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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论辩研究对修辞的回归*
——克里斯托弗·廷德尔教授访谈录①

2018-04-11汪建峰访谈整理

当代修辞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话语语境哲学

汪建峰 访谈、整理

(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福州 350007)

问:您好!廷德尔教授。我受《当代修辞学》的委托采访您,感到非常荣幸!第一个问题就从您2014年10月在复旦大学哲学系所作的系列讲座开始吧。此次讲座题为《修辞与非形式逻辑》,这个题目是如何拟定的?有没有针对中国受众的特殊考虑?

答:首先,有机会接受《当代修辞学》这份重要的中国学术刊物的采访,我感到非常荣幸!我的研究受到如此关注,非常感激!

关于《修辞与非形式逻辑》这个讲座的题目是我自己确定的。我任职于温莎大学哲学系推理、论辩及修辞研究中心,该中心集中了世界上最重要的一批非形式逻辑学家,因此,我有很多机会倾听这里的学者在说些什么,以及参与讨论这方面的文章。有一些文章是关于当代论辩研究的,有一些文章则是讨论非形式逻辑的历史,以及非形式逻辑是如何随着人们对逻辑和论辩的理解和教学的关切而在北美的学术机构中得以发展的。据我同事所言,显然非形式逻辑与修辞的关系有点微妙。现在,非形式逻辑学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修辞问题的重要性,但是,情况并非都是如此。在这个系列讲座中我想要探讨一下非形式逻辑与修辞的关系,先从二者历史上的紧张关系说起,然后将话题转向非形式逻辑学家对于修辞的普遍接受,最后阐述修辞视角对于基于非形式逻辑的论辩研究的重要性。在我看来,非形式逻辑运动的任务之一,是将逻辑回归人的本源。我也认为,如果修辞被忽略了,那么这种回归不可能是完整的。

对于在复旦听讲座的受众,我想他们将会对非形式逻辑感兴趣,特别是由于这个话题和法律推理密切相关。我还有一个想法,是和他们一起探讨关于修辞的几个问题,特别是这几个方面可以应用于论辩。自亚里士多德以降,在西方的思想史中,修辞是深受重视的。而对于这个历史的重要特征,希望能够予以强调,将其发扬光大。

问:在讲座中,您曾不无遗憾地指出,在中国,逻辑依然是论辩研究的主流模式。在一定程度说,这确实是中国受众关于论辩研究的“认知语境”。②鉴于大多数中国受众可能对非形式逻辑这个概念比较陌生,您是否有意通过“非形式逻辑”这个概念来改变这个“认知语境”?

答:是的,当时情况就是这样。当我看到这里逻辑课程所使用的教材,我就会想到,几十年前,同样的影响力和教材曾在北美课堂中风靡一时。现在,人们也已经认识到,这些教材所提倡的逻辑和论辩模式,不足以应付日常情境中的论辩。这不是说,传统意义上的逻辑和论辩就无用武之地。当然有。然而,很多学生和他们的指导教师却发现,教科书所举的例子,与他们所运用的日常论辩,以及与他们所看到的基于不同媒介的论辩,不是一回事。这样一种认识,最终导致北美和其他地方推理和论辩研究领域的一次变革,中国也正在出现类似的转向。

你认为,“非形式逻辑”对中国受众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很多中国学者对“非形式逻辑”这个话题很感兴趣,他们当中有几个人来过温莎大学推理、论辩与修辞研究中心,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学成之后回到了中国。我们也看到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参加重要的国际会议。所以,我认为对于“非形式逻辑”这个概念中国受众是越来越熟悉了。

问:您在讲座中指出,非形式逻辑学家们近年开始将修辞视角纳入他们的研究,但您认为“为时已晚”。您为什么有这样一个论断?非形式逻辑与修辞在论辩研究上的分界点在哪里?

