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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辩*
——二者关系类型及其困境化解之对策选择

2018-04-08薛一飞李春成

广西民族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民族国家文化

薛一飞 李春成

一、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及其相互关系类型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复杂关系及其中的矛盾冲突源于民族、国家、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等概念之间的演化关联。所以,破解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二元困境首先需要明确民族、国家、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等概念,以及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类型。

民族意识中国人自古有之,最早可追溯到《左传·成公四年》中所载“非我族类,其心必异”[1]441。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却是西方舶来品,由拉丁文(nation)所指的种族、人群之意演化而来。并且随着研究的深化,政治和文化视角下民族概念的内涵产生了分流,裂变为国家民族(nationstate)和文化民族(nation—culture)两个向度。然而,“在现实性上,文化认同总是与民族认同联系在一起,而政治认同则更多的与国家认同如影随形”[2]。所以,当前中外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认定,“Nation”为政治学所指的政治联合的(民族)国家,而以“ethnic group”代替“nation-culture”指称民族学范畴的,具有文化性涵义的民族。[3]6由此,民族定义的分化也成为导致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系陷入二元困境的概念性源头。

沿着“ethnic group”的民族概念界定追溯,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对“民族”进行了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阐释,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4]64。此后,中国学术界对于民族概念进行了中国化诠释,认为“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5]。由此定义可知,中国学术界继续遵循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即从社会历史进程出发,立足于民族生存发展的前提——生产实践,从生产实践方式中抽象出族群的历史文化和心理认同特征而规范民族范畴。在此民族被认定为边界清晰的群体性概念①所谓边界清晰的群体性概念是指一个民族能够清楚的划清“自我”与“他者”的界限。作为社会个体想进入或退出一个民族都相当困难,民族间具有极强的排他性。这也决定了各民族基于对本民族的认同而将表现出对其他民族的否定、排斥、贬低之态度。这也将成为下文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二元矛盾分析重要切入点。。而民族边界清晰的强度和持久度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对于本民族的“自我”认同②虽然民族间的边界源于客观的自然属性和生物属性,然而这种边界清晰的强度和持久度却取决于主观民族认同。没有主观的民族认同支撑,各民族将“无意识”地走向融合,其自然属性、生物属性及以文化特征为主的社会属性都将逐渐消失。。这种民族成员源于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宗教、习俗的感受和认知而生成的独特的、具有凝聚力的民族皈依感和忠诚感就是民族认同。

由民族概念裂变演化而来的“民族国家”,吉登斯认为它“首先是一种政治架构(political formation),是一种具有特定特征的政治秩序”,是特定的政治秩序经过系统化而形成“在特定国界范围内对既定的领土进行统治的政治体系”[6]190-191。其实,纵观经典学术流派如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冲突论,杜林、龚普洛维奇、考茨基等的暴力论,抑或霍布斯、洛克、卢梭的契约论,③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聚焦于社会冲突,认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杜林、龚普洛维奇、考茨基等则坚持暴力论,认为国家起源于掠夺和征服,强调暴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政治上的奴役先于经济发展的过程,国家的产生不是社会内部发展的结果;霍布斯、洛克、卢梭都是契约论的代表,他们把国家的产生说成是民众与统治者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即国家是共同协议的产物。以此来说明国家内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合理性。对于国家的诠释的确都是围绕着国家权力这一政治性核心要素展开的,“区别只不过在于国家权力是个人凭借暴力获得的,还是阶级通过革命获得的,或是社会集团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的”[7]232。而社会成员对于国家权力政治合法性的认可及其强度则决定了民族国家的稳定。继言之,这种公民对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的认可就是国家认同。

民族认同(ethnic group identity)、国家认同(national identity)本质上都是以民族和民族国家的实体性客观存在为依托,同时也都是保证民族和国家发展延续的主观意识和认知纽带。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都始于元意义上的民族概念,二者的同源性决定了相互之间无法隔断的必然联系。而现实中,这种必然联系却往往以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关系的二元困境呈现。学者周平认为这种二元困境“其实就是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出现了一方面是民族认同上升,另一方面则是国家认同下降或弱化的反向性变化”[8]。

