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P2P网贷问题及对策

2018-04-03沈炳盛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借贷

沈炳盛,于 阳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 南京 210009)

自2005年3月,Giles·Andrews等7人在英国伦敦建立了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简称P2P平台或P2P)Zopa之后,这种新型借贷模式凭借其贷款门槛低、覆盖面广、信息流通快、涉及金额小、借款期限短、交易手续便捷等特点迅猛发展,并且从英国走向世界。而我国最早的P2P平台是2007年6月在上海注册成立的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后各种各样的P2P平台也随之建立,尤其是在2013年“普惠金融”被正式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P2P平台由于与普惠金融的理念高度一致,发展的趋势更是迅猛。然而,由于中国国情的复杂以及P2P平台的行业秩序不规范等原因,伴随着P2P平台的迅猛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很多诸如网络借贷诈骗等性质恶劣的事件。而这些问题的出现对于P2P平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很强的阻碍作用,解决这些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目前,国内学术界也积累了不少关于我国P2P平台存在问题的研究文献。学术界对于我国P2P平台存在问题的研究可以促进我国P2P平台行业不断成熟健康地发展。我国P2P成熟健康地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弥补银行借贷真空,有助于解决我国有潜力的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推动这部分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政策趋向,有助于我国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本文对我国近年来有关P2P平台现存问题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试图让研究者和政策的制定者对该领域的研究内容和视角、主要观点有一个较为系统的了解,希望能为我国的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一些有用的帮助。综合分析现有的文献,可以从经营、道德、法律政策这三个角度将学术界认为的P2P平台现有问题归纳总结。

一、经营角度下P2P平台存在的问题

(一)P2P平台的经营模式

目前国内的P2P网络平台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还处于多种经营模式并存、不断寻找有效经营模式的阶段。

P2P平台自从进入中国以来,在与中国实际国情的不断磨合中前进,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目前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我们在除去“伪P2P平台”的情况下可以大致将目前国内主要的运营模式分为两类:线上模式、线下模式。线上模式是指所有的借贷活动都通过网络进行,网站本身并不参与到具体的借贷业务中,仅仅是提供一个中介平台的作用[1],只负责制定规则和提供中介平台,并不承担交易完成后资金的流向和交易违约所造成后果的责任。[2]这种模式下的P2P平台的行业竞争能力并不强,因为对于仅仅是中介型的平台来说,行业门槛太低,能够达到这个条件的企业太多,并不能体现出各个企业自己所有的特点,从而吸引客户,使得客户选择自己的平台。在线下模式下,P2P平台不仅仅充当中介型的平台,还可能会通过先垫付资金的方式来将资金借出,之后再将债权转售给放贷人,这样P2P平台不仅能够收取一般的手续费,还能够收取一定的转账费用和担保费用。[3]但是这种模式存在一个弊端,即平台可能面临庞氏骗局。由于信息并不是透明的,P2P平台的真实坏账率只有内部人员知晓。如果平台的坏账率已经处在一个临界状态,使得该平台所能够提取出的保险金和其自身所持有的流动资金并不能达到支付贷款人的本金或本息,这就使得平台不得不用新吸收的投资者的资金来偿还之前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这就造成了庞氏骗局。[4]

在经营中存在地域歧视行为。所谓歧视就是指不平等对待。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在对待人或事时都会在不同程度或者不同方面存在歧视行为。根据社会学的研究,歧视主要源于社会中存在的竞争压力、个人偏好以及人与信息不对称性。在中国有一个比较有特色的歧视,那就是地域歧视。地域歧视主要是因为我国的面积辽阔,人口众多,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文化传统等都大不相同。这种在社会学中比较常见的地域歧视,在P2P平台中也有出现。廖理等人用了某一家P2P平台的交易数据,验证了在我国的P2P网络借贷中存在地域歧视。[5]

(二) P2P平台的内部管理

1.经营管理混乱

国内P2P平台由于发展时间太短,缺乏成熟的经营管理经验,从而导致目前的经营管理活动缺乏规范,并没有明确的边界和底线。国内经营者对于如何开展业务,如何依法经营,如何控制风险等都处于摸索阶段,一切全都凭借自己的感觉走。在管理上比较粗放,缺少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对于经营的业务范围也没有明确,多发生经营业务超范围,违规经营等现象,出现大量的“拆标”(即将长期借款标的拆成短期,大额资金拆成小额),“自融”(即P2P平台的借贷者通过平台融资用于自己经营)现象。[6]

