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业化人性组合形态及其塑造
2018-04-02唐雄山
王 昕,唐雄山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广东佛山528000)
引言
公务员是公共行政领域中的重要职业群体,从现实来看,公共行政中的现实问题往往要追溯到公务员在公共事务中的行为,因此对公务员这一群体的行为研究与预测是公共行政研究微观层面的重要视角与方法。公共行政对公务员的职业化人格有特殊要求,国内学者将其视为行政人格[1],并强调行政人格是公共行政研究的微观基础。持有这种观点是因为,基于现有的人性假设理论,如“经济人”假设难以演绎推理,推演出微观个体行为机制与公共行政领域中的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2]。
本文引入人性组合形态论及人性平衡论,在拓宽对人的本性的认知基础上,探讨行政价值对公务员个体的人性组合形态的影响,公务员职业化人性组合形态的核心要素及其塑造。
一、公务员的职业化人性组合形态
人性是人与生俱来的属性(人性要素)及其组合形态,每个人都具备同样的人性要素,要素本身没有善恶之分,但在个体的人格中根据重要性的不同,组合形态不同,人性要素主要包括:生存欲、责任心与义务感、占有欲、爱美之心、群体性等[3]。人性的要素具有稳定性,也就是说个体或者群体都具有相同种类的人性要素,但人性要素的组合形态则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3]。因此,人性组合形态在不同个体间具有差异性,但对同一个体而言,其人性组合形态在其一生中有相对稳定的主导性形态,但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呈现动态变化。人们会从不同的角度归纳人性组合形态的相似性,从而分类识别人性组合形态,比如孔子从道德修养的相似性分圣人和小人,再比如西方学者分别提出政治人、经济人、社会人和文化人。
人性组合形态受宏观、中观及微观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微观上的家庭、社区、朋友、学校教育、职业等因素的影响更为直接和显著,个体在年幼时主要受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影响,而进入高度分工的社会后,更多的是受到职业和职位影响。
职业化人性组合形态是现代社会分工对个体的人性组合形态与心理结构影响的结果,不同职业对其从业人员的人性组合形态要求不同;不同的组织根据自身的需要筛选人才,并通过各种正式及非正式方法,将个体的人性组合形态塑造成应然的职业化人性组合形态。
(一)职业化的人性组合形态
现代组织往往对组织内成员的人性组合形态有职业化的偏好,同一职业群体内成员会将某一个或多个人性要素放在首要地位,不同职业群体侧重的人性要素往往不同,因此职业群体间的人性组合形态及心理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从外在行为上看也就形成了这些群体的职业特征。要成为某种职业中的合格的一员,往往要将某些特定的人性要素调整到主导地位。不同职业有着不同的人性组合形态,例如军人,他们的任务是保家卫国,维护祖国和平和国民安全,其群体性、责任心、义务感、同情心和怜悯心、献出生命的欲望在人性组合形态中占主导地位;消防员的职责是救火救民、救援救助,他们保障人民安全的责任心、义务感和理性冷静、献出生命的欲望在其人性组合形态中占主导地位;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他们有强烈的仁爱之心和专业的职业技能,职业的义务感、责任心、理性和对待病人的同情心和怜悯心在其人性组合形态中占主导地位;老师是知识的传播者,他们的职责是传道授业,培养学生,教书育人的责任心和义务感、传播知识的欲望在其人性组合形态中占主导地位。
(二)公务员职业化人性组合形态的核心要素
行政人员应当具有比一般人群、普通职业人群更高的道德意识,也就是行政道德;合格的行政人员(特别是公共行政系统中的公务员),要将行政道德升华为行政人格,才能真正发挥自律的功能[5]。行政人格,或者说行政伦理人格,是公务员的应然的职业化人性组合形态,是行政价值观在公务员身上的稳定的具体体现,是行政道德的境界升华。
行政价值观和行政伦理观,是公共行政人员的价值追求,从长期来看,会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嬗变,从中短期来看,一个国家的行政价值观相对稳定。行政价值会随时代变迁,传统公共行政时期,效率和理性是首要的行政价值;进入新公共行政时期后,自由与公平成为主导价值;近期的新公共管理时期更推崇民主与效率[6]。当前,中国政府奉行的行政价值观以马克思主义行政价值观为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府行政的内在价值取向是维护阶级统治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长期看,以人的全面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为终极追求,从工具性价值角度看,则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6]。
