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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行使合理性研究

2018-04-03李卓岩李雪虹

关键词:体罚行使惩戒

李卓岩,李雪虹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目前,中小学教师惩戒权问题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小学校学生多为独生子女,难管教、疏管教是独生子女教育的特点,也是教师教育教学的难点。学生犯错误经教师管教后屡教不改,在影响到教师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时,教师对学生理应进行惩戒,从而保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但教师拥有教师惩戒权认定模糊,教师如何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依然存在困境与挑战。

一、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困境

惩戒权是教师权利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中教师惩戒权行使合理性问题尤为重要,然而教师惩戒权行使困境恰是教师惩戒权行使合理性方面的问题。惩戒权行使合理性可以从教师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对学生实施惩戒、如何实施惩戒、如何把握尺度三个方面来讨论。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教学管理学生可以行使的一种权利,教师拥有惩戒权并不代表教师可以体罚学生,教师惩戒学生是对学生不良行为的纠正,可以体现在精神和行为上,惩戒并不是教师干预学生的首选方式,惩戒只是在批评教育达不到教育目的的情况下对学生采取的进一步教育手段。

(一)教师惩戒权行使范围困境

教师依据个人主观意识判断学生课堂表现,教师惩戒权行使存在范围不合理困境。教师惩戒学生不能根据孩子在学校的“听话”与“不听话”决定,家长和教师把学生在学校听老师话的行为定义为“听话”,对与错的不同之处也只是是否听教师的话。教师惩戒学生根据是否听话的情况来断定,此时教师惩戒可能存在不合理性,出现教师“一言堂”的情况。此时教师惩戒的范围不明确,学生是否应受到惩戒完全由教师定夺,教师主观认为学生行为是“错误”的,自然而然地惩戒学生。中小学生易受教师行为影响,犯“错误”的学生在其他学生心中无形地被认为是“错误”的,而是否真正错误完全由教师定夺,所以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范围不合理性对所有学生均存在影响,教师武断的决定惩戒存在偏颇,导致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范围不合理。

教师存在个体差异,教师惩戒权行使范围从而存在差异。学生犯下错误,教师行使惩戒权范围存在教师主观意识差异,教师的性别差异、性格差异、心情差异等差异,导致了教师惩戒权行使范围不合理。男教师相比女教师,思维方式、行事风格、身高体态、心理承受力等方面各不相同,对于同一名不良行为学生,惩戒权行使范围存在差异性。这种差异性的惩戒势必导致惩戒存在问题,难辨孰轻孰重,对于学生的错误行为,并无惩戒范围标准,多种原因导致教师惩戒权行使范围存在困境。

(二)教师惩戒权行使形式困境

教师惩戒权行使形式的随意,导致教师惩戒权行使形式的困境。教师惩戒权行使形式不当,会对中小学生身心发展造成伤害。教师在惩戒时对同学进行打、骂、让学生保持具有侮辱性的姿势等方式,不仅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同样可能会造成学生肉体上的伤害。中小学生的特点是模仿能力较强。教师不文明的语言,粗鲁的行为会对学生产生不良的影响,学生模仿教师的不当行为会出现更多的不良行为。中小学生身心发展并不成熟,每名学生有不同的特点,同样的惩戒形式并不适用每一名学生,不可避免地出现惩戒形式合理性的问题。惩戒的形式不当会对学生造成伤害,惩戒的目的是纠正学生不良行为,惩戒不应脱离教育的根本目的。同时,教师忽视学生的不良行为,采取不惩戒的形式也是不合理的。学校推行素质教育,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惩戒学生,素质教育倡导珍爱学生,表扬学生,过分强调素质教育,教师担心无意中违反了学校的纪律,便不愿意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惩戒。教师是教书育人的职业,需要教师对教育事业充满激情,一旦教师缺乏职业情感,只做自己应做的教书工作,忽视了教育工作中的育人,对学生的错误采取消极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方式,不愿对学生进行惩戒,学生错误的累积不利于其未来发展。

(三)教师惩戒权行使尺度困境

教育惩戒与体罚本意并不相同,体罚与过度体罚是过度惩罚,惩戒应把握好尺度。教师在惩戒学生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区分惩戒与惩罚、变相体罚。调查发现,只有39.5%的教师表示能准确区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33%的人表示不能准确区分,另有27.5%的人表示不清楚。由于部分教师法律观念淡薄,教育观念出现偏离,导致教育方法粗暴。我国相关教育法律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某种程度上讲,体罚实际上就是过度惩戒。教育惩戒何为度?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教育惩戒的标准和范围进行规定,导致教师不能把握教育惩戒尺度,出现超过限度的惩戒。教师本身法律素质存在缺失,对于教育惩戒理解有失偏颇,混淆惩戒、体罚与变相体罚,易做出伤害学生的教育惩戒行为。同时言语惩罚与体罚虽不尽相同,但也会出现伤害学生自尊心的情况,教师有时对学生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语言又是批评教育的直接工具,不当的语言会直接伤害到学生的自尊心,教师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有可能出现粗俗的语言,让学生产生自卑心理,会发生一系列逆反情绪行为,甚至让学生出现心理健康问题。

二、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瓶颈

影响中小学教师合理行使惩戒权有三个因素:一是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教师素养参差不齐;三是缺乏学校监督与救济。

