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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学生主体性培养的证据法学实践考核探索

2018-04-11王俊峰

大连民族大学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法学证据

王俊峰

(大连民族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5)

证据法学作为一门以证据学理论与实践应用为研究对象的基础性法学学科,在法学专业高等教育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以证据为切入点对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先修课程内容进行梳理,并为物证技术、法医学、模拟法庭、民商事案例分析以及刑事案例分析等后修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然而,从学生主体性培养的角度来看,由于证据法学与刑事诉讼法课程体系存在不少重叠,二者同时具有理论性较强、教学方式缺乏实践生动性特点,在教学方式改革的同时,如果考核方式偏重于理论,容易出现题目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内容相重叠,并与侦查和司法实践脱节严重等诸多问题,制约学生对于证据法学课程重要性的认知和学习的热情,这与证据法学在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应当发挥的作用相悖。传统意义上的教学创新大多局限于课堂教学层面,而考核模式层面的辅助支持作用却容易为人所忽视。为发挥证据法学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独特作用,本文基于学生主体性培养的角度,探究证据法学实践考核模式改革。主体性培养作为一个交互性系统过程,需要从辅助教学理念层面上的实践考核目标、妥善协调学科体系中理论与实践部分关系的分类考核以及具体考核层面上的方案等层面加以完善。

一、证据法学实践考核目标的明确

证据法学课程考核结构,通常为“平时考勤+期末主观题”,具体比重为2:8或3:7,其中期末主观题题目属于刑事诉讼法学科理论体系内。既未能超越出刑事诉讼法的学科考核范畴,也未能突破理论课考核的传统方式,这既与证据法学课程在法学本科教学体系中的地位设定不符,也与证据法学的实践考核目标相悖。

目前高等教育中的考核模式存在考核目标不明确、考核内容无法实现对教学内容的有效涵摄等问题。其一,证据法学考核大多通过平时考勤、课堂表现或者笔记情况来确定学生的成绩,普遍流于形式而缺乏足够严谨性;其二,由于证据法学课程通常由刑事诉讼法教师兼任,使得考核模式被视为刑事诉讼法课程的从属性选修课程,进而导致证据法学考核偏重于理论方面而忽视实践方面;其三,偏重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先修课程的衔接,忽略与物证技术、模拟法庭等后修课程的协调,导致对其考核目的的设定无法适应和满足学生未来在司法实践中的需求。出现上述问题的深层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于证据法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缺乏清晰认知和准确把握是主要原因。鉴于学生对学分和成绩表现的关注,明确证据法学的实践考核目标成为关键环节。

从主体性培养角度来看,实践考核目标是指通过相应考核激励学生主动将理论知识融入到实践中。缺乏实践目标的考核就无法实现主体性培养,而主体性的全面培养应当具有较为明确的努力方向。也就是说,明确实践考核目标是主体性培养的重要基础。

证据法学的实践考核目标是让学生们认识到该门课程的主旨在于对他们理论联系实践的自觉意识以及能力等方面进行培养。当证据法学课程考核模式局限于理论方面时,学生们将怠于学习有关案例实践环节的内容;但当学生们明确证据法学的实践考核目标之后,就会在学习过程中自觉地将证据法学理论与实践案例相结合,并由此激发其主体性培养的热情和动力[1]。这就为学生们的专业学习过程和知识体系建构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证据法学课程亟待纳入实践考核,在现有理论考核构造之外设置实践考核环节,以问题解决为中心,实现教学与实践、知识需求与知识供给的无缝对接[2],以突出和回归该课程的实践目的本位。

二、证据法学考核支持因素

为实现证据法学实践考核目标,从学生主体需求出发,在传授与理论知识相衔接的侦查和司法实践技能的同时,有必要对实践部分与理论部分进行匹配。从教学角度上来看,学生主体性培养主要包括理论自学能力和法学社会实践能力,需要教师通过各种手段激励学生从理论到实践全方位地掌握专业知识,确保学生能力提升。从检验和考核教学效果角度来看,与两方面能力的主体性培养相匹配,对学生们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也应当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进行考核。这与教师素养、课程设置以及教学环境等因素直接相关。

