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及其流变
2018-04-03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
一、法家代表人物及思想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一个重要学术派别。其思想以法治为核心,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等诸多方面。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是其先驱,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为创始人,韩非是集大成者。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治。”(《汉书·艺文志》)理官负责掌管刑罚,等同于后世的刑部。最初的“法”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的范畴是不同的,“法”最早是用以对付外族的,《尚书·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目法。”这是说苗民冥顽不灵,必须用法制之。“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左传》)意思是对本族受过文明教化的人用“德”的方法治理,这体现为“礼”,至于未受文明教化的异族归附者,则以“法”进行统治。随着私有化的出现,以前专用于对异族的法,逐渐变为适用普通的百姓。春秋时期,法治观念也应运而生。如子产所铸的刑书说:“惟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这说明法治思想逐渐在社会上得到了认可。
法治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中的代表人物既有师承与发展,又有各自的特点与特色。
1.管子,名夷吾,字仲,齐国人。经鲍叔牙举荐,被齐桓公任命为齐相。在位期间,采取富国强兵的政策,对内通货财,尚法治,对外尊王攘夷,使齐国成为春秋时期的强国。著有《管子》一书,内容以法家为主,杂糅各家。管子认为:“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争。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弱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管子·君臣下》)管子既注重法,也不忽略礼的教化作用,在《管子·枢言》中说:“人故相憎也,人之心悍,故为之法。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
管子认为法治的目的在于教化百姓和富国强兵。他提出了国家兴亡的“四维说”:“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故不逾节则上位安,不自进则民无巧诈,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不生。”(《管子·牧民》)又进一步提出为政之道在顺民心。“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管子·牧民》):“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治国》)
管子处在由儒家向法家的蜕变时期。到了战国时代,法家则完全脱离了儒家的以德为本、以礼为治的思想。
2.李悝,法家创始人,战国初期魏国人,又名李克。曾受业于子夏的门下。做过中山相,魏文侯时期曾任国相。任国相期间,辅佐魏文侯使魏国走上了国富兵强之路。
《法经》是李悝编订的我国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李悝认为,“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还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他倡导“尽地力之教”,主张大力发展农业,他创立的“平粜法”,兼顾农人和市民的利益。由于李悝和子夏学派有传承关系,其思想便带有一定的儒家色彩,所以曾被列入儒家。
3.商鞅,卫国人,姓公孙,名鞅。因功受封于商,所以被称为商鞅或商君。年轻时喜欢刑名之学,后来辅佐秦孝公变法图强,秦大治。孝公死后,被人诬陷,遭秦惠王车裂。他的法治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商鞅认为“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法制明则民畏刑。法制不明,则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商君书·君臣》)这段话对法的起源和作用进行了论述。
历史观方面,商鞅指出:“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及至文武,各当其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修古而兴;商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商君书·更法》)他认为历史发展是客观必然,因此要适时变革,不能死守古人的法度。《商君书·开塞》篇中又说:“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制度,不必蹈习古人,因袭过去。这也是法家的共识,所以法家敢于采取断然的措施,无所顾虑。此外,《商君书·更法》还从民俗方面认为“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
《商君书》反映了商鞅的政治哲学思想,也记载了商鞅变法的某些史实和措施,反映了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发展耕织、奖励军功、明定法令等变法主张,宣传了历史发展变化的观点。
4.慎到,赵国人,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齐宣王时曾在稷下讲学。著有《慎子》一书。
