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中社会资本的“整体化”
2018-04-11张志胜
张志胜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随着我国城镇化率突破50%关口,中国正式进入到以城市型社会为主体的城市新时代。[1]同时,人口红利的消失,加上计划生育政策的后续效应,使得城市老龄人口尤其是“空巢”老龄人口数量与日俱增。数据显示,大中城市的老年空巢家庭率已高达70%。[2]同时,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多数城市空巢老人的物质养老基本不成问题,从而使他们产生对高质量精神生活的需求,即精神养老的期望逐渐提高。“进门一盏灯,出门一把锁”的“空巢”又“空心”的生活常态,常使他们失眠、食欲不振,并极易产生孤独、失落、抑郁等负面情绪,因而,他们十分渴望获得来自于子女、社区、原工作单位等方面的情感关怀和心理慰藉。
精神上的孤独给城市空巢老人带来的伤害有时比生理上的疾病还要严重,甚至有可能导致他们走上自杀之路。有研究指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成为我国抑郁症的高发群体。因此,高龄老人,尤其是城市空巢高龄老人的精神养老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2013年首次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特别将“常回家看看”条款入法*2013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规定被通俗地理解为“常回家看看”。,凸显了国家和社会关注老年人精神养老需求的立场。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该条款出台后饱受争议。另外,我国精神养老事业还处于初期摸索阶段,人们对如何更好地“安放”老年人的精神“孤独”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理解。两者“合一”便催生了国内学术界对精神养老问题的研究,只是既有研究主要关注精神养老的内涵(穆光宗,2004;陈昫,2014)、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周绍斌,2005;丁志宏,2012)、精神养老体系的构建(周绍斌,2006;毕鸿昌,2017)以及国外精神养老的相关经验(杜鹃等,2013;刘建达等,2016;李文洋,2017)等,对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中的社会资本问题讨论较少。
另一方面,经过多年发展,社会资本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已超越了传统的解释范畴,对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问题有一定的解释力。鉴于此,本文拟从社会资本的视角,探讨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与社会资本间的共生关系,由此探索满足该群体精神养老需求的有效进路,以期为我国精神养老事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一、社会资本与精神养老的基本内涵
以社会资本为视角,探讨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问题之前,首先应对社会资本和精神养老的内涵有一个科学的理解与把握。
作为一个专门术语,社会资本于19世纪末首先出现在经济学领域,最早由奥地利学者庞巴维克提出,指的是“在社会经济方面获得财富的手段和产品”。[3]但在马克思《资本论》中,“社会资本”指的是“所有单个资本家的股份资本的总和”。[4]现在人们所说的“社会资本”则源于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迪厄。1980年,他在《社会资本随笔》一文中对社会资本给出了较为一般的定义,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理论命题。其后,普特南、林南、布朗等人从不同的视角深化了社会资本研究,使之成为一个具有较强包容性和解析力的概念,即,“在社会资本身上,历史学家、政治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和决策者以及各个领域内的各个阵营,又一次找到了一种存在于公开的和建设性的争论中的共同语言,一种以过去的150年中受到狭隘的学科注意的严重压制的语言”[5]。只是,学术界虽在社会资本研究上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对其内涵至今还没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在布迪厄看来,社会资本“是籍助于所占有的持续性社会关系网络而把握的社会资源或财富”[6]。普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7]。而林南从个体行动者的角度出发,将其定义为:“社会资本——作为在市场中期望得到回报的社会关系投资——在目的性行动(purposive action)中获取的,或被动员的、嵌入在社会结构中的资源。”[8]布朗则将其归纳为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微观层次强调个体关系网络动员社会资源的潜力;中观层次研究的是特定社会网络的结构化;宏观层次将社会资本嵌入一个地区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系统之中,并与公共政策联系起来。[9]
