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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之法的道家渊源

2018-04-03刘忠正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韩非鬼神君主

刘忠正

一、韩非法律思想之老子渊源

五千余言的《道德经》构建了一套几乎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展现出老子惊人的智慧和强大的批判力,其语义多为艰涩模糊,这就为韩非解释和改造老子并以此来宣扬自己的学说提供了广阔的发挥空间。

(一)援道入法

道是老子哲学当中的核心概念,法是韩非法治理论的重要范畴。经韩非对《道德经》的部分章句(《德经》九章、《道经》三张)进行解说和喻比,道与法之间就有了源流上的联系。道是法的生成基础,有道就应该有法,法的一切特征都能从道中找到合理根据。

老子认为道是万物生成的本源,它充盈于天地之间,无所不在,幽悠无形,永生不死,虽不能被直接感知,却是万物生存和发展的最终法则。老子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认为人类社会乃至于宇宙万物都应该遵循道的法则,因此老子在他的论著中写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就是其本来的样子,说白了就是人应该效法天地,阴晴寒暑都有规律可循,天地效法的是“道”的法则,道就是宇宙万物起始,它无所效法,所以遵循自己的法度。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生;侯得一以为天下正。若遵道而行,将天地清明、万物归正。反之背道而行将会走向衰亡,即老子所说的不道早已。

韩非对于老子的这一思想十分推重,尤其是老子关于“道”是万物之源,具有周遍性,存在于一切事物当中,主宰万物的发展这一论述,更是被他积极运用于其学说之中,并以此为基础将老子思想与自己的学说相联系,完成了援道入法这一任务。

韩非子在《主道》中开篇指出:“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万物都由道产生,所以说道是万物之始。道生成万物并且存在于万物当中,所以能够成为是非的判定标准。这正是老子在《道德经》中关于道的论述。韩非在《主道》中吸纳并转化了老子的哲学思想,失职成为自己法治理论来源和哲学基础。把老子的“道”、“虚静”等概念通过解释、阐述转化成了法家的哲学思想原则。老子在《道德经》中写道:“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吾不知其谁之子,象帝之先。”老子所说的“道”先于一切有形之物而存在的精神体,由它而产生了天地万物。韩非从老子的这一观点加以引申,认为既然万物由道产生,那么判定万物是非的准则也就是道,道无所不在,体现在社会生活中,就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韩非子主张要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抨击儒墨的道德色彩和天命理论,其哲学基础就在于此。老子宣扬的道,主要强调的是遵循自然法则,让社会自然而然的发展,正所谓“治大国若烹小鲜”,无需不断翻炒,直接烹饪就行,告诫统治者不得对社会强行干涉。是一种含义较为纯粹的无为哲学。老子的“无为”思想其实是与法治相对立的。老子哲学所追求的是一种“小国寡民……使民重死而不远徙…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治国图景。韩非则这种无为与自己的“术”相结合,使之摇身一变成为了君主统治社会、管理群臣的一种手段。韩非通过对老子之道的改造,为术找到了哲学基础和执行手段。韩非在《主道》中说道:“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故虚静以待令,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故曰:君无见其所欲,君见其所欲,……明君无为于上,群臣竦惧乎下。明君之道,使智者尽其虑,而君因以断事,故君不穷于智……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此之谓贤主之经也。”韩非认为作为统治者应该掌握道,通过对道的把握和运用才能知道善败之端。道是无形无色无,无法被人们感官所感知的,君主也要效法道的这一特性,要隐藏自己的欲望和喜好,使臣子无法揣测上意,同时加大对臣子的刑赏和考核,以达到一种明君无为乎上,群臣悚惧乎下的状态。韩非对老子之道的这种解释其实是局部的,片面的。他已经把老子那种较为纯粹的“无为”思想转变成了自己的“法内无为”,或者说是限定了无为的主体,即君无为而臣有为。使之与自己的“术”相结合,成为了君主专治统治的一大利器。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其学说虽然各异,但都试图从混乱中寻找一种秩序。飘然出世的老子也不在例外。老子思想大体可分为“事天”和“治人”两个方面,有人又称为“出世”和“入世”。其治人思想被韩非吸纳和改造,一步步转化成了极具有操作性“君人南面之术”。

