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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和对策

2018-04-07关海莉

中国经贸 2018年5期
关键词:税收负担建筑行业营改增

关海莉

【摘 要】自2012年我国进行部分行业“营改增”试点改革以来,相关行业取得了比较明显的减税效应,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又一次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开展并实施,至此所有行业都告别了营业税的时代,全面进入到增值税的新时代。建筑行业作为本次“营改增”改革的四大行业之一,也正式征收增值税。在“营改增”以前,建筑企业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在“营改增”之后,取消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将企业分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来分别征税,计税方法各有差异,其主要表现为税率变化及进项税抵扣而导致的税负的变化。上述计税方法的改变会对建筑企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本文介绍了建筑行业“营改增”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营改增”的现实意义,在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建筑行业“营改增”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尤其在税收负担、工程造价、财务管理、票据管理等方面反映出来的不适应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应“营改增”改革的具体对策建议。

【关键词】建筑行业;“营改增”;税收负担

一、建筑行业“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1.建筑行业的发展现状

近些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建筑行业已经在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长期以来,建筑行业都缴纳的是营业税。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并且商品流通一次就要缴纳一次营业税,使商品自身的成本越来越高。而建筑企业做为一个庞大的采购者,同时也是一个销售者,既要承担着采购时所产生的进项税,又要缴纳售卖时应缴的营业税,一直承受着被重复征税的重压。比如,在各种设备材料采购中产生的进项税不能扣除,但计算营业税时仍然要用总合同额进行计税,并没有扣除采购时所支出的金额,最终导致企业税负加重,并转嫁为消费者的负担,这样既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对建筑企业的自身利益也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2.建筑行业“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1)对纳税人的划分。在营业税时期将征税对象划分为个人和单位,但是在计税方法方面没有差异。增值税则将征税对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因此在“营改增”的背景下,确定企业属于哪一类型十分重要。税务总局已经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也就是说只要企业有完善的会计制度,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规模、业务需求来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而如果经营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通常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则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2)税率的改变。在“营改增”之前,建筑行业运用3%的营业税率,“营改增”之后,依照政策规定:①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11%的增值税税率。另外,当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的征收率计税。行为:A.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B.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C.一般纳税人为老建筑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的建筑服务。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简易征收率3%计算。

(3)计税方法的改变。“营改增”实行之后,建筑行业的税种种类和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以前计算营业税时以含税的营业收入为税基,营业税=营业收入×3%。改革之后,增值税纳税人则以不含税的应税销售额为税基计算出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再减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最终应纳增值税额。即一般计税法下,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售额/(1+11%)×11%—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简易计税法下,计税公式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1+3%)×3%,比较两种税制下的计税公式,可以看出“营改增”下的计税基数分解成了不含税的金额,税基变小,税额就减少了。另外,一般纳税人企业还可以抵扣进项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的不合理性。

3.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现实意义

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建筑行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营改增”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由于计税基础的调整,相应会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通过降低税负,可以释放出更多空余资金,用于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公司的规模等。其次,建筑业“营改增”后,可以促进国民经济中其他各行业的繁荣与健康发展。“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形成了完善的抵扣链条,企业因工程外购的材料设备及外包的劳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都可以直接抵扣企业的增值税额,这样就避免了原来购买材料,卖方不开发票等偷税行为,同时也规范了企业间的购销行为。在购买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时,由于进项税可以抵扣,这就加大了企业购买设备的动力,无形中促进了其他生产企业的发展。在劳务方面,企业為了取得进项税,可能会采取部分劳务外包的形式,这样就会推动劳务服务业的发展。

二、目前建筑行业“营改增”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1.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

(1)对建筑行业税负的有利影响。“营改增”以前,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公司对外开展的业务根据营业总额来计算税额,比如总承包商的应税额则合同总额,而实际工作中,如有一部分工程已经交由分包商完成,此时付给分包商工程款,也不能从总承包商的合同总额中扣除,这样必然造成了总承包商的税负加重。在“营改增”之后,由于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那么不但支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在取得发票时可以抵扣,买入的建筑材料、机器设备等都可以进行进项抵扣,这样必然避免了重复交税的现象。