P2P平台的经营管理人员对于资金管理方面也游走在灰色地带。在P2P平台的经营过程中,担负出借及还款资金中转功能的账户,其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多为平台的经营者。而这种操作方式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是类似的。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该账户的所有人其实并不具有拥有这类账户的资格,这种账户的所有人有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集资的嫌疑。[7]

此外,由于经营管理的不成熟,部分P2P平台实行的资金匹配或资金池模式为“一对多”或者多对多,这样会造成资金的错配和流动性风险,从而造成大量损失。在P2P平台中,由于借贷双方的资金一般都是通过P2P平台或者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这之间会存在时间差,从而使得P2P平台的自有资金账户上会存在一部分沉淀资金,而目前国内对于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并不成熟,容易造成风险。[8]

2.专业人才瓶颈

从业人员具有业务能力和守法意识是从事金融风险管理业的必备条件。而目前P2P平台所需要的人才不仅需要具有普通金融风险管理人员具备的特质,还需要能够进行数据处理、网络安全等相关的技能。而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中这部分人才并不多,处于供不应求阶段。此外,由于P2P平台发展时间较短,各大高校也没有开设相应的专业为其培养人才,这就造成了P2P行业无法在短时间内聚集大批高水平的综合性人才,从而导致我国P2P行业相较于国外P2P行业略显稚嫩。

(3)P2P平台的网络技术

P2P平台是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的基础上出现的,而这就意味着网络平台是P2P平台的发展基础。而提到互联网技术,就不得不涉及网络安全的问题。P2P平台会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和信息流,而这都是以电子数据呈现出来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一旦操作失误就可能会将所有数据消除,而在互联网中传输的交易信息并不像传统的交易那样存在签字和盖章,这就会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从而使得交易信息被盗取或被篡改。我国的P2P平台的软硬件系统大多是引用自国外,并没有知识产权属于自己并技术足够高的软硬件,而这就会出现因一些技术选择上的失误而造成的系统紊乱,从而造成巨额损失。[9]此外,由于各大P2P平台并不像互联网大型企业一样拥有大量的服务器可以抵御黑客的入侵,这往往会造成三种严重的后果:一是客户资金被盗取。黑客通过入侵客户在P2P平台中的账户,从而将客户的资金进行转移。二是借款人挤兑导致P2P平台倒闭。黑客攻击P2P网站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软件使得P2P网站受到不能承受的访问量,从而使得网站崩溃,用户不能登陆。而这就会使得客户内心对该网站的期望降低,从而使得用户想要更换平台,撤出资金,这将会导致平台因大量用户提取资金,而中断资金链,不能正常运营。三是数据的丢失。P2P平台受到黑客攻击,从而使得其核心数据被盗取,而失去的核心数据会使得P2P平台不能正常运营,从而造成巨大的损失。[10]

二、信用角度下P2P平台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1.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交易中,交易中的一方不能观察到另一方的行为选择或当观察成本过高时,交易中一方的行为选择导致了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

在P2P平台如火如荼的发展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一些鱼目混珠的现象,如一些民间借贷假借P2P网络借贷的名义进行非法融资或者通过开展高利率业务来实施诈骗达到骗取民众钱财的目的。通过目前的数据来看,已经有多家P2P平台跑路,涉嫌诈骗。比如旺旺贷、卓忠贷,就利用提供虚假的信息实施了长达数月的资金诈骗行为。而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在网络借贷的整个过程中,借款者和贷款者双方之间都是通过在网络平台交流以及操作,而网络平台本身具有高隐藏性和跨空间等特点。此外,P2P平台对借款用途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不同的借贷产品来简单地划分客户的资金用途,更详细的划分是依靠客户自身对P2P平台提供的资料或说明。这就意味着P2P平台其实仅仅是被动地接受数据,并没有主动地去搜寻这部分数据或并没有有效的途径去搜寻。[11]这些特点就使得借贷双方缺少很多重要且关键的信息,这些信息的缺失就会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贷款者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借款者的一些违规行为(如借款人在与贷款人签订不完全契约之后,借贷人在隐瞒贷款者的情况下,将贷款所得的资金用于违规的高风险投机活动中),于是就会因借款者掌握信息优势而造成处于信息劣势方的贷款者的合法利益损害。[12]此外,内部员工也可能有道德风险。由于P2P平台公司的员工本身是可以毫无限制地参与到交易中的,而这部分参与到交易中去的员工具有比普通用户多得多的信息,甚至可能利用自己本身的身份通过设置虚假账户或者贩卖信息等,这就属于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13]