1.师资建设

教师作为教学活动主动发起和组织协调的一方,在课程考核设计中也同样居于主导地位。教师队伍水平对于考核设计与效果至为关键。从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情况来看,梯队合理的教师队伍建设主要从年龄与职称两方面加以考量,主要基于教育活动在经验与活力两方面要求的平衡。具体就证据法学课程教学来看,影响教师队伍教学水平稳定发挥的因素还有,作为选修课程不受重视,使其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未能得到清晰的认知,导致高校在该课程方面的师资配备较为随意,通常是由刑事诉讼法理论课教师兼任,甚至是由非诉讼法和法医学的学科背景教师兼任。没有专任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从理论教学到实践操作实现全覆盖,也就无法从期中到期末考核中实现对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知识两方面的兼顾强化。建议在教师队伍中纳入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医学、物证技术、模拟法庭等其他课程教师,甚至吸收职业律师作为兼职教师来丰富师资背景,进而提升证据法学教师方面的整体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夯实该课程实践考核支持框架的基础。

2.课程设置

(1)课程内容。目前各高校证据法学课程内容相对单调,除了刑事诉讼法作为其理论层面上的先修课程,真正发挥了铺垫和辅助作用之外,其他课程对其实践层面发挥积极影响有限。一方面制约了证据法学在法学教育体系中所应当发挥的理论联系实践作用,另一方面还导致学生在其知识结构中将刑事诉讼法学与证据法学等先修理论课程与后修实践课程内容割裂开来而无法形成有效的衔接。建议将法医学(或物证技术)、模拟法庭等关联实践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讲授阶段置于证据法学之前或同步,以实现证据法学教学和考核活动通过从理论到实践的全方位覆盖。

(2)课时调整。实现对学生的主体性培养,需要包括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能力的考核。课程内容也要增加实践教学以及相应考核单元。使得原来仅为证据法学理论讲授设定的课时量,分配到理论与实践两个部分进行教学和考核活动时,难以满足基本教学要求。应提升实践教学比重,充实实践教学内容[3],还需要对课时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3)学分调整。多数高校“证据法学”课程是作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基于其承上启下衔接理论与实践、先修课程与后续课程的重要纽带作用,可以酌情增加其学分,以利于实现培养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的目标。

3.教学与考核环境

教学与考核环境的影响因素,一方面包括教学以及考核活动发生的场所环境,另一方面还包括教师根据证据法学特点所营造的实践氛围。前者属硬件环境,后者属软件环境。一般容易注意和发现到硬件方面的问题,譬如教学与考核活动的场所过于局限,课堂演示以及实验室展示所应配套的设备严重不足等。这些情况直接制约了证据法学实践教学开展的可能。

三、证据法学实践考核方案

在证据法学考核方案中,要结合证据法学课程联系实践的内容特点以及相关教学实际效果,综合运用多种途径和手段,达到全面考核学生证据法学课程掌握水平的目标。考核方案中的手段运用要在证据法学实践考核的目标引导下,并结合未来对法学专业实践操作能力的要求及学生们的兴趣等方面情况,具体设计相应的考核方案。

1.传统试卷考核法

传统方案是以试卷方式进行考核,在沿用传统试卷考试模式的过程中,为了体现证据法学实践考核目标,就应当对题型设置以及分值比例进行调整,契合试卷要求。实现应用、分析、能力考核、综合应用等考核指标点应占考试内容60%以上,注重通过材料分析题以及案例等题型考察学生在实践应用方面的综合能力,改变过去对于概念分析、理论考核等部分考查的畸重。

试卷考核法的局限性在于,所提供的案例、材料等都是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无法挖掘和体现学生们在甄别证据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建议方案是尽可能在试卷中呈现不同类型证据在案例中的运用方式,以此实现对证据法学知识实践应用能力方面的考核。

2.多媒体案例考核法

根据实务界对毕业生工作能力的反馈情况,高校法学教育的整体局限是其教学和考核活动偏重于围绕对案件事实清楚的案例如何进行实证分析,却忽视对学生司法执法实务能力的培养,譬如怎样通过所收集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这本应属于证据法学课程所着重培养的主要内容。围绕证据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契合度较高的实践素材是案例。除了教育界探讨较多的案例教学之外,同时应该重视与之相对应的案例考核,只有结合学生们颇为重视的考核成绩才能引起学生们对于实践学习的重视,进而达到培养学生们实践能力的基本目标。

