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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鞅“改法为律”的原因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4期
关键词:商君书商鞅指代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0001)

引言

秦律奠定了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基础,为中华法制文明的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代表了当时中国古代法制的较高水准。“改法为律”实现了法律调整的必行性与公正性,适应了君王想以法治国来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对于秦国“改法为律”的原因,各大学者多有评议,本文试图从对古文字与古代法文化的关系来探讨一下改法为律的原因。

一、围绕商鞅“改法为律”问题的各家之说

在概述商鞅“改法为律”原因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将秦国“改法为律”与商鞅的关系论述清楚。目前的通说认为正式把“律”字用来指称法典或刑书起源于公元前四世纪中叶,而直接的推动力就是商鞅变法和“改法为律”。

祝总斌先生从“律”字的古义这一角度佐证商鞅“改法为律”是不可能的。其认为“不论是从公元前四世纪中晚期的商鞅著述还是重要的兵家与儒家著作中,或者是在一些后代著作中,都无法寻找到法律意义上的“律”字”。

江必新先生也对商鞅“改法为律”的记载表示质疑,根据《晋书·刑罚志》的记载,在商鞅到秦国之前就已经有律名了,且在大多秦汉史籍中并没有关于商鞅“改法为律”的情况。

吴建璠先生是捍卫通说的,其认为《唐律疏议》这本法律专著的编成集合了唐朝全国法学专家的力量,其所言法律渊源肯定有它的可信根据在;《史记》及《商君书》即使没有对于商鞅“改法为律”的相关记载,但由于《史记》记载史实常有省略,所以断不能据此就认为商鞅“改法为律”并不是事实,何况《商君书》既非完整的而且也并非都出于商鞅笔下。

“改法为律”这当中的“法”即指李悝编纂的《法经》,“律”是指《秦律》。虽然目前学术界对于《法经》的存在以及“改法为律”是否出自商鞅之手仍然存在争议,但是这些质疑的意见到目前为止还无法提出更加有力地证据。秦国“改法为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期待新的资料出土对其进行更加严谨有力的佐证。

二、商鞅“改法为律”的原因

(一)“法”字与“律”字的语义差异

1、“法”字词义研究。古“法”写作灋,武树臣先生在其《“法”字新考》一书中对古“灋”字的意义作了如下论述:“古“灋”字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氵”,即水。它有两重含义,一是它的象征性意义,即平之如水、不偏不颇、公平正直。”在当时这种所谓的平等并非指单个的人之间的平等,而是表示一个氏族与另一个氏族之间的平等。“二是它的实践性意义。”“第二部分是“廌”,据传是一个貌似牛、羊、鹿、熊的独角兽,它是古老部落的图腾。在黄帝建立部落联盟之后廌作为一种部落图腾世代主管司法。”由此可知其实“廌”就像如今法院、检察院的存在,在当时它象征着社会上的一种权威机构。“第三部分是“去”,“去”字的古文字由两部分组成,前者为矢,后者为弓。弓、矢在原始社会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武器及生产工具,原始社会的人们时常因为猎物的归属问题而产生矛盾,为了解决这些矛盾,于是经常在弓和矢的上面作上记号或是刻上族徽。当发生纠纷的时候只需要看猎获物身上的矢与当事人手中的弓是否相合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正因为弓矢是最可靠地证据,所以诉讼双方都要出示证据,即“明夷”。

2、“律”字词义研究。律,《说文解字》谓之“均布也。”均布指的是古代乐器中调节音律的一种器具。《尚书·舜典》:“声依永、律和声”。《尔雅·释言》:“律,述也。”《尔雅·释器》:“律,谓之分。”《易·师卦》:“师出以律。”即军法曰律.《广雅》:“律,率也。”《唐六典》曰:“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这里所说的“律”并非法律之“律”,而是众多法律形式中的一种。“律”字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音律、乐律、声律;二是用来校正乐音的管状器具,即以管的长短来确定音阶;三是军令、纪律、法律;四是与“率”同义,可互代也。”

综上所述,“法”字在春秋战国时期所包含的意义很广泛,不仅指代刑罚还有规范、准则的含义。而因其普遍指代性,其所包含的准则又杂乱无章。而“律”所包含的规范整齐划一且指代具体的约束人的行为准则。所以,当时的人们极有可能就将“法”字与君王的命令、政策混淆了,这种混淆导致了“法”在今后的调整上与命令、政策一样具有了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而这样既不利于国家政策的实施更不利于古代法制的发展、完善,以及法制在人们心目中的公信力。“律”其最初的含义是指代音律,起到定音之用,这种标准算是比较客观的,所以从其字义来看,商鞅“改法为律”可能正是基于“律”字的确定性及稳定性。由此可知,商鞅“改法为律”并非随意,而是立足于刑、法、律三者在含义上的差异作出的改变,这是一种基于对法律新认识而作出的决定性改变。

“律”代表了整齐划一的行为准则,而“律”的这个意义恰好符合“壹”的理念。见录于《商君书》:“壹赏,壹刑,壹教。”即君主治理国家需要有统一的法令与政策;“上壹而民平”、“上壹则信”即落实政策措施不因等级、社会地位而有区别对待,这样老百姓们才会服从,有利于政策的实施与国家的管理;“国作壹一岁者,十岁强;作壹十岁者,百岁强;作壹百岁者,千岁强”即君主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壹”。万事一准乎律,百姓们根据律可以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所有人都了解了知道了人们就会避开凶险,趋向幸福从而达到一个全社会自治的效果。所以商鞅“改法为律”,在秦国用“律”代替“法”来治理国家,“律”被作为一种工具来规范国家的大小事务。商鞅把“律”从“法”当中独立出来的时候也就使得某些法令措施可以从君王的其他政策中抽离出来,然后将这些独立出来的法令赋予至高的法律效力,使其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模式为整个国家服务。

三、结论

“改法为律”的原因从“法”字和“律”字的词义当中就可以看出端倪,秦“改法为律”一方面沉重的打击了旧贵族的力量维护了国家各个机制的正常运行,巩固了君王权力加强了中央集权;另一方面利用“秦律”采取“奖励军功”、“建立军功爵制”达到富国强兵来赢得兼并战争胜利的目的。秦律成为用来规范统一百姓言行举止的准则。秦律利用律、令、事、比等多种法律形式所构筑的法律体系,奠定了自此以后中国历朝历代法制体系的基础。

[1]祝总斌.“律”字新释[J].北京大学学报,1990,(2).

[2]江必新.商鞅“改法为律”质疑[J].法学杂志,1985,(5).

[3]吴建璠.商鞅改法为律考[A].法律史论集·第四卷[C].法律出版社,2002.第42页.

[4]商鞅.商君书[M].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二篇垦令、第八篇壹言、第十篇、第六篇、第十五篇、第十七篇赏刑、第二十六篇定分.

[5]武树臣.“法”字新考[J].中外法学,1994-01-30.

[6]武树臣:寻找最初的“律”对古律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EB/OL].“武树臣的博客”,2010-02-01,http//blog sina com cn/s/blog_5350caaf0100gvd3.htnl

[7]武树臣.秦“改法为律”原因考[J].法学家,2011-4-15.

[8]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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