老子在自己的《道德经》中说:“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指出善恶只是一对相对而生的概念。唯之与阿,相去几何?他们之间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人性无所谓善恶,一切都是道的客观属性的一种表现。韩非子将老子的“自然人性”从客观经验出发曲解为自己的“客观人性”,他在自己的论著《解老》中写道:“人无羽毛,不衣则犯寒,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认为是好利恶害的,用道德去教化人民是不可取的,以此来论证了法治的合理性。并进一步为自己的重刑理论奠定了法哲学的基础。由于人性“好利恶害”,韩非子主张重刑。他认为凡是那些主张轻刑的理论都是些引诱人民犯罪,导致国家混乱与灭亡的方法。韩非子在自己的书中举了一个例子,他说道:“重刑就像火,轻刑就像水。火看起来凶猛无比,让人不敢触碰;水看起来柔弱无害,让人忍不住嬉戏玩耍。最后导致的结果是被水淹死的多,被火烧死的特别少。”所以韩非以人性为基础建立起了一套重刑法治理论。韩非虽然提倡重刑,但是却反对“罪”、“刑”之间的无限不对等,因为那样便失去了法治的自然基础。便成了老子所批判的那样:“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二)无神论的哲学基础

古人限于当时的科学认知水平,把一切所不能解释的自然象都归结为鬼神所为。即使到了韩非的那个时代,当时的思想家也一种笼罩在鬼神的迷雾之中。即使一代儒学宗师孔子在问及鬼神时也只是避而不谈,敬而远之。更有甚者更是明确肯定鬼神的存在,并以此论证自己的主张。同时中国文化又是一种早熟的文化,在西周就有思想家提出了以德配天的观念,而不是一味的崇拜鬼神。老子在其《道德经》中并没有直接论及鬼神的存在与否,而是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道”。他认为道是先于一切物质存在的东西,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道是宇宙的最初动力,是万物蓬勃发展的依托,正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其实“道”这一概念的引出,间接地否定了自殷商以来的“天命”、“鬼神”观。是人类认识自然的一大进步,同时也对后世的说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时正在寻求救国图存之路的韩非对此更是推崇备至,他几乎完全吸收了老子对此的理论。所以,韩非在《解老》中接着说道:“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得之以死,得之以生,得之以败,得之以成。”韩非认为:“道,是使天地万物成为这个样子的总规律,是与各种事理相当的总法则。理是构成具体事物的具体法则;道是万物得以形成的普遍法则……所以各种事物得到了它可以因此生存,可以因此成功。”由上面韩非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大体而言韩非对于“鬼神”“天命”观持完全的否定态度,将老子的哲学思想几乎完全纳入了自己的理论体系。韩非认为宇宙万物都是由道产生,道存在于一切事物当中,万事万物都要遵循道的规律,不能违背它的法则。具体到治理国家就是要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体系,一切都事在人为。韩非明确的提出天是没有意志的,它和人没有亲疏远近之分,若天若地,孰疏孰亲?它不会因为任何人的意志而转移,有的只是规律。社会在不断进步,只要行事符合自然发展的规律,一切祸福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作为一名朴素的唯物主义者,韩非对那些鬼神论者进行了无情的抨击,认为所谓的鬼神都是出于人们的无知而妄想出来的虚幻,所谓的天命不变都是些愚蠢的论调,非天时,虽十尧不能生一穗。万事万物有的只是规律,那些凡是未经验证还一味追求的人都是蠢不可耐,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韩非之所以痛恨鬼神说,是因为是鬼神必慢于法。韩非通过对老子哲学理论的吸纳证明了鬼神是不存在的。鬼神既然不存在,那么与鬼神相关的学说当然也是不可取的。鬼神、天命学说不可取,那么建立起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治则势在必行。韩非认为基于无神论考虑,建立法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第一要摒弃德治,因为德治不仅不能秉承天命更重要的是不符合人性的法制基础。第二要符合社会的需要,社会总是在不断进步的,立法不必依据先王。第三主张司法循名责实,应该冷静客观。韩非的这一法律观在当时无疑是先进的,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的有些东西对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反智论到法文化专治

