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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中国高校内部治理嬗变、动因与启示

2018-04-03黄兴胜黄少成

复旦教育论坛 2018年6期
关键词:改革开放

黄兴胜,黄少成

(1.教育部办公厅,北京100032;2.中国地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引言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不断表明,任何社会组织要维系长期存在并实现预期目标,都必须建构符合自身存在发展的治理体系。这种社会组织大到以维护战后秩序而成立的联合国及相应的组织机构,中至一个国家政府体系,小及一个法人组织体系,要发挥应有作用、实现集体目标,就必须建立适应环境变化的治理体系、具备相应的治理功能。组织通过这种治理体系获取一定资源支持的同时,将这一资源支持转化为对外部的服务供给,维持“取”“予”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治理一词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威廉姆(Williamson)于1975年提出的概念,其英文表述为Governance。治理被提出伊始,就与企业管理及之后公司法人的概念联系在一起,意为企业或公司权力机关的设置、运行及权力机关之间的法权关系。它既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经济法律术语。20世纪90年代之后,治理的概念广泛运用于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与统治和管理相比,治理是权力上下互动过程,强调多元主体的协同性;统治(Government)英文表述与治理有相似之处,但其权威源自政府,强调自上而下的过程;管理是治理的重要内容和方面,但也强调主客体的届分和自上而下的刚性过程[1]。

在改革开放40年的宏大历史叙事中,高校内部治理变革是不可忽略的精彩篇章。高校作为社会的法人组织和实体单位存在,是实施“治理”的重要实践场域。高校要维持自身存在、发展,实现相应的目标,并最大限度发挥自身与社会大系统之间的“取”“予”平衡,有效的内部治理成为至关重要的因素。学界一般认为,高校内部治理是高校各级管理人员和内部不同利益群体间的权力分配,以及它们相互的权力作用[2]。也有人认为,高校内部治理是以利益关系、权力关系、权利关系为基础的制度体系、行动体系、价值体系[3],涉及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等多种权力[4]。本文认为,高校内部治理是指高校在特定合法性制度安排下,综合运用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原则、规范、方式和程序,调节内部各种权力、职能、利益等关系的行动、过程或机制的总称,它既可表达出一种实践形态的行为过程,也能包涵着一种理念形态的动态体系。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高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推动下,以极大的自我革命和创新精神,坚定不移推动内部治理的变革,形成了既不同于传统又有别于西方国家,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高校内部治理体系。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校内部治理嬗变过程

对历史的梳理研究,既是经验总结和成败借鉴的必要路径,也是理论研究的基本切入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的领导体制、治理结构、治理重心、治理方式及其实践效能体现在高校内部治理的实践变革之中。

(一)领导体制: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断明确和强化

高校内部领导体制是高校内部治理的顶层架构、权力中枢和中心环节。某种意义上,高校内部治理的其他权力、职能和利益关系,都源自于领导体制所赋予权力衍生、扩展、转变和迁移而来。1978年,教育部颁布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高等学校的党委会,是中国共产党在高等学校中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5]。这是改革开放后对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和治理体系进行变革的重要一步。1985年,国家进行了校长负责制的探索,即“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6]2288。这一治理结构变革的初衷是通过扩大高校自主办学权,将党委从管理高校具体事务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但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委在高校的地位和作用。198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当前高等学校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意见》,明确指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高等学校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6]2298。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从而从法律上明确了公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明确了高校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2016年)和全国教育大会(2018年)上反复强调,必须“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7],“牢牢掌握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权,使高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8]。党中央通过出台一系列的制度举措,强化党在高校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领导体制,如: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成立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加强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可见,改革开放40年来,高校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委在高校内部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强化。

