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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夫妻生育权冲突的原因探究与应对
——以二孩政策为背景

2018-04-03浦纯钰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生育权二孩生育

浦纯钰,黄 蓉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122)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使全面二孩的政策得到全面落实,明确规定一对夫妇可以有两个孩子①。在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宣布实施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未来出生人口作了预计,预计政策实施后的几年中,最高年份的出生人口将超过2000万人。但实际情况是,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已经过去两年多,不仅没有出现预计中的新生儿爆发式增长,近两年的人口出生率反而呈现下降的趋势。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出生率较2016年有所下降:2016年我国全年出生人口1786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2.95‰;2017年我国全年出生人口1723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2.43‰[1]。这一情况是值得深思的,为什么国家允许生育二孩,很多人却不愿意生了。很多城市夫妻双方在生育二孩的问题上也产生了不少冲突。

二孩政策实施后新生儿出生人口数量没有出现爆发式增长,在社会各界引发了强烈的反响。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对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造成的影响是不同的,城市地区的育龄夫妻对生育二孩的热情没有农村地区那么高。以江苏省为例,2017年江苏省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影响居民生育意愿的因素进行了相关数据的调查分析,其结果显示:农村生育二孩的意愿为60.7%,城市生育二孩的意愿为49.8%[2]。笔者认为造成农村与城市地区生育意愿的差距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大多数人依旧持有人丁兴旺、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他们愿意多生孩子;另外由于农村人口还没有普及养老保险,基本都是依靠子女养老;再加上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很多家庭为了传宗接代、延续香火会不惜代价追生。而与农村地区不同的是城市育龄夫妻的主流生育观念是少生优生,同时鉴于经济压力等因素的约束,城市育龄夫妻对于生育二孩这件事更加理性。

一、城市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表现

(一)夫妻生育权的法律界定

生育权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1968年的《德黑兰宣言》当中,经过了6年的丰富充实,生育权的定义在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中得到了更加具体的阐述[3]。关于生育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人格权说”“身份权说”和“折中说”[4]。本文讨论的是城市夫妻所享有的生育权,笔者认为夫妻生育权具有人格权的性质,是夫或妻各方单独享有的,对于是否生育双方都有选择的权利,一方无权干涉,更无权强迫另一方生育与否。夫妻间的生育行为需要双方的配合,这决定了夫妻行使生育权大多是合意行使,但公民的生育观念和生育价值又不是能时时保持一致,导致了夫妻生育权在行使过程中极易发生冲突[5]。

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社会成员特别是城市知识青年的自主意识逐渐增强,他们注重自我发展、追求自由,“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传统婚育观念在城市地区没有生存的空间。自古至今,我国女性在实现自身生育权的道路上经历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伴随着婚姻关系的确立,女性自身的生育权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这并不能否定生育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女性自身。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女性地位的提高,我国大多数城市女性不再依附于男性,不再充当生育的工具,女性关于自身的生育权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它明显弥补了之前法律在保护女性生育权上的不足[6]。

(二)城市夫妻生育权冲突的具体表现

基于婚育观念的转变和女性生育话语权的增加,城市夫妻双方在行使各自生育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种种矛盾。特别是二孩政策实施后,城市夫妻间就要不要生育二孩产生了诸多矛盾,导致双方在行使各自生育权时产生了冲突,这些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生育决定权的冲突,具体表现为:一是妻子已经怀孕却不愿意生育,但此时丈夫却强烈要求生下二孩;二是妻子已经怀孕,丈夫因为胎儿的性别等因素要求妻子堕胎但妻子不同意;三是妻子尚未怀孕,双方就是否生育二孩发生冲突。(2)生育知情权的冲突,具体表现为:一是夫妻双方约定不生育和采取避孕措施,但一方欺骗另一方并没有采取避孕措施,从而造成怀孕;二是在怀孕的情况下,妻子擅自堕胎;三是在没有怀孕的情况下,丈夫或妻子单方面采取避孕措施,使另一方的生育意愿得不到实现。

二、城市夫妻生育权冲突的原因

二孩政策实施后,城市的二孩出生率并没有急剧上升。据调查发现,城市夫妻生育二孩的意愿还是相当可观的,但是只有少部分转化为生育行为。生育过程中女性必然在身体、心理、物质等方面比男性付出更多,夫妻双方在生育活动中成本和负担极其不对等,种种原因导致了很多女性选择不生育二孩。笔者认为城市夫妻就要不要生育二孩产生的各种冲突,主要受到经济压力、家庭分工、职业影响三方面的制约。

