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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同之际清政府对华工出洋中拐匪态度的演变

2018-04-02

昭通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掮客拐子苦力

(暨南大学 历史系, 广东 广州 510632)

晚清华工出洋问题久为学界关注①,是探索清政府对华工出洋中拐匪态度的演变的一个绝佳视野。与晚清前期的禁止华民私自出洋、鸦片战争时华工大量出国相比,咸同之际,华工出洋合法化,苦力贸易盛行,地方官员加大整治拐匪力度以及拐匪与苦力代理商倾力协作夹杂其间,英法与清政府对于华工出洋问题的纠葛,与晚清地方官打击拐匪态度一致。晚清的华工出洋处于一个新的阶段,立足于鸦片战争前移民政策之转变至同治末中央与地方官处置拐匪态度长时期的研究,细究地方官打击拐匪嬗递之轨迹,可以对华工出洋研究方面局限性的纠偏补正,以此诠释晚清政府对华工出洋中拐匪态度的转变。

一、移民政策与苦力贸易

清初,严禁华人出洋。《大清律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一切官员及军人等,如有私自出海经商者,或移住外洋海岛等,应照交通反叛律处斩立决”[1]1。康熙五十六年立下海禁,凡在海外的华民,一律不得回国。凡五十六年前出洋的人民,限期三年回归。乾隆元年,重申了康熙年间的禁例,出洋者,一律不能复归。[2]170清政府历来坚持严厉的海禁政策,禁止华民出海。随着西方殖民者在中国招募大量华工,19世纪初,出国华工的人逐渐增多,50年代达到高潮。20世纪30年代才停止。[1]1

华工出洋与苦力贸易密切相关,绝大多部分的苦力出洋的原因是拐匪大肆掠拐有关。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拐卖华工的“苦力贸易”频繁发生。数以万计的中国苦力被运载到世界各地。当时,中国政府并未准许国民出国,而外国人非法地在中国招收大量华工,华工出洋也没有得到政府的保护,所以初期之契约工实际上含有奴隶贩卖的性质。所以谓之“猪仔”[2]257。马克思认为这类的苦力贸易是一种隐蔽的苦力奴隶制。[3]146

1860年,英法联军攻陷北京。英法联军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英、中法《北京条约》,其中规定华民,凡“情甘出口”,在英国所属之地,或其他外国地方,“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是单身还是携带家眷,去往通商口岸,乘英国船只,并不阻拦。嘱咐中国地方官员与英法大臣共同查看各口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4]该约明确了全国的人民只要是自愿的,都可以在各通商口岸自由出洋,不受政府阻碍。

华工出洋合法化,并没有结束苦力私自出洋的现象。中央政府一般对臣民私自外出的态度是一概不理,处理此类的移民事件一般交给当地官员。地方官一般自行解决移民事件,很少向朝廷通报。这种情况造成了清政府对臣民出洋情况的了解不足。于是,如何处置移民的重担落在了地方官的肩上。地方官一方面享受着朝廷的俸禄,完成朝廷交代的任务。另方面,不敢轻易得罪西方殖民者。对于非法进行的苦力贸易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做法导致了咸同时期大量契约华工出国。大量的契约华工被各种手段乃至被迫出国的数不胜数。在离国途中以及在国外被过度榨取劳动力而造成死亡的更是不计其数。1875年之前被拐以及在搭船途中不幸身亡的华工尤其多。从1845年到1875年,被拐骗的“契约华工”,总数不少于50万。[5]108被拐匪骗去古巴的契约华工命运多舛,他们在契约期间进行劳作的苦力,死亡率达百分之七十五。契约期内劳工的寿命平均只有五年。[5]179

二、苦力代理商与拐匪倾力合作

国外的田园主、矿产主急需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外国不法投机商人利用此契机,在通商口岸逐渐建立供应苦力的机构。[6]39国内人口压力,造成了出洋的人流不断增长。饥荒酿成的扰乱与动荡,最终可能会使地方官吏被免职、罢官。地方当局深知移民出洋将可以减轻粮食压力,同时,也能带走一些游手好闲的人。他们对待此类的移民事件,只要在其容忍的范围内,不威胁其地位、利益的前提下,他们都将避免和外国人起冲突。[7]12