(二)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

内部治理结构是内部职能设置、权力分配和利益调节的基本组织架构。在治理结构中高校党委的权力核心地位不断得到强化的同时,作为治理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和社会参与的方面也在国家合法性安排指导和高校自身发展需求下不断完善和发展。一是校长治校的职权随着国家法治进程和高等教育的发展不断依法规范和调整优化。校长治校是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中“校长负责”的具体要求和职责体现。20世纪90年代,高校办学条件逐步改善,高校的专业、学科,以及下设机构不断增加,高校内部职能也不断细化。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并从法律上赋予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行使的六项职权。2000年之后,中国高等教育逐步开启从精英化转向大众化、直至普及化的发展阶段。随着高校规模、招生、毕业分配、人事改革等实践的剧烈变革,高校的内部治理也不断调整,内涵式发展成为各高校在深化改革中的基本要求,各高校加快了建设现代大学制度,通过章程建设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校长治校的具体职权和履责规则、程序。与此同时,部分高校实行的学部制和大部制的治理模式,成为校长治权下合法性与有效性有机统一的重要体现。二是教授治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内部治理的内在要求。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9]。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10]。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强化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术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调整和增加了学术委员会在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和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方面的职权,同时赋予其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等事项的职权。2014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这保证了专任教授在学术委员会中的比例,突出了教授治学在高校内部治理中的学术权力和地位。三是民主管理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逐步增强。1985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正式确立了教师参与高校民主管理的原则、职权、组织制度、工作机构,宣告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教师参与高校内部治理从试点走向了制度化建设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分别从不同的侧面阐述了高校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参与高校民主管理和内部治理的路径、方式和要求。2012年,教育部经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商议制定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进一步明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005年和2017年教育部先后颁布、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11]。四是社会参与成为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1994年,原国家教委就在《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积极推行办学与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组建由地方政府、企业集体、科研单位及社会各界参加的大学董事会”[6]3298。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10]。2014年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指导高校建立理事会制度。不少高校在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建立健全了多种形式的理事会。这一系列高等教育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在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时,也进一步健全并完善了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内部治理结构。

(三)治理重心:从单一重心到多个重心演进

改革开放初期,在所有有待改善的议题中,人才需求成为边际效应最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围绕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建设成为高校内部治理的重心所在,其表现如下:一是教务部门成为内部治理体系的核心机构;二是到20世纪90年代前后,绝大多数高校设立学生工作处(部),服务高校人才培养;三是与人才培养密切关联的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人才培养机构的职能进一步拓展健全。20世纪90年代中期,科技创新逐步成为国内高校校际综合竞争的核心指标。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211工程”和“985工程”计划。科研部门作为高校内部治理的重要机构,通过横向拓展和纵向延伸职能,理顺科研机制、制定科研规划、引领科研方向、拓宽科研合作渠道、促成科研成果转化、引导科研服务社会,其在内部治理的重心地位不断得到强化。2000年后,人才战略成为高校内部治理的又一重心。各高校除继续围绕国家层面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开展人才工作,还进一步依托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计划、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开展高层次人才工作。高校在人事自主权逐步增大、人岗匹配要求进一步增强后,传统意义上的人事制度和用人方式得到突破性变革,启动实施了人事代理、流动编制、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科研助理、事务助理等多种方式在内的人事聘用制,破除事业编制管理束缚。高校内部治理的重心从教学到科研再到人才的演变,并非是通过弱化其中一项(或多项)治理而强化另一项(几项)治理的过程,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高校内涵式发展不断提升的要求,内部治理从相对单一的治理,转向复杂化的、难度不断增加的综合治理过程。高校职能重心拓宽,不同职能相互之间也并非“零和”关系的矛盾体;相反,从治理方法效果看,各职能之间相互融入、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统一并服务于现代高校核心竞争力提升和国家科教兴国战略过程之中。

(四)治理方式:依法治校逐步成为基本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宏大背景下,中国高等教育依法治校的观念、制度、实践进一步强化,法治进程进一步加速,高校依法治校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和高校内部治理长效推进的基本方式和重要保障。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与高等教育相关的法律,以此拉开了改革开放之后高等教育依法治校的帷幕。1993年、1995年、1998年,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了一批行政法规,有力推进并保障了高校内部治理和高等教育改革在法制轨道上顺利推进。2005年,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2],积极倡导“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细化了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关于学生权益保障治理在依法治校改革中的重大变革和发展。这标志着高校依法治校的内部治理方式取得重要进展。在国家不断加快教育立法的同时,教育部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先后出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实施纲要,积极开展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试点,以依法治校的基本方式积极推动高校内部治理。2011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大学章程作为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为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13]。2013年,教育部颁布《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到2016年年底,全国高等学校基本上完成章程制定工作,进一步从依法治校的视角规范了高校办学行为,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内部治理体系提供了有效保障。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校内部治理嬗变的动因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事物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是构成其运动、变化发展的内因。恩格斯明确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中去寻找”[14]。中国高校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快速发展,部分高校已进入世界知名高校行列,部分学科已进入世界一流学科行列。这种发展变化既有政府主导的外部原因,也有高校求生存谋发展的内在原因。概括起来,40年来推动高校内部治理嬗变的动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党的核心地位和指导思想成为改革开放后高校内部治理变革的合法性前提