答:我之所以说“为时已晚”,是因为非形式逻辑学家们是在非形式逻辑运动的后期才开始将修辞问题纳入考虑的。这一点很重要。这意味着,非形式逻辑的观念基础业已确立。然后,他们才考虑日常论辩中的修辞特征。于是,问题就来了:假如非形式逻辑学家从一开始就关注修辞特征,那么现在非形式逻辑运动是否会以不同的面目示人?我的看法是,较之于从一开始就将一些情况纳入考虑与在事情业已确立之后才考虑这些情况(不管是什么情况),学者所建构的理论模式是大不相同的。如果非形式逻辑运动从一开始就将修辞纳入考虑,那么非形式逻辑所倡导的原则及其所关注的研究问题必然是大不一样的。

对于另一个论辩研究模式——语用—辩证学派来说,情况亦是如此。正如Frans H. van Eemeren和Rob Grootendorst所言,作为阿姆斯特丹学派的产物,语用—辩证模式在其初始阶段,修辞根本没有用武之地。事实上,在这个学派的早期文本中,修辞方法是受批判的对象,完全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但是,随着这个模式往前发展,其实践者注意到,他们无法忽视修辞,而作为这个模式的最新研究阶段,即所谓“策略性操控”(strategic maneuvering)研究,修辞的视角才进入其研究视野。但是,这个研究的新阶段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没有修辞学维度的。现在,他们所提倡的论辩模式,将理性(辩证)和有效(修辞)加以结合,但是,修辞依然受制于理性(辩证)。基于此,我们再次想想,如果语用—辩证学派从一开始就将修辞置于与辩证平等的地位,那么令人感到好奇的是,现在语用—辩证学派又是什么样的。

问:在《论辩的行动——修辞论辩模式》(1999)一书中,您第一次提出修辞论辩模式。在该书中,您用三个以字母“P”开头的单词,来描述三个不同的论辩模式,“Product”(产品)用来指代逻辑论辩模式,“Procedure”(程序)指代语用—辩证模式,“Process”(过程)代表修辞论辩模式。您能否简要阐述一下前两种论辩模式的局限性,以及修辞模式何以是全面的论辩研究的基础?

答:我们还是用“视角”而不是“模式”来指称这三种论辩研究。虽然论辩研究的理论家们也并非一致同意这个用法。但是,我认为,有充分的理由来支持这样一种划分,使其得以延续。

这个做法的源头可以上溯至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面采用这三种方法来研究论辩,赋予每一种方法以不同的情况和思想。论辩的核心是论点,这些论点正是论辩过程的产物,这些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论著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表述。但在论辩中,很多时候特别是人们进行思想交流之时,论辩像是一种游戏或轮流发言。在《话题篇》中,亚里士多德就是这么说的。如果论辩要取得成功,论辩的辩证方法一般都会事先设定一些需要加以遵循的特定程序。(语用—辩证学派就是辩证论辩的一个范例,但在结构上松散一些,Paul Grice关于合作交流的一些原则也是辩证论辩的范例。)产品和程序可以说捕捉到如下信息,人们就“什么”(what)进行论辩,以及是“如何”(how)进行论辩的,但是,我们必须把参与者考虑在内,也就是说,是“谁”(who)参与了论辩。对于受众以及论辩语境的其他特征的注目,则是对于过程的关注。就此而言,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是相关观念的主要源头。

现在,几乎每个人都赞同,一个完整的论辩理论需要包容以上三个视角。有争议的是,上述三个视角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逻辑论辩模式聚焦于论辩作为一个产品,优先考虑的是这个产品。然而,其局限性是显然的,一个观点与其语境相剥离,然后(也许在教室中)对其作出陈述,考察其重要的特征,如有效性。但是,在产生论辩的语境之外,我们能够完全理解论辩的本质吗?修辞视角的答案是否定的。与此相似,侧重于论辩程序的研究方法,聚焦于论辩所应遵循的“规则”,这些规则确保论辩顺利和成功地进行。但是,这些规则是从哪里来的,语境的差异性是如何对这些规则的适用性产生影响?从修辞的视角来看,这又是一种局限性。

综上所述,从根本上说,论辩就是一种修辞。产生论辩的过程,恰恰就是另外两个视角在每个场合的出现受到制约的过程。因此,修辞在论辩中发挥根本的作用,修辞影响了我们对于论辩中逻辑和辩证的理解。

问:谈到“修辞论辩”,从亚里士多德等古典修辞学家,到当代修辞学家或思想家,如Kenneth Burke、 Chaïm Perelman、 Stephen Toulmin、 Henry W. Johnstone Jr.等,许多学者致力于从修辞的角度来研究论辩,做了很多开拓性的工作。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说服”是论辩修辞的核心概念;Burke认为,修辞是语言的本质功能,具体而言,修辞旨在“通过使用语言这一象征手段,在对象征作出本能反应的人的身上诱发合作”;Perelman认为,论辩无所不在,无时不有,个人独白也是一种论辩,而修辞的作用,在于“强化受众对于修辞者所陈述的观点的信奉,以便征得他们对于该观点的服膺”;而在Johnstone看来,在哲学论辩中,修辞是一种嵌入话语的“楔子”,是破题和立题的关键。那么,作为当代修辞论辩研究的领军学者,修辞在您的论辩研究中占有什么分量?您的论辩研究的关键词是什么?这背后有什么考虑?

