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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育公平视域论人的全面发展

2018-04-03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11期
关键词:公平发展教育

韩 雪

(西南大学 教育学部 ,重庆 400715)

一、教育公平的意蕴

(一)教育公平的内涵

“公平”一词起源于《管子·形势》“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1],可知“公”是与“私”相对的概念。《说文解字》中,“公”被解释为平分也,从八从厶。《辞海》中的“公平”一词含有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与之相关对象的意义。《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平”被解释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2]384。可知“公平”着重指待人处事时合情合理的态度,即合乎人的正当感情和道义之理,是一种侧重于调解人们交往关系的行为准则。

不同的领域对“公平”有不同的解读。经济学中“公平”被理解为兼顾效率,财富分配均衡化。政治学中的“公平”是既保证基本需要,分配时一视同仁,又不忽视个人的差别和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平原则要求将其他人也看作权利主体,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东西,不相同的人给予不相同的东西,对平等者平等,对不平等者不平等。伦理学中“公平”是指得其所应当,即给予某人以他所应得的东西,既不多也不少,是公正和正义,是人类社会的道德理想。

英文中“公平”常用“fairness、equity、justice”表示,其中equity含有平衡、均衡之意;justice含有正义、公道、公正之意;fairness含有无偏袒、无成见,均等之意,可知公平一词与平等、均衡、公正具有紧密的关联。从以上可知,公平既是一种行为准则,也是一种价值取向,涉及伦理、法权等问题。正如美国哲学家Robert Nozick所认为的公平不在于平等,也不在于分配或再分配,而在承认、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与个人的不同需求,使之得到保障和发展。

由公平的内涵推之于教育公平,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每个社会成员拥有平等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且国家对教育资源配置时遵循公正、合理、均衡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教育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这三方面的内容。教育起点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能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以及均等的教育机会;教育过程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之后怎样接受教育,接受什么质量的教育;教育结果公平,指最终学生在学业成就上达到实质性的公平且被社会接纳的机会是均等的[3]。在法律层面,教育公平应当体现为人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在教育政策领域内,教育公平应当体现为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在教育活动中, 教育公平应当体现为人人受到平等的教育对待, 人人具有同等的取得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会[4]。人生而平等,必须在这些方面保证教育的公平性,才能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可能性。

(二)教育公平的实质

教育公平实质的第一层面应为教育权利平等。受教育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必须承认并保证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每个人才可能拥有通过教育获得生存和发展能力的可能性。如果连这最基本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就丧失了受教育的资格,更没可能谈其他。第二层面是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机会均等要求每个人都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因性别、民族、家庭环境背景等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体现起点公平。第三层面应为教育过程平等。教育公平从时间阶段上划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其中,过程公平是最重要的阶段,它可能影响每个以相同起点受教育的人在最后能否获得同样的教育效果。在这个过程中,学习内容、教育环境、教师水平等的差别都有可能造成受教育者最终教育效果的差异。教育公平的最高境界是能达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就需要多元化且有质量的教育公平,在满足人基本需求的同时,能够因材施教分材教学,实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从而达到教育公平的最高境界。

(三)教育公平的基本特征

1.教育公平的历史性

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追求,被深深打上了时代烙印,同样教育公平作为一种观念上的尺度,它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文化关系,这种历史文化关系本身又是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随着同时代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原始社会,教育公平处于低水平且无阶级特权。发展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人们的受教育权与其所属的社会等级相一致,处于什么等级就享受什么层次的教育,教育公平直接与阶级层次挂钩。到资本主义社会,其宣扬的“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却受到金钱、阶级背景等方面的限制,教育公平名存实亡。然而,发展到当代社会,人们逐渐认识到教育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不该受金钱、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限制,因此开始追求教育起点公平,要求有机会接触优质的教育,从而保障教育结果公平。教育公平随历史时期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其内涵,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历史性。恩格斯也曾指出:“关于永恒的公平的现象, 不仅因时因地而变, 甚至也人而异。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5]310所以,教育公平不是一成不变的,时代的变化发展亦赋予其不同内涵。

