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纳税筹划
2018-04-03
(安徽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1)
2014.10.20日,国家颁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简称“75号文”),通知明确对专项设备,生物类医药品,运输用机械设备,计算机以及通信,仪器仪表行业,信息传输等6大类,于2014.1.1日后买入的机器设备仪表等,均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对隶属这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下文简称小微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购置新型固定资产费用,不属于这6类的其他行业企业研发费不超过100万元的,以及所有类型企业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都被许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予以扣除。文章通过分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切实效果,以期达到提示小微企业运用该优惠政策时应注意问题的目的。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了,如果因为技术革新等的因素,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速提折旧的,可按规减少折旧的年限,或是加速计提。具体有,双倍余额递减,年数总和法。而缩短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所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百分之四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补充内容,企业若采购的属于二手设备,它的最高折旧期限不得超过(最低期限-已使用过年份)*40%。75号文对上述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1)属于上述列出的六大类的小微企业,自2014.1.1日新增固定资产,既用于研发也用于从事生产的,如果价格低于100万,可以一次性归入当期的成本费用;超过100万元的,准许加速计提折旧;(2)针对全行业的小微企业,必需是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用的仪表、设备、机器,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也就是低于100万的抵扣;超过100万的,加速提折旧;(3)针对所有类型的小微企业所持有的仪表、设备、机器,如果其单价低于5000元,包含5000,准许一次归入当期成本费用,予以抵扣。
我们知道,企业所持有的仪表、设备、机器等资产在它整个使用寿命周期内,可以抵扣的折旧总价值是恒定的。依据税法的规定,可以加速提取折旧,就是想让企业在固定资产生命周期的前期,少交税,后面再多交税,是一种变相的政府补贴。但是前提是要有足够的税前利润,才能真正享受到这重优惠。但是,对于目前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它们每年的税前利润数额并不大,这样的优惠政策是否能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值得怀疑。
2.选择使用利好政策时的要素
2.1 税率优惠政策梳理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那么它可以算作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从2014.1.1起,至2016.12.31止,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万的,在此基础,所得额减半,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34号)进一步规定,从2015.1.1起,至2017.12.31止,将减免门槛继续降低,企业年应纳税所得,少于20万元,即可适用所得额减半,同时适用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20到30万,使用20%的税率缴纳。超过30万,将不适用任何税率优惠。
2.2 对企业盈利前景进行预测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2017年期间交纳所得税时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着10%、20%、25%三种所得税税率。在目前税法没有进一步明确的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只能假定在2017年以后期间,企业会面临20%和25%二种所得税税率。由此可见,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一样,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可能有差别。税法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不能任意变更,所以企业最好针对未来公司盈利前景合理预测,进而妥善选择折旧方案。
2.3 案例分析
假设:某小微企业A在2015.1.1号,购买了一部机器E,目的是搞研发。单价是150万元,净残值为0,折旧年限为5年。企业预计2015-2019年的税前利润(未抵扣设备A所提折旧)分别为40、50、60、65、70万元。若企业采用直线法提折旧,则该企业2015年至2019年可抵扣的折旧金额都为3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是,2015年 10万元,2016年 20万,2017年 3万,2018年 35万元,2019年 40万元,分别适用所得税率 10%、10%、20%、25%、25%,相应的应纳税款为 1、2、6、8.75和 10万元,合计是 27.75万元。
如果企业享用利好政策,假设减少折旧年限,从5减至4年,仍采用直线法。那么,2015-2018年可抵扣的折旧金额均为37.5万元,2019年金额为0。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2.5万元,2016年12.5万元,2017年22.5万元,年27.5万元,2019年70万元,分别适用所得税率 10%、10%、20%、20%、25%,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0.25、1.25、4.5、5.5、17.5万元,合计应纳税额29万元。不难验证对于本案例企业,如果企业选择进一步的“优惠政策”,例如将折旧年限缩短至3年,合计应纳税额会更高。
当然,企业在实际中面临的情形一定比本案例更为复杂,例如,还存在以后年度购入固定资产,或者税前利润金额不同等情况。但是,本案例足以表明,所谓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只对一些特定的企业成立,它取决于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盈利状况。
3.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问题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是与企业是否属于工业类、员工人数、资产总额息息相关的,因而,小微企业的认定与利好政策的适用十分相关。因为75号文把生物药品等六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作为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前提条件,那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是在享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之前还是之后就成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假设,A公司固定资产价格在计算税额前没有抵扣,那么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60万元,高于30万元,A不能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到2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75号文对这种情况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
按照我们的理解,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等于30万,是依税法给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在考虑范围,得出的所得额。那么,这使得原来不被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就可能被确认了。例如,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规模二个条件,但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情况下,其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是80万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可以决定将计划在以后年度投资的固定资产提前到2014年实施。假设固定资产投资额为75万元,如果企业可以选择按照75号文对固定资产折旧额一次性扣除,那么2014年,所得税额0.5万元。设想如果2014年企业没有购置这台固定资产,应纳税所得额高达20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但具有延迟纳税的作用,而且还可以帮助企业节税(税率由25%变为10%)。由此可以看到,75号文只有针对达到一定盈利水平的小型企业,才能真正发挥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功效。
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万元或者等于30万”的标准,是没有使用75号文的利好政策之前的数额,A则无法执行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外的,其他税收利好政策,(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案例中的公司,就无法享有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的规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所得税减半的利好。
4.结论
对于赚了钱的企业,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主要目的是可以帮助企业延迟缴纳税收,如果还有税率的优惠,还可以减少一部分税收。但是对于不盈利或者生存步履维艰的小微企业,这个政策可能发挥不了它本身的作用,还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分散企业精力。所以小型微利企业不能盲目的去套用政策,拼命向政策靠拢,小微企业必须根据企业的盈利状况来决定如何适用国家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大多数本来盈利就少,步履维艰,因此,拘泥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很难对促进企业发展产生实质性的效果,也就是单纯依靠减税并不能从根本上扶植我国小微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