马克思主义行政价值观决定了中国公务员的职业化人性组合形态,当前我国公共行政核心价值主要包含:公平、效率、责任和创新。与此对应,公务员的人性要素中占主导地位的有:群体性、理性、责任心与义务感以及好奇心。
1.群体性对公平价值的呼应
群体性是人性要素之一,其内涵丰富,有个体和群体两个角度。首先是从个体角度看,个体有独特群体性的潜质,会维护所属群体的利益,为所属群体的存在和发展思考与奋斗。个体的群体性具有多元性和多层次,个体可以同时从属于多个相互独立的群体,群体间冲突会转化为个体角色冲突;个体从属的多个群体可能具有层次性,第一层往往是家庭,第二层是家族,然后可能是单位、党派、宗教、区域、国家等。其次,从群体角度看,单个群体也具有自身的人性要素,如生存欲、责任心等,即群体的人性。同时,任何一个群体因经济社会环境、历史文化背景等会发展出独特的群体性表现。[6]
公务员从事公共行政这一特殊职业,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主体,其行政人格是公务员群体的独特群体性的集中体现。具有行政人格的公务员会具有将行政行为趋向善的内在动力,而这种行政人格是个人心性伦理向行政群体性靠近和归属的结果,是高于行政道德的内化在公务员个体人性组合形态中的群体性。
群体性,特别是国家层次的群体性,应当在公务员的人性组合形态中占据主导地位。从事公务员的个体,应当尽快树立、遵循和壮大国家层次的群体性(或称群体意识),才能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符合行政道德的善,而不会使这种善偶然出现或者选择性出现。
公务员的群体性在个体人性组合形态中占据主导地位,是对公共行政中的公平价值的呼应。公务员的工作具有法治性、权威性与强制性、带有公共色彩的服务性[8]。本质上讲,作为公共权力代理人,公务员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为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其职业存在的意义根植于实现国家的公共利益。公务员的群体性的形成,是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体现在职业道德层面,就是要求个体公务员发自内心地崇尚公正廉洁,在工作中秉公办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个体公务员而言,是否在自身的人性组合形态中将国家层次的群体性引领到主导地位,是否以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为目标作为个体向这一群体归属的衡量标志,是其行政人格是否形成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
2.理性对效率价值的呼应
理性是人性的构成要素之一,指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在社会科学领域,假定目标和条件不变,只要正确计划行动,以便于最大限度地实现目标,就可称之为理性行为[9]。理性既是人性要素之一,也有平衡和制约其他人性要素的作用,比如,人的占有欲、责任心和义务感等总要靠理性来调节,但往往理性的作用是有限的[3]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Weber)提出官僚制理论,认为合理的行政组织是要进行科学设计的,官僚制组织就是一种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合理组织体系,具有分层、分工、连续性、专业化、规范化等核心特点,已成为西方公务员制度和行政组织设计的理论基础[10]。官僚制理论的提出就是要提高官僚组织的效率,韦伯称他的官僚制模式具有精确性、稳定性、可靠性和纪律严明等优势,一个组织越接近理想官僚制模式,就越可能有效率。
公务员只有将理性作为其人性组合形态的主导要素之一,才能适应非人格化的官僚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官僚组织的行政效率的有效提高。韦伯的组织效率模型为人们进入官僚组织提出了一个重要假设,要求他们放弃与严格履行职责无关的东西,即适应非人格化的官僚制。理性是公务员具体工作能力,特别是执政能力的发展基础[11]。公务员所要具备的执政能力包括:政治识别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突发事件应急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以及政治礼仪素养[12]。只有将理性这一要素提升到公务员人性组合形态的重要位置,才能顺利完成上述能力的培养。当然,行政管理过程为实现公共利益,会面临行政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的难题,这并非说明理性在公务员群体中不应该占据重要位置,反而更说明理性是公平公正达成公共利益中的必经之路。公务员人性组合形态由理性主导,会通过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与博弈最终完成行政管理问题的识别、方案制定及执行。如果这种理性冲突影响了行政效率,只能从尽快解决集体内个体之间的冲突着手,而不可能以消除个体理性为化解之道[13]。
3.责任心与义务感对责任价值的呼应
