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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设工程结算管理要点

2017-02-05申红亮

居业 2016年6期
关键词:工程结算法律法规

申红亮

[摘要]建设工程的结算管理直接影响着发包人的投资控制效果,也与承包人获得更好的效益与发展息息相关。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以及计价方式的改革,要求建设工程结算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本文重点分析了当前建设工程结算管理的重点、要点及处理方法。

[关键词]工程结算;法律法规;计价规范;结算编制;合同价款调整

我国近三十年来建设行业飞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涌现,与之相配套的计价方法、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不断改进。对于发包人、承包人以及造价咨询公司来讲,也要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提高建设工程结算管理的水平。本文将重点谈几个人们容易忽视而又比较重要的与建设工程结算有关的问题。

1工程结算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根据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实际情况、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等,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根据一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价的工作。

工程结算包括按月结算、分阶段结算、合同终止结算、竣工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工程结算办理的主要依据有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协议书;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及结算的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投标文件;其他依据等。

2重视法律法规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直接或间接影响建设工程结算的法律法规较多,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或了解的不深入,是造成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在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结算的纠纷占到了很大比例。发承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直接与双方经济利益相关,如果忽视法律法规的影响,将给工程结算带来很大的麻烦甚至法律纠纷。

法律和法规是保护合同双方权益、社会利益和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发承包双方对合同结算条款的约定是合同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发承包双方合同违背相关法律条款签订合同结算条款,就有可能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甚至合同无效。违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结算条款进行约定,合同的效力就会被削弱,引起纠纷的风险就会增大。

我国不断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12月25日联合发布,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规范》”)。

首先《2013清单规范》的性质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这样就确立了《2013清单规范》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具有的地位。

由于在现实情况中,实行招标的工程占了绝大多数,我们将重点探讨招标工程在建设工程结算管理中应特别重视的要点。

3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结算管理的要点

3.1合同订立阶段工程结算管理的要点

(1)规范明确了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这是签订合同双方必须重视的问题,有时会发生中标通知书生效后,签订合同时,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例如招标人的招标文件注明“本工程商品混凝土运距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注明为“本工程商品混凝土运距暂按五公里考虑结算时据实调整”,这就引发了双方的争议。作为发包人,考虑的情况是让投标人根据自己选择的商品混凝土厂家确定运距,并考虑投标报价,而中标投标人考虑的是为减少运距变化带来的乙方风险,运距暂按五公里考虑结算时据实调整,对于发包人,就增加了因运距增加从而增加合同单价的不确定性,按照《2013清单规范》规定,“应以投标文件为准”。邀约与承诺已经生效,在未经中标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这就要求发包人在前期招标过程中严格审核把关,降低发包人面临的风险。

(2)合同价款的约定内容应详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的内容包括: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问;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这些内容每一条都与结算的管理密切相关,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约定明确、详细、具有可操作性,这样可以避免由合同约定不明确给结算管理带来的纠纷。

3.2合同的实施阶段工程结算管理的要点

合同实施阶段工程结算管理包括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等。

(1)工程计量的相关规定。结算的工程量应以完成合同工程计量的工程量予以确定,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出的工程量。在以往的招标文件中,经常会遇到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误差在3%以内,结算时将不再调整”,或类似的语句。这样发包人将工程量清单误差的风险企图转移至投标人,这样的注明是违规的。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该被认为是准确和完整的。但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出现疏漏,或因工程随时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按实调整。另外工程计量还应注意满足合同约定及法规、规范中关于计量时限和程序的要求。

(2)合同价款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有: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当这些事件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2013清单规范》规定时限及程序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手续,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3)合同价款期中支付。合同价款期中支付包括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进度款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13清单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工程进度款均有相关的规定,以下主要结合《2013清单规范》探讨进度款的办理与支付。

发承包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工作程序以及工作方法,根据计量的实际结果办理其中的价款结算以及进度款的支付。对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该按照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进行计算,如果综合单价发生调整,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进行进度款的计算。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将发包人提供的材料金额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支付进度款时应按照比依据照合同约定,根据期中结算价款的总额进行计算,不得低于60%高于90%。

3.3竣工结算管理的要点

合同和法律法规是结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建设工程结算的管理人员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工程竣工结算,应该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制,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予以核对。当发承包双方或其中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所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任何异议时,随时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竣工结算编制和复核的依据有:《2013清单规范》;工程合同;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所结算的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又予以追加(减)的合同价款;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投标文件等其他依据。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要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要严格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进行计算;同样,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均确认调整的金额进行计算,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严格按《2013清单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进行计算。其他项目费用应按《2013清单规范》11.2.4条之规定进行合理计价。

4特别注意的问题

《2013清单规范》实施后,相关条款的规定对以往竣工结算理解和观念产生了一些根本的变化,我们重点探讨值得特别重视的问题。

(1)《2013清单规范》11.2.6条的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工程合同价款按交付时间顺序可分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款,由于工程预付款已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因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余款。可见竣工结算与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及其价款结算、进度款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等具有内在联系,除有争议的外,均应直接进入竣工结算程序。

《2013清单规范》11.3.1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一定要改变以往工程由设计概算到施工图预算再到竣工图结算的观念。以往一般认为竣工结算都是根据竣工图、现场签证单等资料重新计算而来,此观念应彻底改变。

《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在以往的结算管理中,往往存在重视最终结算,轻视期中支付的重要性,轻视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计量结果的确认和合同价款的调整,养成了工程完工后按照竣工图和变更签证单算总账的习惯。这种观念必须彻底改正才能适应新规范的要求。这就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重视全过程的造价管理,对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计量准确性和合同价款调整的合理性予以高度重视,避免在竣工结算时产生法律纠纷。

(2)发承包人应重视合同价款的调整,并按规范规定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和方法。《2013清单规范》第3.4.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总的来说,发包人承担多数的工程量风险,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的风险均由发包人进行承担,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或私自变更设计所引起的工程量除外。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价格的风险。因此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内风险范围、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和方法予以明确,并确定可操作性,对减少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5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结算管理贯穿于合同工程实施的始终,对于深入了解各环节对建设工程结算管理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在建设工程结算管理过程中,大力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深入实施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新理念,摒弃旧观念,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才能够较好的适应新时期建设工程结算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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