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项目执行中的利益冲突本质分析
2018-04-03李明阳
□李明阳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广西 桂林 541006)
执行,促进我国农村建设的发展。
1 农村项目执行中利益冲突的本质
1.1 项目执行阻碍多
农村治理主要是对农村地区进行投资,为农村地区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制定相关规定,确保农村地区健康稳定发展。农村项目执行需要农村地区提供稳定良好的环境,而当前农村治理主要以个人权利为核心,治理者在管理过程中首先会考虑自身的权利[1]。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管理人员会积极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争取资源和权力,避免权力丢失。
1.2 利益冲突大
目前,农村地区存在着社会阶层分化的现象。具体来讲,农村地区主要由弱势群体阶层、中层普通农民阶层、代理人阶层和精英阶层组成。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各阶层的农民生活水平都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是农村地区仍存在着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较大的现象,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1.3 农业凋散
农村项目建设与农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现阶段,农村项目建设主要针对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产设施和生产资料进行建设,并将其作为农村项目。然而,近年有些农村地区的农业发展凋散,务农人数大量减少,很多农民都脱离的农业经济,农民对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业生产资料的需求较小。
1.4 贪污腐败
有些村干部在农村治理过程中存在贪污腐败的现象。从项目资金和材料等方面来讲,有些村干部为了节省项目资金,购置劣质材料,然后将节省下来的项目资金占为己有。有些村干部在项目材料购置过程中为村民指定材料,从材料供应商处拿回扣。另外,还有一些村干部在项目执行中收受村民贿赂,要求村民参加项目建设必须为村干部提供好处。
1.5 农村项目管理不完善
项目管理不完善是农村项目执行过程中利益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项目机构在项目管理中缺乏对项目的完善管理,缺乏对地方项目办的严格要求。具体来讲,有些项目机构在项目调查过程中没有深入了解项目点的环境与条件,一味相信地方项目办所提供的材料。然而,地方项目办可能给项目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项目点选择不科学,使项目机构将农村项目委派给条件并不优越的地方项目办。另外,还有一些项目机构在项目执行中缺乏对地方项目办项目建设的监督与检查,没有实时监督农业项目的建设状况,缺乏对农业项目建设的质量控制,导致农业项目建设问题较大,存在较多利益冲突。
1.6 现实利益冲突
农村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在项目执行中的利益存在一定差异和冲突,影响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具体来讲,农村项目建设会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支配度和权利空间,在激发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同时,也会对地方政府形成较大压力,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实现业绩而牺牲农民利益。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人们经常从利益的角度来考虑事情,农民在项目执行中会首先考虑项目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如果项目对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有利,农民便会积极接受项目并参与项目建设。反之,如果项目对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没有好处,甚至会对生产生活产生消极影响,村民会抵制项目的执行。
2 农村项目执行中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
2.1 完善权力运行机制
确保权力合理运行是解决农村项目执行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应积极完善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农村项目执行中各管理方的权力,确保农村项目合理合法执行。为此,我国应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各项权力的监督与引导,确保权力运行的规范性,避免各类官员在项目执行中出现贪污受贿现象。另外,我国应积极落实惩罚机制,对权力违法使用的现象进行严肃处理,加强对项目执行中权力运行的监管,使合理的权利运行成为项目执行的促进力量。
2.2 建立利益表达机制
为解决农村项目执行中的利益冲突,我国应积极建立利益表达机制,使各利益主体能够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为此,我国在农村项目建设中应重视利益冲突问题,将利益冲突解决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出台利益表达的相关规定,使农村项目各利益主体能够在制度和利益表达机制下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另外,农村项目执行应重视各方利益的调整,然而利益的调整并不是利益的均等,也不是项目执行中各方利益主体收入平均,而是要为各利益主体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公正的过程[2]。
2.3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项目执行的重要保障,也是解决利益冲突的重要方式。因此,我国在项目执行中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此,我国应充分考虑政府在市场机制下的职能,积极转变政府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为农村地区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我国应积极强化政府在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职能,为农村项目建执行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制度环境,确保农村地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要素自由流动,使农民能够共享公共福利和公共资源,激发农民在农村项目执行中的积极性。
2.4 促进农村非政府组织发展
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能够协调农村项目执行中的利益和用途,因此,我国应加快建设农村非政府组织。为此,我国应重视村委会及附属组织的改革,使村委会及附属组织能够积极执行党和政府的“三农”政策,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政府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对农村地区非政府组织的间接管理,增强农村地区非政府组织的生命力。另外,政府在改革背景下应积极在农村地区培育各类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多样化、广泛性的功能,进而加快农村公共服务多样化发展,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持体系,解决农村项目执行过程中公共服务不足的问题。
2.5 完善农村社会治理
农村社会治理直接影响农村项目执行中利益冲突的解决,因此,我国应积极完善农村地区的社会治理。为此,我国应加强对农村地区社会治理的外部监督,积极建立农村治理监督机制,在监督过程中引入农民和第三方力量,加强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对农村治理的监督。我国应不断提高农民的参政意识,强化农民参政能力,促进农村治理主体的均衡发展,增强农民在农村治理中的活力。同时,政府应加强重视农民利益,将农民利益作为项目执行的重要决策依据,使农村项目执行能够满足农民的合理利益诉求,避免政府部门与农民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利益冲突。另外,政府应避免对农民组织的具体领导,做到行政脱离,充分发挥农民组织的自治性,使农民组织敢于向政府表达自身利益诉求。
3 结束语
农村项目在执行中有着较多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之间难免会出现利益冲突。为解决利益冲突,必须了解并掌握农村项目执行中利益冲突的本质,探索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研究农村项目中利益冲突的本质不仅能够深化对农村项目利益冲突的了解,而且对农村项目顺利执行意义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