要厘清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复杂关系,破解现实世界中二者之间的二元困境,还要从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类型作为分析的逻辑起点。根据词项的排列组合,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可以形成四种关系类型(如图1)。其中坐标系中第一象限表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重叠统一。这是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理论中所认定的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关系中“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想态。然而,这种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关系的理想态只存在于理论假设中,现实世界中多民族国家才是常态(坐标系中第二象限和第四象限状态),真正的单一民族国家微乎其微④世界上只有日本、韩国、朝鲜等不到10%的国家为单一民族国家,而且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人口流动增强,移民潮不可逆转的改变着单一民族国家的民族结构。国际移民组织(IOM)与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联合发布《世界移民报告2015:移民和城市—管理人口流动的新合作》(中文版)显示,全世界有2.32亿国际移民,仅以单一民族国家韩国的首都首尔为例,在首尔居住的外国人口数量已是十年前的两倍。所以,现实世界中为数不多的单一民族国家也正在逐渐向多民族国家转化,并且转化过程中他们也将面临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二元困境的困扰,如此而言,寻求破解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二元困境之法将更有现实意义。。

与第一象限理想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第三象限的非常态,即弱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这种非常态,在多民族国家的现实世界中难以看到,但理论上存在,且有两种可能情况。

第一种,民族意识处于萌芽期,还未成熟,同时以其为主体的国家之治理能力不足而难以获得政治权力合法性的认可。由此导致弱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⑤这种状况极少,但是现实世界中仍有存在,吉普赛人就是典型代表。吉普赛人没有自己的民族国家。没有国家认同可言。其民族身份甚至得不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虽然在生物学意义上可以证明他们是单一民族。并且一部分吉普赛人极力坚持自身的文化特征,并通过很多方式(例如拒绝同外族通婚等)保持着自身的生物学种族特征。但是,整体性文化认同缺失的民族,很难被纳入世界民族谱系。吉普赛人的文化被认为不符合于主流文化并难以融入主流文化,其文化的意义和影响力不被认可。可以推论,长此以往,即使吉普赛人现有而仅存的基于自身文化涵义的民族认同也将不断衰减。。这种情况非常不稳定,弱民族认同将导致本民族走向与其他族的融合。弱国家认同则必然增加国家分裂的风险。此种关系将向第二和第四象限的类型转化。

第二种,从唯物史观审视之,民族和国家都是具体的历史性概念,当人类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之时,“生活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们,没有了利益的争夺,个体的差异也在尽可能地缩小,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仁义、慈善、互爱等人性特点与公正、民主、平等、自由等公民特征的全球公民认同将成为他们的共识与生存形态”[9]。此时的民族和国家都将消亡,整个人类社会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所预测的是一个过程性结论,弱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就是其必经并逐渐增强的历史阶段。因此,马克思恩格斯的预测也可以视为是弱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的极端情况,在此将其归之为非常态。

排除第一象限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重叠统一的理想态;以及第三象限弱民族认同和弱国家认同并存的非常态。现实世界的多民族国家更多的是第二象限的弱民族认同—强国家认同、第四象限的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的组合类型。出于稳定与发展的考虑,现实中的多民族国家追求的是第二象限的关系建设目标,为此也会不遗余力的推动第四象限(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关系)向第二象限(弱民族认同—强国家认同关系)转化。那么,如果没有新的变量介入,这种关系转化将如何演进,如果有新的变量介入,不同的对策又会给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带来怎样的后果,就成为破解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二元困境必须面对的问题。

图1 

二、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常态关系演化的逻辑分析

根据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系分类,其中的常态为第二象限的弱民族认同—强国家认同、第四象限的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的组合。按照学术界主流观点,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系的二元困境是指第四象限(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关系)的类型。所以,本部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常态关系演化分析以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类型为切入点,以逻辑推论的方式分析这种关系类型的过程性结果,以及现实中的民族国家为解决这种二元对立关系,推动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向弱民族认同—强国家认同转化所采取的代表性对策及其后果和影响。

经济学假设资源都是稀缺而有限的。鉴于此,“各个民族(主要是少数民族)就不可避免地在朝着民族实体方向发展的同时,积极地维护和争取作为一个民族的集体性权益”[10],为本民族争取更多的生存发展资源,以实现本民族利益最大化。这也是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不遗余力地强化自身的民族认同,而导致国家认同相对弱化的原因所在。