答: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此,我想声明一下,我这里所作的回答以后都是可以修改的。但是,对于我来说,当我回顾过去几十年来我所做的研究,浮现在我眼前的关键词是“改变”(modification),可以用来描述修辞所发挥的作用。修辞所触及的是意义,各种看法、人以及这个世界都在这一接触中被各种言说及视觉所改变。

这个定义聚焦于“改变”,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修辞所及之处,一切都会发生变化,不管什么东西,只要修辞染指其中,其含义和意义都会被改变。这个定义包含了你所提到的几位理论家所做的观察。无论是说服,还是信奉,都是改变的一种,即便后者所涉及的,只是对于所相信的观点的更为强烈的承诺。但是,“改变”这个词儿特别有助于我们把握什么是(修辞意义上的)论辩,论辩是如何改变我们的思维的,以及论辩是如何潜移默化地对我们产生影响的。

问:在我看来,您是一位准修辞学家的哲学家。众所周知,自柏拉图以降,哲学家往往有对修辞持负面看法的,即便已有很多人指出,很多哲学家的做法是以反修辞之名行修辞之实。甚至,在公共和学术话语领域修辞的名誉都得以恢复的当下,当哲学家们必须在修辞与哲学之间选边站时,往往都采取扬哲学而抑修辞的态度。例如,Jacques Derrida本人虽然对修辞推崇备至,承认哲学话语的修辞生成机制,但是有一次接受采访谈到二者的关系,他却明确地表示反对所谓“修辞主义”(rhetoricism)的态度(1991:121-141)。那么,作为一位哲学家,几十年来,您大力倡导修辞论辩模式,您是否担心遭到来自哲学这个学科内部的打压?您本人对于修辞的看法是什么,所推崇的是一种广义的还是狭义的修辞观?

答:这是我们这些以“哲学家”为标榜的人真正需要担心的。论辩研究或非形式逻辑研究也有类似的情况出现,很多哲学家认为论辩或非形式逻辑研究没有“真”逻辑那么严谨。但是,正如你所说的,修辞之所以招致更大的敌意,是因为修辞长期以来处于边缘化的地位。

事实上,“欧陆”哲学界一直承认修辞的作用,情况并没有这么糟糕。但是,欧美的分析哲学,由于强调语词的准确使用,所以将修辞的角色排除在严肃的哲学思考之外。当然,部分原因是人们对于修辞的一种曲解,狭隘地认为修辞所处理的是真实的问题,致力于探究事物的真理。修辞之所以被派上用场,是为了“粉饰”内容,使其成为吸引某些人的一个卖点。

修辞的历史将会指出,事情是在哪里搞错了,这种修辞观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成为主流的。人们对于修辞的看法不是从一开始就这样,对此,我们在亚里士多德等人那里可以看出来。例如,亚里士多德《修辞学》前两卷写的是内容,只有最后一卷写文体风格。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修辞确实是一个真正攸关哲学利益的学科(但是,如果你到具有分析哲学传统的学校中看看这些学校是如何讲授亚里士多德的,你可以看到,《修辞学》较少被纳入教学内容)。

即便如此,我们所陈述的还只是一部分故事。I.A. Richards在其力作《修辞的原理》一书中指出,修辞无可避免,所有哲学话语(甚至可以说一切话语)从本质上说都是修辞。譬如,他举例说,一切哲学话语都充满着隐喻,而这些隐喻并非只是文体上的点缀;它们实际上建构和传播了思想。到了Chaïm Perelman那个时候,哲学与修辞几乎是难解难分的。

