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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中执行权优化配置

2018-04-03刘帅志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执行权审判权民事

梁 平 刘帅志

(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 河北·保定 071000)

完善司法体制,民事审执分离迫在眉睫,这是基于审判权与执行权行使中不同规律提出的。执行权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在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中需要明确其性质与内涵。否则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不明,易导致司法职权配置与运行的冲突问题。为了解决这一弊端,本文试图探寻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内容,让审判权与执行权各司其职,做到二者在分离的同时还能协作并举,从而为民事领域的法制教风提供保障。

一、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目的与任务

(一)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目的

从民事审执分离改革的相关文案及其所处的位置来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一大改革举措。旨在着力破除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阻碍,并从司法公正保障体系欻,构建司法改革总目标。解决司法不公、公信力较低、司法职权配置不科学等问题。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同时也可有效净化审判机关职能。

(二)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任务

首先,需要结合司法职权优化配置举措进行,健全各类执行机关,并确保其各司其职。促使侦查权、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有机融合。优化司法职权组织机构,健全权利分工配合机制加强规范、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首先要从审判权与执行权的配置优化入手。然后还需结合实施方案进行有序的布局推进,统一执行体制,设置执行试点,再进一步明确分离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现阶段,则需从体制改革入手,总结执行权分离的经验,并对不同模式的实施进行比较与论证,最终确立具体方案,为执行权优化奠定基础。

二、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中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构造不合理,人员队伍水平较低

执行权的实行需要人员队伍的支持,然而当前我国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中,执行工作组织构造不够合理,上下级法院是审级监督关系,对管理人员、事物、案件等带来制约作用,导致执行权不能完全落实,极大的影响了执行实施权运行的效果。此外,有部分执行人员由法官担任,对审判人力资源大量再用。且其职能选择与行为要求不适合,导致执行人员队伍水平较低。

(二)思维模式过于单一,工作效率较低

由于大部分执行人员来自于审判部门,其思维模式难以向执行思维转变。思维模式过于单一,致法院政策导向逐步向审判权偏重,执行权运行的思维模式则长期受到审判的影响。尤其是对执行权与审判权的认识不足,便直接利用审判工作规律进行执行,从而产生较多问题。此外,执行工作会消耗大量的资源,但同时无法获取优质资源,导致供不应求,最终导致工作效率较低。

三、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中执行权优化配置策略

(一)厘清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内容

1.民事执行权的特点

民事执行权的特点可分为三类,分别是相对独立性、整体性与复杂性。相对独立性主要指民事执行权具有独特的权利,与民事审判权、行政执行权、刑事执行权等需要进行区分,并履行其独特的职能与义务。整体性主要指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完整的权利,也是维护国家法律公正力度的重要举措,既是一项独立的法律职能,也是独立的国家职能。可以说,民事执行权是法律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大要素。最后,民事执行权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执行职能的复杂性,执行职能同时包含判断与实施事项,且二者之间存在重叠与交叉关系。例如,在与执行当事人进行抗辩、和解等合法行为时,执行权首先要确定问题,了解执行模块的权属关系,并确定其执行范围。与此同时,在进行实施过程时,还需交叉实施手段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可以看出,执行权与审判权、行政权等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上述三个特点是民事执行权固有的基本特点,只有尊重这些特点,才能保障民事执行权的实行符合其基本规律,最终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2.民事执行权的司法权本质

司法权是一种综合性全绿,包含司法强制权,而民事执行权则是独立于审判权的一类司法强制权。当然,与审判权中司法强制的预备性不同,执行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因此,需要将执行权与行政权进行区分,了解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民事主体关系,厘清法律关系中的共通性特点。其次,还可采取搜查措施执行行使主体的权益,为司法警察的指挥工作奠定基础。最后,还需将执行权利保留在法院内部,有司法机关采取执行措施,并针对不同权利加以分工,与审判权、行政权相配合。由此可见,优化执行权配置,首先需要了解其司法权本质,才能采取正确的措施对其实行。

(二)构建民事执行机构,加强内部分权监督

法律的最终目标在于法律的实现,而执行则是法律实现必不可少的途径。民事执行权的的顺利运行则关系着生效裁判的实现,也是司法行为实现的保障,因此,首先需要构建民事执行机构,为执行权的实施提供场所与条件。现阶段,执行机构大多为执行局,然后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分权管理监督,确保执行权的正确使用。加强其内部分权监督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点:

1.分权制约

利用权力制衡权利,这是分权制约的理论依据之一。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的分权运行既符合执行权的特性,也有利于保障公正,从而提高执行效率,避免权力的集中执行。在执行权运行中,还需保障执行机构的独立性,使当事人能够提出执行异议,并由公正机关对其进行针对化审查。以保障执行权与审查权的分权运行,确保执行机构的合理、公正。

2.明确管理部门定位

关于管理部门定位的明确,我国曾规定,人民法院可将执行程序分为不同阶段进行,并有不同人员集中执行、办理,使其互相监督、不想制衡,从而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因此,执行就的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分段控制与流程管理。此处的管理部门具有一定的执行与监督职能,根据规定,管理部门的智者主要是在执行过程中,对相关阶段进行监督、统筹,这也可以看成执行权的额外监督模块。但同时,还需注意明确管理部门的定位,对其职能权限进行一定的限制。

3.信访审查处理

我国曾提出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因此,执行部门可以参与信访案件的接访工作,并餐区督办的措施促进信访案件的处理。利用审查机制对执行权进行针对化监督,保障执行权的顺利运行,并及时补救执行错误,从而有效提高此类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优化民事执行权人员组织构造

目前,我国执行权人员可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执行官、执行法官、辅助人员。执行官主要是不具有审判职责的执行人员,执行法官则是具有审判职责的人员,辅助人员主要指书记员、司法人员等。只有充分优化其人员组织构造,才能为执行权优化配置提供保障。首先,需要按照民事执行权构造原理,设置执行官与执行法官的独立管理机制,并将其角色进行准确定位,确立其针对化植物。并结合其职责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民事法律制度,并具有一定的执行法律能力。同时,还可使其掌握执行工作的业务知识,从而具有高效的工作能力与应急能力等。还高工作效率。其次,还需完善执行人员制度问题,解决当前法律制度任职条件、认知资格的缺陷问题。并确立执行员的等级资格,使其具有职业的上进心。还需制定执行措施,为执行人员设置署名权,对其认知条件、工作职责、等级要求等做出明确且合理的规定。此外,还需明确执行局长的高配问题,任命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人员,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奠定基础。执行局长需要具备管理人员、事物、案件的综合性权利,为执行工作的户外型、联动性提供保障。

(四)强化统一管理体制,确保执行权顺利运行

统一管理工作体系是对执行人员的规范与约束,因此需要利用这一体制以确保执行权的顺利运行。首先,需要确定统一管理主体。对各辖区、各地区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同意协调执行人员的工作职能。同时,法院作为最高管理机关,还需承担管理与执行工作的职能,打破地区性保护主义的干扰问题。其次,还需打破现行参政因素的制约,对各地执行工作落实到位。将管理人员、事件、案件等权利有机融合,并使其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积极探索综合性管理模式,防止其在管理中沦为形式。为全面发挥执行管理体制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还需进一步加强管理力度,在坚持党的政策及法律管理原则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执行管理与财政保障体制,为执行权的顺利运行奠定基础。

结语

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对今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作为独立存在的执行权,还需通过加强执行机构内部分权监督、优化民事执行权人员组织构造、强化统一管理体制等策略进行优化配置,确立管理主体,建立执行管理体制与财政保障体制,以确保执行权的顺利运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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