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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结算中价款纠纷的探析

2018-04-04张昊刘诚斌

价值工程 2018年10期
关键词:工程结算

张昊 刘诚斌

摘要:本文围绕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结算展开论述,结合工程实例探讨了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结算中各类纠纷的缘由及处理方案,最后提出如何避免工程结算时价款纠纷的思路。只有做好签约和履约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才能有效避免工程结算时的价款纠纷。

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fixed-price contract in engineering settlement, analyzes the reasons and treatment scheme of various fixed-price contract disputes, and puts forward the methods about how to avoid these kinds of disputes. Doing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work properly in both the signing and performance stages is the only way to avoid the price dispute in engineering settlement.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结算;价款纠纷

Key words: fixed-price contract;engineering settlement;price dispute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10-0034-03

1 何谓合同价格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12.1将合同价格形式规定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其他合同形式。其他合同形式包括成本加酬金等合同类型。2013版《施工合同》中单价合同的含义是单价相对固定,仅在约定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范围外的需作调整。总价合同指在约定范围内总价不作调整,在约定范围外价格需调整。

在2013版《施工合同》颁布之前,按照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即使是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也可调,固定的含义仅体现在一定风险范围内的价格固定,价款不可调整,在风险范围以外价格仍需调整。既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固定价格合同,那就没有必要分成固定价格和可调价格合同,只从单价和总价合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就可以了,不宜将可调合同价格作为相对应的一类合同价格形式单列。

2 何谓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俗称“包死价”、“一口价”,是指承发包双方在以图纸、规范为基础的情况下对工程项目约定工程价款一次包死,除超出承包范围外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外,对价款不作调整。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总价对应的范围可以是清单范围,也可以是图纸范围,还可以扩大至招标文件的一系列文件定义的整体范围。所以,要注意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范围。一般说来,清单范围小于图纸范围,图纸范围小于招标范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7.1.3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计价规范》里提到的单价合同指单价在约定条件以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在约定条件外允许调整;《计价规范》里提到的总价合同指固定总价合同。

除了极少数建设规模较小、技术简单、工期较短的工程采用绝对的固定价格合同,大多数情况都不宜采取纯粹的、绝对的固定价格合同,只能采用相对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在一定约定范围内价格固定、不作调整,约定范围以外价格将调整。

3 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结算中的价款纠纷

3.1 关于价款固定与可调的纠纷

【案例】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在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按清单确定的固定总价,总价是固定在施工图纸上。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实施过程中,材料、人工大幅涨价。工程进行到90%左右,承包人提出签约合同价格已低于工程成本,所以本着公平的原则,要求发包人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不同意调整价格。承包人提起诉讼。

【评析】虽然施工过程中存在材料、人工大幅涨价,但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而且总价是固定在施工图纸范围内,所以承包人提出的调整合同价款、另行支付材料差价的要求是不予支持的。

【结论】固定价不予调整,是有一定前提的,即固定价格范围之外的变更可能需要调整。固定价格合同应明确固定在何处,即固定在清单内还是固定在图纸内。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固定在什么范围内,当承包人做了图纸以内、清单以外的部分时,则需要对固定价予以调整,要求发包人对该部分支付价款。所以,作为发包人,应在签固定价时,明确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均采用固定价。

3.2 关于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纠纷

【案例】通用条款中约定了固定总价,专用条款中约定价格可调,如何处理?

某工程合同本身对于工程价款约定相互矛盾,其中合同第一部分约定工程为一次性承包价2288900元(除合同内相关商定条款及甲方确认的工程联络单变更签证外,原电子预算中漏算或套错定额均不得调整),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3.1条却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且在价款调整因素部分约定了5种情形,其中第3条明确约定“工程报价书中的土建、安裝材料价格套用五月信息价后总价下浮21%,作为合同成交价;现经双方商定套用七月的某市信息价带入预算后,预算总价同样下浮21%执行,最终成为合同的成交价。非信息价不作调整”。

结算时,对于合同外变更部分增加工程量所涉及的土建、安装材料不仅套用了七月的当地信息价,也按照21%的比例进行了下浮,双方对此没有异议。但对于固定总价范围内工程所涉及的土建、安装材料调差同时下浮比例的问题,即固定总价范围内工程所涉及的土建、安装材料是否仅仅调整价差,不用调整比例的问题,双发有争议。

【评析】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固定总价,但在合同专用条款又约定土建、安装材料价格套用七月的某市信息价替换原套用的五月信息价带入预算后,预算总价下浮21%作为合同成交价。双方争议点在于固定价范围内的下浮比例问题,涉及对合同条款的理解适用。在同一份合同中出现了前后矛盾的条款约定,首先要考虑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孰优的问题,其次要根据合同所体现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评判所谓的固定总价是否被打开,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了调整材料价差的同时按照21%的比例下浮作为合同成交价,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处理。

【结论】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了固定总价,固定总价意味着除了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外,原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不作调整。而在专用条款中又约定土建、安装材料价格调整下浮,应当遵循专用条款优先的原则,对该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理解为可调价格,而非固定总价。

【案例】施工备案合同约定固定总价,补充协议约定固定单价,如何处理?

