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所有制理论的创新发展
2018-04-14胡家勇
胡家勇
内容提要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实现了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十五大至今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所有制理论的创新发展,以构筑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需要在三个方面着力:一是科学确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二是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三是构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基础。
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明确指出:“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的发展程度怎样。”①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所有制理论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现了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成为处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准则;十七大提出了“平等保护物权”,把“公有物权”和“私有物权”放在平等保护之列,努力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格局。十八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代,在所有制理论上实现了一系列新突破,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形成了国有经济改革发展的新思路,对非公有制经济有了更科学、更清晰的定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确立和发展,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根基。
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经济发展阶段看,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演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从经济发展程度来看,我国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分工越来越细密,经济联系越来越广泛,各类经济信息呈几何级数增长。从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看,高投入、高排放、高污染的粗放增长之路已经走到了尽头,资源、环境约束越来越硬。从经济发展的动力看,靠要素投入和规模驱动经济增长的潜力已耗尽,经济增长越来越依靠创新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从社会需求看,消费日趋多样化、个性化,消费者越来越注重产品品质和消费安全性,对生态产品的需求日益旺盛。这些新因素是非常重要的,将对我国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深远影响,也构成优化所有制结构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践依据。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进一步推进所有制理论创新发展需要解决三个基本理论问题:一是如何科学理解和确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二是如何加快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三是如何构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体制基础。
科学理解和确立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目前我国在所有制结构上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完全不同。改革开放初期,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改革的重要任务是突破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和实践限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发挥它们在促进增长、创造就业和保障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是一个问题。随着改革的步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比例逐步提高,经年累积,一些指标已经超过了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再像改革开放初期那么显而易见和自然而然,它已经演变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数据上看,2016年,我国企业法人单位共计1461.84万个,其中国有控股企业法人单位只占2.13%,集体控股只占1.66%,私人控股高达85.76%,港澳台商控股占0.71%,外商控股占0.68%,其他占9.06%。稍作合并可以看出,公有资本控股法人企业仅占3.79%,非公有资本控股的企业法人单位已经占到87.15%,绝大多数企业法人都是非公有资本控股的。如果把我国目前的所有制形式划分为公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那么,2016年,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城镇就业、税收等指标上,非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例已经远高于传统的公有制经济。
由于在一些重要指标上非公有制经济已经远高于传统公有制经济,人们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产生了疑虑。比如有人认为,目前非公有制经济产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5%以上,因此,“公有制为主体”名不副实。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后,经济学界甚至掀起了一场有关“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的大讨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以及如何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十五大对公有制主体地位已经作出了科学的阐释,今天仍然适用。其要点是: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而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可以有所差别。可见,十五大已经开始从“质”的方面来界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目前人们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疑虑,根源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过分关注“资产”之外的经济指标,二是过分关注“量”的指标而忽视“质”的指标。马克思在论述一种生产相对于其他生产处于决定地位时,提出了“普照的光”的理论。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应该从“普照的光”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而不能简单地依据和套用某种数量比例。公有制经济作为一种“普照的光”,它散发出自己的光和热,照耀着各式各样的经济成分和市场主体,让它们改变自己的色彩,折射出太阳的光芒。值得强调的是,这种“普照的光”是通过市场机制的运转和经济规律的作用而自然散发出来的,而不是通过行政机制散发出来的。我们可以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形象地比喻为骨骼之于人体的地位。骨骼形成人体的基本结构,负载人体的整个重量,支撑人直立行走,而骨骼的重量只占身体总重量的1/5至2/5。当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需要有一定“量”来保证,没有一定的“量”,就不能保证一定的“质”,这是质与量的辩证法。