鉴于理论层面上的案例考核停留在书面试卷上无法全面反映生活实践的复杂性及其与刑事诉讼法案例考核趋同等方面的弊端,基于目前教学多媒体硬件条件以及95后学生对于直观性较强的视觉媒介颇有兴趣的特点,案例考核可以借助多媒体影视作品片段作为其考核手段。在作品片段择取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其一,与证据法学考核之实践目标以及支持框架相一致,既要求作品片段能够反映司法实务中有关证据收集、审查或判断等方面的合法性,还要求其能够与理论教学的进度相辅相成,譬如期中阶段考核不要涉及证明论部分的知识内容,否则将造成考核内容与教学内容的脱节问题,进而影响实践考核的目标实现;其二,与教学内容的契合度,要确保选片对于所考核的证据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目的性,要求所考核的内容务必是证据法学学科的重点知识,同时也是理论教学已经覆盖的部分;其三,保证选取作品的新颖程度,以利于引起同学们的学习兴趣。作为考核手段的多媒体影片播放,需要同时注意保证可解读信息的丰富性以避免扼杀学生对于理论知识运用的联想空间导致答案千篇一律。确保考察目的性与影片趣味性之间的平衡关系,并能够由此引发学生对于证据法知识实践应用的关注,实现其未来由大学课堂到工作岗位不同思维模式的平稳过渡。

3.实验报告考核法

证据法学课程的微观实践操作能力考核有效途径是安排学生在实验室动手操作,结合理论知识提炼法律事实,并根据实验步骤、有效结论以及心得体会完成实验报告。基于物证技术、模拟法庭以及法医学等现有课程,在考核方案设计中,可以考虑安排证据法学与实践课程授课教师展开合作甚至融为一体,统一对日常教学中结合理论知识所讲授的相关实践操作知识进行测验。实现上述考核方案的前提是给证据法学安排一定的实践操作课时为学生们提供熟悉实践操作的机会。

根据目前高校发展方向的功能定位,主要分为科研型和教学型高校两大类。对于缺乏实践教学环节的科研型高校,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无从谈起;即使对于重视实践应用的教学型高校,鉴于证据法学课程在大部分高校开设在大二下学期,在学习该门课程之前对于司法实务中的实践问题没有接触,而在其之后的物证技术等纯实践课程又难以让学生联系到理论学习中所获取的知识储备。对此,证据法学课程恰恰可以通过实践报告的考核方式,让学生开始意识到理论知识与司法实务之间所存在的关联,在他们的知识体系中实现理论与实践教学成果的关联效应。此外,让学生亲自参与证据提取实验并撰写实践报告,既对学生是否能够灵活应用所学理论知识有所考察,同时也通过提示学生以实践视角巩固理论知识以及站在实践立场来思考法学问题的重要性,为其未来司法实务实践能力的提升做好铺垫。

4.模拟法庭考核法

证据法学课程的模拟法庭主要围绕司法阶段甄别证据合法性能力进行考核。

(1)主要目标是透过模拟法庭形式,考察在司法活动中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能力。这种考核方法的前提在于司法裁判过程中对证据审核的知识积累。

(2)重视包括举证质证以及以证据为中心展开辩论等环节中对证据法学理论知识应用水平。在新的考核机制中强化对学生相关考核,提高通过模拟法庭形式考核成绩在综合考核中的比例,引导学生重视和提高平时实战能力的培养和提高[4],使其切身体验和认识到证据的合法合理应用在司法实务环节中的重要地位,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弥补高等教育理论教学与法学社会实践之间局部存在的断层。

四、结 语

基于主体性培养需要的证据法学实践考核模式应当与法学专业教育培养方案相适应。总体要求是要确保实践考核模式设计合目标、合情境,并对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衔接产生一定的助益。实践考核模式建构既要注意其自身的教学合理性问题,同时必须兼顾法学专业的整体培养方案课程安排,乃至于服从全学院教学活动整体布局和综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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