(一)城市夫妻生育二孩所面临的经济压力

1.城市生存压力大。当今城市房价飞速高涨、物价水平不断攀升,城市夫妻大多每月都要固定偿还“房贷”“车贷”,再加上日常生活成本较高,城市人被各种压力牵引,必须不停地奋斗和赚钱,这就打消了很多人生育二孩的意愿。夫或妻一方不愿意承受过重的生存压力,夫妻双方在行使各自生育权时必然会产生冲突,造成夫妻间的矛盾。

2.二孩养育成本高昂。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体制、医疗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革,抚养子女的成本越来越高。很多家庭有意愿生育二孩,但因为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承受高额的抚养成本,从而打消了这个想法[7]。城市家庭养育孩子的成本不再是给孩子吃饱、穿暖这么简单,孩子性格的培养、成长环境、学校教育等等问题都需要考虑。现在的孩子从出生到大学毕业,从衣食住行费用到教育费用,都是一笔笔高昂的开销。很多夫妻养育一个孩子都备感压力,更难以养育两个孩子。

(二)城市夫妻生育二孩后的家庭分工矛盾

在自然生育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主要的生育责任,从怀孕到分娩,除了要承受妊娠等带来的生理负担外,还要占用大量时间进行定期产检,另外还要承受怀孕造成的心理压力。孩子出生后,女性更是要承担更多的抚育义务。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女性打破了传统的在家相夫教子的局面,越来越多的女性走向职场,成为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8]。几乎所有的城市女性都有自己的工作,只有少部分的女性是纯粹的家庭主妇。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但不可否认的是,绝大多数的职业女性依然承担着大部分的家务劳动,男性则承担很少的家务劳动。这就导致很多女性在生育一孩之后不想再次被家庭束缚,往往拒绝生育二孩。二孩政策实施后,有些男性基于各种考量意图生育二孩,但是他们往往又认为传统家庭男外女内的分工模式是合理的,家务应该是妻子天生的职责。生育二孩后必然会再次带来家庭内部分工的各种矛盾,从而导致夫妻关系冲突。

(三)城市夫妻生育二孩对职业生涯的影响

生育二孩需要夫妻双方共同付出努力,因此对双方的职业生涯都或多或少会产生影响。对女性来说生育二孩将对其身体再次产生影响,在十个月的怀胎过程中,女性会感到诸如体力不支等各方面的不适,在工作中注意力无法集中,从而降低工作效率,在整个孕期中,多次产检及后期的哺乳都会占据女性大量的时间,甚至可能造成工作中断[9]。如果生育二孩,女性的职业生涯必然遭受多重考验。

1.晋升道路受影响。从怀孕到分娩的过程中女性需要定期去医院产检;孩子出生后,产假以及哺乳都会占用女性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影响城市女性全身心地投入工作。随着时间的积累,很多城市女性已经成为了企业的中坚力量,如果选择生二孩的话,势必给她们的晋升道路带来多重考验,那么她们之前已经取得的成绩就有可能付之东流,职业晋升道路甚至可能中断。所以越来越多的城市女性为了不错失晋升的机会而拒绝生育二孩,这时就会与男性的生育权产生冲突。

2.中止职业生涯。生育二孩后,家庭中孩子的数量从一个变为两个甚至是两个以上,抚育孩子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都会成倍增加,这必然需要家庭成员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当夫妻双方工作繁忙缺少照料孩子的精力时,受传统男外女内家庭分工观念的影响,家庭成员更期望女性放弃工作,养育和照看孩子,以减轻养育孩子的非经济成本[10]。这就导致一些职业女性在生育二孩后,迫于家庭成员施加的压力而中止自己的职业生涯成为家庭妇女,承担起养育子女的主要责任。因此,较多的城市女性在生育完一胎之后不会再选择中止自己的职业生涯去生育二孩。

3.再就职的压力剧增。用人单位是经济实体,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讲求成本与产出。二孩政策放开后,出于时间、金钱成本和规避法律风险的考虑,用人单位不想用、不敢用女职工的现象有上升的趋势,这必然让女性陷入就业难的境地,增加了女性遭受就业歧视的风险[11]。女性生育二孩后,无论是产假结束重返原职场还是再找新工作,都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女员工生育二孩的期间,大部分企业必须进行岗位的重新调整,有些岗位甚至需要重新招聘员工,这就导致女员工原本的工作岗位被取代,其重返职场的难度增大。另外,对于那些牺牲职业生涯在家做家庭主妇的女性,再就业时往往因为长期与社会脱节而很难找到心仪的工作。

