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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刑事执行检察介入机制的思考

2018-04-03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3期
关键词:监管场所检察人员检察工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 400010)

一、目前刑事执行检察的介入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违法信息获取具有滞后性

对监管场所信息的及时、充分的掌握是开展法律监督的前提。监督信息的不对称,难以形成高效的监督。虽然具有纠正违法行为的权力,但缺乏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的介入机制,很难了解和掌握刑事执行活动中的具体情况。在信息飞速发展的今天,往往有关情况在检察人员不知道的时候,已经在互联网上传播多时,让纠违工作陷入了被动,这在过去几年的多起看守所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中表现的很充分。

(二)派驻检察模式具有负面性

困扰刑事执行检察介入违法活动工作开展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在实践中,存在着监督的成效依赖于被监督者配合的情况,这成为当前刑事执行监督工作面临的窘境。以派驻检察模式为例,检察人员长期与监管场所民警同处一地办公和生活,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往来导致作为监督者的检察人员和被监督方的民警之间更讲究配合和支持,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流于表面,对被监管人员的权利保障与监管民警履职工作的开展之间的矛盾更倾向于确保监管民警履职工作顺利开展,而牺牲部分被监管人员的权益。

(三)检察人员缺乏主观能动性

部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对刑事执行监督的重视不够,遇到阻力或者为了和被监督单位搞好关系而不愿监督,不善于监督,对于出现的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及时提出监督意见,一再迁就。部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因为纠违力度不够,未收到很好的效果,长此以往,工作流于形式,停于表面,敷衍应付。极个别的检察人员与违法者为伍,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贿赂,为其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更无从谈起去纠正违法行为了。

二、关于健全刑事执行检察介入机制的原则

(一)确保检察介入全覆盖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涉及面较广,监管场所内有羁押期限检察、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等,所外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等。以派驻检察工作为例,要做好监管场所检察工作,就必须畅通与侦监、公诉、未检、控申部门和法院、看守所的沟通渠道,才能及时有效了解在刑事执行活动中出现的违法活动信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这一特点,就要求检察人员要努力提高检察监督能力,注重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的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同时要掌握好与法院、看守所以及办案机关的联络分寸,找准监督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树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新思路,才能确保刑事执行检察介入工作全方面无死角覆盖。

(二)确保检察介入渗透度

随着司法改革深入,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责还在不断拓展和深入,而作为刑事执行监督主体的检察机关在对多个刑事执行机关,多个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监督中,就必须针对不同的刑事执行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督方法,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中要熟悉多部门的法律规范和丰富的履职经验。在保障刑事执行部门的检察力量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化建设,提升检察监督履职的均衡性,才能确保违法活动介入检察不出现短板,盲区。

(三)确保纠违实效性

强化权力约束,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实效的权利易被滥用。而约束违法活动介入机制的完善和成熟,最终成效反映在纠违工作上。介入不是目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被纠正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将纠正结果反馈给刑事执行监督机关,再完善的介入机制都是徒劳无功的。目前,刑事执行检察机关对于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只有建议权,对于执行机关拒不纠正的,检察机关缺乏进一步的监督措施。同时,不少刑事执行机关对监督机关的纠违工作存在抵触情绪,导致一些违法活动无法得到纠正,或者纠正的问题仍然不断发生。检察机关对最终拒不接受的情况可反映的途径不多,且程序复杂,往往最后都是无可奈何的就此作罢。

三、关于健全刑事执行检察介入机制的思考

(一)畅通监督信息获取渠道

必须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和看守所等单位的工作联系,畅通监督信息获取渠道。因此,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搭建一个信息互通平台,将刑事执行活动的全部信息和全流程录入系统,将不同区域和不同刑事执行主体机关的相关信息连接起来,将原有的分散在各自内网上的信息衔接起来,实现信息共享。刑事执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该平台实时掌控刑事执行活动状况并及时与不同刑事执行主体沟通交流。建立这一平台的同时,应严格规范查询、录入的权限和规范化,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及时,保障监督活动的及时开展。

(二)搭建立体式的监督网络

首先,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大力提升互联网思维,主动学习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在检察工作的优势,构建一个立体式的监督平台,如:搭建微信公众平台、微博公众平台和官方网站等形式,在确保相关案件情况按规定保密下,主动为公众提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办案信息和诉讼进度情况,并通过设置专用渠道收集和鼓励公众反映刑事执行阶段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次,扩大巡视检察人员结构,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其他社会公众力量为辅的巡视检察制度,不定期参观监管场所,让公众可以近距离的巡查刑事执行活动工作,并对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检察并回复,充分发挥各阶层优势,形成监督合力。其三,增强检务公开,主动对重点案件的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信息公开,增强检察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内部约束,完善社会参与。

(三)完善对刑事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权

首先,在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可以随时介入其中,刑事执行机关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案卷材料,法律文书。并且检察机关有权询问或讯问相关涉案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相关刑事执行人员,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有碍刑事执行活动的借口阻挠检察机关开展调查。相关人员也能随时约见检察官,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其二,明确检察机关在开展调查工作的具体程序,措施和可采取的手段。同时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更强的法律效力。被监督单位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将结果告知检察机关。不予回复或未按时回复的,检察机关有权利继续监督纠违并可以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措施,确保监督取得实效。其三,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监督法律,对刑事执行监督调查权的程序,收单予以规范,使法律监督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四)提升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综合素质能力

首先,执法办案能力要求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严格遵守办案程序,严把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严格依法办案,安全办案和文明办案,确保案件质量。同时,在执法办案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履职。其二,组织协调能力是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特性所要求,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必须协调好与被监管单位,其他业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关单位的关系,懂得分寸并能顺畅协调沟通。其三,刑事执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分析调查能力,善于通过巡视、谈话教育、控告申诉举报等多渠道获取有关信息加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寻求最佳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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