综观学者们的论述,他们把握社会资本内涵的侧重点虽有不同,但均围绕“信任”、“规范”、“社会网络”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来展开,因此,可以将社会资本界定为:继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之后,以信任、规范和社会网络为核心要素的又一种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这种社会资源能够给其拥有者带来积极的回报。
精神养老思想自古有之。《礼记·内则》就提出“孝子之养也,乐其心,不违其志”[10],强调孝子应使父母、长辈精神上开心快乐、心情愉悦。只是以前由于物质条件较为匮乏,国人往往将“百善孝为先,孝为百行首”理解为“让老人吃饱穿暖”,对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缺乏足够关注。如今,物质养老基本实现,越来越多的城市空巢老人开始追求更丰富、更美好的精神生活,精神养老需求日渐突出。某种意义上,“人是一种精神性存在,人的精神生活是构成人的完整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11]。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的精神养老需求必然凸显,有关研究也相应兴起。但既有研究对“精神养老”还没有形成一个共识性的概念,有些人甚至将其等同于“精神赡养”。两者虽有一定联系,但“精神赡养”主要从法律角度和微观层面强调家庭对老人的精神关爱,而“精神养老”侧重于从宏观层面来探讨社会对老人精神需求的关注和投入。前者主要指子代或孙代为满足亲代或祖辈精神和心理层面的需要而提供的各类支持,[12]强调应重视老年人的自尊、期待与亲情方面的需求。后者不仅包含了精神服务的接受者与提供者之间的关系、精神服务的提供方式、精神服务的构建模式等狭义层面的内容,同时还在宏观层面包括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满足问题。[13]而在宏观层面,精神养老还被视为社会养老,即家庭、社区、社会组织以及政府应协同打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平台,使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丰富多彩。因为当前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问题是社会发展、人口结构转型、家庭代际关系变化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需要政府、单位或企业、子女、亲朋、社区等多元主体的协同支持。
本文中的“精神养老”侧重于宏观层面,主要指通过社会和子女对老年人精神生活的关爱,老年人对自身精神生活的充实与提高,使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如同物质需求一样得到满足,从而获得幸福和快乐的一种养老方式。[14]就是说,充分发挥正式社会支持(主要来自于政府、子女方面)和非正式社会支持(来自于社区、志愿者等方面)之间的协同与互补作用,不断完善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的社会支持体系,才能确保他们幸福地安度晚年。另外,还可以从行为方式和关系模式两个维度来把握“精神养老”的内涵与外延。从这两个维度来看,首先,精神养老是一种行为方式。行为主体不仅有配偶、子女(孙辈)、亲友、邻居、志愿者以及老年人自己,还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所在城市社区等主体。建设和完善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服务体系,不仅为这些主体践行其社会责任提供了“展示”场域,也为他们培育和重构自身社会资本提供了新的契机。其次,精神养老是一种信任和规范模式。不同的行为主体在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需构建一种良好的信任模式与规范机制,以促使他们相互支持与配合,并动员他们发挥各自的服务潜能。不难看出,全面把握“精神养老”的内涵,以及探讨相应的服务体系建构,均涉及“信任”、“规范”和“社会网络”三个因素,而这三者又恰恰是社会资本的核心内容。由此可知,精神养老和社会资本存有许多契合,这就为我们从社会资本的视角来讨论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问题提供了可能。
二、社会资本嵌入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的应然逻辑
社会资本与精神养老存有许多契合,不仅为我们研究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其嵌入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过程提供了“便利”。一般而言,社会资本的嵌入“便利”或者说“应然”逻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社会资本是城市空巢老人集聚精神养老资源的重要途径。社会资本不仅是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的必要资源,也是他们集聚其他精神养老资源的重要途径。“资源说”,是指在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过程中,社会资本是相对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而言的一种资源形式。