厦门是名副其实的苦力贸易中心,大量非法的苦力贸易在厦门进行。[6]41很多移民出洋的华工都将在此地搭载外国船只。包令博士在厦门看到华工们被装载出国的。他说:“几百个苦力聚集在巴拉坑里,个个剥光衣服,胸前各自按照准备把他们送去的地方,分别打上“C”(加利福尼亚),“P”(秘鲁),或者“S”(山德维治群岛)等印记”[7]5。当时厦门的几间收买苦力猪仔馆设置在海关的旁边,有人看到“华人多被拘禁,待若奴仆,在铁门窗内探头,苦称受人拐卖,不能出入自便,难以脱身”[8]37。这反应了厦门地方官对苦力贸易的管制是多么冷淡,甚至置之不理。[7]3苦力代理商利用地方官的纵容的态度,大肆发展苦力贸易的事业。英国殖民部官员梅利维尔颇有讽刺称:“外国对中国移民劳工的需求,为一群号称苦力掮客的中国土著拐子提供有利的职业和非分的收益”[7]34。外国不法的招工商雇用的匪徒对中国人进行坑蒙拐骗,以此获得报酬。苦力被贩卖出国,很大部分是苦力代理机构造成的。苦力机构一般设置有代理人。代理人是掮客和拐匪的上司。他们派遣拐匪通过各种坑蒙拐骗的手段把苦力骗走,随后苦力被强迫安置在猪仔馆。这种拐匪属于当地的人贩子。也称为“苦力掮客”。苦力掮客可分为大掮客和拐子。大掮客控制拐子,分配拐子到各个地区拐骗无知的人民。这类的掮客处于社会最底层,基本没有什么社会地位。[6]39查理士.温彻斯特博士甚至认为拐子所从事的“卖人”职业,是任何有正派作风的中国人都不会干的事。[6]20正如英国一位官员描述当时的厦门称:“甚至在白天的厦门大街上,没有一个男子在出门时不冒着被人以欠债或犯罪为借口而强行拖去,落在‘人贩子’的手中”[9]。

《北京条约》明确规定出洋的华工必须是“情甘出口”,但掮客们通常会使用各种卑劣的手段,强迫华工承认是自愿出国的。掮客们中,总有几个会受到代理人的信任。掮客们分配拐子到市区贫民窟或者乡村地区拐骗各种苦力。拐匪一般引诱苦力出洋的手段是赌博和设置圈套。他们通常会和苦力们描述出洋后拥有丰厚的工资以及工作环境的舒适、优越。[6]44随即,掮客一般通过金钱或者饮食住宿帮助一些愿意出洋的人,有时通过带苦力去赌场使用各种手段欺诈他们。他们通常会描述外国的工价“奢于所得十倍”[10],一旦苦力们相信他们的花言巧语,同拐子前往目的地,进行登记和体检,被拐子关进猪仔馆囚禁,才“方知所久入不足以赡一口之奉”[10]。洋行每天会分发50铜钱给关在猪仔馆的苦力,拐子们一般会吞并全部或大半部分属于苦力的铜钱。除了骗取苦力的钱外,洋行会另外给拐子们按照每个苦力银洋一元的标准结工资给他们。因此,拐子们所得的收入十分多。[7]20

三、清政府镇压拐匪之策

各地的地方官对镇压拐匪的态度不一,1852年,厦门群众对当地发生的多起绑架案,人们已经忍无可忍。群众逮捕了一名为外国苦力机构卖命的中国拐匪,并把此人移交官府处置。厦门当地官员并不觉得抓拿此拐匪会得罪外国苦力招商人。但出乎意料,英商得知其雇佣的拐子被抓后,强行把人从参将衙门救出来。群众闻后,迅速进行抵抗。为防止骚乱的进一步扩大,在不得罪外国人的前提下,地方官逮捕了几个小拐子,以平息民众的怒火。在这次骚乱过程中,英国士兵枪杀了四名中国人。[6]83-85腐朽的清朝并没有阻止英国人枪杀群众的行为,还对官兵维护厦门的治安表示“感谢”[11]。

广东地方官显然对打击拐匪更有所行动。1852年,美国苦力船罗伯特.包恩号苦力反动的事件。经地方官调查得知,该船实质上干着贩卖猪仔的勾当。两广总督徐广缙与广东巡抚柏贵坚决拒绝美国提出的处决船上苦力的请求。[12]可见,一些地方官会视事件的严重性开始介入处置拐匪的活动中。英法联军攻占广州前期,加之太平天国战争的消耗,广东人的生活苦不堪言。许多人迫不得已当拐匪。拐匪的活动已严重危害社会的秩序。广州各商业团体联合禀告联军统领衙门,要求严厉打击拐匪。联军统领衙门表示支持,并与地方官商量对策。1859年4月6日,南海、番禺两县的知县颁布告示,劝告百姓出洋小心,以防误信奸人之计。[7]178-1794月7日联军统领衙门发出布告,只是大致提出打击拐匪的纲领。4月8日广东巡抚柏贵颁发告示:凡是抓获一名拐匪,赏银洋40元;通风报信乃至拐匪被抓,每名匪徒赏银10元;窝藏拐匪者,将重罪论处。[7]178虽然三份告示都提出了整治拐风问题大致策略,但是实施计划因柏贵的去世而告一段落。同年,两江总督何桂清多次照会美国领事华若翰,质问美国米心扎船只拐去的华民五百六十八名是否合法出洋,而华氏措辞含糊,不知载往何处。何桂清强硬的态度迫使美方做出让步,交出华工。[8]17-30

