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参与制度的思考

2018-04-03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3期
关键词:控方辩护人办理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 400010)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参与制度简介

(一)制度的设立与细化

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方案要求选择部分地区有序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同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7年4月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印发《重庆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细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协调司法行政机关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指派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拟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将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好案件,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

(二)律师参与的作用

有利于帮助认清案件事实。虽然刑诉法规定控方既要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但是在实践中,控方站在指控犯罪的立场上很难做到取证和审查没有倾向性。律师的思维和立场与控方具有相逆性,双方从不同的视角去审查案件,有利于控方更全面的分析案件证据,避免遗漏可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和证据。

有利于维护程序的公正,尤其是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就起诉的罪名及量刑建议达成一致的正当性和自愿性;协商谈判是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加之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不高,在与控方协商谈判的过程中可能无法有效的表达自己的诉求。律师的参与一方面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另一方面可以见证控方将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后果如实的告知了犯罪嫌疑人。

有利于在公正的前提下实现轻微认罪案件的快速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促进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律师参与从表面上看为案件的快速办理增加了环节,但其有利于认定案件事实和维护程序公正,与增加的时间成本相比是值得的。律师参与是兼顾诉讼效率和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

二、实务中律师参与存在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人手不足,掣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

渝中区检察院作为基层检察院,存在着案件数量多,轻微刑事案件多的情况,全年2200余件刑事案件中,零包贩毒、盗窃、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占总案件数量的六成以上。而我院办理的认罪认罚的案件中,逾九成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这就意味着大量的案件需要值班律师的见证。目前,司法局在渝中区检察院和渝中区看守所各指派了一名值班律师,分别负责直诉案件的见证和逮捕案件的见证。但每天只有一名值班律师在岗,或在检察院或在看守所,承办人需要根据值班律师的在岗情况制定相应的讯问计划,很容易出现扎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情况,值班律师人手不足的矛盾突出。有时一些关押在其他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律师见证而无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使得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无法适用。

(二)值班律师的参与片面化、形式化

如前所述,由于值班律师人员的紧缺,值班律师见证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一个值班律师一天时常需要为十几个犯罪嫌疑人提供见证,试点刚开始时值班律师尚有工作热情对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和见证,随着工作量的增加和时间推移,值班律师对没有委托关系的犯罪嫌疑人很难有解答咨询的耐心和责任心。目前值班律师除了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了解了具结书内容并自愿签字这一事项进行询问并签字见证外,没有值班律师发挥过《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提出建议、提供咨询等作用。在实务中,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与《实施细则》的规定相比相去甚远。

(三)值班律师在参与过程中缺少相应行为规范

值班律师在参与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自荐成为其辩护人是否应当被限制或者禁止?实务中,存在着值班律师趁着与检察官共同出现的机会,利用犯罪嫌疑人以为该律师与检察机关有某种关系的误会承揽案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确实很容易误以为值班律师与检察机关有利害关系,更愿意委托值班律师为其辩护,这极易对检察机关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律师有无权利在见证过程中借机承揽案件?检察人员有无权利或者义务阻止?值班律师泄露参与的案情应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来规范。

三、完善律师参与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作为一项创新的制度,律师参与制度暴露了一些问题,可以从增加人员、物质配置,建立配套制度,制定行为准则等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具体措施如下:

1.增加值班律师人员配置,缓解人员紧张的矛盾。认罪认罚案件都由基层检察院办理,案件数量大,办案节奏快。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着力增加值班律师人数,保证辖区内每个看守所至少有一名值班律师,同时根据案件数量安排值班律师的合理人数。值班律师只有参与的案件数量在合理范围内,才有足够的精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这一制度设计才能实现其价值追求。

2.提高值班律师认罪认罚案件参与的认识和积极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组织值班律师学习和领会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意义,规定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见面时必须告知对方自己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等相应的帮助等。制定绩效考评办法等激励机制,根据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数量和帮助的人数支付报酬、提出表扬等,避免律师参与制度落入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的窠臼之中。

3.制定值班律师行为准则。值班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相比具有公益性,同时实务中其与检察机关的配合多于制约。由于值班律师多是和检察机关一起出现在犯罪嫌疑人面前,很容易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值班律师与检察机关是“一起”的误会,所以值班律师应当遵守相应规范:一是要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身份,尤其是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二是不得在参与过程中承揽业务;三是不得泄露参与过程中了解的案情等。律师在参与过程中可以监督和见证,检察机关也可以对律师在参与过程中不符合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提出反对。

4.建立值班律师定期更换制度,避免值班律师与检察人员“交往过密”。值班律师固化,长期由几个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容易导致值班律师与检察人员之间关系密切。如果值班律师成为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律师与检察人员形成熟人关系本来就是应当避免的,实务中值班律师的长期固定存在着影响司法公正的风险,值班律师定期更换很有必要。

猜你喜欢

控方辩护人办理
“码”上办理“田间一件事”
男方拒不配合,婴儿出生证明能办理吗?
办理银行业务须谨慎
要规范办理不动产登记
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主体研究
浅析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也应适用于辩方
刑事庭审辩论阶段的转述声源研究
检察环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规范与保障
辩护人权利扩大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