而如果没有新的变量介入,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发展将导致各民族间的无序竞争甚至(如战争、恐怖活动等形式的)激烈冲突,并最终形成强势主体民族(dominant national group)对少数民族的威慑和压迫。下文的逻辑演绎也能够证明这一必然结果。[11]

(1)预设1:多个民族因交往互动而构成的集合体。

(2)预设2:无政府。(这是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的典型反映)

(3)预设3:各民族都追求利益最大化。

求证: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关系发展将导致各民族间的无序竞争,并出现强势主体民族,最终形成强势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的威慑和压迫。

说明:此处的集合体并非一国内所有民族简单相加的数学概念。而是更具社会学中社会有机体之意义。社会有机体理论认为社会是“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相互依存”[12]143的有机整体。这是强调社会是由各组成部分通过相互联系而形成的整体性存在。多民族国家也是如此。多民族国家中两个以上的民族间通过(竞争、合作、对抗、战争等)交往互动而形成交往互动关系①这种民族间的交往互动是解释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关系的一个前提,因为民族、民族认同概念本身就是相对于“他者”的一种意识,这种相对于“他者”的意识只有在相互交往中才能形成。如果各民族间是相互隔绝的,根本不需要对本族和他族进行区分,那么民族、民族认同则没有存在的意义。。在此,集合体可以等视为多民族国家本身,之所以借用集合体概念主要是强调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间相互交往关系形成的整体性范畴。并以此对强民族认同下,各民族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相互竞争的范围做出限定。再者,在此用集合体概念而非多民族国家,因为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下,国家主权尤其是代表国家的政府的合法性政治权力的有效性难以保证。国家很可能实质上只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存在。所以,以集合体指称这种情况下的多民族国家更为准确。

推论:

(4)由(1)可得,集合体由多个行动个体组成。行动个体是指多民族国家的各个民族抑或族群。

(5)由(2)(4)得出,民族国家内各民族都表现出以高强度民族认同为表征的独立性倾向。(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的表现)

说明:政府应被视为国家合法性政治权力的代表和实际拥有者。而(根据前文国家的定义可知)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其成员的认可。这种认可确保政府能够“在特定国界范围内对既定的领土进行统治”[6]191-190。然而,弱国家认同意味着多民族对于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认可的降低(并且至少是降低到各民族的民族认同强度以下)。此情境下,民族国家中没有能够统协各方的权威,可视为进入无政府状态,各个民族具有较强独立性。

(6)由(1)可得,多民族国家内,民族间交往互动关系需要秩序规范,以及一个能够维持这种交往秩序的权威。

(7)由(2)可得,多民族国家集合体内没有一个各民族公认的,能够有效地规范与维护各民族之间交往互动秩序的权威政府。

(8)由(6)(7)可得,如果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互动没有维持秩序的权威,同时又需要这样一个交往规范的执行者,就需要产生维持秩序的权威。

(9)由(7)(8)可得,集合体需要强势主体民族来制定和执行维持民族间交往的秩序规范。

(10)由(3)(6)(9)可得,强势主体民族可以在(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的)集合体内,各民族的交往互动中将自身利益最大化。

说明:集合体内强势主体民族与政府存在本质区别:强国家认同下的多民族国家,如果它一定有一个秩序维护者,不论具体的维护者是谁,但该维护者都是法定意义上的具有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政府。此种条件下的维护者就是实际的统治者。

反之,一个弱国家认同的多民族国家不存在秩序维护者,抑或有秩序维护者,但是通过竞争临时产生的。那么,这个维护者就是强势主体民族。(代表民族国家的)政府与强势主体民族的区别关键是看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其是否具有必然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虽然强势主体民族对国家内的其他民族不具主权,但却具有驱使其他民族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的强大影响力。只不过,这一影响力与其实力呈正相关。当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之间竞争势均力敌之时,则任何一个民族都无法形成对其他民族的有效干涉。但是,政府则不然,新旧政府更迭,但只要是政府就仍然是按照一套规范的制度化程序产生的。政府的更替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以及政治权威的继承性。

(11)由(2)(9)可得,因为集合体内各民族的弱国家认同而导致的无政府状态,使得强势主体民族地位成为各民族竞争的标的。

(12)由(10)(11)可得,对于集合体内的各民族而言,强势主体民族地位是能使其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即获得强势主体民族地位的民族可以做出有利于自身的资源分配。

