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中的困惑
2018-04-12大连理工大学吴环宇安徽国网淮南供电公司吴成然
● 大连理工大学 吴环宇 安徽·国网淮南供电公司 吴成然
2003年12月23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以下简称2279号文),首次提出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但由于2279号文内容过于简单,又未能出台相应的执行细则,同时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标准制定的基础已经发生变化,收费标准却未能及时修订,造成供电公司在执行中遇到各种问题,产生很多困惑,政策的严肃性受到伤害。下面就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1 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增容用电户的收取容量的分歧
在国家发改委2279号文中明确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新装没有分歧,对增容用电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收取容量产生分歧。有的认为收取容量仅仅是包括增容部分,以前未收的也不再补收;有的认为收取容量应包括用户所有容量,以前未收的应补收。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在贴费停止收取后,部分客户强调用电的可靠性,盲目申请多电源,造成供电部门的供电容量无法满足客户需求。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国家发改委开始对多回路用电户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实际上它是贴费的延续,收取标准严格参照贴费标准制定。在贴费收取中,对于增容客户仅按增加的用电容量收取,对既有容量不再收取。因此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 (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的高可靠性费用收取也应只涉及到增加容量,原有容量不应涉及。当前,上海、辽宁、甘肃等省均这样执行。
2 收取标准内容亟待修订
2.1 增加220千伏电压等级的收费标准
因大部分省份出台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中都不包括220千伏电压等级,所以供电公司只好不收取220千伏用电户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造成110千伏及以下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需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而220千伏却不需要交纳的怪事。
1984年,原国家计委发布《关于供电工程收取贴费暂行规定的复文》(计资(1984)536号),决定征收供电工程的贴费,作为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的投资来源。明确了贴费的征收范围:按用户受电电压分380/220伏、10千伏、35(66)千伏等3种标准,由于对110千伏供电设施及线路建设国家已经安排,此文并未将110千伏电压纳入征收范围。
1992年,原国家计委通过《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计价格(1992)2569号)(以下简称2569号文)调整了供电贴费收取标准,把110千伏纳入贴费征收范围;220千伏及以上供电工程采取国家投资为主、地方集资为辅的多家投资办法,因此未将220千伏纳入贴费征收范围。从1992年至2000年6月,220千伏及以上供电工程的投资主体仍然采用国家投资,因此,2000年6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出台的《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以下简称744号文)仍未将220千伏纳入贴费征收范围。
在2279号文中第五款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由各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74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而在74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未包含220千伏,因此,各省出台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收费标准中也未包含220千伏。
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220千伏及以上供电工程投资主体由国家变为电网企业,220千伏理所当然应纳入贴费征收范围。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贴费的延续,因此在当前220千伏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也应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
2016年12月23日,广东省发改委出台了《关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06〕6285号),明确了220千伏用户的高可靠性费用标准不区分是否自建和非自建统一为每千伏安20元。山西省、天津市也出台了220千伏客户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分别为每千伏60元和每千伏安70元。
2.2 增加110千伏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
在各省物价部门出台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标准中,110千伏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均为零。当前因标准为零,供电公司对这种情况只能不收,但不收总感觉到不合理。
贴费包含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所以110千伏贴费中仅包含供电贴费。因1992年220千伏及以上供电工程采取国家投资为主,所以110千伏的外部供电工程仅包含由用户变电所至220千伏变电所之间的线路及建设费用,如果用户自建了这部分线路,供电贴费就为零,因此在2569号文件中,110千伏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贴费为零。同时为了保持公平性,在文件中规定35、63、110千伏线路长度分别超过20、30、40千米,一般由用户自建,也就是执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标准贴费是有线路长度限制的,这个标准一直延续到744号文,从而造成各省出台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收费标准中110千伏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均为零。
但随着220千伏及以上供电工程投资主体由国家变为电网企业,110千伏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贴费中应该承担220千伏及以上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因此增加 110千伏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迫在眉睫。广东省发改委在《关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06]6285号)中明确,受电电压等级110千伏的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应交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均为每千伏安50元。
3 多回路、不联络的供电客户是否应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发改委2279号文中明确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对于多回路供电用户的不同理解,造成不同的范围执行。采用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每路电源都分别有自己供电区域且彼此互不联络的用电户,这样的客户虽然不能电源切换,但对用户来说,这种方式的用电可靠性确实提高了,一个电源失电,用户仍然有部分区域有电,较单电源供电方案供电企业的电网建设投入增加了,这些都满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的初衷,收取合情合理。
4 用户自建本级外部供电工程的判定标准
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用户投资专线供电,建成后将线路移交给供电公司,在高可靠性费用收取中是否可以执行自建本级外部供电工程的收费标准?
在 《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1992)2569号)文中定义了用户内部供电工程定义,用户受电设施及内部各级电压的供电工程均属用户内部供电工程,这个范围以外都是外部供电工程。从这个定义中可以推断出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分界点应该就是资产分界点。资产分界点以上属于供电设施,以下属于用户的受电设施。如果用户投资了资产分界点以上的设备,就可以认定为自建外部供电工程。针对上面的问题,用户投资了资产分界点以上的设备,就应该执行自建本级外部供电工程的收费标准。
每项政策的出台都有其产生的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基础发生变化,政府部门应该及时修正,同时执行部门也应该反映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这样才能保证政策执行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