这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道德风险对于我国网络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从宏观上来看,资金进入到了本不应该进入的高风险、低效率的领域,从而导致了资源的错配,使得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下降,经济效率变低,产业结构变得畸形。从微观上来看,真正有潜力且需要资金的借款人因为得不到资金而不能继续发展,资金的错配又使得贷款人的风险变高,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坏账数量急剧上升,坏账率也急剧上升,从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14]

(二)P2P平台的信用体系不够成熟

1.P2P平台的信用等级

目前,P2P平台自己也都建立自己平台的信用等级制度,通过建立成熟规范的信用等级制度可以对借贷的成功率、按期还款率等提供显著的帮助。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P2P平台的竞争力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它的信用评级的能力上。在市场上,有大量的纯粹中介型的P2P平台、网络借贷平台都是低技术含量、低成本且低门槛的,这样的借贷平台显然是没有竞争力的。如果在这个行业中所有的借贷平台都仅仅是纯粹中介型的平台,这个行业就会成为一个完全竞争市场。[15]此外,如果P2P平台的信用等级制度不能有效地体现出借款人的违约率,这个平台的信誉和经营都将会陷入一个不利的局面。如果P2P平台所评价的信用等级远低于实际信用等级,借款人的违约率将会被高估,从而使得该借款人在借贷时需要付出更高的贷款利率;如果P2P平台所评价的信用等级远高于实际信用等级,从而使得借款人的违约率被低估,这就使得这次借款的风险会超出预估,从而使得P2P平台需要承担许多意料之外的损失。这两种情况都会使得P2P平台的声誉和经营陷入困境,使得用户流向其他的P2P网络平台。只有信用等级制度成熟且规范,才能使得P2P平台可以合理地预估风险并进行防控。国内外多位学者通过实证研究也发现,信用等级对P2P平台预估违约率等风险有着显著的作用。[16]

目前,我国国内的P2P平台的信用等级制度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岳铭等人通过研究国内两大P2P平台“人人贷”和“拍拍贷”的信用评级方法,并通过实证检验等方法,发现目前我国的P2P平台的信用评级不仅功能缺失而且也缺乏公信力。[17]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信用评级的方法并不成熟合理。目前,国内P2P平台所用的信用评价等级的方法主要为静态认证和动态认证相互结合的方式。静态认证是通过学历、手机绑定、微博认证等方式;动态认证为还清的笔数和违约记录等。而这些静态和动态的数据并不能达到有效的信用评级效果,还缺少了一些关键性的因素。二是信用评级所采集的数据审核并不严格。借款人在为了达到通过P2P平台筹集到足够资金的目的时,必然会充分地展示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隐瞒甚至提供虚假的信息。而网络借贷本身的特点又为这种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此外在信息审核的过程中,主要通过上传资料图片等方式,而在目前PS技术如此发达的条件下,这些上传的资料图片的真实性是值得考校的。(余景选,2014)三是信用评级所使用的数据的信息更新机制缺乏。现有的信用评级所使用的数据,有一部分是会随着时间而改变的,而目前对这方面数据的更新机制还不够完善,并不能够及时地进行更新。[18]

2. 我国征信市场不够发达和完善

P2P平台发展的基础就是征信市场的发达和完善。从这一方面来看,发达国家的市场征信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变得成熟且规范,从而使得国外以Zopa和Prosper为代表的P2P平台得以迅速发展。而目前国内的征信市场由于起步较慢等原因,还达不到足够的成熟规范。