(一)国家教师惩戒权法律规定不健全

在宏观层面,教师惩戒权并未在国家法律中体现。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2009年《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国家法律赋予学校进行处分的权利,并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但我国法律并未对教师惩戒权进行规定。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认为惩戒是教师顺利进行教育教学的必要手段,世界上很多国家规定教师拥有教师惩戒权。如日本《学校教育法》总则第11条规定:“校长和教员,根据教育上的需要,可以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是不许体罚。”2007年5月开始,英国教师获得法定惩戒权,它使教师在对付不规矩学生时有了更大的回旋余地。新加坡立法保障正当教育惩戒权,专门出台《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该原则主要有两项功能:一为中小学合法实施教育惩戒提供法律依据;二通过原则,将惩戒主体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

在中观层面,地方性法律法规目前仅有青岛市对教师惩戒权做出具体规定。青岛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是国内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政府规章。其中对惩戒进行了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赋予了学校和教师适当惩戒权,是全国和地方教育法规首次提出教育惩戒,但其他省市并无相关教师惩戒权的规定。

(二)教师法律素养参差不齐

教师自身法律素养良莠不齐,法律素养不足影响了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合理性。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因教师从业人员具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难以避免对屡教不改的学生进行殴打谩骂,出发点都是为了教育学生,没有更好的办法、经验可以取代惩罚又能教育好学生,这是所有教师的心声。每一名教师都希望学生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出发点都是为了学生,但苦于没有更好的方法。比如有的教师没有接受过与教育法律相关的系统培训,不知道学生有不当行为该如何合理行使惩戒权,加上本身性格因人而异,惩戒会无意识地对学生造成伤害。

(三)教师行使惩戒权缺乏学校监督与救济

学校校规校纪并未对教师行使惩戒权进行明确规定,教师行使惩戒权缺乏监督与救济。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学生和家长意识到可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使得教师行使惩戒权合理性更加透明,稍有不慎便会受到家长的质疑,甚至引起法律纠纷。而学校考虑到招生、声誉、舆论等方面影响,便迁就家长行为,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面临着诸多压力,学校校规校纪没有明文规定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合理性问题,教师行使惩戒权合理性受到质疑并不意外。教师对学生行使惩戒权出现意外时,并没有明文规定救济方式,教师在行使教师惩戒权过程中大多是个人行为,出现问题往往自己面对所有压力,学校忙于应对社会舆论无暇顾及教师个体,归根结底学校对于教师行使教师惩戒权合理性问题,缺乏规则、监督与救济方式。

三、我国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合理化对策

教师合理行使惩戒权,要完善教师惩戒权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教师惩戒权提交教师法律素养,并建立校规校纪,引入学校监督与救济从而达到教师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

(一)完善教师惩戒权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教育惩戒权概念模糊,完善关于教师惩戒权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拥有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作为教师所拥有的所有权利,但是教师惩戒权并非没有界限,没有监督,要将教师惩戒权法律化、规范化,教师行使教师惩戒权有法可依。教师作为行使惩戒权的重要主体,应依法享有惩戒权,惩戒权不同于一般的权利,而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所享有的职业权利。同时,教师进行惩戒仍需要进行细化规定,要有明确的惩戒标准,惩戒方式,监督条例等具体办法。虽然青岛已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赋予了学校惩戒权,同时保障了学生的知情权,但是相关细节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惩戒?惩戒有什么方式?什么错误应该惩戒?不同的错误应如何惩戒?这些应在国家出台法律的基础上,建立涵盖教师惩戒权细则的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教师行使惩戒权。

(二)提高教师法律素养,规范教师惩戒权行使

提高教师法律素养,开展教师惩戒权专项普法活动。教师法律素养与教师行使惩戒权合理性息息相关,提高教师法律素养,有利于教师合理行使惩戒权,使教师行使惩戒权有法可依;教师应熟知教师惩戒权的细则规定,做到依法惩戒。教师忙于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导致教师法律知识培训环节薄弱,他们不知道法律法规上明文规定学校拥有的权利、教师拥有的权利、学生拥有的权利,对学生运用了错误的教育方式,他们不知道自己无形中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教师法律意识淡薄影响了教育惩戒权的合理实施。

(三)学校制定有效规章,完善惩戒监督与救济

学校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要制定具体惩戒的校规校纪,发挥惩戒的根本作用。学校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建立详细的、具体和富有弹性的校园规章制度,将教育惩戒权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在校规中,包括学校监督部分、教师惩戒部分、家长知情部分和学生反馈部分。学校监督部分是教师在惩戒学生时,需一名及以上教师进行监督,并录音录像封档,定期销毁;教师惩戒部分是教师根据规定对学生进行与错误相当的惩戒,惩戒工具、惩戒方式、惩戒时间严格遵守规定;家长知情部分是教师惩戒学生有必要向家长通知,通知家长学生犯了何种错误,教师如何进行了教育惩戒;学生反馈部分是跟踪学生受到惩戒后,是否改正错误,是否出现衍生问题,并及时解决。教师惩戒学生要针对学生的具体错误,不可“一刀切”,让学生从本质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了教师惩戒的合规性,学校保障了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利,真正达到教师惩戒学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教师惩戒权一直以来是整个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在现实的中小学教育的具体情境中,我们一定要努力地厘清其主要涵义,并结合实际确认其具体的内容和范围,摆脱某些形式上的束缚,努力区分法律范围内的惩戒权和必须依法禁止的对学生的体罚,从而更好地实现教师依法惩戒。总体来说,必须做到从国家宏观层面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教师对学生的惩戒能够“有法可依”,从中观层面上学校必须要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约教师在实际教育当中的惩戒权的滥用,从微观层面上教师必须不断地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努力地做到在教育法律法规的这个“制度之笼”中从事伟大的教育事业。唯如此,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才可能走向合理性的轨道,最终彻底实现教育领域中的“依法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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