慎到是法家中重“势”一派的代表。“势”即权势,主要指君主的统治权力。他主张君主要“握法重势”,强调“法”必须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视为施行法律的必要条件:“腾蛇游雾,飞龙乘云,云罢雾霁,与蚯蚓同,则失其所乘也。故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慎子·威德》)认为王者有权势犹如飞龙乘云,否则无异于蚯蚓,比喻非常形象贴切。
慎子从人性的角度创立的“因循”说:“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慎子·威德》)可看出法家利用人性的弱点,这也是对韩非子“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的直接启示。
尤为可贵的是,慎到所强调的法制是从国家角度,而非君主个人利益:“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立官长以为官,非立官以为长也。”强调了法治为天下、为国,而非纯以君王一人为重心的观念。
慎子认为“法”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强调“守法而不变则衰”。
5.申不害,郑国人。韩昭侯期间曾在韩国任相15年,他内修政教,外应诸侯,终于使郑国兵强国盛。申不害的思想源于黄老,主张刑名。
法家中,申不害是重“术”的一派。“术”是君主统御臣下的方法。所谓重术,是说君主为了防备大臣操纵权力,玩弄法柄,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
申不害的学说遭到了韩非子的否定,他说:“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韩非子认为申不害制定的新旧法令不一致,致使奸宄之人规避取巧——“徒术而无法”。
韩非子进一步认为“申子未尽于术”。并用申不害的言论举例:“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意思是说应该在职分内任事,不得逾越权限。韩非子否定说:“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之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韩非子认为,应当发动群众举报奸宄,这样就能做到违法必究,不会有漏网之鱼。自韩非子此一言论出,历史上的告奸连坐,由此产生并泛滥开来。
二、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渊源
韩非(约前280—前233),韩国人,出身于贵族世家。战国时期思想家、政治家,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曾与李斯同学于荀况门下。主张变法图强,多次上书韩王,但末被采纳。于是著书立说,以“观往者得失之变”。其著作传到秦国,得到秦王嬴政的赞赏。出使秦国时,被李斯、姚贾陷害下狱,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总结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三家的思想,又旁罗儒(荀子的性恶、法后王、重今圣,反对儒家的人治,尚法治)、墨(尚同、尚贤、尚功利)、名(刑名)、道(尚无为,并有《解老》、《喻老》)等,而集其大成(或相反相成或相倚相参),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为巩固地位,主张君主要凭借权力、威势及一整套驾驭臣下的权术,以保证法令的贯彻执行。韩非通过荀子的性恶说,主张治国以刑、赏为主。
《韩非子》共55篇,反映了韩非的思想观点,阐述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制理论。在《五蠹》篇中,他把历史发展分为上古、中古、近古三个阶段,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生活和政治制度也都要发生变化。复古是行不通的。《解老》、《喻老》两篇,集中表述了他的哲学观点,用法家的眼光对老子进行了解释。
1.韩非的历史观——唯物史观
历史观是思想家对历史演进的看法。韩非认为,历史是在不断地进步演化,因此,不同的时代,就要有一套不同的制度。如果时代变了,而法还墨守成规,那就会阻碍时代的发展,正如韩非所说:“时移而法不易者乱,世变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世变。”(《心度》)
反传统、反古制是法家一贯的主张。韩非从生活方式与客观环境的改变着眼,认为要用断然的手段实施法治。其学说也是完全反对古制,尤其是反对代表传统学说的儒家。他认为“仁义用于古不用于今”,“民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所以,韩非子尚法治不尚人治,认为讲仁义、尚贤人之治,是过时的论调。
韩非子的“历史进化观”从积极方面讲,是革新、变革、改革,整顿振兴、除旧布新;从负面作用来说,则是变古乱常、非圣无法,颠覆传统。秦国的兵强国盛,直至最终统一六国,都是得益于商鞅的变法求新。但后来李斯的焚书坑儒,对古代思想的一概否决,以及秦朝的过早过快灭亡,则是惟法、变古、乱常及法的严苛寡恩所导致的直接结果。
2.唯“利”是图的人性观
韩非子的人性观,首先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哲学基础上。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具矣。”(《韩非子·八经》)韩非子认为,以法治天下,必须根据人的好赏恶罚的心理,如果掌握这一特点,则可施行法令,法治也就能够建立。所谓的“因人情”,实际是利用人性的弱点。韩非子对人性进行了他独到的分析:
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
夫妻者,非有骨肉之恩也,爱则亲,不爱则疏……丈夫年五十而好色未解也,妇人年三十而美色衰矣。以衰美之妇人事好色之丈夫,则身死见疏贱。而子疑不为后,此后妃夫人之所以冀其君之死者也……此鸩毒扼昧(绞缢)之所以用也…… (《韩非子·备内》)