2.教育公平的相对性

教育公平具有相对性,绝对的教育公平是不可能达到的,只存在于人的观念之中,是一种理想状态。其一,教育公平总是依照某种教育法则和价值标准为基准来衡量,这个基准本身就具有相对性。其二,教育公平主体是多元的,要达到教育公平的最好状态,必须在承认主体差异性、尊重个性化的基础上,允许某些不公平现象的存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主体的最优化发展。其三,教育公平的相对性中也蕴含着主观性。因为每个主体本身有一个衡量的标准,不同的人可能会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教育公平问题。因此,教育公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有相对性。

3.教育公平的主观性

教育公平属于人的观念范畴,是一种主观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它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教育公平感,即对教育公平问题进行评判时所产生的一种主观感受。当教育政策、教育活动、教育资源分配等满足人们的预期时,便产生公平感,反之则有不公平感。但是人们的预期本身就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对于同样的教育现象,有的人感觉是公平的,而有的人可能感觉是不公平的,每个人对公平有不同的标准,因此不一定能达到每个人对公平的预期。况且教育公平本身就是一种人们的美好期望,随着时代的变迁与社会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对教育公平的期望也是不断变化的,这就使教育公平不断达到新的水平和高度。

4.教育公平的理想性

受到历史发展影响,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是一种社会和谐的“瞭望塔”,当一定层次目标实现后,又会对新的更高层次的目标进行追求,教育公平永远是在前进的且可望不可即。全面发展是指一切人和绝大多数人的各方面素质与能力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全面和谐的发展永远都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平衡就是一种理想形态追求,可以说实现教育公平、公正、均衡、均等只是象牙塔的设想。矛盾是永远存在的,教育公平也只能是无限制地接近理想目标。它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地、绝对地实现,因此具有理想性。

二、教育公平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

(一)教育公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1.教育公平是保障人的发展起点的公平

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每个适龄儿童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在法律层面确保教育的起点公平,也就是保证人的发展起点的公平。虽然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是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每年在新闻中都能看到一些贫困山区儿童没有学上的报道,这些儿童得不到受教育、发展自身改变命运的机会,长此以往只会让贫困地区越来越贫困、落后,阶层固化现象越来越严重。最起码的发展起点都没有保证公平,何谈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保证教育公平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的落实,给予每个儿童公平的发展起点,这是人的发展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步。只有达到相对的教育公平,人的发展起点才能公平,每个人才有可能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2.教育公平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保障

教育公平既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公平的最高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也决定了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大力发展教育,最大力度保证教育公平,保障每个人的受教育机会,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的全面发展的可能性。教育公平的实现状态不是要所有接受教育的学生最终都变成一个样子,而是要使“全部接受教育的学生都能在其原有基础上达到他能够达到的水平,以实现‘人人成才,人尽其才’的最终结果”[6]。现阶段,国家正在大力提倡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更要注重教育公平的实现结果,不仅仅是因为教育公平能够很好地体现平等与差异的统一、公平和效率的兼顾,还可以与素质教育一起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充分地发展,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关键一步。

3.教育公平在人的全面发展进程中起助推作用

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的概念解释说,人的全面发展进程中人的心智发展与心灵培植是其重要内容,只有心智发展与积极的心灵培植才能实现人的个性发展,这就需要教育涵盖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的全部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教育也就是使人成为人和成为某种人的一种学习过程以及心灵成长活动的历程。注重人身心素质的全面培养,使其成为人;注重人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使其成为某种人,即学会做事的本领。当今社会是知识社会,现在的时代是终身学习的时代,如果一个人没有接受充分的教育,就不能称得上是全面教育,也就不可能全面发展从而实现自己的价值,更有甚者,或许还会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阻碍。我们要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公平,是因为教育公平就意味着每个人有相同的权利去接受教育,这样才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可见,在人的全面发展中,教育公平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应该加大教育公平的实现力度,尽可能让每个人得到自由而又全面的发展。