中国古人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如果他看到一件东西不好,他自己不会直接去说,而一定要借古人之名去批判。这样做大概有两个好处:第一,中国古人多遵古而非今,借古人之名更有说服力。第二,那就是可以达到借刀杀人的目的,为自己脱清干系。韩非子虽然在自己的论著中强调不必万事都要效法古人,但是老子却被他乐此不疲追捧乃至利用。《道德经》一书中存在着许多疑似反智、愚民论调。他在《道德经》第四章中说:“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老子认为治理万民应该填饱他们的肚子,虚弱他们的心智,使他们常常处于一种无知无欲的状态当中。这样天下就大治了。韩非自幼长于政治圈之中,为人口吃,不善言辞但是善于思考。平时对各种事物冷眼旁观,大概也深谙老子此理。正所谓:“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只有对人民做到思想上的专治才能实现真正的长治久安。因此韩非便牢牢的抓住了老子的这一理论加以发挥和改造。把老子那语义模糊的、抽象的反智理论进行阐释,最终形成了一套具体可行的办法。老子说:“为学日益,为道日损。”大概意思应该是指学的越多,越觉的减少作为是最好的。我相信博学多识的韩非在通读了《道德经》全本后不可能不知道老子所说的意思。但韩非的聪明之处就在于假装不懂,并以此依据抨击儒家、墨家来达到法治文化专治的局面。韩非在自己的论著中写到:“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这里的儒就是指的儒家,侠即是指的墨家。”他们学识渊博,巧舌如簧,只会蛊惑君主废弃当代的法律而拿不出实际可行的治国之策。这种人只会蛊惑人心,扰乱思想,是社会的蛀虫。君主应该通过自己的权势将这些人驱逐出境。言不一贵,法不两适,君主应该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我们前面提到老子的学说中存在着许多疑似愚民、反智的言论。不错,我们这里只能用疑似。因为如果通读《老子》的话你会发现似乎老子的本意并不是我们所认为的那样。老子作为周朝管理图书典籍的官吏,一生可谓博览群书,他不会不懂得学习的重要性。老子反对的不是“智”,而是“巧诈”。老子通过纵观历代得失发现,如果统治者用的的巧诈方法越多,人民就会变得越发狡猾,因而就也失去了原有的淳朴之心。举个现实的例子,大家就会更好的理解老子的本意。我们都经常说农民是淳朴的,事实上也是如此。因为农民每天的工作就是与土地打交道或者出外打打工,见识的少。说道这里大家应该能明白了,后天的学习、见识会增加人的巧诈之心,蒙蔽人的本性,使人离道越来越远。庄子也在他的《应帝王》篇中说道:“在中央之海有个大帝叫做混沌,它与南海之帝和北海之帝相交甚厚,一日南海之帝和北海之帝商量说人都有七窍,唯独混沌没有,我们帮他开凿出来吧,于是他们两个日凿一窍,七日而混沌死。”所以老子的本意就是,统治者治理国家不应该有太多的智巧,而应该恢复人民的淳朴之本性,消除他们诈伪的心智,保持心灵的纯真。这样才能达到一种“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理想社会。老子的“愚”只是愚朴的意思,偏重点在于“朴”。正如他自己所说大智若愚,我愚人之心也哉。但是韩非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家人物,追求的是富国强兵,他当然不肯如老子这般设计社会蓝图。于是他援引老子的“塞民智”之说加以引申、改造成为了彻彻底底的法文化专治,使反智论已经有了完全不同的内涵。韩非的法文化专治大概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他要求君主反对所有的智贤之士,不管是官吏还是人民,言行只需合于法即可,不需要再有其他多余的行动,各安其职、各守其法。我们上文说道,博学多识的韩非不可能不懂老子的本意,相反他在这方面可能比任何人读的都要透彻。他深知人通过后天学习会失去原有的淳朴之心,变得巧诈多伪。那些所谓的智贤之士都是些饱读诗书、见识丰富之人。如果一旦被君主所重用,定会欺上瞒下来实现自己的私欲。只有通过法治,将他们都约束于其中,才能使得他们虽有智能,但不得背法而行。第二、反对君主放弃法治而动用自己的智谋。韩非在自己的论著当中反复的强调法治的重要性,要求一切言行都必须符合法律。其实这不仅是在要求臣子和人民更是要求君主也要在法

令之内行事(这里不是说的法大于君主,是说君主要依法行事)。首先韩非认为一个人再聪明也不可能尽通天下所有的事情,一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处理天下所有的事物的。君主只有一个,而臣子有很多,依靠个人私智君主不可能了解并驾驭所有的臣子。如果君主仅仅依靠个人私智,即便自己每天神疲形劳也不可能实现天下大治。而法治是由道而生,符合道,君主只要掌握了这个道,按照已制定的法律来责求办事效率,即便愚者也能实现垂拱而治。第三、呼吁君主重用真正的法家智贤之士。韩非反对任用智贤之士,是针对法家之外的人,他当然不会反对君主连法家之士也给驱逐千里。韩非希望君主能够重用那些刚毅劲直又有远见的法家智士来治理国家。这些人一方面能帮助君主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还能在法令内尽忠值守。可见相对于老子韩非的智贤已经有了新的含义。