征信市场的支柱就是征信机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网站的信息整理,截止2017年5月18日,我国累计完成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共有138家,还存活的有133家。目前北京有40家,上海有34家,山东有7家,广东有7家,四川有6家,陕西有6家,浙江有6家,内蒙有4家,辽宁有4家,江苏有3家,天津有3家,河北3家,吉林有2家,福建有2家,河南有2家,贵州有2家,重庆有2家,江西有1家,湖南有1家,还有12个省区市暂无。国内的这133家征信机构主要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具有政府背景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第二类是社会征信机构;第三类是信用评级机构。目前我国的这三类征信机构的数据都是相互独立的,并且现有的大量民间数据并没有纳入到征信数据库中,并且央行的征信中心主要对金融机构开放。虽然目前已对一部分P2P平台开放,但还有很多P2P平台并不能从央行征信中心获得相关数据。此外,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在网贷中影响违约的因素有很多,然而目前国内的征信数据库中也并不包含所有的这些影响因素。Ravina的研究结果表明,借贷双方的信仰或性别是否相同,生活地域是否相同都对借款成功率有显著影响。[19]Pope和Sydnor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年龄和性别对借贷成功率的影响也是显著的。[20]Durate等发现借款人在P2P网络平台上发布的照片对违约率也有影响,长相可信的借款人的违约率较低。[21]结合现有的数据和文献研究结果,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的征信市场还不足以支撑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健康稳步地继续发展,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完善。

三、法律政策角度下P2P平台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缺乏法律标准

目前我国缺乏关于P2P平台的门槛设立、对进入P2P平台的公司的资质审查、对合法债权转移和非法集资边界的确立等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P2P平台在运营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纠纷不能得到及时且有效的解决。在缺乏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有的P2P平台的业务甚至突破了法律界限。例如理财、资金池模式实际上并不属于P2P网络借贷的经营范围,这种模式的存在就涉嫌非法建立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

(二)监控机制不完善

从对于P2P平台的监管上来看,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对P2P平台的监管还仅仅局限于对其网站形式上的监管,而对于其具体内容并没有达到有效的监管。而通信管理部分对于网站的审查则更偏重于对非法和不当言论或内容的屏蔽。对于P2P平台的金融监管目前还处于缺失状态,监管职责界限的不清晰,使得P2P平台容易产生一些违法的事件。

1.P2P平台易引发洗钱风险

目前我国关于P2P平台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少,对于其业务经营所应该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不明确,而且对于这方面的监管力度也不足。这会造成P2P平台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其洗钱通道。

我国的反洗钱手段是通过对超过规定额度的资金交易进行监测,然后根据对每一笔交易的详细记录,利用数据关联的技术来判断交易主体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疑性。而目前的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P2P平台有对超过规定金额监控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责任,这就使得洗钱犯罪有了一条通道。除此之外,并没有法律来支持P2P平台对借款者资金用途进行监督,而这就使得洗钱分子可以通过P2P平台轻易实现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和资金转移,使得监管机构无法有效地识别资金的来源和流向,难以有效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客户隐私权受损

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客户的信息不受到侵犯,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P2P平台有义务来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保证提供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环境。但是,P2P平台在客户隐私权方面的保护并不如传统的借贷,甚至存在部分P2P平台利用客户信息获取非法收益的情况。不仅是正常用户的隐私需要被保护,那些借贷人“黑名单”中用户的隐私也应该受到保护,而目前国内这方面做得并不够,部分网贷平台公布了借贷人的“黑名单”并提供了转载。这部分被公布的内容中包括了借贷人的真实姓名、相片、手机号码、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等信息,严重侵犯了这些人的个人隐私。

四、促进P2P平台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P2P网络平台自身的建设

1.改善P2P平台的经营方式

目前P2P平台现有的经营方式还不太成熟,整个行业还在寻找高效的经营模式。针对这一现状,需要我们吸收国外成功的P2P平台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独特国情,走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模式。例如P2P平台可以打造差异化优势,以此增强核心竞争力。在现有的主流平台中,义乌贷就极具特色。义乌贷是立足于当地,面向世界,为义乌地区的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资金上的支持。P2P平台可以朝综合化、多样化发展。综合化是指P2P平台不仅可以提供中介服务功能,还可以拓展其他的业务项目,如保险销售、创业投资等。

完善资金存管制度。可以通过将平台资金的存管模式转为银行存管模式。将资金存管于银行可以有效地防止P2P平台自己建立资金池,避免资金直接由平台接触,实现资金流与借贷业务的隔离。这样做可以有效地减少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并且可以使得P2P平台避开非法集资或非法开设金融机构的嫌疑。