例如一般纳税人,工程总额为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时应纳税额=1000×3%=30(万元),改为缴纳增值税后,假设企业能够取得合同额50%的17%进项税额,则应纳税额=1000/(1+11%)×11%-1000×50%×17%=14(万元)。而小规模纳税人交营业税时,营业税也是30万元,交增值税后,应纳税额=1000/(1+3%)×3%=29.12(万元)。通过以上比较,不论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理论上企业的税负都会有所下降,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效果会更加明显。

(2)对建筑行业税负的不利影响。对于建筑业小规模企业来讲,税负虽然是下降的,但由于小规模企业的竞争力较弱,业务范围受限,所以大部分企业会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运营方式,这就意味着增值税名义税率要达到11%。在此情况下,企业必须能保证取得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才能有效降低税负。可是现实中有以下主要因素影响企业取得进项税:①施工人员工资成本.许多建筑企业都有自己的施工队伍,这部分人员在企业通过领取工资薪金,然后结转计入相关的工程成本中,很明显这部分支出是不需要发票来结算的,也就不会为企业带来进项税额。而目前建筑企业的人工成本约占工程总成本的比例较大,约达20%~30%。,所以此项支出会产生较大的进项税不足。②部分辅料支出.对于一些建筑辅材,如水泥、砖、沙石等建筑必须材料,这些材料一般都为建筑当地的个体户或小规模企业生产销售,但是这些企业大都没有开具17%的专用发票资格,最多只能提供3%的进项税发票,企业也无法获得充足的抵扣金额。③部分租赁设备支出.对大型机器设备的租赁,由于“营改增”后,对有形动产的租赁为17%的税率,租赁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就不得不选择小规模经营模式来维持经营,这就意味着出租该设备无法开具17%的专用发票,企业也只能取得3%的进项税,这和自身负担的11%的销项税额有着明显的差距。

2.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以前,公司只需要缴纳营业税,公司对外开展的业务只需要根据营业税额来合理制定服务费用,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快捷。但是“营改增”之后,用增值税来替代营业税,这样建筑施工企业的造价体系就会发生巨大变化。尤其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又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造价计算如果不准确的话,合同额签订过低,这样可能导致税负过高,使工程出现亏损。所以在工程预算阶段时就要考虑到可以取得进项税额和不能取得进项税的采购比例在总成本中各占多少,以及可以取得进项税额的具体金额计算得越准确越好,这样才能计算出工程准确的应纳税金。如此精确的计算自然会使工程造价工作变得较原来复杂了许多,而且也大大地增加了预算的工作量。

3.对建筑项目运用方式的影响

“营改增”前建筑业只适用3%一个营业税率,签订合同时,企业无须考虑与甲方的合作模式。而“营改增”后,如前面税率部分所述,建筑业可根据不同的工程模式,可以选择按一般税率11%,也可按简易征收3%的征收率来核算。如一项工程为甲供工程,这种方式下,设备材料由甲方提供,企业就无法取得与之相关的进项税,此时如果企业仍然用11%税率的一般计税法来进行工程核算,那税负必然会增加很多。这时就需要与甲方协商,签订合同时,明确说明以简易核算的方式来提供建筑服务,为甲方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这样才能避免过高的税负。

4.公司财务人员及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财务工作会变得相对繁琐,财务人员更需要去了解学习掌握更复杂的增值税体制。如果有些财务工作人员没有准备好怎么去面对突如其来的“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压力,不了解新的税务系统,不能熟练地操作各个增值税相关流程,会致使会计工作在核算与缴税的一系列过程中出现错误,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也会损害企业利益。比如报税的政策、发票领用政策等都在不断优化,如果企业财务工作人员不及时的了解相关政策,肯定会给经营带来不便甚至是损失。