依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改革开放40年,虽然公有制经济所占比例大幅度下降了,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没有变。
第一,公有资产仍保持量的优势。公有资产包括竞争领域的经营性公有资产、基础设施领域的网络性公有资产(如路网、通信网、管网、渠网等)、金融领域的公有金融资产、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公有资产(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等)、自然资源领域的资源性公有资产(如土地、矿藏、水、河流、森林、草原、海洋等)。目前在估算公有资产的“量”时,一般采用较窄口径,大多只把经营性公有资产、部分网络性公有资产、部分公有金融资产纳入进来,大部分公益性公有资产和资源性公有资产一般没有计入。一些学者也主张采用较窄口径统计公有资产。例如,赵华荃认为,判断公有制为主体主要看公有经营性资产占社会经营性资产总量的比例,不包括资源性资产和行政事业性资产。④但窄口径不能准确反映公有资产的实际规模,除了经营性公有资产外,其他四类公有资产都深刻而广泛地影响到经济社会生活,是经济社会得以顺利运行的基本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讲,所有公有资产都应该纳入到公有资产的统计范围,以此来判断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这样才能准确反映公有制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所产生的影响力、控制力。目前,公有资产的统计数据是不全的,特别是一些资源性公有资产的量化还存在困难。从已有的测算数据看,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是可以肯定的。据裴长洪研究员的测算,截至2012年,我国三次产业经营性总资产约为487.53万亿元,其中公有制经济的资产规模是258.39万亿元,占53%。⑤这一估算使用的是较窄口径,即使这样,公有资产在总资产中占优势仍然是成立的。郑志国将自然资源资产纳入计算之中,他根据有关资料估算,2011年末,全国农业用地价值为61.4万亿元,全国建设用地价值为486.66万亿元,18种矿产基础储量的经济价值达189.25万亿元,这三项公有资源性资产的估价总计为737.31万亿元。如果把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资产,与自然资源性资产放在一起计算,那么,公有资产所占的比例为96.15%,非公有资产仅占3.85%,公有资产的优势更是显而易见的。⑥
第二,公有资产不仅具有“量”的优势,更具有“质”的优势。网络性资产、金融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竞争性领域的优质资产大多为公有资产。这些资产处在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撑、控制和引领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路、铁路、通信、管道、渠道等网络性资产,支撑着整个社会的人流、物流和信息流。金融资产是资本流动和资源配置的神经中枢,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和基础科研机构等公益性资本为居民生活和科技进步提供基本保障。资源性资产是整个经济运转的基本条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将自然界资源视为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资源性资产已成为公有资产越来越重要的存在形式。在工业领域,虽然在一般性竞争行业中国有资产的比例已经降到很低,但在资源性、垄断性和公用性等重要行业中,国有资产仍占显著优势。
2020年,我国将建立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这是我们认识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大的时代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原则,即“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十九大报告重申了这一原则,这是我们把握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必须坚持的基本理论思维。因此,新时代保持和加强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进一步厘清国有资本功能。国有资本是政府实现自身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这是国有资本存在的基本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政府职能作了系统的归纳,其中“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就是政府需要运用国有资本来发挥的职能。为了有效履行政府职能,国有资本要牢牢控制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和重要民生部门,承担提供基本公共品和大型基础设施的职责,有效弥补非公有资本和市场机制的职能缺陷。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体现在国有资本功能的有效实现上。
第二,加快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重组”。因而,应依据国有资本的功能来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的布局,以此来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具体来说,国有资本要加快向“公共服务、重点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国家安全”五大领域集中。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快速发展,加快调整国有资本结构的条件已经具备。一是非公有资本已经积累起庞大的数量,可以迅速填补国有资本退出后的经济领域,为国有资本退出自己的非功能领域提供了条件。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例,非公有资产已经占到总量的41.7%,有足够的能力填补国有资本退出腾出的经济空间。二是“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发育提高了国有资本流动性,为国有资本向自己的功能领域集中提供了便利条件。
第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和影响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地位提升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十九报告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途径。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国有资本控股还是非公有资本控股,都能够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升国有资本的影响力,从而强化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认识。混合所有制的重要形式是股份制,马克思、恩格斯当年对股份资本的论述可以给我们以重要的理论启迪。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⑦。恩格斯则指出:“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经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由许多人联合负责的生产。”⑧马克思、恩格斯尚且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股份资本带有“社会资本”和“联合生产”的性质,那么,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股份资本必然会在更大程度上体现“社会资本”和“联合生产”的性质,而成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实现形式或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相融合。因此,可以认为,混合所有制将成为“普照的光”散发的一个微观机制。