4.工作质量下降。与男性相比,由于生理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外,女性由于在成长的过程中受到传统性别角色的培养熏陶,不可避免地会在孩子身上投入更多的感情、花费更多的心思与时间,照料孩子的日常生活与辅导孩子的学习等责任也主要由她们来承担。当生育两个孩子后,会在潜意识中更加重视自己的家庭和孩子,这就会使女性从工作中分出一部分精力来照顾孩子。这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女性的工作,比方说会因照看孩子而误工、迟到早退等[12]。此外还有一些女性为了能够更好地陪伴照顾孩子,选择了牺牲用于学习、充电提升自我的时间,放弃了职业技能培训和外出学习深造的机会,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女性掌握的业务知识老化,不能适应工作中的新情况,从而直接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工作质量,并最终限制了女性的职业发展道路。

三、城市夫妻生育权冲突的积极应对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关系。夫妻关系对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13]。目前城市中大多数的家庭是核心家庭,即夫妻以及双方生育的子女两代人生活在一起。那么,在核心家庭中夫妻关系的好坏,无论是对于整个家庭还是对于子女的成长来说,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城市夫妻间关于是否生育二孩产生的冲突和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轻则影响家庭和睦,重则会导致家庭解体,影响子女健康成长。本文将从国家和个人两个角度提出解决冲突的相应对策。

(一)国家应为生育二孩提供相应的保障

1.给予物质补助,健全保障制度。许多欧洲发达国家比我国更早地面临了人口严重老龄化问题、人口出生率持续低迷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相继推出了鼓励生育的政策,如高额生育补贴、比较完善的福利机制等,使得家庭在养育孩子方面几乎不用承受很大的经济压力。另外为缓解日趋严重的“少子化”问题,日本政府从1990年开始就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生育的福利政策和补助金。补助金的支付时间从怀孕4个月开始,到孩子中学毕业结束。期间可以领取“生育一次性给付金”“生育补助金”“育儿休假补助金”。这些补助在产前休假、产后休假、育儿休假的不同阶段支付[14]。因此,在参考借鉴的同时,我国可以结合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给予生育二孩的家庭一定数额的生育补助金、抚养补助金等,以减轻生育二孩家庭的养育成本。

此外,我国还应当健全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以达到鼓励生育的目的。首先,政策上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扶持和鼓励。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用人单位要面临女职工休两次产假和哺乳假的问题,用人风险和成本双重叠加,用人单位负担更重。如果一味地将生育压力转嫁给用人单位势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对此可以通过对企业实施减免税收等政策以减轻企业的压力,鼓励企业多用女性。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对医疗保障的投入,逐步降低孩子的医疗费用,从而减轻养育二孩的医疗成本。最后,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增加教育资源,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减少家庭在养育二孩时的教育成本。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幼儿教育机制,如瑞典等高福利国家通过“生育成本社会化”,承担起为家庭提供托育服务的重任,将女性从照顾儿童的传统角色中解放出来[15]。法国建立的公共儿童照料服务机制是世界最先进的,其3~6岁幼儿享有免费教育,几乎所有3~6岁年龄段的幼儿都接受学前教育[16]。

2.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父育假制度。整合完善覆盖全民的生育保险制度,为女性生育提供坚实的基础。首先,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一般享受98天产假,但对于二孩的产假没有特别规定。由于现实生活中生育二孩的女性多为高龄产妇,她们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体质较虚弱,相比较头胎生育女性需要更长时间来恢复。笔者认为应该适当延长生育二孩女性的产假。其次,扩大生育保险的范围,将城市个体工作者、灵活就业人口、失业人口纳入到职工生育保险,目前这几类人群的生育医疗费用是通过医疗基金分担的,无法享受任何国家政策层面的生育津贴,这不仅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鼓励生育。再次,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产假期间的工资,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缓解生育二孩带来的就业歧视。最后,赋予男性生育保险待遇。我国当前的生育保险立法对男性生育待遇采取的是排斥的态度,这是滞后于国际社会的。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序言中提到“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17],因此赋予男性生育保险待遇是符合联合国这一理念的,有利于扭转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赋予父亲休假权,将母亲照顾子女的责任转移一部分给父亲[18]。从各国的立法来看,男性享受生育休假权利的作法很普遍,如瑞典规定在孩子年满8岁前,父母可享受16个月的带薪休假,其中2个月为父亲专属,不能转让给母亲;德国规定父母在孩子3岁前都可以休产假,并可以向政府申请育儿假补贴等[19]。增加父育假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普遍的立法趋势,不仅能够有效推动父亲承担子女的照料义务、分担家庭责任,而且有利于缓解生育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遭受的歧视。但目前我国没有统一规定男性护理假,实践中各省份的规定也不同,导致了假期时间长短不一[20]。比如上海市是3天,广东省是10天,河南省为1个月。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统一规定父育假,让男性参与到照料子女的过程中,分担女性的家庭责任,这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睦。

