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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政府监管有效路径探讨

2018-04-03吴科澜

关键词:共享汽车监管汽车

吴科澜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近年来,“共享”一词越来越受人们关注,共享单车,共享移动电源,近来部分城市甚至出现了共享汽车。其实共享汽车行为并不陌生,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已存在,由瑞士人最先发明,后来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进行效仿。在我国其实早在2013年在上海也出现了“共享汽车”,当时称为分时租赁汽车。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的不断发展,卫星定位系统技术的不断成熟,同时伴随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汽车的出现是必然的。因为其既解决了车辆资源浪费问题,又缓解了公共交通压力,降低空气污染程度,它是一种全新的绿色交通出行方式。共享汽车是将互联网与传统交通出行方式相结合的产物,政府传统的监管方式对其存在明显的失灵现象,所以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都应结合政治经济发展和交通背景,完善或从新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

一、共享汽车基本特征

(一)基本内涵

伴随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共享经济应运而生。共享经济是公众将线下闲置资源或服务、劳动力等通过互联网等社会化平台与他人公平享有,获得经济效益的经济模式,其主要在企业大数据操控调配下共同享用一辆车,使汽车分段“流动”起来,为满足人们出行的要求,是介于私家车和公共交通之间的一种新型交通出行方式。共享汽车让渡形式分为两种,一为使用权的完全让渡,也就是被让渡者绝对的占有。二为使用权部分让渡,也就是与被让渡者共同享有。共享汽车最开始是在汽车拼车、汽车分时租赁服务和租车市场基础之上衍生而来的,再加上“互联网+”对我国汽车行业的影响,使之成为一种更加灵活、绿色、便捷的汽车租赁方式。

(二)共享汽车运行模式

伴随共享经济不断发展,共享汽车发展的脚步也愈来愈快,对于目前共享汽车的运行模式主要有租赁式共享模式、P2P共享模式、合乘共享模式。1.租赁式共享模式分为单向租赁和非单向租赁两种模式,收费一般按照汽车行驶时间或路程进行计费。2.P2P租车指私人与私人之间,无需第三方中介而直接对接的租车模式,它的核心即为提供者与消费者是地位同等、伙伴的关系。3.合乘模式也可以理解为‘拼车’‘顺风车’,其实此种模式并不能真正的称其为共享模式,其本质上应该属于分享模式,因为车辆资源的拥有权并未改变。

(三)共享汽车运行特点

首先,具有开放多元性。共享汽车是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所以其自身集聚了互联网开放、多样多元、整合等特性,在P2P模式基础上为汽车共享提供了更为广阔范围的服务,实现了使用者的互惠互利的效果。在拥有一定数量车辆资源的基础上,既充分利用了现有资源,同时也缓解了我国交通道路压力,提高了城市交通整体水平。其次,共享汽车服务内容模糊。共享汽车带来的有益效果是毋庸置疑的,但其所提供的服务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这样导致其服务内容是营运性质还是非营运性质是难以界定的,这给开发者和政府监管部门带来巨大问题,最后初始成本和管理成本大。目前运行的共享汽车大多为充电为主的新能源车,这样在提供服务时,就要为其配套专用设施、专用充电桩和互联网社会公众平台等,这样一来初始成本和管理成本就大大提高。

二、共享汽车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共享汽车的发展对于我国建设智慧城市、绿色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其顺应了当前迅速发展的互联网,其发展的态势显得比较“激进”,这就难免可能会出现种种问题。目前对于共享汽车发展政府监管现状总结有以下几点:

(一)共享汽车灵活性强,政府传统的地域网格化监管受到限制

共享汽车的使用主要应用了GPS定位系统,智能交通系统等不受地域限制的互联网技术,这样就会出现使用者进行跨地域的出行。车辆的地域位移对于开发者对其管理问题并不大,但是对于政府的监管却问题重重,政府对车辆传统的监管体制是按照地域来划分的,每一个划分区域有指定的管理组织,管理办法。对于灵活性如此强大的共享汽车来说,打破了实体地域与经济结合发展局面,原有监管体制受到严重冲击,甚至出现了监管失灵现象。