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今学者之说人主也,皆去求利之心,出相爱之道,是求人主之过父母之亲也。(《韩非子·六反》)
君以计蓄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君臣也者,以计合者也。(《韩非子·饰邪》)
韩非片面地认为,上自宫廷,下至百姓,君臣以至夫妇、父母、子女,“人性”的取向都纯粹是一“利”字,也就是说,所有的人际关系,都是以“利”字为目的。但韩非的这些认识,并非是愤世嫉俗地否定人性,也不是对人性的失望,他认为这不过是正常的人性而已。对儒家而言,应当用教化加以矫正。而韩非却认为要顺应人性的这一特点并善加运用。韩非不以善恶论人性,而认为要“因人情”。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韩非整个哲学思想体系的建立,都是以其人性观为基石,这也包括法治、术治与势治的具体方法的运用。
3.“参验说”与“名实观”的哲学思想
(1)“参验说”。“参验说”实际就是实证哲学,即必须经过实证考察,才可相信。“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故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荀子·性恶篇》)韩非的“参验说”实际是荀子“辩合,符验”的发展。他认为凡事必须经过实证,否则,便是虚假欺骗。这也正是韩非不信先王之道与尧舜之治的原因。韩非还认为,“参验说”归根到底要落实到法治制度上。“夫视锻锡而察青黄,区冶不能以必剑;水击鹄雁,陆断驹马,则臧获不疑钝利。发齿吻,相形容,伯乐不能以必马;授车就驾,而观其末涂,则臧获不疑驽良。观容服,听言辞,仲尼不能以必士;试之官职,课其功伐,则庸人不疑于愚智。”(《韩非子·显学》)意思是说,贤能之人,不在空言,而是要通过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验证其是否真正贤能,然后据实赏罚。
(2)“名实观”。法家都是以形名、法术著称。所谓“形名”,《尹文子·大道上》说:“大道无形,称器有名。名也者,正形者也,形正由名……有形必有名,有名未必有形……故亦有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察其所以然,则形名以与事物,无所隐其理矣。”在韩非看来,形名的用途非常广泛,世界万物,有形就有名。他对“君臣之名”的界定是:国君有赏罚褒奖的权力,臣子有守职效能的职责,君臣职责、名分不可僭越。“赏罚之名”的界定是:有功则赏,有过则罚,赏罚必须与功过的大小相称。“循名责实”的界定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
4.韩非的法治思想
(1)公正性
韩非主张,为人君要一举一动皆依法而行,不在法外开恩,也不在法内游移不决:“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另一方面,“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有法度准则,臣子也不可欺君枉法。公正性还在于:“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他要求法的绝对客观性,不论贵贱,一律平等。如果能做到这些,那么对一切乱象的规范,就没有比法更好的了。法的客观性、公正性还要求:“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有度》)即使是明主,也是以法来举拔人才及论断功过的。
(2)权威性、强制性
法治要先建立一个绝对的权威性。韩非子在《问辩》中说:“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意思是,法令是天下最可贵、最适当的,法令也绝对是一个标准,所有违反此标准的,就必须禁止。“故王术不恃外之不乱也,恃其不可乱也。恃外不乱而立治者削,恃其不可乱而行法者兴。故人主之治国也,适于不可乱之术也。”(《心度》)韩非子认为,法治就在于把握住了不可乱的方法。这也是其必然性、权威性与强制性所在。
(3)必然性
法就是以强制的方法,采取果断的措施。所谓必然性,是指没有妥协的余地,非如此不可。韩非认为:“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即使如母亲般仁慈,也会产生败家之子,这种母爱只能姑息养奸。所以,道德仁慈并不能止息纷乱,只能借助于威势。韩非子又进一步指出:“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以上见《韩非子·显学》)通过教化,即使为善,也仍然不可靠,还要借助于强势的要求,使其不敢为非作歹。这是因为,“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盖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又说:“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五蠹》)意思是,民众都惧怕强权的威势,用仁爱进行统治是行不通的,必须用威势。
(4)极端性
韩非在《五蠹》中说:“尊耕战之士,除五蠹之民。”“富国以农,距敌恃卒。”“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在实行法治的国度中,他只尊重两种人:农人和军人。因为农人务实业,增加生产,可以使国家富足;军人作战卫国,使国家强盛。其他都属于蠹民,共有五类,他们是:儒者、纵横家、游侠、患御者、商工之民。韩非子认为,儒者、纵横家,只有口舌之能,无益于实际。游侠,则以刀剑逞勇,违犯禁令。患御者,只知上下勾结,弄权贿赂。商工之民,牟取暴利,夺农民利益。这五蠹都在摒弃之列。他还主张对农人和军人进行法治的教育,官吏是教育的责任者。
(5)法以赏罚为用
韩非主张政策的施行维系要利用人好赏恶罚的心理:“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具矣。”(《八经·因情》)“夫善赏罚者,百官不敢侵职,群臣不敢失礼。上设其法而下无奸诈之心,如此则可谓善赏罚矣。”(《难一》)他强调君王之所以能够驾驭群臣,就在于有赏罚的权利:“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则虎反服于狗矣。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今君人者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二柄》)
