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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和技术秘密保护方式谈创新成果的保护

2018-04-08胡权霞

消费导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技术秘密保护方式专利

胡权霞

摘要:专利和技术秘密是创新成果的两种重要保护方式,两者在某些方面互为补充。本文结合专利和技术秘密两种保护方式的特点和要求,并结合各类创新成果技术方案的特性,分析“专利一技术秘密”相结合的保护方式的应用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期对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与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专利 技术秘密 创新成果 保护方式

科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成果的保护、转化和运用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创新成果的保护提供多重保障,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创新成果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法律规范为创新成果提供技术秘密保护方式。如何为各种类型的创新成果选择适当的保护模式,实现创新成果有效保护和合理运用,是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各类创新成果特性,从专利和技术秘密两种保护方式特点,分析讨论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与管理策略。

一、专利保护方式特点和要求

专利保护的特点:

1.我国专利法以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可获得上述专利权。

2.专利保护最大的特点和优势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排他性权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取得专利权人同意并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3.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一个国家/地区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家/地区有效。

专利保护的要求主要分为三点:

1.对保护客体的限制:以发明专利为例,保护客体应该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的新技术方案,而且不得违反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的对于保护客体的限制。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创新成果不在专利保护之列。

2.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的要求:专利文本应充分公开所保护创新成果的技术方案,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专利文本公开的内容能够实施其技术。

3.保护期限要求:专利权人的排他性权利是有期限的,发明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10年。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技术成为公共技术。

二、技术秘密保护方式的特点和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定义:“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创新成果需要满足三点要求:

1.秘密性

技术秘密的信息必须处在秘密状态,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质上的秘密性或秘密因素。技术秘密的信息只能为技术秘密的权利人、相关具有保密义务的人或组织知悉,其他人员或组织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2.价值性

技术秘密具有价值性、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具有定的经济价值。技术秘密可以是正在被权利人使用的技术,也可以是由权利人控制尚未使用的技术。

3.保密性

技术秘密的拥有人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这是技术秘密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要求。技术秘密一旦公诸于世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技术秘密是通过自身的防御性进行保护,维持技术的秘密性来获得独占利益。具有以下特点:

1.技术秘密拥有人自主采用保密措施,使技术处于保密状态,就能够实现保密的目的。技术秘密的保护是技术拥有人的自主行为,无需行政机构审批。

2.法律支持技术秘密的保护以不限时间、不限地域的方式持有,技术秘密拥有人有占有、利用、处置技术秘密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有制止他人无正当理由获取、利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3.技术秘密拥有人不能对抗正当的竞争,同时也不禁止他人以合法的方式取得或使用,相反,如果第三人研究出同样的技术并申请了专利,则可对抗技术秘密拥有人使用该项技术。

三、“专利一技术秘密”相结合的保护模式的应用

专利与技术秘密两种保护方式,从根本上来讲都是赋予持有人某種垄断的权利来保护由特定创新成果产生的利益。两者在保护方式的某些方面上互为补充。另外,一项创新成果由一系列技术方案组成,各技术方案的特性各异,可分别选用专利或技术秘密予以保护,以“专利-技术秘密”相结合的方式为创新成果提供最大限度保护。

一项创新成果的技术方案主要有新产品和新工艺。下面分别阐述其选用保护模式的依据。

(一)新产品技术方案保护模式的选用依据

新产品技术方案主要有化合物和装置之分,其保护模式的选用应从研发难度、反向工程破解难度、应用前景、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保密的可操作性等角度进行考量。以化合物为例,物理化学特性容易识别、应用前景好且符合专利法要求的技术适合选用专利保护,通过专利法的保护获得有期限的排他性的收益权和处分权。物理化学特性容易识别难度大、保密可操作性高、应用前景好的技术方案,则可以考虑采用技术秘密的保护方式,获得长期的排他性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尤其在医药领域,药物成分复杂,配方难以破解,再加上医药领域新品研发过程时间长、投资大,采用技术秘密的保护方式获得长期的排他性的收益权和处分权更为合适。如“云南白药”核心配方采用技术秘密的保护方式保证企业的长期的技术垄断和收益,而云南白药创可贴、护理精华油等技术通过申请专利予以保护。

(二)新工艺技术方案保护模式的选用依据

新工艺技术方案与新产品相比,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获权容易维权难”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在选用保护模式时,除了综合考量研发难度、反向工程破解难度、应用前景、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保密的可操作性,还应考量侵权取证难度。比如,方法发明专利在侵权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具有举证困难的特点,虽然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以在信息不对称时减轻弱势方举证责任,但仅限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对于非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因此,在选择保护模式的同时,需要考虑后继维权成本。

四、“专利一技术秘密”相结合保护模式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专利一技术秘密双重保护时要保证专利文本充分公开

采取专利一技术秘密双重保护模式,将创新成果的技术方案拆分,分别采用专利和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可达到权利最大化的目的。那么在对核心技术采取技术秘密保护时,如何保证采取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关于公开充分的要求十分重要。实践中需要从特定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来考量。对于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所必不可少的特定技术特征需要做到充分公开。

(二)专利合理布局的重要性

专利法只赋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如一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20年后该项技术即转化为公共技术。因此,做好创新成果的持续专利布局就非常必要。通过技术改进和创新,不断地布局后续专利及外围专利,达到持续保护创新成果的效果。另外专利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各国专利权只在本国有效,因此,创新主体需要结合发展战略的需要,进行相应国家的专利布局。

(三)技术秘密保护的关键在保密

技术秘密保密方式主要是靠保密而不是靠法律维持其价值,因此实践中如何防止技术秘密泄露至关重要。建议从以下方面做好工作:(1)增强对技术秘密保密的法律意识;(2)加强保密约定机制,尤其是在人员流动、实施许可时做好保密约定;(3)对于难以保密的创新成果可采取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五、小结

赋予创新成果合适的法律保护,既是所有权人获得收益的基础,也是促进技术创新的动力。专利和技术秘密两种保护方式特点各异,采用“专利一技术秘密”相结合的模式,是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创新成果的有效选择。

创新主体可以从技术角度,参照上述建议和注意事项,选择合适的保护模式,还可以从决策机制的角度,包括技术特点、决策人员结构、发展规划等多重角度确定创新成果保护模式。当然,实践中,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创新成果具有各自的特点,创新成果保护模式还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差异化设计。创新成果保护必将在未来的企业创新与竞争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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