(二)共享汽车发展跨行业融合性强,政府监管出现“混乱”

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创新,跨界融合是行业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重要形式,共享汽车正体现了这一点,从一开始简单方便人们出行到现在已经逐步渗入政府、旅游、医疗等行业。政府传统车辆监管工作属于交通局,然而目前共享汽车的发展不仅仅是单独的一个行业,是多行业融合的结果,这就给传统政府监管造成一定难度,政府难以针对融合产业进行针对性管理,势必会出现多头管理,甚至出现了某些区域无人监管的现象。

(三)共享汽车发展范围广泛,政府监管资源有限

共享汽车发展的态势不断增大,互联网的高开放普及性,导致开发者提供的车辆资源和使用消费者的数量迅速增多,远远超出行业正常发展的增长态势。对于发展如此迅速的共享汽车政府按照传统的监督方式是难以实现的,不仅难以配备足够人力、物力资源对每一件事监管都亲力亲为,更难以掌握好监督过程中的“度”,因为共享汽车这个新兴产业不同于传统的实体经济产业。

(四)共享汽车发展冲击其他行业,影响传统政府与行业间关系

政府对传统行业的监管过程中存在产业保护的现象,即存在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产业保护的结果即有利于产业发展优化升级,也有利于区域政治经济形势的稳定。共享汽车不单单是某一行业的发展,它更是多行业融合发展结果,这样势必会冲击原有政府和产业相互依赖稳定局面,最为明显的就是冲击出租车行业,甚至直接成为出租车行业的竞争对手,同时由于互联网开放广泛的特性,很有可能造成跨地域性的连锁反应,对其他相关一系列行业造成影响。

三、共享汽车发展中政府监管的定位

(一)政府注重行业前期引导,大力扶持并制定严格准入机制

共享汽车行业的发展刚刚起步,其步伐显现的比较迅速,行业的迅速发展对于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固然是积极的,但是行业迅速发展也很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为此政府对于行业发展监督和引导是必不可少的。面对行业的发展政府制定监管办法时一定要权衡好政府与行业之间利益共赢点,即要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又要确保政府在行业中所处地位。

首先,明确共享汽车准入机制,建立诚信体系。共享汽车的发展不能仅仅追求行业发展模式扩大,更要考虑该行业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对于共享汽车用户数量的限定要根据当地城市总体发展情况,同时对于用户准入机制的制定对象主要分为车主和乘客两类,对于车主主要从硬件资质条件和行车历史记录两方面考察,并进行长期过程监督,对于乘客主要施行实名制。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监管,还要加强自身监督体系的建立,做到行业良性循环。其次,明确共享汽车收费标准,合理标定价格。城市的发展情况各有不同,基础设施建设初始成本也就各不相同,这样一来对于共享汽车定价一定要符合本城市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其收费方式主要按照时间和路程进行收费,即计时制和计程制。最后,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为共享汽车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各地方政府对目前拥有良好发展态势的共享汽车行业引起重视。首先应制定完善的支持政策,明确具体扶持细则,主要从资金和技术两方面给予帮扶,同时还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合共享汽车行业的发展,为行业进行宣传,提高行业公信力增进行业发展。

(二)政府加强后台监管力度,实现“双赢”目标

共享汽车的发展是顺应大数据时代的产物,政府如若按照传统的监管方式即事前审批、事中监管的模式是难以实现的,并且很有可能影响此行业的正常发展,甚至阻碍其发展进程,所以政府要转变传统观念,适应当今大数据时代和共享汽车行业特点采取后台监管的方式,既解决了政府对于共享汽车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硬件和软件的问题,同时也为行业发展提供一定自由空间,只要保证监管的底线即可,为行业健康成长提供政策支持。