作为一位哲学家,我支持这样一个立场。修辞虽然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是,修辞与哲学之间并没有清晰的界限。在柏拉图《政治家篇》中,哲学家们采用柏拉图的辩证方法将政治家与其他候选人区分开来,他们发现有三个“角色”与他们正在寻找的角色最为接近:大众、法官及修辞。最后一个角色与其他两个不同,不属于一个特定的个人(大众或法官),而是政治家(和哲学家)的一个内在本领。这个晚期对话录(至少)做了两件事情:其一,它表明,柏拉图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对修辞嗤之以鼻。在其晚年,修辞在国家政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这个对话录也表明,(在柏拉图的内心深处)修辞与哲学是一种融合的关系。哲学可以发掘真理,但是修辞在发掘真理及之后传播真理这两个方面都可以充当其助手。因此,修辞是我们人类逐渐认识自我、认识世界以及把这种认识传递给他人的手段。修辞是关乎生命本身的话语,无论在当下还是古希腊时期,修辞都是核心的工具。

问:在后现代思想语境下,人们倾向于将“修辞”和“话语”视为一对同义词。Chaïm Perelman将“修辞的范围”界定为“非形式化思想这一广阔领域”。非形式逻辑学家Ralph Johnson认为论辩是“一种话语或文本”。与此相似,在《论辩的行动》一书中,您将Richard Andrew的修辞定义,即修辞乃是“话语的艺术”,当作本书的工作定义。在新近出版的《论辩哲学与受众接受》一书中,您强调了受众在论辩研究中的核心作用。鉴于此,您认为“修辞”和“话语”与“论辩”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Perelman把论辩(argumentation)与证明(demonstration)区别开来,从而促成了两大不同领域,其中只有一个领域从本质上说是修辞。我认为,现在我们可以抵制这样一种区隔。证明并不是它原先看起来那样一目了然,在证明居于主导地位的自然科学领域内部,也有一些骨干修辞学家在探究其原理。现在看来,Ralph Johnson的“论辩”定义也是有局限性的,特别是从视觉论辩的文献资料来看。

与此相似,现在我认为Richard Andrew的“修辞”定义是有缺陷的,除非我们将这个定义中的“话语”替换成“交流”。论辩是我们参与的一个活动,其本质属性主要是社会性,但它也包括自然科学、法律以及经济学领域的论辩实践。事实上,不管在什么地方,只要想法有争议,只要需要讲道理,需要对道理做出评价,那么就可能发生论辩。

修辞之所以很难界定(不同的理论家对修辞的理解不尽相同),是因为修辞所涵盖的范围极广。我们很难停留在一个定义上,而不对这个定义加以反思,在这个定义中加入经过反思需要包括的内容。从修辞的传统来看,修辞不只关注文体或形式,但是文体和形式也是修辞传统的一部分。新近出版的一本书,是已故修辞学家Michael C. Leff生前的论文集。该书最后一章题为《何谓修辞?》(这一章恰好是Leff生前在温莎大学所做的一个讲座),Leff终身致力于修辞研究,一直在努力地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鉴于他对我的影响,这里引用他的一段话,最能表达我的意思:“对于‘什么是修辞’这一问题,我的回答是,修辞是将话语与其目的相适应的一种实践,或是一种说服理论,或是文化史的一部分,或是一种意识形态批评的模式,或是一种生命的状态,甚或是许多其他东西”(2016:480)。在这一定义中,实际上Leff是在响应Richard Whately在《修辞的要素》(ElementsofRhetoric)中所提出的一个观点,Whately反对每个术语都必须有一个相对应的真实物体的看法。事实上,修辞有着很多的面相,在一个特定的场合呈现为一个什么样的面相,取决于这个场合的特殊语境因素。

问:在您的论辩研究中,受众越来越占据中心地位。此外,您还区分了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受众”、Chaïm Perelman的“普世受众”以及Jürgen Habermas的“理想受众”。那么具体而言,这三者有什么区别?

答:这三种受众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我们是在讨论一种构建和评价论辩时所使用的观念工具,还是在讨论一个真实的受众,其独特性为我们所知晓和考虑。对于理论家而言,它们涉及一系列问题。

以“历史受众”为例。修辞论辩的一个原理是,论辩者应该“熟悉受众的情况”。我们必须了解受众成员的信仰、态度、知识以及价值。衡量一个论辩者是否成功,其标准之一是,他在多大程度上熟悉受众的情况。但是,对于历史场域中的论辩和受众,我们该如何判断这些情况?对于所涉及的受众,我们可能知之甚少,这限制了我们所能作出的判断。而且,Perelman把受众界定为“说者有意通过自己的论辩加以影响的所有那些人构成的一个组合”(1982:14)。③于是,当我坐下来读孟子、柏拉图、马克思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因为我根本就不可能是他们所想象或期望加以影响的受众的一份子。那么,我如何才算是这些论辩的受众(因为显然我的确是受众)?任何一个综合性论辩理论都要回答这个问题。