广东的拐匪问题也引起中央官员的注意。1860年杨荣绪禀告清政府称广东省内“近年更有一种匪徒,拐掳良民贩与夷人,男女被掳者以数万计”拐匪掠取民众手段常以“……暗用术诱,近则明用强抢,省城附近一带村落,行人为之裹足,恟惧异常”。杨荣绪还指出地方官“不特步为禁止,且出示听人自卖,于是匪徒益肆行无忌,公然纠众,日以掳人转贩为事”。杨氏指出地方官不作为的态度是拐匪猖獗的主要原因。[13]1864咸丰帝得知此事后,十分愤怒,他可能因听信杨氏对劳崇光的污蔑,而认为广东地方官未效忠于自己。于是,他命令广东巡抚耆龄查办,对绑拐问题“……即行严禁,从重惩办,以期匪徒敛迹,内地良民不至为该夷所掠”[13]1865。此上谕明显反映了皇帝对绑拐问题态度的转变。两个月后,耆龄上奏称“自咸丰七年夷人入城,此风更盛……如有匪徒拐卖人口出洋,一经拿获,即行正法。”倘该地方官查禁不力,耆龄表示必定严参。[13]1965朝廷当时在应付英法联军,无暇顾及,所以仅回复“知道了”。绑拐问题继续考验地方官。两广总督毛鸿宾向刑部报告称:“愚民被其胁诱,动辄数百十人,载去海外与洋人交易,多索卖价。被卖者语言不通,自以为受雇佣工,一经出洋,永无下落”[1]50。毛氏对拐卖之事的态度表现为坚决反对。刑部回复称:“其诱卖人口之内地人,查有诱卖实情,无论曾否威逼,是否拐骗,均照该督等所奏,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绞立决”[1]52。从地方官到刑部,提出处决拐匪的办法已从地方上升到中央。1866年,广州地区掳掠苦力的风气再次盛行。“粤省怡和街闸外之处,声呼过海,成载被擒,售于洋船。或灯后往来之人,竟被布袋笼套,拉牵而去者,不知几许”[14]。为此,1866年,清政府与英、法制定了二十二款招工章程,同时规定了严禁拐卖人口,违者死刑处置。

总之,广东、上海、江浙一带打击拐匪力度十分大,对于广州的掌控,清政府对此地区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杨荣绪指控劳氏章程实际是想掌握广州的野心。显然,杨氏已泯灭了劳氏在打击拐匪上所做的努力。无论清政府还是地方官都坚定执行禁止华民私自出洋的命令以及严禁拐匪私自拐卖民众出洋的政策。

四、结语

《北京条约》正式允许华工自由出洋。但是,该约并未有效阻遏苦力贸易。“拐骗与绑架是西方侵略者掠夺苦力的两种手法”[15]。拐匪四处猖獗,与外国招商代理机构合作,掠夺与贩卖华工成为拐匪的事业。清政府鉴于绑拐之风已严重威胁到国民生命财产,在地方官与中央机构的合作下,打击拐匪的事务提上日程。各地地方官对镇压拐匪的态度不一,匪徒四处掠人实为中国内政问题,只要不涉及到外国人的利益,他们一般不会插手。多数地方官对拐匪的打击力度相对较高。但也会有办事不力、对匪徒漠视、纵容的官员。“其中教人深思的是那些贪财而无恶不作的‘拐匪’,这等歹徒亦是中国人本身!”[16]拐匪的所作所为,令人发指。清政府在“保全华工”的精神指引下,对待拐匪的态度由漠视转为积极应对。

注释:

①学界对华工出洋时的拐匪研究较多,一般都侧重讨论华工被拐匪拐卖,地方官对华工出洋的态度演变等具体问题,缺少将清政府与拐匪掠卖华工相联系的深入探讨,亦较少分析各拐匪事件与清政府态度之转变关系扎实探究。学界代表性成果有:(澳大利亚)颜清湟著《出国华工与清朝官员》,中国友谊出版社, 1990年12月,第35页;袁丁《晚清对华工出国中拐匪的态度及其演变》,《华人华侨历史研究》 1990年第2期;李家驹《同治年间清政府对华工出洋的态度与政策》,《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4期,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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