(三)政府监管应秉承包容性的治理理念

政府对于市场应做到适度简政放权,充分尊重市场自身的发展,政府监管工作亦是如此,在能够保证共享汽车发展不影响其他行业情况下,适度放开管束,任其发展,保持一种包容的态度。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共享汽车发展带来的‘虚拟性’比较强,其行业发展几乎完全依赖互联网提供的第三方纽带式平台,因此政府采取平台监管是最为适宜的。平台监管模式首先政府应保证共享汽车行业的合法性,安全性,这是基础。其次政府要明确监管重心,摈弃原有的主动监管方式,转变为被动的软件平台管理,最后政府应采取倒逼机制来对共享汽车市场进行监管,即只审核处理官方平台内使用者投诉意见,这样即实现了政府的简政放权,又能以一种引导的方式服务群众、监管共享汽车市场。

四、完善共享汽车发展中政府监管的路径

(一)顺应时代的发展,监督机构从新配置

市场的正常运行对于增进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对传统的汽车市场的监管采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级管理,由于共享汽车行业发展特点使得传统的监管体制出现明显失灵现象,为此在适应共享经济发展大背景下,对传统政府监管机构进行从新配置。第一,提升监督层级,优化管理结构。共享汽车的运营不受地域的限制,在使用者进行跨地域行驶时,原市县一级监管工作明显受到地域限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所以应当提升监督的管理层级,提高到以省为单位甚至到中央有关部门,优化了市场监管体制的纵向机构。第二,整合监督职能,成立监管新部门。共享汽车行业高融合性的特征决定其必会渗透到其他行业中,打破原来行业间相互关系,行业互相融合后结果势必会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为避免此种态势,监管部门可以将监管权力下放到企业,或从新设立专门监管部门或将所有监管职能转移到原互联网监管部门等某个部门。

(二)健全监管机制,激发共享汽车市场潜力

为提高城市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有责任为各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共享汽车的发展不单单依靠互联网的发展,更依赖于良好的发展环境,一个良好竞争秩序、透明公开的监管环境才更有可能激发行业的潜力,为此政府要在既能保证统领全局情况下,兼顾共享汽车行业发展特点。

首先,降低行业门槛,引入竞争机制。以互联网的模式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建立‘易进难出’的行业标准,尽可能地扩大行业模式,激发行业的创新意识和竞争热情,同时在行业发展过程中建立一套有序的竞争机制。其次,完善诚信机制,引导行业发展。共享汽车发展主要依靠互联网的宣传,一次简单失误很有可能造成行业的信任危机,为此在行业自我完善诚信体系基础上,政府应予以相应政策支持,提高行业的可信度和知名度,形成监管和行业发展互相激励的良好局面。最后,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企协同发展。政府监管部门与共享汽车行业信息的真实共享是推动政府与企业良性互动、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给共享汽车带来最明显的就是信息量巨大和信息严重不对等的特点,政府在此过程中政府应根据企业的反馈信息了解行业发展趋势,为企业提供有力的参考意见,来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高行业的公共服务水平。

(三)发挥社会各监督主体作用,实现社会共治

共享汽车的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更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涉及政府和社会各行业间的关系,在此过程中政府应秉承着底线监督的方式,为行业自身发展留有足够空间,充分发挥好社会各监督主体作用。社会各监督主体主要分为三类,即社会组织主体监督、公民主体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社会组织主体监督力量主要通过政府行政委托方式获得,其有效分担了政府监管的部分职能,在必要时刻还能为政府监管工作提供意见。公民主体监督对于政府监管具有独特作用,因其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所以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为政府监管提供有力依据。舆论监督形式多种多样,其可以通过结合互联网的多种渠道表达和传导一定倾向意见,有效促进共享汽车行业的发展。

五、结语

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共享经济时代,“共享”无疑是这个时代的代名词,共享汽车的发展正是时代所驱的必然结果。政府与行业间拥有良好的关系,对于我国建设智慧城市、绿色城市具有重要意义。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也有责任为行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竞争环境和发展环境,这样建立一套公平公开透明的政府监管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基于我国共享汽车现实发展状况和政府监管现状,以包容的原则提出了政府监管模式新路径和新思考,以追求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行业的发展进程是曲折的,所以对于政府监管的有效路径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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