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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市场界定
——以滴滴并购Uber为例

2018-04-03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0期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界定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 广州 510320)

市场界定:滴滴Uber是否为寡占企业?

“合并分析应当从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开始”。在反垄断调查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有着重要的地位:一方面是因为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减弱垄断企业的市场力(market power)①,而只有通过界定相关市场才可以测量企业破坏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由于反垄断法其本身存在不确定性的特征,即通常各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明确标准来判定企业的兼并是否合法——例如美国法院法院判定只有对特定市场产生限制竞争作用的兼并才是垄断合并,这个“特定市场”便是指相关市场。

判断一个市场是否属于垄断市场的重要指标有市场集中度及HHI指标,无论是哪一个指标,首先要确定市场内各企业的市场份额,但市场内的各个企业是并非我们所理想化的同质的,在现实世界中,厂商间存在大量典型的异质情况,而这时相关市场的界定就显得尤其重要:对相关市场的定义范围的过小,那么待鉴定企业占得市场份额必然变大,而若对相关市场的定义过大,那么所需鉴定的企业占得市场份额将会变小,因此对相关市场定义的范围不同,所得的结果也差之千里。

虽然市场的界定在经济领域仍然是一个还在争论的话题,但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市场的界定应该是定义一个市场,在该市场中的劳务与商品具有很强的替代性和竞争性,人们在这个市场的地理与产品范围里中进行竞争,也称为相关市场,市场的界定就是确定相关市场范围的过程。因此当有争议的几种产品有很大的最终交叉弹性的话,就应该定义在一个相关市场内。

那么对于滴滴出行与Uber中国所在的相关市场应该被定义网约车市场还是搭乘共享市场(包括出租车)甚至更大的包括公交地铁的城市出行领域市场,各方言论不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对如何界定相关市场有明确的指导:应该以“替代性”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包括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

一、网约车市场的需求替代分析

针对相关市场的需求替代分析,我们通常分析的具体因素有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客户对商品的依赖程度或者说是客户的偏好,以及阻碍大部分的需求者转向所分析商品的高度替代性的替代商品的成本和风险及障碍等。同时具体的检验方法有SSNIP假设检验。

SSNIP假设检验是为了克服在分析商品替代性时的主观任意性②的一种假设检验方法,也称“假想垄断者检验”。这种假设检验的方法是美国司法部在1982年提出的一套用于市场界定的方法,之后也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具体检验的过程一般有四步:(1)初步选择要界定的相关市场,这个初步选择的市场应该包括与并购产品在一些方面密切相关替代品;(2)假设生产这个并购产品的企业有很强的垄断势力或上述的市场力,并假设垄断者小幅度提高产品价格(一般为5%);(3)如果并购产品的大量消费者转向了(1)中初步划分的市场中的其他产品,则说明并购产品所处的相关市场至少是(1)中初步划分的市场的一部分;(4)扩大假设市场的范围,重复第(1)(2)(3)步。

首先要重申的是对网约车服务的几个具体因素应该综合分析,例如前面杜邦公司案例和Staples与Office Depot兼并案中辩护方均只片面的考虑商品的特征和用途,反而并没有考虑到关键因素——客户对商品的依赖程度或者说是客户的偏好及阻碍需求者转向高度替代性的替代商品的成本和风险及障碍。

结合本案例,滴滴出行的经营范围有网约专车、网约出租车、快车、顺风车等,而Uber中国的经营范围包括普通专车和高级轿车的网约专车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会区分自己选择的是价格较贵但舒适度较高的高档车还是价格较低但舒适度一般的普通车③。

第一次市场界定:我们考虑滴滴出行和Uber中国是否处于包括出租车在内的这一相关市场,由于中国的数据支持系统不够详尽——特别是像滴滴出行这样仍未上市的公司,完全定量化的SSNIP分析成本很高甚至根本难以实现,因此这时进行问卷调查的方法不但成本低、操作简单,并且具有很强针对性。

由于我们研究的是习惯使用滴滴和Uber的消费者在价格变动时是否大规模的转向使用出租车,所以我们问卷调查的对象就是经常使用滴滴和Uber的消费者。在收回的300份调查问卷中,日常出行工具选择打车(包括网约车和路边拦出租车)的有224人,这224人中选择使用网约车的有172人,这说明300人中剩下的128人并非我们所研究的网约车消费群体。我们筛选出来的172个网约车软件消费者中,在网约车提价5%情况下仍然使用网约车的有165人,改变消费习惯选择出租车的有7人(占172人的4.07%),由此看来完全不存在大规模的消费转移现象。

第二次市场界定:我们再考虑滴滴出行和Uber中国是否处于包括地铁、公交在内的城市出行领域这一相关市场:以广州为例,地铁、公交的价格即使相对上述的普通网约车也要要便宜很多,如果两种商品价格差异较大 ,它们就不应被视为属于同一个商品市场,这是因为如果商品的价格差异较大,特别是长期的时候,将意味着商品的用途、特性及功能等不相同,所以两者也不能定义在同一个相关市场里。并且消费者的出行习惯在短期内一般不会有较大改变的,只有在长期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周围生活环境改变时才有较大的变动,很明显如果将网约车的价格提升5%,使用网约车来出行的消费者并不会因为5%的波动而去考虑公交或者地铁,同理习惯于公交或者地铁出行的消费者也不会因为公交、地铁的5%价格波动而改变出行习惯去选择网约车。因此滴滴出行和Uber中国并不属于包括公交、地铁在内的相关市场。

因此,从替代弹性分析来看,网约车企业应该属于不包括出租车、公交、地铁等在内的网约车市场,其中滴滴出行虽然也有出租车业务,但此“出租车”只是车型外观是出租车,其打车方式也是通过手机软件打车,且滴滴出行也从中抽取利润。

二、结论及建议

最后就滴滴出行和Uber中国的合并对政府提出一些建议,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它是制定规则以维持市场秩序和促进效率与公平的唯一人选[23],因此对政府而言应当:介入调查滴滴出行和Uber中国的运营管理与财务状况,估计合并的社会收益与社会成本,做出相对应的反垄断决策;限制两家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提高价格获取消费者剩余和超额利润;禁止企业差额定价及动态定价,鼓励企业采取其它激励方式促进司机接单,例如评价体系、绩效体系、积分体系等;禁止网约车企业捆绑销售;禁止企业利用社交网络的病毒营销,这一方面降低了行业的壁垒,另一方面先占领大部分市场份额的网约车企业不至于一直拥有领先的市场份额并且不断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鼓励消费者日常出行考虑多样化的出行方式(如公交、地铁、出租车),以此提高网约车与其它出行方式的替代性,减弱两家企业的垄断势力,同时也可以通过影响消费者偏好降低这个行业的垄断壁垒。

【参考文献】

[1]赵琳琳.滴滴联姻Uber只是开始,仍有诸多难点待解[N].中国产经新闻.2016-8-9(007)

【注释】

①市场力是指“不考虑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反应提升价格的能力”

②对于功能多样化的类似商品,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具有任意性。

③到达目的地的效率一般与路况和司机对城市的了解程度有关,与是高档车还是普通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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