(二)教育公平缺失影响人的全面发展

1.教育资源公平的缺失导致了区域之间人的全面发展的不公平

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国家政策有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城市学校由于国家的资金投入、优越的地理位置,加之某些名校的吸引力等,各种投资、资助蜂拥而来,由此拥有越来越多的优势资源。长期的“向城”思想存在,因此,无论是教育投资还是师资配置等均倾向于集中化办学、城镇办学、规模办学。但是“在教育逐步向规模化、效率化发展的过程中,农村薄弱学校因与该时代潮流相背离而受到经济理性主义的质疑,被推入教育发展的边缘地带,成为教育政策扶持的盲点之一”[7]1-2。这个过程就使得优势地区越优势,弱势地区越弱势。面对城市兴盛,农村凋敝,应运而生的撤点并校策略用来解决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问题,但是在其“外衣”之下,人们都忽视了农村教育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与命题而存在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城乡之间教育不公,这些都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的发展。优势地区有大量的教育投入、资金支持以及先进的教育理念,人们的观念、文化素质以及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处于优势地位;弱势地区由于教育投入少以及不利的地理位置,使得大部分人的文化素质和受教育程度得不到质的提升,这会导致城乡对立越来越严重,城乡之间个体的全面发展差距加大,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相悖。

2.教育权利公平的缺失影响人的全面发展的起点公平

教育权利公平体现为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它是人的发展所必需的权利,是每个公民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不仅仅是在教育起点方面人人享有这样的一项基本人权;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质量、教育内容、学生受关注程度等方面也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在教育结果方面,每一个人的学业成就都应平等地得到发展并且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教育权利公平在教育起点、教育过程、教育结果三方面贯穿整个人的发展过程,离开了平等的受教育权,教育公平将是一具空的躯壳,人的全面发展更无从谈起。所以国家有责任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让每个人得到自由而又全面的发展。

3.教育机会公平缺失影响社会弱势个体的全面发展

教育公平强调教育权利平等与教育机会均等。每个人的存在都是独特的,其智力、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也是千差万别的,这就必然制约着个体受教育的机会,使其呈现出差异性。但是,在有些方面教育公平的缺失会影响社会弱势个体的全面发展。比如,在编制教材或制定标准时,在城市地区进行研究调查,参照城市学生的学习水平以及学习能力,忽视弱势地区在教育资源和地理位置上的差距,导致弱势地区的儿童难以消化学习内容,从而发生厌学、辍学等现象。这就使得原本弱势的地区越来越弱势,个体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因此,国家在制定教育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教育机会公平,着重促进个体全面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的追求。

三、从教育公平出发,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路径

(一)加大教育投入,保障人的全面发展起点的公平

近年来,虽然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呈不断增长态势(2012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历史性地达到了4%,现已进入“后4%时代”),但我国面临学龄人口基数大,地区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矛盾,弱势地区教育经费的短缺,是制约义务教育巩固率提升的短板,也是妨碍基础教育质量提升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教育投入远不能满足教育优质发展的需求,难以保障受教育者发展起点的公平。而且我国义务教育财政大部分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地方投入以县级财政作为主要力量,这远远满足不了教育发展的需求。因此,中央财政应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尤其是加大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西部欠发达地区以及民族地区的财政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基础教育,完善义务教育,保证每个孩子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建立以中央、省、县为格局的义务教育财政管理制度,分摊教育投入比例,确保教育发展;加大对农村学校的教育投入,改善其办学条件和设施,使城乡学校都能拥有大体均等的物质条件和师资条件,形成竞争的环境,使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受教育者平等地享受公共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资源的起点公平;弱势地区教师的工作环境与薪资待遇跟其他地区教师比起来处于劣势,应均衡二者投入,维持大概一致的标准,不至于弱势地区流失太多的优秀教师资源。均衡这些方面的教育投入,最大程度保证人的发展起点公平。

