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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清欠手段设计的若干问题

2018-04-12国网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供电公司

大众用电 2018年3期
关键词:代位权清欠抵销

● 国网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供电公司 高 宁

拖欠电费一直是许多供电企业在经营当中面临的社会难题之一,巨额的电费拖欠严重阻碍了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如何采用恰当的手段进行电费清欠,已被许多供电公司视为重中之重的工作。

1 电费清欠方案的设计原则

1.1 依法设计原则

依法设计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设计电费清欠方案时应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权利,以《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除了运用传统的停电催费手段外,还要积极尝试诸如代位权、抵销权、债权转让与抵消权的组合、债权担保及仲裁与诉讼等其他法律手段的运用,以最大限度地收回欠费;二是指在设计方案和运用这些催费手段时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避免出现用户欠了费却把供电企业告上法庭的尴尬局面。

1.2 诉讼保证原则

诉讼保证原则是指在设计清欠方案时,不管拟采用什么方案,都要首先考虑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因为依法提出诉讼可能是电费清欠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但法律提供的保障是有期限的,这就是诉讼时效。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电费清偿期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但诉讼时效可因提出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这就是说,只要随时保证不超过诉讼时效,供电企业可以在二十年内随时运用法律武器来实现其债权。为此,供电企业应定期对应收款项进行整理,对已届满诉讼时效期限的欠费应及时向用户提出请求,要求用户在还款协议上签字以使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保证供电企业的胜诉权,以便在条件成熟时对欠费用户再次提出诉讼。

1.3 账销案存原则

此原则是指在设计清欠方案时,企业应避免嵌入两个认识误区:一是为完成考核指标,以减少欠费基数为目的进行坏账核销。为加大电费清欠的工作力度,国网公司对省级公司,省级公司对其下属公司都下达了电费回收率的考核指标,有的企业甚至把收缴电费作为各单位一把手及领导班子的主要政绩来考核。这样有些陈欠电费数额高的供电企业就极容易陷入这一误区,即在数字上做文章,设法核销呆坏账,减少欠费基数,减轻收费压力。二是一旦欠费作为坏账核销即放弃实体权利。事实上根据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对于一些账龄较长,符合条件的欠费作为坏账核销也是合理的,但关键是作为坏账核销以后,供电企业是否就不再做任何努力而完全放弃电费债权的实体权利。尽管随着账龄的增加,欠费中可收回的部分越来越少,工作越来越难,但供电企业仍不能放弃努力,必须发扬锲而不舍的精神,能收回来的必须收回来,即所谓的账销案存,上核下不核。

1.4 优先设计原则

优先设计原则是指在设计清欠方案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应本着欠费高者优先设计、账龄长者优先设计、信誉差者优先设计、容易操作者优先设计等原则。即应首先对拖欠电费数额大、账龄较长、信誉较差的用户进行清欠的设计。在清欠手段选择时应优先选择容易操作的方案。这样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 电费清欠的主要手段

电费清欠的手段很多,根据是否要经过诉讼程序,可分为非诉讼类手段和诉讼类手段两大类。非诉讼类手段是指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就能实现的手段,主要有停电催费、抵销权、债权转让、债权担保等手段;诉讼类手段是指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实现的手段,主要有代位权、仲裁与诉讼等。

2.1 停电催费

停电催费是法律赋予供电企业的权利,规定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和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六十八条中。即用户逾期未交电费的,供电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停止供电。这一手段较原始也是供电企业较常用的手段,一度在清欠电费工作中发挥了不容低估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使用不当有被诉的风险。《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都对停止供电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供电企业在运用停电催费手段时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否则一旦停电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必然导致被用户起诉。这样,不但欠费没收回来,还有可能赔偿用户的损失,这种沉痛的教训在实践中绝非鲜见。

二是可能遇到不正当干预和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对用户停电必然影响到被停电企业及其职工的利益,也可能会影响到当地政府的利益。因此在采用这一措施时经常会遇到各种阻力,诸如政府干预、被停电企业职工聚众闹事、被停电企业拒绝签收停电通知书等。为此操作起来难度较大,这就要求供电企业要有充分的抵御外来压力的思想准备和足够的勇气。

2.2 抵销权

抵销权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权利。以其产生的根据又分为法定抵销权和约定抵销权。

法定抵销权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是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约定抵销权在《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两种抵销权在实践中都比较容易操作,法定抵销权的实现只需电费已届清偿期,供电企业通知欠费用户即可。约定抵销权在使用时应注意标的物的选择,如物电互抵、煤电互抵等。

2.3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在实践中,债权转让一般与抵销权组合运用,即供电企业把电费债权让利转让给欠费用户的债务人,然后由欠费用户的债务人向欠费用户主张抵销权。例如:A厂拖欠某供电公司电费一年共50万元,因其亏损严重,催讨困难。而B厂欠A厂货款70万元,且到期未还。后来,供电公司将这50万元电费债权以48万元的现金价值转让给B厂,并通知了A厂。B厂随后就通知A厂抵销双方各自债务50万元。这样,供电公司的电费债权基本上得到了实现。

2.4 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发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逾期;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且已对债权的给付造成损害 (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行使代位权时应注意如下事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行使范围以该用户所欠电费及该用户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诉讼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上例中,若A厂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B厂主张债权,供电公司即可以B厂为被告行使50万元代位权。

2.5 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主要有:清偿担保、仲裁或诉讼。

清偿担保是指为保证欠费用户履行债务,而与用户签订担保合同。供电企业可在保证、抵押、质押与担保手段中选择使用。

仲裁或诉讼则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供电企业实现债权的最后法律保障。

3 电费清欠方案的设计方法

如上所述,电费清欠的手段很多,但在实际清欠方案时,应根据欠费用户的欠费原因、账龄长短、信誉状况、经营状况及行业类别灵活选择,切不可生搬硬套。

对于 “三角债”而欠费的用户而采用停电催费难度较大的企业,如矿山、冶金、化工等企业,应优先考虑运用代位权、抵销权、债权转让与抵销权的组合运用等手段。其中,代位权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实现,程序较繁。抵销权与债权转让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操作简单,但债权转让往往会牺牲一定的债权。因此,供电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方案。

对于短期欠费且资金信誉、经营状况较好的用电人,可与之先签订《电费清偿协议》,暂不办理担保事宜,不能按期清偿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担保事宜。

对于资金信誉较差、经营状况欠佳的用电人,必须与之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在进行电费债权确认的同时,根据电费债权形成过程、时间、性质、明确清偿时间和要求,限期清偿,要求用电人提供担保,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担保手续。

长期欠交电费又拒绝签订担保合同的用电人,可按电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中止供电,或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

对于已作呆坏账处理的欠费,供电企业可以制定一些奖励政策,以鼓励那些勇于克服困难的个人去回收这部分欠费。

电费清欠工作既是一个供电企业亟待进行的突击性工作,又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常态性工作。只要供电企业员工不懈努力,持之以恒,再运用合法且灵活的手段,就一定能够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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