“途径说”,则指社会资本作为一种内含相互信任与互惠规范的社会关系资源,能够促使人们相互合作,并使人们结合成为促进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质量不断提高的强大力量。如果城市空巢老人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本,他们不仅会拥有乐观、愉悦、谦逊与宽容的良好心态,还会乐意与他人进行交流、沟通及合作,并能获得他人的认可与信任,进而在精神养老中获得来自多个方面的帮助和支持。[15]43实际生活中,一些城市空巢老人退出工作岗位后,与过去的同事、朋友的关系逐渐疏远,导致社会资本存量日渐减少,往往陷入无趣、无助的生活状态,甚至引发精神抑郁等心理疾病。因此,帮助他们开发和利用新的社会资本,使他们一旦出现心理问题或遭遇不良生活事件时,在得到来自于家庭(配偶和子女)的精神支持和慰藉之外,还能获得其他社会资本主体的情感关怀,从而能更好地缓解心理压力和不良情绪。所谓社会资本主体,也就是社会资本所宿寄的处所,众所周知,只有人才配得上是主体,这里的主体就是人存在方式的总称。[15]22
其次,社会资本能够在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中发挥一定的规范功能。社会资本作为一种价值性的客观存在,其“信任”与“规范”要素如果内化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就能够使他们对他人的未来行为有着明确的预期,并充分考虑自身的行为后果对他人的影响,从而自觉采取谨慎和负责任的态度。同理,社会资本通过规范城市空巢老人的社会行为,促使他们与有关精神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建立稳定的信任与互惠关系,从而获得归属感、安全感和较高的自尊感。亨廷顿曾指出:“彼此不信任和人心不齐会使社会变为一盘散沙,而社会资本为一个群体之成员提供一套共有的、非正式的、允许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的价值观或准则。”[16]譬如,许多城市空巢老人拥有相似的经历以及相近的精神需求,如果引导他们按照一套互惠性规范来建立一个稳定的“自我”社会支持网络,那么来自于“同龄人”的精神慰藉与心理支持,将有助于他们以更积极健康的心态面对“空巢”后的新环境、精神养老中的新问题。另外,在社会资本“信任”要素的促动下,城市空巢老人不仅会对“精神养老”形成正确的认知和自觉意识,也会将老年期视为自己生命周期中依然精彩的时光,从而实现“精神自养”。即,有独立的思想意识,减少对子女的精神依赖;在日常生活中找寻爱好和乐趣,保持愉悦的精神感受;正视自我存在的价值,调节精神生活状态。[17]
最后,社会资本在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中能够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社会资本作为一种社会网络具有一定的资源调动能力,如果城市空巢老人因个人能力、地位以及所处环境的影响而在精神养老资源的利用上遭遇诸多限制,便可凭依所拥有的社会资本,调动家人和亲朋、社区、社会组织以及政府部门等多方面社会资本主体的积极性,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到精神养老服务的供给中来,从而为自身的精神养老提供丰富的资源保障。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资本能够在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中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能够将家人与亲友的无私奉献、志愿者及专业社工的积极参与、政府的政策支持、社区的配合与推动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服务有机整合、“无缝衔接”起来,从而实现精神养老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共享。
三、碎片化: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中社会资本的表现形态
现实中,我国不少城市空巢老人由于所拥有的社会资本呈现出“碎片化”状态,致使其精神养老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碎片化”,也叫“巴尔干化”,原意为完整的东西破成诸多零块。*参见宋迎法,高娴《整体性治理:电子政务建设“碎片化”的治理逻辑》,载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11年年会暨“加强行政管理研究,推动政府体制改革”研讨会论文集,2011年。原本是一个传播领域的词汇,后来被应用到各个学科,并因不同的问题情境而被赋予不同的内涵。本文中,社会资本的“碎片化”,是指不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囿于缺乏信任、良好的规范机制以及互惠性网络而相互孤立、彼此“断链”,无法在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中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以及行动协同,导致既有精神养老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且浪费严重的状态。简而言之,部分城市空巢老人社会资本的“碎片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形态。