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分散目前经营模式的风险。目前的P2P平台经营方式基本是由出借者承担全部的风险,这对于长远的发展是不利的。但是如果风险变为出借人与P2P平台共同承担,却又与P2P网贷的初衷不符,并且可能会出现一些投机者利用这个制度来从中套利,对于经营也是不利的。可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由出借人选择购买“借款保险”等方式,即“P2P网络小额信贷+保险”的模式分散风险。

2.P2P平台加强对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的审核

针对现在P2P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发现信息不对称是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因此,需要P2P平台在借贷双方提供的信息审核上更加严格,防范于未然。只有确保了借贷双方提供的信息真实,才可以使得平台制定的保证金、利率处于风险防控范围内,才能够减少意外的发生。

3.提升P2P平台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中,既具备普通金融风险管理人员具备的特质,又能够进行数据处理、网络安全等相关技能的综合性人才是极其稀缺的。而这部分人才又是P2P平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因此提升P2P平台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刻不容缓的。

首先,P2P平台可以通过对现有员工的培训来提高自己员工的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更高效地处理平台中的各项业务。其次,政府也可以鼓励民间培训机构开设相关方面的培训班,以此来弥补国内劳动力市场在这方面的不均衡。在提高P2P平台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时,也不能忽视其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道德风险也会出现在内部员工中,而且其危害甚至更高,因此要防范于未然。

4.加强IT系统安全管理

P2P平台是依托于网络平台的,其将可能面对黑客和病毒入侵等威胁,因此网络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在网络平台系统架构设计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效率的提高,也要考虑网络安全问题,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要加强网络借贷平台数据库以及应用层面安全体系的建设,采用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吴晓光,曹一,2011)

提高网络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提高软硬件设备。因为成本原因,国内P2P平台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是开放性技术和共享软件。而这会造成安全漏洞,会造成各种非正常原因导致的系统缺陷或系统非正常停机,对于P2P平台这个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徐宇凡,2014)提高P2P平台软硬件设备对于解决安全漏洞具有的效果显著,因此提高P2P平台的软硬件设备是刻不容缓的。

5.透明化操作

信息不对称是P2P平台问题产生的原因,解决该问题的一个最好的办法就是P2P平台自身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透明化操作,即将财务数据向市场公开,尤其是比较重要的指标(如坏账率、流动性指标等)。同时,实施透明化操作有利于业务的持续发展,预防一部分风险,也可以加强整个社会对于P2P平台的知晓度,并便于政府对P2P行业的监管。

(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对于P2P行业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建立个人信用网络体系,提供行业之间可以相互查询的征信信息,杜绝恶意借贷行为的发生。

构建完整有层次的信用认证指标体系。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信用认证指标体系是美国的FICO信用评分体系。但是这一体系与中国的实际国情并不完全符合,我们可以在结合中国实际国情的情况下,根据一些国内学者对于这方面的研究来加入相应的指标(如基于社交网络的信用评估指标)。关于新加入指标的数据来源方面,可以将一部分民间数据库纳入征信系统(如支付宝数据库),通过现有的大数据技术进行处理,可以对目前现有的数据进行有效的补充,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合理性。同时也要加强引导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信用评级的质量和公正性。

分时期建立全国性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征信系统。前期,针对现有的P2P平台进行筛选,将部分规范化运营、公司管理体制完善到位,达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入要求的公司接入到征信系统,进行试用。后期,可以建立全国性的征信系统。

(三)完善关于P2P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国内P2P平台行业的法律不健康的现状,需要我国政府尽快出台合理的法律法规,以此来支持P2P平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对P2P平台的性质与经营业务分析后,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整个行业。

首先出台专门的《网络借贷平台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借贷平台在资质条件、经营性质、组织形式等各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将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管理纳入法制。

除了完善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外,也不能忽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完善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益,是保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保障金融稳定的必要条件。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对于P2P平台的相关要求,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完善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其中包括个人隐私权、知情权等。

