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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立法预案仍须着力完善

2018-04-02童之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8年2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修宪修正案

童之伟

推进国家监察立法的研究已比较深入,有些意见已获法学界普遍认同,可以作为进一步讨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领域其他话题的基础,主要包括:第一,全面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有宪法根据。第二,国家监察立法要于宪法有据,须先行修改宪法,待相关宪法修正案生效,再着手进行国家监察立法。第三,所设立的国家监察机关的名称应该是人民监察委员会,分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第四,应优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监察委员会组织法》,再制定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所需的其它法律。第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不能走过场、做样子,必须扎扎实实地进行。第六,现有的监察法(草案)应该尽快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没必要赶进度,按照以下步骤推行国家监察立法比较理想:第一,先通過设立国家监察机关的宪法修正案,然后再实质性推进国家监察立法。第二,从现在起到2018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这段时间,集中力量解决设立国家监察机关所需之宪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安排。第三,同设立国家检察机关相关的党政综合资源平衡问题,需在党内形成共识并记载在有关的权威性文献中。第四,为避免事实上的部门立法,综合性的监察法相关方案的起草,应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属专门机构主导。第五,进行相应的修宪和立法之前,也将监察体制改革的详细方案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

如果修宪、制定相关法律的时间表不能调整,最好制定出一部包括监察机关组织、权限,监察程序和监察官等方面内容的综合监察法,应考虑从制定综合性的监察法的形式、调整对象的范围、职权、工作责任制等14个具体方面完善现有的改革设想。

(摘自《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第66-76页。)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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