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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2018-04-09黄国裕

中国市场 2018年11期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业税营改增

黄国裕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企业也得到较好的发展。而在建筑企业管理中,“营改增”的发展也面临巨大困扰。文章主要针对“营改增”在建筑企业发展中的影响,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与办法。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建筑企业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1.150

建筑企业是专门从事建筑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实体,它是建筑生产力发展和建筑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营改增”是指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即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进而降低重复征税,促进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

1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1.1 进项税额抵扣难或差异大,导致企业税负有所增加

1.1.1 部分材料和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取得

首先,建筑工程存在较多甲供料情况,即建设单位直接采购部分项目所用材料和设备,这部分材料和设备的发票由供应商直接开给建设单位,因此施工单位拿到的发票金额减少,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会减少。其次,五金、辅材、砂石等零星材料的供应商由于经营规模较小,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往往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个别材料供应商也因自身的管理原因不能及时开具或不愿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建筑企业取得的这些材料发票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1.1.2 部分进项税额抵扣差异很大

一些建筑施工的必需材料,如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或供应商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等,可以按照简易征收的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只能向建筑企业开具3%税额的增值税发票。专业劳务分包以清包工方式也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只能向建筑企业开具3%税额的增值税发票。而建筑企业的税率为11%,这些材料或人工费用在工程造价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大时,如简易工程大量耗用砂、土、石料,一些土石方工程主要是人工费用等,将使得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差异增大,利润空间相对缩减。

1.2 工程款收支时间跨度较大,导致企业资金周转艰难

按照现行税务政策,对工程建造合同约定的应收款时间或结算时间,即为建筑企业的应税时间。但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长,通常都在1~3年,加上目前建筑市场的工程款结算制度不完善,拖欠工程款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项目以先开票后收款的方式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建筑企业往往要预交税款,却长期被拖欠工程款,更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

1.3 关联产业税收政策不配套,企业税务管理难度加大

建筑业是上、下游产业综合性较强的行业,上游包括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咨询、造价控制,下游包括施工机械设备生产和租赁、建筑材料供应和工程劳务班组等不同的企业或组织团体。这些相关企业或组织团体纳入“营改增”政策实施范围的时间长短不一,相关税收政策仍未完全配套,对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也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加大了企业的税务管理难度。

1.4 “营改增”后税收征管程序更加严格和复杂,企业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征管程序较营业税更为严格和复杂,建筑企业收款又包括预收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质保金等多种不同情况,建筑工程所在各地方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也存在差异和不明确之处,都使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出现较多困难。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目前仍处于粗放型生产经营管理阶段,企业的税务管理较为传统、松散,一些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制订和实施明确的增值税管理制度,企业延续了财务人员单独管税的做法,工程造价预结算、材料及机械设备管理和项目部施工管理等职能未整合到增值税综合管理的范围,导致税收负担增大及税务风险的产生。

2 针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及政策建议

2.1 加强企业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2.1.1 加强工程合同实施管理

第一,实施建筑工程分包策略,引入具备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对项目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施工与管理。但在分包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专业分包必须在政策和合同条款允许范围内,保证其生产范围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二是对承包单位及其材料供应商进行监督与协调,确保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安全达到项目要求;三是量化分析“营改增”政策对承包企业的影响,在保障企业取得合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合理确立有利于双方利益的承包价格。

第二,优选工程耗用材料的供应商,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首先,在企业材料采购过程中,优先考虑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合作,将五金、辅材、砂石等零星材料也尽可能纳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范围,提高进项税额抵扣额度。其次,在费用抵扣方面,提高企业机械施工化水平,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工作,降低人工占用成本,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第三,加强劳务分包管理。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务分包单位“营改增”责任条款,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税务抵扣。若劳务公司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应该适当降低其劳务分包额度,转让或抵销劳务税务项目。

第四,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所有工程合同都应明确双方义务与责任,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税收管理与监督。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公司、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增值税发票提供责任,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付款和增值税发票相关情况进行核实,降低自身责任与风险。

2.1.2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首先,推进企业管理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流程,对涉及企业发展的重要业务进行重点管理;其次,完善企业自身内部管理结构,包括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的调整,将工程造价预结算、材料及机械设备管理和项目部施工管理等职能全面整合到增值税综合管理的范围,调整企业内部税收管理核算机制,细化项目账务设置,真实反映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结转情况。

2.1.3 增值税核算到项目部

建筑企业一般同时承建多个施工项目,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关于预缴和清缴增值税的规定,企业的增值税缴纳出现多个申报项目。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在所有项目部实施统一的销项税、进项税抵扣政策,明确项目部对增值税管理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对不同区域的项目,加強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设备的应用,降低税务人员管理成本。

2.1.4 加强税务政策培训工作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全面进入增值税综合管理阶段,企业只有从源头抓起才能做好税收统筹工作。建筑企业涉税岗位除了财务人员外,还包括工程造价预结算、材料设备采购和施工管理等多种岗位,企业应组织好对所有涉税岗位人员的税务政策学习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相关税务政策内容,以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

2.2 优化“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建议

一是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税收征管制度,加强税收管理与监督,消除或降低区域政策差别;二是建立税收收入与工程造价同步的发展机制。

3 结 论

在建筑企业管理中,“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建筑企业的集约化发展,同时建筑企业也要加强税务价值建设,完善企业内部税务管理结构,进而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1] 王利娜,张伟.建筑企业营改增焦点问题分析[J].财务与会计,2016(15):31-34.

[2] 何美霞.浅议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其完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9):86-87.

[3] 李翠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研究——基于VE角度[J].价值工程,2016(2):64-66.

[4] 王敏.探究“营改增”后企业签订合同的技巧分析 ——以建筑企业为例[J].中国商论,2016(36):145-146.

[5] 张星.营改增后建筑工程已开工项目计税方法的选择[J].财务与会计,2017(5):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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