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欧盟香蕉贸易战下的特惠待遇体制
2018-04-09蒋汉昌
[摘 要]冷战结束后,经济全球化的步伐越来越快,国际贸易的地位不断上升,贸易争端随之成为国际关系中引人瞩目的问题。美国与欧盟香蕉贸易战屡次诉至DSB,该案现已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中的经典案例。特惠待遇体制是《洛美协定》的核心要素,也是“香蕉大战”的争议焦点。文章先扼要介绍了香蕉案本身案情,之后详细探究了特惠待遇体制的背景,浅谈了香蕉案对我国经济和外交方面的启示,并详细介绍了GATT第24条及对我国参与区域一体化实践的意义,浅谈了香蕉案对WTO报复制度的影响,最后分析了如何在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吸取香蕉案的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特惠待遇体制;国际贸易争端;香蕉案;GATT第24条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1.010
1 香蕉贸易战简介
美国与欧盟香蕉贸易战起源于1993年欧洲共同体通过的一项关于香蕉贸易的政策,因此引发了多年来持续争论不休的屡次诉至DSB的案件。香蕉贸易战的基本情况是:欧洲共同体的香蕉来源主要有三个:首先是来自隶属于某些欧盟国家的领土,如法国的海外省;其次是享有特惠待遇的非加太国家;最后是中南美国家。“美元香蕉”产自中美与南美国家,因为价格十分便宜,质量优良,因而在欧洲市场中处于领头地位。
1975年2月,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46个发展中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洛美开会,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洛美协定》中欧洲经济共同体明确在多个方面给予协议成员国提供便利条件。为了确保非加太国家在对欧贸易中可以取得特惠待遇,欧洲经济共同体制定政策为对洛美协定成员国出口欧共体的香蕉全部免税准入,其余香蕉实行配额限制。1993年,欧洲经济共同体颁布了404/93号规则,对于欧共体香蕉市场和管制方式实行统一管理,采用配额和许可证分类制度,而且成立了香蕉共同体市场组织,主要意图是维持本土地区蕉农的切身利益和非加太国家的特惠待遇。1994年,哥伦比亚等四国经协商后表示愿意调解,欧洲经济共同体多次修改404/93号规则。欧洲经济共同体称现行香蕉体制符合《洛美协定》中对于非加太国家扶持的要求,主要目的是帮助非加太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并未歧视其余国家,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25条获得了该豁免。1995年,美国、厄瓜多尔等对该规则提出不满,要求就该案进行协商。1997年9月,WTO认定欧盟的现行香蕉体制超出了WTO许可的豁免范围。欧盟立即提出上诉,两次报告均裁定欧盟败诉。之后欧洲经济共同体接受裁决,并公布1637/98号规则,新的规则虽然仍然实行关税配额,但删除了以许可证制度而给非加太国家的特别待遇。
美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针对欧共体是否切实履行了裁决中的义务持有不同观点,1998年11月10日,美国认为欧盟所拟施行的体制带有很强的歧视性,根本不符合WTO裁决要求,并且单方面公布了拟定的报复清单和制裁时间表。与此同时,美国喊话欧盟,若其不退让,美国将于下年初便开始实施贸易制裁。同年12月15日,欧盟要求恢复原审理该案的专家组,并要求承认该规则的合法性。一周之后,厄瓜多尔单独同意欧盟的要求,愿意让原审理该案的专家组尽快恢复,并对欧盟现阶段制定的最新规则做出是符合世贸规则的评价,但是美国此时仍然不同意欧盟的要求,固执己见地妄图单方面制裁欧盟。1999年1月14日,美国向世贸组织申请授权,希望世贸组织允许其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向欧盟减让5.2亿美元的关税。世贸组织迫于美国的压力,一方面原则上同意美国对欧盟实施报复措施,但是允许欧盟立即对美国的报复性措施的实施程度问题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仲裁请求。世贸组织不会正式批准美国的报复性措施,除非仲裁组织已经确定美国的报复性措施应当实施的程度。之后欧盟分别与美国和厄瓜多尔就香蕉贸易争端达成协议,之后欧盟相继颁布了与协议相适应的第896/01号规则以回应欧盟与美国、厄瓜多尔之间签订的协议,之后美国与厄瓜多尔便撤销了对欧盟的贸易制裁。2005年,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拿马、委内瑞拉、尼加拉瓜以及巴西又认为欧共体所施行的现有制度与最惠国待遇相差甚远,再次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不满。虽然欧盟的规则已经历经多年反复修改,但是就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的纷争仍然没有结束。
2 特惠待遇体制产生的背景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中国家在不断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要求享有非互惠待遇,实行补偿性不平等政策,因此特惠待遇体制应运而生。由于在政治方面、经济方面以及理论基础等方面的多重原因,特惠待遇体制不断发展。