(13)由(12)可得,各民族争夺的目标已经由有限的生存发展资源转化为强势主体民族地位,它已成为集合体内最重要的争夺目标。

(14)由(13)可得,获得强势主体民族地位成为集合体内最重要的问题。

(15)结论:在没有外界变量介入的情况下,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关系发展将导致各民族间的无序竞争,并出现强势主体民族,最终形成强势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的威慑和压迫的局面。

破解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二元关系困境就是为了实现民族国家内各民族交往和谐有序,共同发展的目标。然而,根据上文逻辑推论可见,在没有外界变量干预的情况下,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必然导向多民族冲突状态,根本不可能走出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关系困境。

三、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常态关系处置策略选择的事实经验考察

上文只是从逻辑层面上推演了没有新变量介入情况下,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关系发展将导致各民族间的无序竞争,并出现强势主体民族,最终形成强势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威慑和压迫的结果。而从现实经验来看,多民族国家主要选择了同化或多元化策略作为干预变量积极介入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常态关系处置,以图破解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关系二元困境。

西方现代民族国家不仅在理论上认定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关系中“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是理想态;而且也在实践上进行了国家认同建构的同化主义尝试。同化策略是强势主体民族无视、压制、甚至否定少数民族的集体政治权利,以自身文化同化少数民族文化,以自身的民族认同替代国家认同,并强加给少数民族,最终消融少数民族的独立性而实现打造单一民族国家之目标。其本质上是上文逻辑推论之结论的强化和延续,即在强势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威慑的基础上,推动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常态向强民族认同—强国家认同(此处的强国家认同确切地说是被强势主体民族的民族认同替代了的国家认同)的理想态转化。然而,以同化政策建构“单一国家”的西方国家却招致了前所未有的国家认同危机——“反抗性民族主义”(reactive nationalisms)。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民主自由主义的传播,同化政策激活了少数民族捍卫自身民族性的独立意识,这股民族认同意识又会转化为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促发整个民族群体成员以民族自主权对抗同化。而国际极端民族主义、极端宗教主义、分离主义势力往往借此乘虚而入,鼓噪伸张自主权的少数民族走向独立自决的国家分离之路,最终导致巴尔干化(Balkenization)的结局——民族冲突不断,宗教摩擦锐化,国家陷入分裂混乱。故而,在强势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威慑的基础上,推动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常态向强民族认同—强国家认同理想态转化的同化策略之结果将与目标相背离。它催化了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关系的刚性化,并进一步增加了国家分裂的危险。美国的熔炉政策(the melting pot)、俄罗斯多民族同化措施的失败都是现实的教训。为此,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明确结论,“试图通过种族同化来达到‘建设国家’的目的是行不通的,也是不可能的”[13]3。

反思以同化策略强化国家认同的不足,以卡伦为代表的学者们在多元主义(pluralism)政治哲学的路向上对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的二元关系困境进行了破解。由于民族本身是文化性涵义的范畴。所以,多元主义发展为“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策略被引入处置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关系。“多元文化主义”论认为,多民族国家中,“没有唯一的价值或有限范围的价值总是压倒其他的价值,也没有唯一的价值或有限范围的价值能够代表或公度所有其他的价值”[14]8。对于民族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各种异质性文化都有存在的独特价值和发展的平等权利。“多元文化主义”论者还坚持以多元文化包容性发展为契机,尊重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集体性权益,从而实现以各民族的权利尊重换取国家认同之目标。“多元文化主义”策略在保障各民族的基本权利上有其合理性,并规避同化策略可能带来的“反抗性民族主义”。

然而,这其中却也潜藏着文化保守主义、狭隘民族主义隐患。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多元化’本身遵循的是一种孤立化、无原则性的思维范式,它表面上是一团和气,却具有严重的内在分裂倾向,这使得它往往成为分离主义势力用以强化民族认同、削弱国家认同的意识形态工具”[15]。文化是一个民族确证自身并将自身与他者(其他民族)相区别的基本内核。文化多元主义赋予了各民族文化相对自由的发展空间。而各民族繁荣自身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本民族认同的变相强化。当本族文化偏好与外族文化偏见超过一定的阈值,民族文化心态将陷于保守和封闭,并引申为对他族文化的蔑视。而民族文化本位主义泛化将直接冲击国家文化主导性,最终导致国家认同虚化。这正是亨廷顿感慨“为什么文化共性促进人们之间的合作和凝聚力,而文化的差异却加剧分裂和冲突”[16]133之原因。现实中,法国多元文化主义与雅各宾主义夹击下的国家认同困境则是最为典型的例证。

