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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提案及复文

2018-04-17

中国经贸导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界定所有制经理人

一、探讨清晰界定国有企业的定义

在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首先需要界定清楚国有企业。可以探讨采取如下分类方式,国有资本持股占比为100%的,属于国有独资企业;持股50%以上的,属于国有绝对控股;持股30%—50%的,且国有资本为最大股东,属于国有相对控股。以上三类都可以明确界定为国有企业,其他国有企业为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则应清晰界定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类和划分维度的标准化建设工作

《意见》明确指出要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因而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类和划分维度的标准化十分重要。建议,一是细化分类。根据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在遵循国家统一分类思路的前提下,建议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量化标准,科学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二是对企业的公益性业务和商业类业务进行剥离,同时对同一行业多个国有企业剥离的业务进行整合,避免资源浪费,切实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实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加大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进工作的重视力度,弘扬中国企业家精神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必须一以贯之的要求。在对国有企业科学合理分类的基础上,公益性国有企业可以保持现有“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管理体制,商业类国有企业应加快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文

一、关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发改委、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2016年以来,陆续在中央企业层面开展了两批共19家试点。目前,试点企业正在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有序推动各项试点任务落地实施。部分企业已完成新公司设立、外部引资、公司治理重构、业务链条拓展等试点主体任务;部分企业正在加快引资进程,同步谋划产业协同项目。近期,第三批试点企业已按程序报批。同时,加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调研督察,并总结了部分混改典型案例。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继续跟踪指导试点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加强试点经验总结,通过案例推介等多种方式,及时在面上推广。

二、关于“探讨清晰界定国有企业的定义”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主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股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前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前两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关于“持股50%以上的,属于国有绝对控股;持股30%—50%的,且国有资本为最大股东,属于国有相对控股”,绝对控股的概念与国家统计局《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基本一致;相对控股,根据上述分类办法,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资本(股本)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所占的比例(相对控股)。

关于“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应界定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表述,混合所有制企业应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不同所有制资本共同持股的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也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东依据出资比例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关于“确定适当的量化标准,科学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的建议

为准确界定不同国企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国企改革,2015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提出将国企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分类推进改革、分类促进发展、分类实施监管、分类定责考核,并明确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适时对国企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2016年,财政部与中宣部等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的意见》,依据不同战略定位、功能作用、改革发展现状及其主营业务范围等,对不同类别国有文化企业区别对待,分类施策。

2017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国资发规划〔2017〕67号),明确了中央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原则、标准和步骤等,将中央企业分成了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其中,商业一类企业为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商业二类企业为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公益类企业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正组织中央企业对所属子企业开展功能界定与分类工作。地方国企的功能界定与分类工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和分类监管。

四、关于“加大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进工作的重视力度”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工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要求,“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退出机制。”《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进一步对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专门将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列入了国企改革“十项试点”。

一方面,在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在《部分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把“探索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作为试点的重要任务,要求明确基于岗位规范的职业经理人资格标准,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定制度;采用内部人才招聘和社会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规范、公正的监督程序,择优选拔经理人员;严格聘用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建立市场化的流动退出机制。在批复试点方案和指导实施过程中,要求试点企业把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作为试点的规定动作积极探索。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跟踪指导试点企业,在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

另一方面,有序推進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一是注重加强顶层设计,先后研究制定了《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央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对培养造就高水平的企业家,提出了清晰的战略目标和具体措施;二是积极推进落实中央企业董事会职权试点工作,在部分中央企业落实了董事会选人用人权,并开展了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试点;三是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所属国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四是严格考核企业领导人员,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党委联合印发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五是积极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深入实施,国务院国资委配合中央组织部组织选调中央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参加“一校五院”培训,并积极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项培养计划。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继续推动落实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和职业经理人制度等试点工作。

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以及财政部与中宣部等联合印发的《国有文化企业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也明确提出,要开展国有文化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探索市场化选聘人才的办法。

(具体承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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