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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建设与人文精神传承

2018-04-03朱少先

韶关学院学报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治化人文精神高校学生

朱少先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办公室,广东 增城511325)

近年来,高校的法治化建设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但也显现出一些问题,例如,不时有学生状告母校的报道见诸报端,如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案。1994年,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他在“电磁学“补考时中途上厕所,纸条从身上掉了出来,被监考教师发现,虽然他没有看过纸条,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被终止了考试。随后学校作出了作弊的认定,并决定给予退学处理。但是,由于学校没有及时办理退学手续,使得田永继续以该校正式学生身份在校学习和生活。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不能注册该学年第二学期学籍,学校却为他补办了学生证进行注册,享受了正式学生的待遇。最后,田永以优秀的毕业论文和全班第九名的总成绩,结束了他的本科学习。然而在他毕业的时候,学校却认为田永没有学籍,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对此,田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胜诉。近年来,类似的诉讼案不时出现。据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公布的数据表明,仅2004年该院受理并审结学生状告母校的行政诉讼就有10多起,浙江大学、杭州商学院、杭州电子工学院、杭州师范学院等高校相继被推上被告席[1]。纵观这些诉讼案的判决,往往是学生胜多败少,学校却是胜少败多。这些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极其值得我们高校工作者关注和思考。

一、学生状告母校案例的分析

从一些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来看,学生起诉学校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各种原因学校没有授予学生学位。(2)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并被给以重大处分,包括开除学籍等。(3)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效果不满意等等。学校不会无缘无故不授予学位、不颁发文凭或给予处分的,应该都是遵照一定的规章办理的。那为什么会遭到学生的状告,且多有败诉呢?这些司法个案,说明高校的一些学生管理规定过于笼统、抽象,而且是站在有利于管理的角度去强硬推行的,要么过于严厉,要么以惩罚为中心,带有浓厚命令和禁止意味的用语较多,比如“不准”、“不得”、“严禁”等等。这反映出我们在健全高校管理制度的同时,仍面临一些柔性化的东西——人文精神的缺失。

因为招生、校园内部管理、惩戒、学历和学位获取、程序等高校学生管理实践中的问题引发的讼案,已对和谐有序的校园管理产生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因而,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的法治化管理,以及在学生管理中植入人文精神,呈现人文关怀,是必不可少的。

二、人文精神的内涵及其在高校法治化建设中传承的必要性

人文精神,是以人为本的精神,核心是“人”,以人为本,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它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以及为此的追求和关切,是一种高度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思想态度。人是衡量一切的尺度,承认人的价值,尊重人的个人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2]。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高校的管理,与其他部门的管理一样,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把“以人为本”的理念,具体落实到大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则是要“以学生为本”,从当代大学生的需要出发,摈弃传统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与学生对立的思维惯性,强化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人文意识,增强服务意识[1]。

高校学生法治化管理与传承人文精神,从法理上分析,至少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由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所决定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与实质是教育人,目的是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而其约束与处罚功能只是形式与手段。严格、严肃执法固然是法律的实施方式,组织和个人自觉守法同样也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所以,法治建设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其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学生的成才发展提供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所以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这样的处置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受教育者的权利?是否能起到教育的作用?而不是以处罚为目的。

(二)由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所决定

高校学生管理中体现人文精神,这也是高校与学生两者存在的既定法律关系决定的。高校与学生之间,有几层法律关系:(1)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的法律关系。虽然高校不是行政机关,但法律赋予高校具有一定行政权力的职能,学校在教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需对学生进行管理。所以,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行政关系,这种关系强调的是,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2)从目前高校改革的情况来看,高校同学生之间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表现在学生基本上是自费或者部分自费求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学费,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从法律关系上讲,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3]。

高校既然具有一定的行政性权力,其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权力的行使不能以牺牲受教育者的权利为代价。行使教育管理权时,要真正将受教育者作为一个平等的权利主体来对待。这恰恰是对学生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也是双方平等地位的体现。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每一个细节都应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规定。没有正当程序,就没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管理秩序,更不可能使高校学生管理走向法治化轨道。

三、高校学生法治建设中传承人文精神的几点思考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要以人为本,以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为核心,努力提高学生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培养学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尊重与关怀,创造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环境。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学生管理人员的素质与水平

要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必须要有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队伍。学生管理人员的素质与水平直接决定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水平。近年来,我们虽然在“权治”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提高了管理的客观性,但“法”的建立与执行仍要落到人的身上。提高管理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力、执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已成为高校管理的重中之重。学校要重视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与考察,尽量把思想正、工作好、能力强、人缘好的人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让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对现任岗位的领导,要注重学习和培训,使他们能够胜任领导工作。特别要注意政治思想教育,防止和杜绝以权压人、以权谋私等现象的发生,使学校管理走上公正、规范的道路[4]。

(二)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

首先,要让大学生了解必须自觉履行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如《宪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规定。循循善诱,培养大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这是大学生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沟通,营造守法氛围

虽然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离不开学校法学理论的教育,但仅仅通过具体的课程教学,却无法形成大学生良好的法律素质,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形成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也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及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如云南大学曾在校园网上举办“谁比我郁闷,谁比我开心”的主题活动,学生将其遇到的就业压力、助学贷款难、青春期情感问题在校园网上提出,学校则成立心理咨询中心,在为当事人保密的前提下,为学生找出具体的问题所在,逐一进行解决,引导学生正确对待,坦然面对和正确处理学习、择业、人际交往中所遇到的问题。

四、结语

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治校,创新学生管理制度,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是校园和谐的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将更多地被运用到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创新高校管理机制,以形成和谐校园环境、师生关系,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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