首先,不同社会资本主体的服务资源“碎片化”。依据社会资本主体的表现形态及其内部结构特点,可以将城市空巢老人的社会资本类型化为微观(子女、配偶、邻居、朋友)、中观(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公司、志愿性组织等)以及宏观(国家与政府)三个层次。部分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服务资源的“碎片化”也相应表现在这三个层次之间以及同一层次内部。简而言之。一是,三个层次的社会资本虽然均在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中扮演着相应角色,承担着相应责任,但由于彼此间缺乏信任和规范,导致各自的精神养老服务资源不能有机整合与共享。二是,每个层次内部的不同社会资本主体又往往“单打独斗”,导致各自的精神养老服务功能,从整体层面来看,表现出严重“碎片化”状态。如,部分国有企业或者政府机关为本单位退休职工所组织的集体活动,既不定时,也很少与退休职工居住社区的有关活动相衔接;而以社区周边学校学生、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公益志愿者,由于缺乏沟通与协调,曾出现过在某些特定节假日(学雷锋纪念日、重阳节等),有些城市空巢老人一天被多次洗头或洗脚的真实“笑话”。
其次,不同社会资本主体的服务理念“碎片化”。随着我国进入“急速”老龄化阶段,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主体开始关注或介入到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中。但他们的精神养老服务理念各异,且缺乏相应的协调与沟通机制,导致各自的精神养老服务效果“碎片化”。精神养老服务理念的差异主要源于各自利益目标的不同,而利益目标不同,对待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需求的态度必然有所差别。如,作为子女,不少人认为自己工作压力大,想“常态化”探望父母却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多与父母电话交流,并从物质上进行补偿;一些单位在特定节假日前后所开展的敬老活动或多或少有一点“完成任务”的成分;社区周边学校的学生受其能力水平以及课余时间的限制,其志愿服务大多是陪空巢老人聊天或读书、读报,只能给他们一点短暂且随机的精神慰藉。正因为服务理念的“碎片化”,又缺乏必要的协调与沟通机制,导致不少社会资本主体在为城市空巢老人提供精神养老服务时仍停留在不定期、无衔接,甚至“突击敬老”阶段。
最后,不同社会资本主体之间的协作“碎片化”。要想促进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质量的提升,精神养老服务的供给过程中,不同社会资本主体间的有效协作是必要基础。但由于彼此间缺乏信任,又没有良好的规范与沟通机制,许多社会资本主体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以至于各自的精神养老服务功能“碎片化”。协作的“碎片化”还导致不同社会资本主体既不能通过有效的合作与互补来克服自身的缺陷,也无法形成相互嵌套的精神养老服务体系,更找不到合理的“相互作用类型”,导致各自在服务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时不仅效率低下,且资源浪费严重。例如,2015年修正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但对“经常”具体是指多长时间,既没有给出相对明确且可供参考的数字衡量标准或范围,也没有对那些未尽义务的家庭成员给出具体的惩罚措施。同样是第18条,要求用人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探亲假还是在20世纪80年代由国务院制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来实现保障的,且该规定并不囊括所有的单位和职工。如果缺少城市空巢老人子女的认同和支持,或者子女工作单位不能保障其探亲假的权利,第18条的内容就难以得到落实和执行。
四、整体化:精神养老中城市空巢老人社会资本的重构进路
不同社会资本主体在精神养老服务供给中的“碎片化”状态,导致许多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亟须“整体化”治理。因为“整体主义的对立面是破碎化”[18],“整体化”某种程度上是对碎片化问题的“战略性回应”。[19]“整体化”概念源于唯物辩证法普遍联系的观点,即研究或分析某个事物时不要忽略它与周围有关事物间的联系与互动,以及它与同一整体中其他部分的联系和作用。另外,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整体化”还经常被表述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即在观察和处理问题时,应着眼于整体,统筹全局,科学地协调各方面关系,局部服从整体,以实现整体工作的最优化。[20]具体到本文的语境,“整体化”主要指以精神养老质量的提升为目标,通过建构彼此间的信任、规范以及关系网络,促成有关社会资本主体形成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逐渐祛除各自的服务资源及理念的“碎片化”,从而为城市空巢老人提供更优质、“无缝对接”的精神养老服务。