(二)政策倾斜,从基础上保障人的全面发展

要建立全国性、区域间的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逐步缩小不同因素导致的教育发展差异。政府要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政策,在进行教育资源配置时重点向弱势地区、弱势学校和弱势群体倾斜,加大对农村和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投入力度,支持中西部教育的发展;针对弱势地区的教育资源缺乏问题,还应建立教育补偿体系,设立教育补偿专项基金,用来改善弱势地区的教育状况,专款专用,同时相应的权力监督体系也应该完善起来,避免“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加强对弱势地区孩童受教育权的司法干预,使“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的补助体系,对家庭贫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身心发展有障碍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在保证教育公平的基础上,为更多的人提供发展自身、改变命运的机会,努力缩小贫富差距,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三)制度保障,对人的全面发展偏差过程性补救

教育法制建设作为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环节。但是由于其力度不够,因此我国教育公平常常流于形式。所以为了保障教育公平,首先应该完善立法,将国家关于教育公平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大力贯彻实施。其次,我国实行多年的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存在严重的应试问题,由此也会引发出一系列的教育不公平现象,应该建立多元化评估体系,把评价目的由单一的关注学生成绩转到综合能力的发展上来。其三,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点,应当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实行问责制。在考核下层党政机关领导工作业绩时,应把保证教育公平列入考核标准,大力惩治教育中的腐败现象,保证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扫清障碍。这是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保证社会稳定、有序,构建人人期望的和谐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才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促进这个社会中每个个体的全面发展,才能为社会主义社会这个整体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四)师资结构优化,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结果的公平

教育,国之重器也,师资结构得到优化,才能实现深层次了含义教育公平。教育要公平,师资先均衡。在影响教育公平的诸多因素中,教师资源配置是重要的表征力量。但是到目前为止,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还存在教师资源分配不均问题。因此,应建立教师、校长资源流动制度,自愿或者选派有丰富教育经验、教学研究能力强的优秀教师、校长去农村进行支教或轮岗,这样可以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带给农村学校,农村学校因此也有了源源不断的优质师资补给;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下乡支教,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大部分农村学校的教师学历比城市的要低一些,针对此可以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去教育发达地区接受更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不断输送新鲜的“血液”,补齐农村教师的短板;偏远地区还存在着教师“跨专业”教学的现象,有的学科比较缺老师,就由其他学科的老师顶上去,这也是一种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单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达不到最优的教学效果。所以应提高弱势地区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吸引一些学校紧缺的学科教师,使师资结构得到最优化。这样才可能使每个接受过义务教育之后的学生能够达到大体一致的学识水平、能力发展水平,从而为今后更高层面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机制构建,引导社会公益力量助力教育协调发展

目前,教育投入的力量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二是营利性的社会力量,三是非营利的社会力量。教育作为一项社会事业,具有福利性和公益性,营利性的社会力量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运转,难以满足弱势群体享受优质教育的夙愿,从而影响全面发展的落地。办好教育不仅仅是国家政府的责任,更是社会存在中每一位个体的职责所在,因此需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鼓励非政府、非市场社会公益力量助力教育发展。从古至今,国内外均有许多不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在社会救助、教育帮扶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大部分社会公益力量缺乏清晰引导,导致公益力量实际上长期处于盲目投入、碎片化、重复化、低效化的状态。对此,首先,政府应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公布相应的指标报告,引导社会公益力量有目标地去发挥其作用,使资源利用得到最优化,避免公益援助的盲目性。其次,政府给予资金、政策性支持,用制度维护公益性力量在弱势地区办学,提供教育硬件设施,给弱势群体提供优质师资配置。保护公益性力量保证优质教育的正当权益,不仅可以分担政府压力,还可以增加教育内容的丰富性、选择性与竞争性。其三,建立社会捐赠助学的机制,拓宽经费来源渠道,调动民间资源,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爱心个人对弱势地区进行社会捐助,不断完善捐助激励机制、募捐机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实现公益力量最大化和最优化的发挥[8]27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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