(6)严刑重罚
韩非认为:“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奸劫弑臣》)又说:“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八经》)“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加大罪,故奸必止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六反》)“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其所恶,此治之道也。”“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而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也。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内储说上》)由以上所言可知,无论是厚赏还是重罚,韩非子都是以利害为取向。
(7)用众而舍寡
法是针对绝大多数人,所以,韩非认为有效的统治莫过于利用法治,就像木匠之于工具的“隐栝之道”:“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圆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圆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也?隐栝之道用也。虽有不恃隐栝而有自直之箭、自圆之木,良工弗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显学》)如果利用德治,那么自善之民太难得,所以不可取。至于人君,只求中主的原因在于:“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尧舜桀纣都是千百年难得,可是中主则占绝大多数,所以这也是用众舍寡的意思。
(8)以简御繁
韩非认为,治理一个国家,只要持守法治,就可以以简御繁:“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用人》)“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尹文子·大道上》)离开了法治,即便如尧一样的贤君,也不可能治理好一个国家。只要归一准法,无论智愚贤不肖都可以一同治理,如此便是“用众舍寡”之道。
(9)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
这一部分与上面 的“以简御繁”的论述相辅相成:“释法术而以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用人》)法治的执行,不必贤君,只要求中主便可万无一失。韩非子在《管子·法法》中进一步认为:“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10)富强主义
韩非认为法是国家强弱的关键。“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有度》)“治强易为谋,弱乱难为计。”(《五蠹》)在《饰邪》中也说:“明法者强,慢法者弱。”法家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富国强兵。只要国强,不论内政或外交,一切政策谋略都可以施展。否则,就只能“弱乱难为计”了。
5.韩非的术治思想
(1)法与术的差别
韩非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难三》)在《二柄》中又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权,课群臣之能者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
“法”具有公开性、普及性、标准性和统一性。
“术”具有隐秘性、独特性,以虚静为体,以形名为用。
(2)形名与禁奸
韩非子认为对臣子有效的考核法是:“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言异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二柄》)“明主之道,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难一》)这是要求专职专任。“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是以左右近习之臣知伪诈之不可以得安也。”(《奸劫弑臣》)
对“八奸”的防范措施是:一、察同床:“明君之于内也,娱其色而不行其谒不使私请。”二、察在旁:“其于左右也,使其身必责其言,不使益辞。”三、察父兄:“其于父兄大臣也,听其言也必使以罚任于后,不令妄举。”四、察养殃:“其于观察玩好也,必令之有所出,不使擅进擅退,不使群臣虞其意。”五、察民萌:“其于德施也,纵禁财,发坟仓,利民者,必出于君,不使人臣私其德。”六、察流行:其于说议也,称誉者所善,毁疵者所恶,必实其能,察其过,不使群臣相为语。”七、察威强:“其于勇力之士也,军旅之功无逾赏,邑斗之勇无赦罪,不使群臣行私财。”八、察四方:“其于诸侯之求索也,法则听之.不法则距之。”
(3)形名与虚静
“故虚静以待,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故曰:君无见其所欲,君见其所欲,臣将自雕琢。君无见其意,君见其意,臣将自表异。故曰:去好去恶,臣乃见素;去智去旧,臣乃自备……明君无为于上,群臣竦惧乎下。明君之道,使智者尽其虑,而君因以断事,故君不穷于智;贤者效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穷于能;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故君不穷于名。是故不贤而为贤者师,不智而为智者正。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主道》)“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扬权》)
