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专利技术转化策略研究
2018-04-15文|马烨
文| 马 烨
高校的科研实力在“双一流”高校建设的大背景下得到不断增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大量涌现,专利的申请以及授权的数量也出现了大幅增长。专利权是高校科技成果的法律保障,同时由于明晰了产权,界定了归属,便于按市场规则进行操作。因此,高校专利技术转移得到了学术界、产业界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然而,据《2015年中国专利数据调查报告》显示,国内高校在专利许可率、用于生产产品投放市场的专利数上都落后于其它申请主体。这反映出了我国高校一直存在的专利技术转化率偏低,存在高数量而低质量、有转化而低效益或无效益问题。
对于大学专利技术的转化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研究主题主要围绕产学研展开;(2)研究主要基于统计报告与统计数据对转移效果以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3)对国内外高校的案例进行对比研究。相关文献也较为全面的总结了高校主要的专利技术的转移模式。本文基于上述的研究基础,介绍了我国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现状,并对学术创业趋向等问题做出了展望。
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现状
我国高校专利申请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1985年到2000年,高校专利申请量在2000件以下停滞不前;(2)2000年到2002年,结束了前期停滞不前的局面,专利申请量开始逐年增长,2002年到达5981件;(3)2003年以后是高校专利申请量的高速增长段,2003年首次突破一万件,2008年专利申请总量为45145件,是2003年的4.5倍,均增长率为39.8%。伴随着申请量的变化,授权量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虽然我国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相对而言,高校的专利转化所占的比例很低,甚至在2005年到2006年间,专利转化合同数量有明显的下降。从专利转化数量与专利申请量的比例来看,2005年所占比例最高,也仅为4%,2006年大约3%,2007到2009三年大约为2%,直至2015年仅仅达到了1.5%,远低于当年平均转化水平5.5%。这种大比例的“专利沉睡”现象与高校科研实力加强这一现状背道而驰。
高校的专利技术转让可以概括为直接技术转让、校资产经营实体运营、校企联合研发、地校研究院、学术创业和专利经营实体运营6种模式。这6种模式也体现了高校专利转化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高校直接将专利转移给企业,美国高校最初的专利转移就是这种模式。这一阶段校企合作规模小、经济效益低、科研人员缺乏市场意识、对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率较小、更谈不上建设创新型国家了。第二阶段高校通过中介机构转移,包括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等。由于中介机构的作用,校企关系更加紧密,合作意识进一步加强,所以合作规模扩大了,经济效益提高了,高校的市场意识增强了。
高校专利技术转化存在问题
首先,相对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来看,专利转化率很低。相对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来看,高校的科研优势和人才优势从客观上为创造高水平研究成果提供了条件,高校专利请量的增幅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高校专利转化率一直处于低水平;整体来看不足10%,甚至不足5%,而美国高校专利转化率已经达到70%以上。随高校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度增长,这一比例还呈下降趋势。大量的专利技术深藏于高校,浪费了科技和人力资源,又降低了经济效益。
其次,已经转化的专利技术成熟度不够或市场适应性差。虽然开发专利技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由于高校科研人员对市场还缺乏充分了解,致使研究项目于市场需求脱节,缺乏市场导向,或过于先进或已经落后。加上试验基地配套设施不完善,专利技术能够勉强走出去,但走不远。这样就导致校专利技术真正能够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
最后,高校衍生企业很少。我国高校专利技术大多是通过各种转移机构实现的,有高校机构、企业机构及企联合研发机构,很少有通过高校衍生企业进行专利转化。而根据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这些专利转化模式才是最成功的,它无论对于高校自身发展、地区经济发展还是国家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影响更为深远。
结语
目前我国高校专利技术转化存在高增长低转化的,有转化而低效益或无效益的问题,加剧了“专利沉睡”现象,这与我国建设科技强国的要求严重不符。高校专利技术转化过程的本身并不复杂,但转化中的影响因素很多。不仅涉及科研体制、观念意识、市场机制多种因素,而且涉及高新技术成果技术成熟度、成果买卖双方利益分配、成果转化资金投入、成果转化政策保护、中介机构培育等一系列因素。本文分析了专利申请量与影响专利转化的几个主要因素。在对影响我国高校专利转化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剖析之后,笔者从法律、政策、转化渠道以及高校专利导向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为解决高校专利转化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法。
[1]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2015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北京, 2016.
[2]司富春.多途径加强高校专利技术转化效能.教育与职业,2016(09):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