5.对票据涉税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将使用到增值稅专用发票。由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直接抵扣企业应缴的销项税,所以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非常严格。《刑法》也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标准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应对如何加强对发票的取得和开具的管理,做出更加明确的内部规定。

三、建筑行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1.加强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针对“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税负不利影响,企业必须做出一些纳税筹划,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负。比如:

(1)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在劳务方面尽量选择分包模式,这样可以带来至少3%的进项税,可以减少原本不能抵扣的人工费支付造成的税负增加。

(2)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要选择正规的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这样可以取得17%的进项税。

(3)企业尽量签订包工包料的工程合同,明确材料的采购权问题。避免签订甲供模式的工程合同,因为这样企业将没有主要材料的采购权,也就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企业不得不签订了甲供合同,也要和甲方索取一定的补偿。

(4)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尽可能购买常用的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大型的机器设备往往可以带更多的抵扣,这样可以避免租赁设备进项税不足的困惑。

2.合理定价避免税负过高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建筑企业的税率为11%,而且比营业税的计算复杂很多,所以建筑施工企业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投标书内容。在做工程造价预算时,首先要求采购部、预算部等合同相关人员学习并了解“营改增”的内容含义,甚至预算人员应掌握增值税计算的逻辑方法,还要对企业预计采购时可能取得的各级税率的进项税所占比重有明确的了解,对总的进价税额有较准确的预估,这样才能准确地计算出成本中应纳税额的金额,再结合其他成本要素最终做出合理的工程报价。

3.选择合适的项目运用方式

在“营改增”中,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当签订工程合同时,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哪种方式对企业更有利,这就需要测算一下。假设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设:建筑工程全部价款为X,则可计算得出:X/(1+11%)×11%-采购材料金额(1+17%)×17%=X/(1+3%)×3%,采购材料金额(1+17%)×17%=7%X。即:进项税额=7%X

也就是企业取得的材料采购等各项进项税额,占建筑工程全部价款的比率为7%时,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

当企业取得的材料采购等各项进项税额,占建筑工程全部价款的比率为>7%时,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即建筑企业可以选择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服务模式。

当企业取得的材料采购等各项进项税额,占建筑工程全部价款的比率为<7%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即建筑企业可以选择以清包工或者甲供的模式提供建筑服务。

4.提升公司财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

“营改增”政策从表层来看是稅种发生改变,从实质上来说他却囊括整个会计核算体系。该政策要求企业的财务制度必须更加完善和财务人员要拥有更高的专业技能。例如,实行简易征收的工程项目是否单独进行了核算;又例如,提供建筑作业后给甲方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和明确的工程地点。因此,公司的管理者不但要及时组织财务工作者学习“营改增”新税收制度,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开具、取得、认证、抵扣、申报的所有流程,还要特别注意在“营改增”政策中对建筑业财务核算工作的特殊要求。

5.建立建全发票管理制度

“营改增”后企业应建全发票的管理制度。首先要派专人管理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取得发票时也要尽量让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能取得更多的抵扣,减轻企业的税负;发票的审核人员要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是否超过了认证期限;发票是否满足了上述所说的对建筑工程业发票开具的特殊要求,保证发票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这样才能做为有效的抵扣凭证。总之,要在整个企业内部,要从上到下宣传普及增值税发票知识,让大家都能意识到发票在整个经济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及发票本身具备的法律严肃性,不能以偷税漏税为目的进行虚开发票,一定要按真实的经济业务开具发票,在有关发票环节尽量做到涉税零风险。

四、结语

实施“营改增”在给建筑企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对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对内要有规范经营行为,顺应时代要求,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在全面熟悉“营改增”政策以及客户情况的前提下,改变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对不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内容予以调整,才能够消除甚至避免相应的不利因素,在充分享受税制改革红利的同时,实现自身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邓艳林.浅议“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6(11).

[2]陈雪莲.“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纳税筹划[C].科技经济导刊,2017(2).

[3]李建峰.杜雪洁.对“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思考[J].财会月刊,2017(22).

[4]宋伟丽.关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及探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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