2.1 政治方面
历经两次世界大战的劫难之后,蓬勃发展的非殖民化运动使得大量新取得民族独立国家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问题与国际和平安全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这些新独立国家使发展中国家的队伍持续扩充,各个国家虽然已经取得了政治独立,但是仍然希望经济能够长稳发展,并寄望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能保护新独立国家的利益。[1]它们加入联合国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联合国内部力量对比。发展中国家通过内部不断的协商与合作,逐渐凝聚成一个整体,并开始向现有的旧世界政治经济秩序做持续的反抗。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过后,全世界都处于冷战阴云之下,发达国家害怕发展中国家因为经济方面长期衰弱而加入社会主义阵营。为了和社会主义阵营争夺新兴民族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必须向它们提供很多的优惠和便利,帮助它们平稳度过一段时间的经济困难时期,确保这些国家继续坚定不移地站在资本主义阵营一方,并支持现有的国际经济贸易体制。[2]
2.2 經济方面
20世纪中叶,刚获得政治独立的广大新兴民族国家逐步推翻了长久以来一直处于不平等交换的旧国际经济秩序的压迫,极力改变在国际分工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争取民族经济独立自主地稳定发展,通过国际间不断地协商与合作,向西方发达国家提出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要求。1961年联合国第一个“十年发展计划”开始实施。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不断努力下,1964年的联合国第一届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一项重大决议——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1975年,针对发展中国家对不公正的旧国际经济秩序做出的抗议,19个发展中国家和8个发达国家召开第七届特别联合国大会会议。南北双方领导人开展第一次正式对话,南北关系也从冲突对抗开始向协商合作转变。在发展中国家的不断努力下,发达国家开始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对其在经济贸易领域给予非互惠的差别待遇,不断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的长远利好发展,以实现世界经济贸易的日益昌盛。
2.3 理论基础
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在历史上都是发达国家的殖民地,殖民国家对广大殖民地的不断残害和掠夺,构建了一整套不公正、不合理的资本主义生产交换体系,为欧美发达国家的快速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基础,却使得被殖民地区完全沦为发达国家的工业原料及农产品来源附属国。贝贾维指出:“被殖民国家过度依赖单一产品或作物的经济畸形状态,使这些国家长期无法走向健康合理的发展道路,因此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变革现有的旧国际经济秩序,纠正发展中国家由于遭受殖民掠夺的历史而遭受的不公正结果。”[3]由于一些人认为这是对历史不公正的一种特殊补偿,是国际人道主义的体现,许多专家和学者也认为为了在国际社会中体现出分配正义,在发达国家之间应该适用平等原则,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则应该使用补偿性不平等和非互惠的差别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不断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相信通过对国内幼稚产业的保护,综合国内和国际政策的宏观调控,为国内产业提供大量政策扶持,在经历短暂的国内市场依赖之后必然实现出口的大量增长。但是这些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必然要求特惠待遇体制来豁免其违反多边贸易规则的不合法性。
2.4 对我国的启示
在国际政治方面,假若没有最惠国待遇,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可能试图对一些国家或集团实施歧视性的分类,这种分类可能引发冲突和争端;而最惠国待遇的设立目的就是缓和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紧张摩擦关系,同时阻止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取短期政策的不理智举动。与此同时,我国在与外国签署双边或多边国际贸易协定时,应当将我们在这些协定中的义务与我国根据WTO的各适用协定承担的义务相一致。如此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国际贸易关系以及涉及的复杂的国际经济贸易法导致的义务冲突。
3 与特惠待遇体制密切相关的GATT第24条
3.1 GATT第24条的背景