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中统治阶级对社会、政治、经济等一切制度做出根本性规定的思想体系和价值体系。马克思主义作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指导思想,既是党和国家话语行动的基础,也是党和国家领导下社会组织的行动指南,是高校最鲜亮的底色。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内在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科学性和实践性所决定的。在4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作为改革开放的领导核心,逐步形成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科学理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系列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在推动中国改革开放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也成为高校内部治理变革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中国高校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确立并始终坚持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的核心制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既是一项基本制度安排,也是高校内部治理的根本原则。当然,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入、开放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模式、层次、资金来源进一步多元化,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治理体系,还将面临着更高的要求。

(二)政府主导的体制机制改革是高校内部治理变革的直接动因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是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30年,国家对整个经济的控制以高度集权的直接管理为基本特征。中国高校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存在,高校的人事任命、专业设置、招生分配、经费划拨等都由政府直接做出决定。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逐步启动教育体制改革,首要问题是简政放权、扩大办学自主权。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92年《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是由国家教委直接管理的教育实体,具有法人地位。”此后高等学校的法人实体和法律地位逐步确立。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高校的管理边界,明确高校的权利和责任,其实质是进一步扩大或下放了高校办学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得到加强。2017年,教育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从学位授权、专业设置、人员总量、岗位设置、机构设置、职称评审等一系列方面,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改革开放40年,国家政府部门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章确立了高校与政府的权责利,成为不断激活高校内部治理,不断增强高校与社会经济发展契合度的主导力量和制度保障。

(三)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人才和科技的需求成为高校内部治理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

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颁布实行一系列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计划经济的积弊在改革中逐步剔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确立,经济社会得以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由此产生的对高层次人才和高科技术的需求,成为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综合国力提升必不可少的要件。在政府厘清其与高校之间关系的同时,高校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单位也获得大量来自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资金资源支持。这种来自外部的支持必然要以相当的输出作为持续获取资源的回报。高校作为人才第一资源、科技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和文化第一软实力的重要结合点,理应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这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带来的高校内部治理的变革,实际是经济体制和社会运行机制等外部的改革对高校内部治理及其效率带来的变革要求和压力。改革开放40年,高校办学资金从单纯依靠财政拨款,转向政府包干加自筹,再到从市场中获得资金等多元化渠道筹集;招生方式从计划指标转向双轨并行,再到全国统招;毕业生就业从计划分配转到双向选择的自主择业;用人方式从传统人事编制转到多形式聘用方式。这些转变都是高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不断推进内部治理深刻调整变革的结果。当然,社会其他组织治理变革的“模板”对高校内部治理变革也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高校综合竞争力提升及其自身价值追求成为其内部治理变革的原动力

从主导力量看,党和政府既是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进程的主要推动者,也是中国高校内部治理变革的主导者。另一方面,现代高校自诞生之日起,就有着自身存在发展的规律和特殊的价值追求。高校在理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战略意图、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也必须回归其本原。所谓的本原,实质上也会随着外界的变化,在高校理念守正与创新的历史流变中演变。无论是西方古典式高等学府“博雅教育”的价值观,或是具有现代高校开端意义的德国洪堡大学倡导的学术价值观,还是我国近代大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使命价值,都深刻体现了高校自身价值的追求与来自外部的挑战竞争密不可分。本质上,现代高校竞争力提升和自身价值实现是统一的。高校追求的本原价值和理念,必须以其在现实的激烈竞争中生存下来并持续发展为前提。改革开放以来,以创新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为中心的理念,既是现代高校一般意义的价值追求,也是其存在发展的基本前提,成为高校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围绕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实现自身价值,高校在党和政府主导的合法性前提下,通过由上到下、由下到上的内部治理,确立学术委员会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确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相关组织保障师生权益,确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校、学部(大部)、学院(职能)、系(所)结构体系,明确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创新各类岗位人才聘用办法,优化内部制度、权力和利益格局,实现对自身价值的持续追求,成为高校内部治理的原动力。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校内部治理嬗变的启示

在“治理”实践和理论逐步成为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理政和社会政治实践发展创新的重大时代课题背景下,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高校在各方面取得的持续进步和发展,更是彰显了高校内部治理创新变革的一般轨迹和独特作用,并留下重要的经验和启示。

