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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政府职能转变的提案及复文

2018-04-17

中国经贸导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教育

一、支持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平台的建设

应该给予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更多的扶持。大学的创业教育既不是孵化器,也不是科研项目,而是教育平台。现在来自政府的很多扶持政策的衡量指标对这类教育平台都不适用,比如办公面积、注册公司数量等。政府应该给予高校创业教育平台配套资金支持,比如对自筹运营经费给予一对一的配比经费支持。

二、探索大学教育模式创新,培养具有创造性的人才

我国大学教育的强项是知识传授,特别是基础知识传授,弱项是人才创造性的培养和发现。创造性人才是具有创造性精神、创造性思维和创造性能力的人。要打破传统教育模式,创新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鼓励大学创新和创建创业的精品课程,探索把创意、创新、创业(“三创”)的思维和能力培养作为教育模式改革的重点。

三、积极支持和发挥民办教育在创业教育方面的作用,特别要鼓励和扶植能够积极推动创业就业的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更加接地气,更加注重市场需要的技能,更加容易采用灵活的教学方法和培训方式,可以补充公办教育的不足。创新形式的创业教育是积极的就业政策的供给侧改革,就业不仅要有就业岗位,还要有适合岗位的、具有技能的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文

一、关于优化创业商务环境方面

(一)关于“调整和优化税收政策,降低创新创业风险成本”的建议

一是关于个人所得税基本规定。按照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创业,其投资者取得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创业者和风险投资人投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较为明确:首先以现金投资的,投资环节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企业股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纳税。个人以技术成果入股的,纳税人可以分5年缴税,也可以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缴税。最后被投资企业上市时,创业者或投资者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上市后,创业者或投资者原来所持股权属于限售股,其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关于创业投資回报税率比照银行储蓄利息、证券市场投资回报税率的问题。创业投资回报税率比照银行储蓄利息、证券市场上投资回报税率的建议确有一定难度。主要原因:根据规定,居民银行储蓄利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上市公司分配股息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有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有其特殊历史背景,主要限于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与其他生产经营投资活动没有本质区别,如比照免税,意味着所有投资行为全部免税,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将大大减弱。从公平税负、调节收入分配角度,资本性收入与劳动收入应采取大致相近的税负,对创业投资回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劳动收入照章征税,可能形成对劳动者的税收歧视。

目前,《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已正式印发,允许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更好地促进创新创业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调整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有关工作不断取得进展。一是完善知识产权激励制度。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调动单位和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的积极性;鼓励利用发明创造在岗和离岗创业,完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发明人合法权益,使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非职务发明创造,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创新活动。二是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职务发明制度。完善我国职务发明法律制度,规定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发明人的奖励报酬、促进职务发明运用实施的措施及纠纷解决途径等。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未实施的职务发明,发明人可以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转化实施,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三是编制推行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发布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项目研究的选题、立项、实施和结题等阶段,提升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三)关于“进一步改革商事制度”的建议

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近年来“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特别是商事制度明显简化,工商登记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前置审批事项压减87%以上,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便利化程度大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加强,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政府服务不断优化,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出“一窗受理、一站服务”等便民举措。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放管服”改革是一项长期工作,依然存在很多阶段性问题,如市场准入的限制仍然太多,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依然不足等。

下一步,按照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的要求,国家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双创生态,营造创新创业发展良好环境。在税收领域,国家发改委将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在加强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创新创业发展特点、要求和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推动出台一批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服务创新创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选择部分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贯标工作,实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在商事制度改革领域,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推动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时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推动构建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二、关于支持创业教育和培训方面

(一)关于“支持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平台”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创新创业教育快速发展,有关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推动各地各高校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创新创业实践基地。2016年底调研统计显示,全国各地各高校建设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近1.4万个。二是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逐步探索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仅“爱课程网”、“好大学在线”、“学堂在线”、“智慧树”等四个主要课程平台在2016年就新上线36门创新创业教育在线课程,共计提供65门创新创业在线课程供学生自主選学。三是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设立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十三五”期间每年拿出5000万元用于支持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同时,推动各地各部门整合财政和社会资金,推动高校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016年底调研统计显示,各地各高校共安排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70.4亿,受资助的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数超过26万个。

(二)关于“探索大学教育模式创新,培养具有创造性的人才”的建议

一是推动高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纳入学分管理的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选修课。据2016年底调研统计显示,全国共有1000多所普通本科高校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其中900多所高校开设创新创业必修课程。二是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推动高校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允许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2016年底调研统计显示,全国共计1000多所高校设置了创新创业学分,近900所高校建立了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700多所高校为学生制定了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了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三是继续开展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2016年共计立项33054项,其中创新训练项目27375项、创业训练项目3956项、创业实践项目1723项,900余所高校13.4万学生参与,项目经费近6亿元。四是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精神。举办第二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吸引2100多所高校、近12万个项目、55万名大学生直接参与。

(三)关于“积极支持和发挥民办教育在创业教育方面的作用,特别要鼓励和扶植能够积极推动创业就业的民办教育”的建议

一是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加强实习实训设施建设,提升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能力。近两年共安排130亿元支持相关项目建设。二是积极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教育部等部门继续新建设运行一批创新创业教育平台,不断优化完善现有创新创业教育平台,强化财政资金对创新创业教育平台的支持力度。结合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引导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深化产学研协同育人,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快制定出台深化产教融合的政策措施,推动高水平大学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为学生提供多样化成长路径,同时,鼓励高校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课程和教学服务,发挥社会力量在创业教育方面的作用。

(具体承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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