3.加强法律保护、健全救济机制。当前我国法律禁止就业歧视,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的保护都有相关法律依据。但在立法上对于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应当将惩罚性机制引入《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样才能将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另外,通过制定《反女性就业歧视法》,明确禁止各种女性歧视。在立法上应细化就业歧视的概念,规定就业歧视的范围,明确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等[20]。通过立法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为女性生育二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当前女性的就业歧视也不容忽视。怀孕女职工往往面临孩子与工作的两难选择,特别是一些企业在得知女职工怀孕后,就会想方设法变相逼迫女职工“主动离职”。比如曾经发生的“史上最贵清洁工案”:杨华(化名)原本担任公司的策划,公司得知其怀孕后将其调到清洁工岗位,负责公司的卫生,还要帮公司所有的同事清洗水杯,公司的这一换岗行为可谓别有用心[17]。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逼迫怀孕女职工主动离职,类似的情况在现实中仍然大量存在。目前对于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都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进行了规范,形成了多角度的保障与救济制度。实践中对于女性劳动权益遭受违法侵害时的法律保障看似救济方式很多,然而,由于法律对各主管部门的责任划分不明确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最终导致女性在维权方面举步维艰。针对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脱的情况,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健全怀孕女性劳动权益救济机制,建立专门、专业的监管部门,保持救济道路畅通,杜绝各种就业歧视的存在,以保障女性的劳动权益,减少女性的后顾之忧,使女性有更多的信心生育二孩。

(二)夫妻双方应协商解决生育权的冲突

我国传统的家庭分工模式是妻子在家操持家务、抚育子女,丈夫在外努力工作、养家糊口。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职业多样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走进职场,这就要求职业女性要平衡好工作和家庭冲突。长期以来,家庭责任主要由女性承担,女性面临的工作家庭冲突比男性更为严重。女性如果选择生育二孩必然会面临如何兼顾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这一问题,因此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分担家庭责任,男性应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只有这样夫妻之间才会有真正的工作机会平等,也才有利于鼓励女性生育二孩。

生育二孩需要夫妻双方参与配合,在双方生育利益不一致时必然会导致夫妻生育权的冲突。在夫妻生育权冲突中,生育权作为一项人格权,是夫妻双方都享有的权利,双方都享有生育的权利或者不生育的权利,对方无权干涉、强迫。同时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生育权时应当善意行使,相互尊重、积极沟通,尊重对方的生育知情权。虽然实施二孩政策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作出的决定,但是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女性作为生育二孩的主要义务承担者,应当作好自己的职业规划,合理分配时间、精力以及财力,有效地平衡好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国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是因为人口出生率持续低迷、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等问题给经济发展带来诸多消极影响。在国家鼓励生育的大环境下,如果城市夫妻因为经济压力、职业影响等因素导致生育意愿无法转化为实际的生育行为,那么这一生育政策就会形同虚设。夫妻就生育二孩产生的冲突和矛盾,是目前必须要解决的课题。

二孩政策对农村与城市的影响是不同的,城市家长的花费远远超过农村。再加上生育本身女性就比男性承担更多的责任,女性在生育二孩的过程中还会面临就业歧视、养育成本压力等,这些原因都会导致城市女性拒绝生育二孩。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生育政策需要一系列配套鼓励政策来推动落实。很多国家通过家庭补助、税收补贴、产假、儿童早期教育、母亲工作帮助等措施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系统性的政策鼓励。我国也应该实施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的生育政策,从长远来看,这些政策对于鼓励生育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注释:

① 我国当前实施的是“逐步放宽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该政策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目前存在的出生率不断下滑、人口老龄化、劳动力数量收缩等问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的前提下,适应国家发展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相应的人口政策,对于缓解人口老龄化、人口出生率低迷等社会问题都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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