当对GATT第24条进行研究时,一般都会首先对GATT1947的《哈瓦那宪章》的草拟过程进行探究。经过对比可发现,GATT第24条的产生的原因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与美国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存在着巨大分歧,因而制定了GATT第24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都向往和平,也都渴望迅速弥补战争带来的创伤,在经济上得到长足而有效的发展。特别是最惠国待遇,其已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普遍要求的适应于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的具体规则。根据特惠制,英联邦各成员国之间签订了一系列条约,旨在以法律形式不断扩大联邦内部各成员国之间的优惠税收制度。即使有最惠国待遇,英联邦成员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也不能享受特殊待遇。英联邦把特惠待遇体制作为英国全面占领欧洲市场、反美国渗透的重要手段。[4]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未遭战火袭击的美国积极要求全面实行关税减让等税收优惠,并将世界经济政治总体形势推向出口产品市场关税减让的一面,如今看来,美国的做法不仅仅在政治上有重要意义,而且在經济发展上也有长足的影响。在政治上,英国由于当时发生了财政危机,使其决心与英联邦各成员国做深入的交流和密切的合作,另外由于其并不信任美国所极力推崇的自由贸易政策,所以英国与英联邦成员国之间签订协议以求用特惠制替代最惠国待遇。英国和美国一直无法谈拢这一问题,导致总协定迟迟无法签订。最终美国为了总协定能够成功通过,无奈之下对特惠制表示让步,并保留了其与古巴、菲律宾的特惠关系。在经济上,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英国和各英联邦成员国之间的交流互助更加密切,特惠制也有助于维护统一与团结。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英国也亟须不断扩大出口,增加国民生产总值,获取原料和食品的持续廉价供应。
3.2 GATT第24条对中国参与区域一体化的启示
作为待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是建立在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相关具体规定的基础之上的。中国政府外交部发言人代表中国政府明确表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绝对不影响WTO的正常运作机制,中国将和东盟一起为经济全球化做出自身的贡献。[5]在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我国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中国与东盟应该携手共拟定一份发展时间表,这种做法是符合GATT第24条第5款规定的;其次,中国与东盟应该明确所建设的自由贸易区的界限,所涉领域的范围,这种做法符合GATT第24条关于“实质上所有贸易”的标准。同样,应该重视GATS第5条所列举的要求,以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所蕴含的全方面自由贸易合作机制具有法律依据。
4 香蕉案对WTO报复制度的影响
在美国与欧盟香蕉贸易战相互纠纷的多年里,人们在讨论解决香蕉贸易战最终应当如何解决的同时,也在关注在香蕉贸易战中所体现出的WTO报复制度的一系列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重大缺陷,不少学者纷纷为WTO报复制度的完善献策建言,WTO中的众多发展中国家也提出了许多改变当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提议。
首先,关于集体报复的提议是较为合理且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较具有吸引力的。WTO报复制度为世界贸易组织内部各成员间解决争端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但是最终的报复力度和报复效果与一方的整体经济实力具有很大的关系。在以往的WTO报复各案例中,发展中国家作为起诉的一方,直接参与报复的不在少数,可是由于国力孱弱,影响力不足,通常情况下都会影响报复的最终效果,更谈不上对美国或欧盟等巨大的经济体有任何影响。更为不幸的是,有的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报复措施时,非但没有对对方造成任何经济上的影响,反而会对自身的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可谓得不偿失。因此很多最不发达的国家提出集体报复授权制度,即当一个被诉方的经济实力较强且拒不执行争端解决机构所做出的判决时,争端解决机构应当允许其他成员国加入报复行列,共同对被诉方实施报复措施,以加大报复力度,对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经济体造成震慑。无论被诉方是一般发达国家还是超级大国,这种震慑力度都是非常巨大的。总的来讲,实施集体报复这种措施对于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是有好处的,这种做法不但大大增强了报复的威慑力度,还能有效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发展。[6]