第四,进一步推进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打造成高效和有竞争力的企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最终要靠国有资本参与企业的高效率和竞争力来铸就,这是一个市场和社会的不断确认过程。为此,需要建立规范、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董事会确定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聘请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处理不确定性、探索未来发展方向、承担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它关系到人们积累财富和资本、有效配置资源的积极性,决定着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十九大报告将完善产权制度作为未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而另一个重点(要素市场化配置)也与完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包括相互联系的四个方面:一是法律上清晰界定产权边界;二是通过法律等制度有效保护产权,确保产权的安全性;三是允许产权持有者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运用产权,确保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四是承认和保护产权所带来的各类收益。
对于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古代思想家孟子就提出“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一观点影响深远。现代经济学同样强调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威廉·鲍莫尔、罗伯特·利坦和卡尔·施拉姆指出:如果不能有效保护人们的产权,“就不能指望个人会冒着失去自己的资金和时间的风险,投资于运气不济的冒险项目。这里,法治——特别是财产和合同权利——尤为重要”⑨。而冒险是创新的核心要素。拉古拉迈·拉詹和路易吉·津加莱斯认为:“竞争性市场要发展起来,第一步就需要政府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包括那些最脆弱和最无助的公民的财产权利。”⑩
与传统经济相比,现代经济体系和交易的结构要复杂得多。与衣服、食品这些简单的市场交易相比,汽车、住房等耐用消费品,技术、知识、人力资本、金融等现代服务以及自然资源等市场交易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未来收益在人们的收入结构中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产权的清晰界定和有效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约翰·麦克米兰认为,政府在市场设计中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确定财产权利,因为最简单的摧毁市场的办法就是破坏人们对自己财产安全的信念。值得强调的是,现代产权制度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拥有其他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是界定和保护产权所必需的。
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在我国已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有两个重要原因:
第一,经过40年的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发展,财产的种类和各类财产数量急剧增加,不仅公有财产的数量大幅度增加,非公有财产,包括个体和私营企业财产、家庭财产、港澳台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财产,也大幅度增加了。仅从工业领域来看,各类资产数量庞大。2016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总额达108.6万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41.8万亿元,有限责任公司40.6万亿元,股份有限公司15.4万亿元,私营企业24.0万亿元,港澳台商企业8.8万亿元,外资企业12.4万亿元。在国有资产中,还有数量庞大的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等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这些自然资产的价值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迅速增加,资本化程度不断加深。各类融资工具大量涌现,融资规模迅速增长。2002年,全社会融资规模为14.9万亿元,2016年达到156.0万亿元,年均增长18.3%。家庭财产的增长非常迅速,包括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房产等在内的居民家庭财产大幅度增长。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的统计,2010年中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62万亿人民币。要想使这些财产所支配的资本等生产要素不断投入到社会生产过程,充分流动起来并得到动态优化配置,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是基本条件。
第二,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增加,这也凸显出产权保护的紧迫性。以往的高速经济增长,主要靠大规模要素投入、政府投资和技术模仿,大部分投资落在了技术含量偏低的价值链低端、基础设施和房地产领域,创新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不明显,这是不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的动力要转向更多依靠创新、民营部门和企业家精神,需要动员起千百万人的智慧和力量,这就需要有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来保障人们的利益,主要是未来利益。鲍莫尔、利坦和施拉姆在谈到法治、财产权和合同权利对创新型经济的重要性时指出:“创新型企业家行为是一种有风险的活动,承担这些风险的个人必须得到恰当的补偿。也就是说,当他们成功实现其努力时,对由此产生的结果:资金、土地、产品或全部三种财产,他们必须有财产权。此外,企业家(和所有企业)必须相信,他们与其他各方签署的合同是得到承认的。”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产权保护状况得到了不断改善。鲍莫尔、利坦和施拉姆就认为,中国模式的成功,原因之一是“有效实施的产权和合约权”。但我国产权保护状况,特别是非公有产权的保护状况并不乐观。据世界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研究报告《中国营商环境2012》测算,2011年和2012年,在182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投资者保护分别排第93位和第97位,投资者保护强度指数(1~10)为5,属中等强度保护。由于对私有产权保护不力,自2006年开始出现了第三波移民潮。在这些移民中,掌握知识、技术和财富的人占多数,他们的离去将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了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标本兼治五项方针,对于完善我国产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以下四点比较重要:
第一,将改革开放40年沉淀下来的模糊产权变为法律上清晰的产权,使这些产权所支配的资源快速加入到经济循环特别是创新过程之中,而不是游离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之外。清晰的产权是交易的基础,它能够降低交易的复杂程度和纠纷的发生概率,形成稳定的未来收益预期。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模糊产权还能实现经济较快增长,那么,在经济关系日趋复杂、未来收益已然成为经济发展重要动力的新发展阶段,模糊产权已经不再能够激励经济增长,更不用说高质量发展。马克思曾论述过把“事实上的占有”变为“法律上的占有”的重要性,他指出:“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人财产的性质。”
第二,有效保护国有资本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本流失。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混合所有制改革,都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流动和重组,如果没有有效的国有资产保护制度,很容易造成国有资本流失,特别是“内部人”对国有资本的侵蚀。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包括:国有资产价值的刻意低估、管理层幕后交易和利益输送、国有企业负责人隐匿转移国有资产等。有效保护国有资产,要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明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同时,要完善国有转让交易制度,如国有资产评估的市场化、国有资产转让交易的透明化、转让交易程序的规范化等。
第三,切实平等保护各类产权,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但从司法实践上看,并没能做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公平裁决。当非公有企业的财产受到侵害时,立案、判决和执行都面临许多困难,制度性交易成本很高。当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发生财产、合同等经济纠纷时,裁决及其执行有时会偏向于国有企业。
第四,约束行政权力对非公有资产的侵害。不受限制的行政权力有时会成为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一个根源。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机构不仅没有充当合法私人财产的保护者,甚至扮演了“掠夺之手”的角色。目前发生的“新官不理旧账”就是这方面的明显例子。
构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体制机制
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而构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体制机制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之一。
构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体制机制,首先需要深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最主要的是要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是现代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力演进到目前阶段,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人力资本、知识、信息作用的日趋增强,我们已不能再将非公有制经济以及中小企业与落后生产力联系在一起。在机器大工业时代,生产规模的扩大往往构成生产力发展的基础,而现代生产力的发展趋势是大、中、小、微型化生产多方向并进。通过灵活运用现代技术,借助于高科技人才和新型企业组织形式,中、小型企业甚至微型企业完全可以成为容纳、利用和发展现代生产力的企业形式。不仅如此,中小企业甚至成为创新的重要源泉。基于当代生产力发展的新特征,需要依据“多样性”来理解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理由。多样性是适应经济复杂性、克服不确定性、激发创新活力和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基础条件。“现代经济依靠社会的多样性实现繁荣。……经济活力还取决于企业家的多样性。”因为,一个社会的创新意愿和能力乃至经济的稳定性等都与多样性密切相关,企业家、金融家、生产者、消费者和企业组织形式、社会财产形式的多样性,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活力、创造力和适应性。
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来构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制度条件:一是构建有效保护各类产权的公平法治环境;二是构建非公有制经济自由进入机制;三是构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体制环境。构建有效保护各类产权的公平法治环境前面已有所论述,下面对非公有制经济自由进入和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作些分析。
(一)构建非公有制经济自由进入机制
企业的投资自由,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基本前提。因此,确保非公有制经济自由进入和退出特定领域,是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内在要求。
国务院出台了许多重要的拓宽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领域的政策性文件。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经济“旧36条”,把放宽市场准入作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能源、交通、通讯领域,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非公有制经济都可以进入,非国有经济还可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等。2010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经济“新36条”。与“旧36条”相比,“新36条”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的领域更广泛,提出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民间资本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二是对于可以实现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三是在一般性竞争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四是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补充,加快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开放政策取得了实效,民营资本的投资空间扩大了,并开始加快迈向基础设施领域、现代服务业领域和社会服务领域。但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在准入方面仍然面临很多困难,许多在政策上已经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甚至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仍然挡着一道“玻璃门”或“弹簧门”,可望而不可即。