三、因道全法

黄老之学并不是一个具有着师承关系的学派,而是后人提出的用来概括具有某一共同特征的思想流派。“黄老”一次直到西汉初年才被明确提出,但是它在战国中期就已经出现,并开始流行。司马迁在《孟子荀卿列传》中写到:“田骈、接子,齐人。环渊,楚人。皆学黄老道德之术”。战国中期不仅是黄老学派蓬勃发展的一个时期,也是其基本理论成型的一个奠定期。许多的思想家都从黄老之学中汲取了营养,并把这一点体现在了自己的著述中。那么到底什么是黄老之学呢?东汉思想家王充在《论衡》中说:“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黄老之操,身中恬淡,其治无为。”所以黄老就是黄帝和老子的合成。对于老子的思想我们都知道,就是道德五千言。但是对于黄帝的思想,我们经过遍查资料发现,他并没有留下哪怕只言片语的思想资料。只是政治上一位令人敬仰的君王,是我们所共认的始祖。说白了黄老之学还是老子流派的一个分支,与黄帝并没有思想上的必然联系。黄帝只不过是一种寓托罢了,是人们为了推行政治改革而搬出的一位强调君主形象。目前学术界共认的黄老之学的代表作主要有《黄帝四经》(《道原》、《经法》、《十大经》、《称》)和《管子四篇》(《心术上》、《心术下》、《内业》、《白心》)。其思想宗旨可概括为三大类。第一、道是万物的本源,法是道在社会中的体现。第二、法内无为。第三、形名究理。

“道”是老子的最高哲学范畴,《黄帝四经》认为道是生成万物的本源,而法则是道在社会中的体现,用来明曲直、引得失。掌握了“道”就能掌握“法”,掌握了“法”就能够符合规律。至此黄老学派完成了“道生法”的论述。韩非没有直接应用黄老学派的这一观点,而是用“理”作为桥梁把“法”与“道”连接了起来。提出了“因道全法”的观点。“道”是形而上的,是宇宙中的普适规律,而“理”是形而下的,是道在社会中的分化。“法”则是以“理”为根据而制定的。这样以来由于“道”是亘古存在的,所以“法”也应该是亘古长存的。由于“反者,道之动。”道又是不断变化的,所以“法”也应该与时俱进、不断革新。韩非“理”的哲学意义非常巨大,其法学意义更是不可不是。自韩非开始“道”才真正地为法学家所用,而不是像黄老学派那样以法治来附庸“道”。自此法治终于有了哲学的基础,为很多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形而上学的依据。这是商鞅、李悝他们所不能比拟的。老子的哲学中包含着“治人”、“事天”的两方面内容,“治人”就是我们所熟悉的“无为”,不扰乱社会规律、不妄为。老子的“无为”思想经过黄老学派改造后变成了更加社会化、更加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但是黄老学派仍然没有脱离道家的本质。黄老学派要求君主首先应该体道,然后得道,把握社会的规律,最后建立起符合社会发展的制度。韩非则在黄老学派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无为”的内涵。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认为法治才是核心。国家的运行、君主的无为都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下的。作为君主应该掌握“术”和“势”。运用“法”、“术”、“势”相结合来达到不言而善变,不约而善增,不自虑而知祸福的一种“法内无为”的状态。到了韩非这里“无为”已经虚有其名,或者说已经成为了一句漂亮的口号,离开了法治一切都无法运行。黄老学派在吸收各家学说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道家自然观形成了一套“形名究理”论。“形名究理”要求的是“形名相称”。“道”在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体现就是“法”,所以首先“法”的建立应该是符合“道”的,不能背“道”而行,其次“法”应该无所不包、无所不含,最后立法的过程就是一个将“道”落实到形“名”的过程。韩非在继承黄老这一观点时,将重点由立法转向了司法,他更注重于法律是不是落实到了实处,是不是能在全国得到信仰。他将侧重点由制定符合天道的法律转向了实施现存的法律。韩非继承发展了黄老的形名学,改造了形名学的内涵,并把它纳入法家学说的体系当中,顺应了历史的潮流。

四、结论

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同时也是道家思想的发扬者。他为自己的“法治”学说寻找形而上学理论的努力,使自己的思想有了哲学的依据。韩非在吸收道家思想的过程中,善于运用新概念、新方法为法家注入了新鲜的血液。韩非对于道家思想的吸纳与转化过程是值得我们去深思并学习的。长期以来我们相对较重视西方思维的塑造,其实中国传统的智慧未必不能给我们更好的启示。韩非的“以刑去刑”就非常值得我们去学习。鉴于中国现在的社会状况,我们不能盲从西方废除死刑的流行趋势,相反应该加重一些恶性犯罪的刑法,使重刑如火,使人们不敢轻易触碰,来起到一种社会威慑作用。

[1]韩非.韩非子[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8.

[2]老子.宋麻沙本老子道德经[M].御文斋手工坊,2014.

[3]庄子.庄子[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10.

[4]陶佳.援道入法[D].苏州大学,2014.

[5]杨玲.先秦法家思想比较研究[D].浙江大学,2005.

[6]乔松林.韩非法律思想道家探究[D].河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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