以上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1君王无为而治,臣子则有为而作。只有君王无为,才能无不为。这也是臣子之所以竭诚贡献聪明才智的原因所在。
○2君王臣子各尽其职,既能消除越权侵职的现象,又可杜绝互相推诿。
○3君主虽然不必贤智,但却能为臣子的贤智之师。让臣子贤智,便能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能力。所以臣子只有尽职尽责,君王才能成功地治理国家。
○4君王只有做到虚静,形名才能一致,也才能根据名实的一致,取得成功。
(4)、舍己能,因法数
韩非认为,君王一个人的才能智力,无法和臣子的集体智慧相比:“力不敌众,智不尽物,与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国……下君,尽己能;中君,尽人之力;上君,尽人之智。”(《八经·主道》)“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之耳听,故听莫聪焉”(《定法》)“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目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有度》)要用众人的智慧才能,而不能用一己的智能。并且以一个人的耳目来视察群臣百官,体力、时间上也不允许。况且臣子们还善于掩饰自己,所以很难得到真相。这就不如以一个国家的耳目来视听观察,那么这样就无所不知了。因此说:“舍己能,因法数。”这是无为而治的办法。
综上所述,韩非的法、术思想,都从人性观出发——对人普遍性的好利,不论君臣、夫妻、父子等都加以利用,而以赏罚作为鼓励或挟持的手段;也因此,法的运作才可正常推行。“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而治具矣。”至于术的运用,在于预防八奸。预防八奸可以综合运用:形名参同,循名以责实,以察举真才,并借天下之力,告讦奸宄,揭发不轨等方法。所以,法与术的运用是相辅相成的。法的运作在于有为,术的运作在于无为,正如《庄子.天道》所说:“上必无为,而用天下;下必有为,为天下用。”
6.韩非的势治思想
韩非认为,势有“自然之势”和“人设之势”两种:“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于高山之上,则临千仞之溪,材非长也,位高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轻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韩非子·功名》)韩非子“势”的学说是对慎子的发展,他强调“势”治的同时还认为有待于贤人:“夫良马固车,使臧获御之则为人笑,王良御之而日取千里。车马非异也,或至乎千里,或为人笑。则巧拙相去远矣。今以国为车,以势为马,以号令为辔衔,以刑罚为鞭策,使尧舜御之则天下治,使桀纣御之则天下乱,则贤不肖相去远矣。夫欲追速致远,不知任王良;欲进利除害,不知任贤能,此则不知类之患也。夫尧舜亦治民之王良也。”(《韩非子·难势》)
韩非认为的“自然之势”在于:“势必于自然,则无为言于势矣。吾所为言势者,言人之所设也……故曰:势治者则不可乱,而势乱者则不可治也。此自然之势也,非人之所得设也。”(《韩非子·难势》)所以,韩非子主张“人设之势”有待于中主:“吾所以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事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韩非子因此认为,势治与法治必须结合才能治,不然,则乱。正如他对慎子言“势”的评论:“慎子蔽于势而不知法”。
势治法治是互相依靠的。如果只有法治但没有权势作后盾,那么一切政策都将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只有权势的保障才有威信可言,才可以发号施令,也只有这样,法治才可以得到施行。
为达到行威固势的目的,韩非认为当以杀戮赏罚作为手段,即赏罚为用。他在《定法》中说:“术者……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意思是法术都由君王所操纵,其手段则在赏罚。在《二柄》中论述道:
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则虎反服于狗矣。
三、法家的功过得失
“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以上是《史记·太史公自序》论六家要旨对法家较为中肯、全面的评价。
《汉书·艺文志》评论说:“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礼记·经解》的评论是:“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是以先王隆之也。”这些都是在肯定其法制的同时对法家忽视人情、礼制,而单纯注重法制的批评。
法家的优点在于建立起了正常的君臣秩序及政治伦理。法家所倡导的“信赏必罚,以辅礼制”,说明法家持有的也是以礼为本,而以赏罚为辅的政治理念。法家认为,无论赏罚,都在于树立法的制度与权威,而法的施行,只不过是辅助礼制的不足。法的优点还在于见效快,属激烈手段,而礼的作用则较为缓慢。正所谓:“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
法家的缺点也显而易见,如忽视教化、仁爱,片面推崇刑法,从而导致至亲残害,恩断义薄。法家的严而少恩,也导致其不别亲疏,不论贵贱,在法治面前,亲亲尊尊的恩情断绝。法家是主必然的,而儒家却是主当然。如果专任法治的必然,而不顾及情理与当然,肯定会有失偏颇。儒家属于养身正体,而法家则是对营养失调的补救,二者属于本末的区别。正如孔子所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所以说法家“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如果一味任法,就会本末倒置,短命的秦朝就是很好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