就目前而言,模范受众是有帮助的,因为他们提供了理性的客观标准,Perelman的普世受众、Habermas的理想受众及亚里士多德的历史受众,都有其用处。重要的是,它们都植根于真实的受众之中(或许我们可以说,Habermas的理想受众这个概念是最不成功的),因为这个理性的标准是从论辩者所处的真实语境中抽取出来的,而不是把一个外在的理性标准从上到下地强制执行。受众的论辩语境不是一个真空,他们是有历史的(虽然未必是一种集体的历史)。他们之前论辩过,依然会再次提出他们之前已经提出的观点(对于Perelman和Olbrechts-Tyteca的正义原则,我们也应该这样理解)。总的来说,你这里提到的几种受众类型,都是如何对待客观性的几种不同方法,而对于修辞从业者来说,客观性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问:在出版于1999年的《论辩行动》一书中,您认为“修辞论辩所关乎的是语境”,这个语境有三个要素,即“情感”(pathos)、“道理”(logos)、“人格威望”(ethos)。在2004年版的《修辞论辩》一书中,“论辩情境”(rhetorical situation)这个词儿使用频率极高,而在2015年版的《论辩哲学与受众接受》中,“认知环境”这个概念是您阐述的重点之一。这三者有何异同?

答:有一个想法在我的思想中越来越重要,它体现了上述这三个概念的演变过程,这就是“认知环境”。“认知环境”当然包括“语境”所涉及的一切要素。“认知环境”所涉及的范围虽然超越于我所说的论辩情境,但与后者又是关联的,所有的论辩都发生在认知环境之中。

诚然,“语境”覆盖所有论辩的参与者,也包括论辩者的“修辞人格”(ethos),以及受众的情感状态(pathos)。“语境”还包括“道理”(logos)的方方面面,也包括所涉议题的先前论辩,以及论辩参与者之间的既往交流。但是,所有的一切,在相关受众的双向认知语境中都是在场的。也即是说,这一切都在场,都在论辩参与者的可资利用的范围之内,论辩者可以随时“激活它们”,也就是说,论辩者以一种栩栩如生的方式使它们重新出场。在我们的可视的领域中,并不是一切都在我们的视力范围之内,有些东西虽然我们看不见,但有人可以使我们注意到这些东西。同理,有人可以使我们关注到,在共享的认知环境中在场而我们却无法看到的想法、观点以及论点。有一些事情,由于与我们关系不大或者我们没有认识到其价值而被我们所忽视,原本是不在我们的思考范围之内的,但经人提醒,我们却可以关注到这些事情。因此,论辩情境可以在认知环境中得以确立,可以从认知环境中汲取各种在场的特征,而对于这些特征,我们原来是将其纳入“语境”的范畴之内的。但是,相较于“语境”,“认知环境”这个概念对我们来说更好用,因为它指向我们作为受众对我们有用的东西,而不是受制于论辩的“语境”(也就是说,一个特定的论辩决定了与其理解相关的语境特征)。

问:在《论辩哲学与受众接受》一书中,有两章专门讨论意义的生成机制。您如何看待受众在意义生成中所发挥的作用?

答:在论辩学界,有一种理论似乎已被很多人不加批判地加以接受,这就是传统的基于“作者意图”的意义理论。这个理论认为,意义的源头主要是在于言说者或论辩者的意图。所以,关乎交流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受众是否掌握作者的原意。John Locke以及晚近的Paul Grice等思想家,都是这一理论模式的提倡者。

根据这一理论,受众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只是简单地接收意义。但是,我们有着不同的经验。我们确实继承了各种意义(从各种文化源头和互动人士那里继承意义),而且,我们会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和信仰来理解这些意义,我们不只是被动地接收意义,还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论辩而产生新的意义。

I.A. Richards对这一传统的基于作者意图的意义理论发起挑战,认为其太过简单化。在他看来,意义组合所生成的意义,与修辞有着密切的关系。意义的生成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事情。意义取决于诠释,而这涉及受众的活动。意义不是孤立的。言辞是有历史的,与其他言辞和短语密切相关。(Richards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他将意义比作一棵大树,大树由树根成长而来,而树根是有历史的。)把握意义涉及言辞彼此之间的拆解,赋予特定语境所呈现的各种可能性,以及把言辞和说法安放在我们自己的经验之中。譬如,我们在当下的语境中读到一个历史的论辩,我们应该以什么方式赋予其意义。如果我们只讨论如何把握作者的本意,那么我们将会忽略很多的经验。我们只有把这个历史的论辩置放于一个特定的当下场合,使其个性化,才能赋予其意义。那么,如此一来,受众在意义的生成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决定性的。