其次,许多国家和地区提出追溯性报复的想法。这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报复实施的灵活性,不仅能够使起诉的一方有效实现司法救济,获得利益补偿,还能给败诉方巨大的压力,使其不得不履行争端解决机制所做出的最终决议。追溯性赔偿在法理上较具价值,而且在各国的实体法中,在责任追究方面都存在着可追溯性的问题。假如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复制度中引入可追溯性赔偿,将会使败诉方向起诉方提供金钱性质的赔偿,赔偿的标准以争端解决实体所做出的裁定为准。
再次,是可转让报复。这种制度的设计理念是照顾经济实力较弱或实施报复效果不好的国家,它们即使按照决议上的措施实施报复性措施,可能对自身的伤害更大,所以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好地制裁违反世贸协定的发达国家,提出了可转让报复制度。虽然这种提议在一定程度上看起来较为具有合理性,但是总的来讲并不具有可行性。因为如果随意转让报复的权利,可能会导致有些经济实力不足的国家面临着更大的经济挑战和政治风险,很有可能被某些超级大国劫持相关的报复权利,即所谓国际政治斗争的新武器,这样会使国际霸权主义更为猖狂,地缘政治风险爆发更为频繁。
最后,就是完善交叉报复制度。虽然交叉报复制度在报复制度中已经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就,但是一些成员国认为交叉报复还需进一步完善。在实体规则的规定方面,需要对交叉报复的条件做出进一步的细化,例如细化起诉方在实施报复措施时涉及的主观性判断的标准等。交叉报复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交叉报复的范围涉及一个国家全部经济部门,那么该国家一旦被报复,全部贸易行业可能都会受到制裁,这对维护一国国民经济安全和局部地区政治相对稳定是极其不利的。轻则损害不相关的无辜产业的发展空间,重则损害一国经济总体发展趋势和地区和平。因此,对于交叉报复的条件以及具体实施规则要做出进一步的细化。如果既减少交叉报复的实施,又对交叉报复的事实条件做出必要的限制,不但能够保护争端方国内行业的发展趋势及整体利益,还能保护其他无辜产业的合法利益,促进WTO国际贸易的长久健康快速发展。尤其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完善交叉报复制度、限制交叉报复的规定,这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都是十分有利的。
WTO各个成员国之所以十分相信WTO报复制度,是因为其能够达到如今的实际效果。作为国际上守信用、有责任、敢担当的大国,中国现如今处于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状态,对外交流越发深入和频繁,所以我们应该利用好这一有利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保护我国企业在“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中可能面临的困境,维护我国国内相关产业自身的合法利益,体现出主动的精神,积极解决争端,保障国家实力稳步增长。
美国与欧盟香蕉贸易战虽小,反映的却是当前国际关系中一个十分普遍而重要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时,发表重要演讲并指出:“要坚定不移推進经济全球化,引导好经济全球化走向,打造富有活力的增长模式、开放共赢的合作模式、公正合理的治理模式、平衡普惠的发展模式,牢固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7]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经济、贸易等多种因素在各国对外政策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例,如何避免贸易政策政治化、如何对贸易壁垒进行风险防范、如何共同协力促进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长稳发展,是每位专家和学者应该深入探讨的话题。
参考文献:
[1]黄志雄.WTO体制内的发展问题与国际发展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2]余莉芝.香蕉案下的特惠待遇体制[J].商品与质量,2010(3).
[3]穆罕默德·贝贾维.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2:34.
[4]赵维田.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96.
[5]陈安.国际经济法论丛.第7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董晓雯.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制度的缺陷及改革[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1(6).
[7]习近平.坚定不移推进经济全球化打造世界经济发展新模式[N].新华每日电讯,2017-01-17.
[作者简介]蒋汉昌(1994—),男,汉族,安徽宿州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