多元文化主义牵连文化保守主义,狭隘民族主义更是与之蛛网相连。多元文化主义倡导承认、尊重并保护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各项平等权利。当今多数国家选择民族自治作为处理民族事务的制度安排就是多元文化主义策略在实践中的反映。各(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权,以及文化、经济、政治利益诉求在民族自治政策保护下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和满足。但是,民族集体性权益的制度尊重与政策保护却往往被理解为民族身份性获得①民族集体性权益的制度尊重与政策保护却往往被理解为民族身份性获得是指:国家为了改变少数民族落后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展的滞后性,会制定具有特殊关照的民族(税收、教育、医疗、社保等等)优惠政策,以加速少数民族落后地区的发展速度。然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却不自觉地给了少数民族群体造成了一种认知暗示,自己能够享受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是自身的民族身份使然,只有不断强化自身的民族身份属性,才能够持续不断享受国家的民族优惠政策红利。所以说民族集体性权益的制度尊重与政策保护却往往被理解为民族身份性获得,这也直接导致了民族认同的不断强化。。这种利益刺激与政策误读在不断暗示、强化着各民族的民族认同,并很容易导向狭隘民族主义。狭隘民族主义者将(少数)民族身份作为获得更多自治权利的应然理由。但是当国家不能满足其权利预期时,狭隘民族主义者就会以多元文化主义作为动员本族民众的合适话语挑战国家认同,叫嚣独立建国的彻底民族自决,从而成为分裂国家统一的离心力量。这就是阿尔蒙德所说的多民族国家“集体忠诚冲突”难题。现实来看,中国边疆安全和国家统一最直接的威胁——“藏独”“疆独”等民族分裂势力也正是有恃于国家民族自治的政策性“保护”所以无恐于挑战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底线。从多元文化主义策略协调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关系的经验考察可知,多元主义将导致(上文逻辑分析部分所述)各民族间无序竞争甚至(如战争、恐怖活动等形式的)激烈冲突的情境归于固化。即使固化结果被打破,也只是再次验证逻辑分析的必然结果——最终形成强势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的威慑和压迫。

综而观之,同化主义和多元主义不仅未能化解,而且还在加剧着本已尖锐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二元对立。那么,当下在策略层面是否还有更优的选择,未来圆融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关系的出路何在,成为现代国家治理和民族发展所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四、破解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二元困境的对策探索

多民族国家尝试以同化和文化多元主义作为变量干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系却未能改变逻辑推论的结果。主要原因在于过度关注于民族认同或国家认同的对象,而非从调节二者关系入手解决问题。鉴于上文的逻辑推论和已有的事实经验,破解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二元困境需要从实践层面和价值层面调整思路。

从实践层面而言,长期以来形成的各民族间利益、宗教、历史、地域、文化差异决定了一定时期内各民族间矛盾摩擦存在的必然性。各民族在强民族认同驱动下的无序竞争甚至(如战争、恐怖活动等形式的)激烈冲突中,最终将形成强势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的威慑和压迫。如何将各民族间的无序竞争导向规范有序的制度化交往互动轨道,成为圆融各民族关系并最终走向国家认同的关键。而法治的根本特征决定了其将成为当前规范与协调民族关系,推动强民族认同—弱国家认同向弱民族认同—强国家认同过渡的必然之选。首先,法治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对于法律面前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民族关系定位一样适用。这就从制度设计上杜绝了强势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的威慑和压迫局面的形成。再者,法治内含了公平、正义、平等、秩序等价值诉求并提供了实现规范。公平、正义、平等、秩序等价值理想是各民族共同的追求,各民族之间的冲突主要是对实现价值理想的方式的认知和选择差别导致的。以法治为社会行为的根本准则,为各民族实现价值理想提供了统一的、稳定而持久有效的行动标准,“一种发布给理性的个人以调整其行为并提供社会合作框架的公共规则的强制秩序”,而法治则表现为“公共规则的恒常的、无偏袒的施用”[17]235。法律规范对于所有民族(不论强势主体民族,还是少数民族)都是开放而公平的,具有公信力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能够促使各民族根据法律准则审视和评估自己维护和争取自身利益之行动的成本、收益和风险,这保证了各民族行动的可预期,从而也就将民族认同之行动表达导向了规范有序的制度化轨道,强势主体民族亦无例外。[18]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19]。