(一)高校内部治理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和政府在新中国成立近70周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周年的长期办学实践探索中确立下来,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高校基本制度安排。习近平同志在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的高校是党领导下的高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8]。办好我们的高校,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实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政治基础,是回答“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的政治保障,是高校内部治理的合法性前提。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才能真正保证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校才能顺利发展,也才能更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高校内部治理的一切合法性都源自于这一制度安排。

(二)高校内部治理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且须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的体系

毛泽东同志1937年在《实践论》中指出:“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15]高校内部治理相对高校内部的权力、职能、利益的关系而言,是一种实践体系;相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和高校中心工作而言,它又是一种治理观念或思想体系。这种体系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完善。改革开放40年来高校内部治理嬗变发展的过程,恰恰有力佐证了这一论断。从领导体制的变迁上看,中国高校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6]到1990年最终确立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领导体制历经了反复的变化、调整和改进;在确立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近30年时间里,党委和校长之间的领导与负责、决策与执行、管人与管事等一系列的具体分工治理内容,也是在实践中逐步探索、明确和完善的。此外,高校治理从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再到民主管理和社会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现代高校的内部结构,以及治理重心从最初的教学,到之后的教学、科研并重,再到教学、科研、人事并重,都充分展示出高校的内部治理并非一成不变、一劳永逸,而是需要不断调整完善的动态过程。

(三)高校内部治理的改革创新须以遵循高校自身发展规律为基础

改革创新不仅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最大的推动力量,也是高校顺应国家治理要求和应对国内外高校激烈竞争强化治理的内部动力。在社会经济发展瞬息万变,国内外高校竞争日趋激烈,高校办学理念不断更新的当下,高校内部治理的改革创新也是一个持续、不间断的过程,是高校立于竞争不败之地的良方。在中国政府治理创新变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话语体系下,我国高校内部治理也必须遵循高校自身建设发展的一般规律。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高校内部治理和高校建设发展取得巨大进步。根据世界权威机构排名,我国进入到世界前500名的高校超过50所,仅次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17]。尽管高校排名在指标设置、权重分配、数据采集等方面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屡受质疑,但不同的世界大学排名体系都是在遵循一定的理念、标准、方法基础上开展评价的。而这种理念、标准和方法恰恰就是现代高校建设一般规律的外在表现。中国高校的内部治理也必须置于全球化治理系统坐标体系之内,在充分尊重现代高校建设发展一般规律基础上推进改革创新。这种规律最终反映在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持久的基础科研、开放包容的国际合作等功能,以及相应的学术声誉、社会影响、文化创新等核心指标和维度上。

(四)政府应在高校的内部治理及其发展中扮演“有为”角色

具有现代大学意义的高校自产生已有数百年之久,中国高校自北洋大学至今业已一百二十余年。高校的办学理念、大学精神、治理方式都已发生巨大变化。正如澳大利亚学者斯基尔贝克(Malcolm Skilbeck)所言,高校不再如百年之前是一个可以按照既定步骤从事高深学问和宇宙冥思的安静之所,如今它已然是一个巨大的、复杂的、高要求的、竞争性的组织[18]。改革开放40年来,社会经济发展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无疑是最具革命性的变革。在“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及政府“放管服”的要求和措施之下,政府对高校治理的权力边界成为高校内部治理的重要影响因素。但政府对高校的“放手”不应是“甩手”,其在高校内部治理中“有所不为”的同时,也应该且完全可以“有所作为”。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通过有效的内部治理,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方面不断做出新的贡献,其基本前提在于对政府治理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把握和执行。另一方面,高校内部治理取得的成效也并非市场化自发作用全部为之的结果,其关键仍在于政府务须主动创新推动包括高校在内的内部治理体系的变革。具体而言,政府需将自身的权力和掌控的资源一定程度让渡给高校,通过增加高校内部治理的权限和对资源的运用,增强高校内部活力。同时,政府要在搭建平台、拓展渠道、提供资源方面发挥主体角色,通过规划、拨款、筹款、评估、监督等规范措施引导高校内部治理的创新变革,做一个有为的政府。

总之,改革开放40年高校内部结构的变革具有以下启示:第一,高校的内部治理要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要努力将“四个自信”转化为办好中国特色高校的自信。第二,高校的内部治理要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始终坚持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要在反复的实践中不断调整优化内部治理的结构体系。第三,高校内部治理要始终坚持“人民中心论”思想,牢牢抓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根本任务,坚持高等教育“四个服务”基本方针,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校提出的新的要求。第四,政府要在高校内部治理中发挥主体角色,要通过加强规划、搭建平台、强化监督等措施引导高校内部治理的创新变革,积极成为有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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