破除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障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破除意识形态障碍。意识形态障碍几乎涉及所有产业。在决策者和执行者的潜意识中,一般偏好于让公有制经济从事相应的投资,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在那些涉及文化宣传、国计民生和盈利性较强的领域,如新闻出版、教育、公用事业、医疗、金融、基础设施等领域,意识形态方面的进入障碍尤为突出。因此,消除意识形态障碍,特别是审批官员的意识形态偏见,是打破非公有制市场准入的“玻璃门”的关键。
第二,消除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力量不对称。进入新世纪以来,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实力也在增强。2017年9月,我国有私营企业2607.29万户,注册资本165.38万亿元,户均注册资本为634.3万元,比2011年的266.5万元增加了1.38倍。虽然增长速度很快,但相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有企业仍处于弱势。2017年9月,国有及国有控制企业平均注册资本为3454.2万元,是私营企业的5.4倍。国有经济依靠自己的资本实力,同时借助与政府的良好关系,在市场上拥有非公有制经济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非公有制经济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市场和政策影响力,都远不如国有经济,从而造成它们之间竞争力量的不对称和市场地位的不平等。
第三,打破垄断的市场结构。现有的垄断市场结构是非国有经济进入某些重要领域的重要障碍。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自然垄断性领域的竞争性环节,都对非国有经济实行了开放,但国有企业占据垄断环节的市场结构仍把非国有经济挡在了这些领域之外。在自然垄断领域,垄断性业务一般由政府授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这些企业同时还经营着该领域的竞争性业务。这样,在位的国有企业就紧紧控制住了整个产业链条,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它们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垄断环节来阻止潜在竞争者的进入。
第四,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行政审批的主要目的是克服经济负外部性,目前的行政审批大大超出了这一范围,并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许多政策允许进入的产业和领域的障碍。因此,需要加速改变审批环节过多、审批标准过高、对民营企业要求偏严、审批官员规避政治风险等状况。
(二)构建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体制环境
土地、资本和劳动力是三种基本生产要素,平等获取和使用这些生产要素的权利,是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基本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要素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都有机会获得生产要素。但是,不同所有制经济获取生产要素特别是重要生产要素的权利还是不平等的,国有经济享有超越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优先权。这在金融市场上表现得极为明显。以获取银行信贷为例,个体私营经济在银行信贷中所占的比例与它们在经济增长和就业上的贡献是明显不对称的。不仅如此,个体私营经济在土地市场上亦处于劣势地位。据对江苏省民营企业用地情况的调查,民营企业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无法保证,用地程序繁琐、用地指标不足、土地价格高,分别占总样本的54.9%、54.6%和52.5%,还有17.2%的企业认为土地出让过程不透明。
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使用生产要素的权利,需要进行制度建设,而最重要的工作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特别是银行体系和资本市场)和土地市场。我国现有金融市场结构从根本上讲不适合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需要。非公有制经济大部分是中小微企业,它们的信贷需求具有数额较少、周期较短、时间性和灵活性强、缺乏抵押品等特点,而主要服务当地的民营银行能够较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我国的银行结构以国有大银行为主,大银行基于信息和业务成本等方面的考虑,往往偏好于大企业的大笔信贷业务和金融批发业务,而向中小微企业贷款对它们来说则是不划算的。因此,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困境,根本之道是推进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快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为此,需要科学设定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准入标准,推动民营银行的设立。民营中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不必过高、过严,应该让民营资本自我识别机会和自担风险,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在甄别风险上的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和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还要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给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
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市场发育对于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平等获得土地这一重要生产要素是十分重要的。要改革政府垄断的征地制度和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发挥土地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加快培育土地二级市场,重新配置存量土地资源,以提高土地供应量和交易量,借以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获得土地资源的机会,降低土地价格。要精简非公有制经济用地程序,增加土地市场透明度,消除公有制经济主体在获取土地资源上享有的优先权和其他特权。〔本文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资助〕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
②王占阳:《所有制领域仍需思想大解放》,《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4期。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④赵华荃:《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分析和评价》,《当代经济研究》2012年第3期。
⑤裴长洪:《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估算及其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⑥郑志国:《公有制为主体涵盖资源性资产》,《江汉论坛》2012年第12期。
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94~495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0页。
⑩拉古拉迈·拉詹、路易吉·津加莱斯:《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捍卫金融市场自由,创造财富和机会》,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引言第XXIV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