首先,增强不同层次以及同一层次内部不同社会资本主体间的信任,建立精神养老服务的信息共享与资源优化配置机制。为此,一要增强不同社会资本主体间的信任,促成彼此间的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局面。即,借助大数据技术,以民政部门或社区居委会为主导,建立一个城市空巢老人的信息资源库,将它与精神养老服务的有关信息平台链接起来,使之既能使不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充分展示自身的精神养老服务优势,又可以使城市空巢老人及其子女能够便捷地获取精神养老服务的有关信息。二要通过增强互信,促使不同社会资本主体之间实现精神养老资源的有机整合与合理共享。即,建立健全精神养老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机制,以使有限的精神养老资源产生最大化的服务效益。譬如,推动相邻社区或者不同公益组织之间实现精神养老服务资源的共享,既能产生规模效益,又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又如,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补贴等手段,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积极参与到精神养老服务的供给中来。
其次,建立起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社会资本主体间的稳定伙伴关系。“伙伴关系”最初是作为国际关系学术语,指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之间为寻求共同利益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龚蔚霞,张虹鸥,钟肖健《多元伙伴关系视角下的城市合作发展模式探索》,载城乡治理与规划改革——2014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13区域规划与城市经济),2014年。后来,这一概念被学者们用来研究各自学科的相关问题,并形成了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及其运作性三个方面的解释。本文中,则指相关社会资本主体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基于互利互惠原则,采用平等对话的形式,实现精神养老服务资源的有机整合、收益共享、优势互补以及责任共担等,以使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所谓“伙伴”,实际上指所有的社会资本主体在服务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时应相互信任、地位平等且权利平等。就是说,政府也好,社区也好,公益组织也罢,在服务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时应被“一视同仁”地对待。当然,这需要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强势”社会资本主体对“伙伴关系”持有正确认识,并有一定的价值认同。就政府而言,首先应消除对公益或非政府组织的某些狭隘偏见,在它们为城市空巢老人提供精神养老服务时给予足够的尊重和充分的信任,并将它们视为平等的合作伙伴,以充分发挥它们的服务优势与潜能。
最后,建立良好的规范机制,促进不同社会资本主体间的协调联动。不同社会资本主体间的协调联动,是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的服务资源实现有机整合的前提。不同社会资本主体间的协调联动状态和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质量的提升存在正相关关系。当前,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服务体系仍缺乏统一、完善的协调联动机制,不少社会资本主体仍“各自为战”,不仅形成不了“合力”,还极易导致精神养老服务供给的无序。而构建有效的联动机制,关键在于应有一个良好的规范机制,以明确有关社会资本主体间的角色分工以及协调联动的程序与方式、信息沟通渠道和资源调配手段,并确保“有章可循”。这同样需要政府、社区居委会等社会资本主体发挥主导性作用,尽快构建一个能够推动公益组织、社区周边学校、企事业单位、空巢老人的子女和亲朋以及原工作单位等社会资本主体之间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以及协调联动的制度化平台。同时,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尊重其他精神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服务理念与服务模式,通过整合各方面的优势资源和服务经验,形成精神养老服务的共同体和弹性化的协作网络,逐步提高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的服务质量。
五、结 语
社会资本不仅是城市空巢老人精神养老的重要资源,也在他们的精神养老中发挥着“规范”与“纽带”作用。发掘和利用好城市空巢老人所拥有的社会资本,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提升他们的精神养老质量。只是不少城市空巢老人所拥有的社会资本仍处于“碎片化”状态,亟须对它们实施“整体化”治理,即,促使相关社会资本主体共享精神养老服务的信息和资源,同时建立起稳定的伙伴关系以及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唯有发挥政府、家庭、社区等社会资本主体在精神养老服务中的不同作用,并实现彼此之间精神养老服务供给的“无缝对接”,才能充分保障城市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权益,进而使他们能够舒心幸福地安度晚年,而这也正是“中国梦”题中应有之义。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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