问:最后一个问题,近年来北美和欧洲虽然出现了一股强劲的逆全球化潮流,但是,在当下,如何在一个跨文化语境中,面对跨越国界的受众群体,为一个特定的立场或观点辩护,为特定的国家或民族利益鼓与呼,显然十分重要。也就是说,跨文化论辩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很多论辩研究者却否定了跨文化论辩的可能性,如Chaïm Perelman在《新修辞学——关于论辩的求索》一书中就表达过类似的观点,其理由是,论辩参与者必须是来自同一个“观念共同体”,说着同一门语言,有着共同的政治、文化及意识形态渊源,而相较之下,跨文化受众群体则不具备这一共同的背景。不过,也有一些论辩研究者对此抱持积极乐观的态度,中国学者刘亚猛便是其中之一。他主张,基于不同修辞传统的西方和非西方论辩者完全可以汲取对方的修辞或话语传统的奥妙,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用他的话来讲,就是“以你的道理来论证我的立场”(Liu 1999)。我注意到,温莎大学推理、论辩与修辞研究中心鼓励其研究人员和访问学者“参与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研究,致力于改进论辩的质量”。您如何展望跨文化论辩的前景?

答:我熟悉刘亚猛教授的这篇重要论文,并在我的著作中引用过他的观点。过去十多年来,我们听到更多人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这些观点表明,我们完全有理由对跨文化论辩的前景持积极乐观的态度。说句公道话,Perelman生活在一个不同的时代,置身于一个不同的世界,在他那个时代,很少有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多元文化的社会,更不可能有我们今天的互联网,只要点击一下键盘,就可以向全世界传播思想。

但是,我依然认为,学者们首先应该清楚自己文化的论辩历史,以及成熟的论辩方式和论辩进程。我们虽然一直都在采纳来自不同传统的学者的见解(西方传统的见解很有可能依然居于主导地位),但是这些不同见解的融合所形成的具有本土意蕴的思想,以及这些观点的同化所产生的成熟的理论,这是我们的目标之所在。

幸运的是,我们的这一研究领域,既是崭新的,又是古老的。因为在每一个文化的发展历程中,论辩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论辩成为一个致力于跨学科研究的学科,却是近年的事情。在其他学科中,每一个研究问题似乎都在被不断重复,而论辩研究则与此大相径庭,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论辩研究的每一个问题都不是确定无疑的。这为每一位年轻学者提供了很好的机遇,使他们有可能对这一研究领域产生兴趣和影响。

汪:廷德尔教授,感谢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期待着您跟中国学术界及《当代修辞学》有更多的合作和交流!

注释

① 克里斯托弗·廷德尔教授(Christopher W. Tindale,1953— ),加拿大籍哲学家,现为加拿大温莎大学(University of Windsor)哲学系教授兼推理、论辩与修辞研究中心(Center for Research in Reasoning, Argumentation and Rhetoric/CRRAR)主任,是目前国际公认的修辞论辩研究代表性学者。国际论辩领域知名学术期刊《非形式逻辑》(InformalLogic)现任主编。其主要学术兴趣是论辩理论、修辞学及古希腊哲学研究。已出版学术著作多部,主要有《论辩行动——修辞论辩模式》(ActsofArguing:ARhetoricalModelofArgumentation, 1999)、《修辞论辩——理论与实践》(RhetoricalArgumentation:PrinciplesofTheoryandPractice, 2004)、《谬误与论辩评价》(FallaciesandArgumentAppraisal, 2007)、《理性的黑暗斗士——哲辩论辩的建设性策略》(Reason’sDarkhampions:ConstructiveStrategiesofSophisticArgument, 2010)及《论辩哲学与受众接受》(ThePhilosophyofArgumentandAudienceReception, 2015);已在《论辩》(Argumentation)、《哲学与修辞》(PhilosophyandRhetoric)、《非形式逻辑》(InformalLogic)等国际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② 关于论辩研究的修辞视角,可参阅《追求象征的力量》及《西方修辞学史》相关章节。

③ 这个定义的译文来自《追求象征的力量》(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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