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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配套制度的完善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7期
关键词:抵押权产权交易农地

(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0)

一、完善土地经营权统一登记制度

随着我国农业领域日益市场化,明晰农地财产权归属成为了流转交易中的重要一环,完善土地经营权统一登记制度更是刻不容缓。

我国已经实施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起到了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为土地经营权的良好提供了借鉴。其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不能等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倘若不登记即可成立,那其与债权性质的农地经营权则没有差别,无法体现其产权高效率流转的优越性。第三,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列举了9项不动产登记类型,其中并未包含土地经营权,但第五条的兜底条款,为土地经营权实现登记制度提供了可能性。

土地经营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完善,应当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修改入手,确立土地经营权为物权,基于此,土地经营权可直接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登记内容。此外,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明确土地经营权证书名称。针对不同试点地区反馈的情况,应当宏观调控,保证同地同权,发行统一的证书。

二、确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提出,放活土地经营权,最重要的是要实现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在农地三权分置视角下,要实现农地抵押融资功能,主要包括两种途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或其他农业经营者土地经营权抵押。

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毋庸置疑的包含了抵押的权能。但当农业经营者将土地经营权抵押时,是否需要发包人或农户同意,学界还有争论。笔者认为,土地经营权是由农户为农业经营者设定的用益物权,其并没有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转包等债权方式一样,不需要发包方同意。同时,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财产权,其抵押融资时,也不需要经过原农户同意。一旦赋予农户对此的表决权,农户也相应获得了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时的表决权。这与农地市场化发展明显是相悖的。

当农户没有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如何实现其农地抵押融资功能,也是必须探讨的问题。若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进行抵押,当抵押权实现时,必然是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与稳定土地承包长久不变和稳定承包权的政策导向明显相悖。有的学者认为,当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以其土地经营权为抵押标的。但此时的金融机构并不是为了获得土地经营权,而只是获得农地担保的价值。有的学者则认为,“可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采取强制管理制度”①。强制管理,即通过委托他人管理抵押财产,并以其所得收益使债权得以优先受偿。②强制管理制度并不会使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以一定的农地收益作为抵押权实现方式。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强制管理执行制度的探索。③

综上,在实现抵押权时,以不流转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只能依靠特殊的抵押权实现制度予以解决,这也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所决定的。因此,笔者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可以借鉴强制管理制度,以符合我国农业实践的需要。

三、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在当前广大农村地区,缺乏一个健全的农业产权交易市场,即使农民享有众多的财产权,也难以直接在市场上交易流转。

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是一个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必须坚持以公益性为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次,农业发展现代化转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全国各地区发展程度不一致,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还需要一个不断完善和适应的过程,因此在初步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时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强调公益性质的目的。再次,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可以根据一个地区的农业发展现状和农村市场发育状况,设立不同组织形式的交易平台。无论是哪一个组织形式的交易平台,都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和目的,只是其组织内部的组建形式不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事业单位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最后,处理好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与农村产权登记机构的关系。土地经营权设立和抵押均经登记设立,但土地经营权登记机构与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不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不能担当起农村产权登记的职责。

最终建立起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注释】

①高圣平:《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规则之构建——兼评重庆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模式》,《法商研究》2016 年第 1 期,第 3-12 页。

②房绍坤:《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法学家》2014 年第 2 期,第 41-47 页。

③郭春雨:《延吉市强制托管效果好》,《人民日报》2007 年 6 月 3 日第 1 版。

【参考文献】

[1]揭明、鲁勇睿:《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权利束与权利结构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

[2]邹秀清:《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拓展与合理限制研究——基于农地保障功能区域差异视角》,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

[3]刘兆军:《农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综合评价与完善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3年

[4]曹务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研究——从价值到规范的进路》,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

[5]吴春岐:《中国土地法体系构建与制度创新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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