2.统一监管范围,完善监管制度

在我国2015年底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把具体的监管责任界定给了专业力量比较弱的地方金融办。而这对于具体落实监管是不利的。监管现有的P2P平台需要的是专业力量强的部门,这不是地方金融办所能达到的,因此需要考虑由银监会牵头组织专项工作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合,以此来共同监督整个行业。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和推出机制,出台相应的管理规范,从而促进P2P平台行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强化外部监管体系。外部监管体系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加强对于P2P平台中间账户资金的监控,针对资金调配权的归属、资金流向等问题进行统一的监控;二是建立以行业主管单位严密监管为核心,以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辅助,利用现在的媒体等社会公众监督,全方位地对P2P平台进行监管。

3.提高行业自律性

对于一个正在发展中的行业,行业自律性是极其重要的。首先要树立P2P平台的社会责任意识。希克斯提出,有组织的市场都按规则活动,这种规则为俱乐部规则。俱乐部规则是一种行业自律规则,社会责任意识对规则能否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行业自律组织在提高行业自律性方面有其独到的作用。行业自律组织的专业性较强,对于P2P平台行业的运转和市场较为熟悉,可以在银监会制定的制度框架下对行业制定更加具体的管理方案。行业自律组织是由P2P平台资源结合,在互利非盈利的原则下,按照共同制定的章程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对于行业自我管理与约束、风险防范等有重要的作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其成员涉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P2P平台等多个领域)在北京的成立是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自律式监管的重要里程碑。目前对于整个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还是欠缺的,我们可以推进建立全国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性,而这可以有效地监督行业良性竞争。

参考文献:

[1]何文茜.101家问题P2P网贷公司分析[J]. 商业经济,2014(13):88-89.

[2]邓青.P2P网贷模式与风险监管探讨[J]. 财会通讯,2014(14):23-24.

[3]牛锋,杨育婷,徐培文.当前我国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西南金融,2013(9):20-24.

[4]李建军,赵冰洁.互联网借贷债权转让的合法性、风险与监管对策[J]. 宏观经济研究,2014(8):3-9.

[5]廖理,李梦然,王正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地域歧视研究[J].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4(5):54-70.

[6]蒋仲山.关于规范P2P网贷行业的思考[J]. 浙江金融,2014(8):7-10.

[7]徐宇凡.P2P网贷平台风险管控初探[J]. 上海保险,2014(8):42-46.

[8]张国文.论P2P平台的风险防范与监管[J].武汉金融,2014(4):9-11.

[9]杨波,王永.网络借贷易发洗钱风险[J].中国金融,2013(1):94.

[10]张锐.网贷平台P2P的生态与监管[J]. 金融发展研究,2014(6):86-88.

[11]白如冰.P2P网贷平台的风险管理浅析[J].农村金融研究,2014(9):59-61.

[12]谈超,王冀宁,孙本芝.P2P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4(5):100-108.

[13]陈作章,赵敏.P2P平台风险控制研究[J]. 现代商业,2014(20):39-42.

[14]扈震,王学武.P2P网贷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J]. 中国市场,2014(32):46-51.

[15]宋鹏程,吴志国,Melissa Guzy.生存之道:P2P借贷平台的业务模式研究[J].新金融,2013(11):59-63.

[16]Klafft,M.Peer to Peer Lending: Auctioning Mirco Credits over the Internet [R].Proceedings of the 2008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Systems,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ICISTM 08),2008.

[17]岳铭,张思敏,谢朝阳.我国P2P平台的信用评级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2014(31):77-78.

[18]艾志锋,陈宇.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征信体系建设问题探析——基于第三方网络借贷资讯平台发展的视角[J].武汉金融,2013(1):62-63.

[19]Ravina, E., 2008,“Love & loans: The effect of beauty and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in credit markets”, working paper.

[20]Pope, D. G., and J. R. Sydnor, 2011,“What’s in a Picture? Evidence of Discrimination from prosper.com”, Journal of Human Resources, 46, pp.53-92.

[21]Jefferson Duarte, Stephan Siegel and Lance Young, 2012,“Trust and Credit: The Role of Appearance in Peer-to-peer Lending”,The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25(8), 2455-2483.

猜你喜欢

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频发 诚信为本依法融资
具有借贷利率的经典模型的Parisian分红问题
P2P网络借贷的刑法控制研究
让民间借贷驶入法治轨道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资本运作的影响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信息不对称下P2P网络借贷投资者行为的实证
一张图看懂民间借贷“防火墙”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无效
P2P网络借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