某住宅楼为剪力墙结构27层,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土建电水暖。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总合同价款为5600万元,施工工期400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加以修改和补充,如与补充协议相抵触,按补充协议执行。

几天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①工程承包内容为施工图纸上标明的土建、水暖、电气所有设计内容。②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实行平方米一次性包干,建筑面积固定单价。③承包价格按照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计算,地下夹层单独计算,价格为800元/平方米。④结算方式为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地下夹层部分单独结算,增加或减少项目的工程量的单价均不另行改变,按补充协议签订的单价执行。⑤余款10%在竣工后一年内付清。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付清。

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建筑面积结算单,根据建筑面积结算单确认总价5518万元。

双方对结算工程款有争议。甲方认为,补充协议虽然对施工合同在计价方式及是否根据工程项目的增减调整工程价款这些问题上作了变更,但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而且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就是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的,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签订的结算单也是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出的工程价款,因此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5518万元作为结算工程款。

【评析】在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之外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且补充协议将结算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由固定总价变更为固定单价,明显是对结算工程款的标准进行了重大变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所以应以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5600万元作为工程的应付价款。

【结论】判断两份合同在内容上是否构成“实质性不一致”,要看两份合同中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属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并非实质性变更,要准确区分实质性变更与依法进行的正常合同变更的界限。

3.3 关于让利方面的纠纷

【案例】 A公司向B公司出具《**工程邀请招标施工单位报名投标承诺书》,并承诺实际合同价款为按经双方确认的标底价或经双方确认的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价下浮8%作为总造价(含甲供材),水电安装工程中经发包人认质认价的主材不参加下浮,独立费不下浮。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之后A公司吴某与C安装队赵某签订《施工承揽合同》,由赵某承包工程,工程范围为图纸及变更要求的所有安装工程的全部内容;工程结算价为A公司与建设方认可的安装工程结算价下浮22.4%后作为最终结算价,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照A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同期比例支付,结算方式按照A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按实结算,工程变更增加项目按照A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结算方式结算,除上缴A公司的管理费外全部返还给乙方安装队,取消减少项目按实扣除;A公司驻工地代表陈某负责与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对接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各项施工手续(包括缴纳规费),负责对赵某提供仓库、办公室及临时用水用电。

关于安装工程结算价如何下浮的问题,A公司认为,根据其在报名投标承诺书中对建设方作出的下浮8%的承诺,支付给赵某的结算工程款下浮比例应当在其与建设方结算价下浮8%的基础上再下浮22.4%。

【评析】虽然A公司承诺下浮8%。但8%的下浮比例系其向建设方B公司作出的让利承诺,对A公司与赵某之间的结算方式没有约束力。根据A公司与赵某签订的《施工承揽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价为A公司与建设方认可的安装工程结算价下浮22.4%后作为最终结算价。所以,A公司与赵某之间的结算价应以A公司与建设方认可的安装工程结算价在未扣除8%的基础上直接下浮22.4%后,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价。对A公司主张在下浮8%的基础上再下浮22.4%进行工程结算款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

A公司与B公司工程结算价为为3546693.23元(其中甲定材料价1515938.01元)。本工程甲供配電箱主材未及,已按合同要求下浮8%,水电费未扣除。最后A公司与赵某按3259716.20元予以结算。具体计算如下:

下浮费用:(3546693.23-1515938.01)×(22.4%-8%)=292428.75元

其中缴纳各项规费1.864%后剩余的下浮费用:292428.75×(1-1.864%)=286977.03元

最后结算价:3546693.23-289677.03=3259716.20元

【结论】承包人与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让利条款,对实际施工人不产生约束力,承包人和施工人对于工程款的结算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予以处理。

3.4 关于“半拉子”工程的价款如何确定的纠纷

【问题】工程未完工的“半拉子”工程,可否依约定的综合单价确定工程价款?

【解析】 “半拉子”工程能够适用合同约定结算条款的两种情形:一是合同约定按实结算,二是单价合同中的单价即分部分项工程单价。这两种情况下无论工程是否完工,均可以适用据实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

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无法适用的情况是指固定总价或综合单价合同下的半拉子工程。固定总价,是指除超出承包范围外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外,对价款不作调整。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往往隐含了一定的下浮或让利。综合单价合同下的结算指对双方约定工程每平米的单价价格,乘以实际工程面积计算工程结算价款。该合同形式下,综合单价是双方综合了分部分项工程利润的高低后确定的单位面积工程的平均价格。两种结算方式适用的前提在于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一旦出现半拉子工程,固定总价或综合单价的结算约定条款就不宜适用,同时也因为此类合同中隐含的让利因素,也不宜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处理。

【结论】如果综合单价的合同没有证据证明该综合单价的确定是依据分部分项的单价来确定的,就不能采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方式计算。在此情况下,建议采取将未施工的部分与合同对应的报价单同比下浮后予以扣除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这体现了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处理“半拉子”工程价款较为合理的方式。

4 如何避免工程结算时的价款纠纷

前面列举的是一些与总价合同有关的纠纷,这只是工程结算纠纷的缩影。只有做好签约和履约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才能有效避免工程结算时的价款纠纷。

4.1 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签好合同中的风险条款

除了极少数建设规模较小、技术简单、工期较短的工程采用绝对的固定价格合同,大多数情况都不宜采取纯粹的、绝对的固定价格合同,只能采用相对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在一定约定范围内价格固定、不作调整,约定范围以外价格将调整。所以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发承包双方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签好合同中的风险条款。

4.2 本着全面具体的原则约定合同中影响价款调整的因素

凡是影响合同结算价款的因素都应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具体包括: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时间;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等等。

4.3 依据约定程序执行合同流程

承發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变更、索赔、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各项事宜的程序,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流程执行,以免发生争议。

4.4 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办理签证

签证的事项往往与价款调整密切相关,为避免合同纠纷,施工过程中应杜绝事后签证和竣工验收时集中办理签证手续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GB50500-2013)[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3]丛培经.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4]周泽骏.浅谈固定总价合同[J].价值工程,2011,10:78-79.

[5]耿春红.固定总价合同研究[J].山西建筑,2014,1:239-240.

[6]舒颖.从纠纷案例处理探析固定总价合同的纠纷规避[J].建筑经济,2013(8):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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