其实,法治本身具备推动民族团结归于国家认同的运行逻辑。法治最主要的内容是对公民权利和义务进行制度性规定。对于民族平等关系的规定也是原生于公民个体关系的推演。各民族成员在确立法治观念和行为规范的过程中,将逐渐形成并不断强化公民意识。在自我身份确证过程中,公民身份将成为优先于民族身份的第一身份。而公民身份又是以现代国家为参照系的相对概念。如托马斯·亚诺斯基所指出的,“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20]11。法治正是由此将各民族成员的公民身份认同导入国家认同的路径依赖。这就实现了对狭隘民族认同的超越。各民族在法治的路向上必然走向民族团结和谐,并归于高度的国家认同。这种高度国家认同不是同化策略下强制性的屈服,而是各民族在法治理性作用的客观结果。

实践层面,法治是破解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二元困境的有效方法,但要从价值层面兼顾各民族群体民族独立性尊重和国家归属感获得的双重诉求,则需政治伦理新视野——民族共同体建构。

社会个体公民身份的获得是通过法律认定完成的。而公民身份的确证则制度化指向国家认同。但基于权利—义务理性计算的国家认同却脆弱而被动,并可能面临着被民族利益绑架的窘境①国家认同被民族利益绑架的逻辑在于:每个民族都要争取自身发展的利益(资源),而代表国家的政府为了保证自身统治的政治合法性的确需要保护和满足各民族正当的利益。而在民族间的利益竞争和冲突中,每个民族都有独占更多资源的欲望和冲动,这就使得强势(而不一定是主体)民族往往以国家认同要挟政府做出违背公平和平等原则的非正当民族利益关照和制度设计,从而形成民族利益绑架国家认同的境况。。因此,“社会团结要求一种比政治原则共享更进一步的共同体感。公民必须感觉他们属于同一共同体。他们必须要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和共同治理的愿望,要有共同分担命运的愿望”[21]471。

民族共同体是超越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二元困境的人类交往有机集合体。之所以称共同体为有机集合体,不仅是明确其数量范畴,更为了凸显其价值内核。民族共同体是各民族间基于理解和承认、平等和尊重而形成的“以亲密情感、道德承诺、社会凝聚力以及长时间延续存在的”[22]18有机集合体。它是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其“成员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会把共同体的道德准则和目标当作自我生存的价值与目标”[23]54。

具有价值内核凝聚力的民族共同体在建构过程中还能够形成不断自我强化的正反馈机制。民族共同体基于价值纽带而形成的内部团结能够极大的激发各民族的共同体归属感、忠诚感和认同感。这是在“对共同体相互依赖状态彼此确认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共同体富于生命力的心灵和灵魂”[24]69。各民族成员因价值共通而命运相连。这决定了共同体在经济规模、文化包容、交往安全等方面的价值体量优势在推进各民族成员团结、繁荣、发展过程中将具有超越民族和国家范畴的优越性。而各民族在共同体的共建、共治、共享中也将超越狭隘的民族利益,通过实践证明自身对于共同体的使命感、责任感而实现自我价值与共同体和谐发展目标的统一。以共通性价值内核凝聚各民族结成民族共同体;民族共同体以价值体量优势推进各民族成员整体利益走向帕累托最优;各民族成员在共同体的共建、共治、共享中不断增强使命感与责任感,自我价值实现则坚定各民族对民族共同体的归属认同。这种民族共同体自我强化的正反馈机制决定了各民族的民族共同体认同必然呈现出超越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可以说,超越利益而基于价值判断的民族共同体建设为破解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二元困境提供了政治伦理新视野。“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各民族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连接在一起,才有前途,才有希望。我们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25]命运相连、守望相助、民族和睦、多元一体的民族共同体建设不仅适用于中国也将为世界各国处理民族和国家认同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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