责任心与义务感是人性要素之一,责任心和义务感首先存在于亲子关系之中,一个人对子女尽责任与义务是天然属性,是人性的有机构成部分[3]。人性中的责任心与义务感与后天职业道德中的责任心与义务感不完全等同,但前者可以经过强化与规范化转换成后者[14]。人的责任心和义务感可以扩张,可以条规化,在良好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环境下可以得到更好的拓展。
责任价值在现代行政伦理中就是指行政责任,库珀认为行政责任可具体分为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他的行政伦理思想核心是,理解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和行政实践活动中的责任冲突,是实现负责任政府治理模式的重要途径[15]。客观责任是指应当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包括忠诚、良心和认同[16]。公务员是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必须要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才能完成其公职角色。当然,面对多种委托人,公务员的客观责任内容复杂,从行政组织角度要完成上级指示,也要给予下级帮助;从法律角度,要对选举产生的官员负责;从权力来源看,要对公共利益负责[15]。公务员的主观责任则是其良知、价值观和性格的体现,主观责任的连续性和约束力是公务员自律机制的本源,是公务员能在可预测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使用公共权力的手段[15]。
必须将公务员的人性组合形态中的责任心和义务感引向主导地位,使个体不断自我强化主观责任,避免责任意识淡薄,防止利益冲突伦理困境下的错误选择。由于行政组织的制度以及国家法律对行政个体的行政伦理实现只能在客观责任层面起到作用,如果要引导个体公务员形成具有持续约束力的自律机制,更应该从主观责任的角度出发寻找解决办法[17]。责任心和义务感作为每一个人的人性组合形态的一个基本要素,可以通过后天的强化和规范化,帮助个体形成更适合这一职业群体需要的人性组合形态,更有利于形成明确的行政责任意识,秉持正确的行政价值和原则,抵制利益诱惑,勇挑责任重担。
4.好奇心对创新价值的呼应
好奇心是人性要素之一,与生存欲和占有欲一起构成了求知欲,而求知欲才使得人的认知能力不断提高,进而推动人类历史不断向前发展[3]。创新能力是人的认知能力的组成部分,现代社会对个人和其所在组织的创新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建设创新政府是当前中国政府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也就是说创新价值已经成为中国政府行政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公务员的创新能力,强调公务员队伍中培养变革型领导,是时代的呼声[18]。创新型公务员队伍是政府管理创新的基础,更是动力源泉,对全社会创新能力起主导性作用[19]。公务员的选拔乃至变革型领导的培养,应当以激发人性中的好奇心及其衍生的求知欲为导向。
二、公务员的职业化人性组合形态的塑造
《论语·阳货》中孔子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指明了人性的先天要素差异不显著,但具有高度可塑性。从人性组合形态论的角度看,可以观察到的个体的人格是人性要素的组合形态经过后天塑造的结果,这种塑造可能是无意识的,比如自然环境、传统文化等对个体的影响,也可以是有意识有针对性的,比如家训、校规、员工行为准则等。
《孟子·告天下》中曹交问“人皆可以为尧舜,有诸?”孟子曰:“然。”尧舜是中国历史上行政道德典范,是历朝历代评价个体行政人格的标杆。孟子认为,个体的品德可以塑造,也就是说个体的人性要素经由一定的价值观引导和道德规范可以形成可期望的人性组合形态,也就是外在可以观察到的某一类人格,比如行政人格。
国内学者对行政人格的认识并未统一,但从主体范围看,行政人员和公务员的行政人格概念极为相近[20]。从本质上看,行政人格是一种内在规定性,是“通过行政活动展示自身及组织价值尊严的身心结构的总和。[21]”基于心理学和社会学将人格分为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这一定义指出行政人格是一种可观察到的人性组合形态的外在表现,是根据当前行政价值所要求的职业要求和角色规范来具体解释的。行政人格承载行政价值,会随着行政价值的转变而演变[22]。
因此,行政人格具有较高的可塑造性,也必须在一定时期内被有针对性地塑造。塑造公务员的行政人格,究其本源,就是通过调整个体的人性组合形态,以适应职业需要和角色规范。随着时代的变化,应当认识到行政人格的形成滞后于行政价值的转变[23],弘扬行政文化[24],或采用新的技术手段,能够加速行政人格的改良[25]。
当前,我国公共行政核心价值为公平、效率、责任和创新,个体公务员的行政人格也应呼应上述价值。具体到人性要素看,公务员的职业化人性组合形态中,群体性、理性、责任心和义务感、好奇心应该居于核心地位。由此路径形成的行政人格,有更高的稳定性,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与政府行政价值有更高的符合性,更能促进整体的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