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轻罪范围的界定
2018-04-02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一、轻罪的划分标准现状
纵观世界各国,在理论上,对轻罪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根据犯罪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行为的危害性质和程度为标准,划分犯罪的轻重。第二种是按照法定刑的不同划分轻罪和重罪。相较而言,前者注重行为的严重程度,后者侧重形式上的评价,所以学者将前者称为犯罪分类的实质标准,如法国刑法典以犯罪的严重程度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后者是犯罪分类的形式标准,西方大部分国家规定的重罪是指本法规定判处x年以上刑罚的犯罪,如美国的《模范刑法典》中规定重罪和轻罪的分界线是1年的监禁刑。其实,尽管法国划分轻重罪的标准是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但是,后者以法定刑作为区分轻重罪的标准也是以犯罪严重程度来判断的,即法定刑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二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虽然各国轻重罪划分标准的说法不一,但具体的标准仍是法定刑。
我国《刑法》是依照犯罪性质按章节分类,没有根据危害性程度或者刑罚的轻重进行法定分类,刑法学界所讨论的轻重罪的区分主要是量刑上的概念。目前,学界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主张以法定刑作为轻重罪的标准,他们认为决定犯罪轻重的主要因素是对社会的危害性,危害性在立法上的反映就是犯罪的法定刑,法定刑的轻重反映了犯罪性质的轻重;第二种是以宣告刑划分轻重罪,我国刑法中一些罪名的法定刑跨度非常大,会导致同一个罪名既会是轻罪又会是重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为标准区分轻重罪。而在具体划分轻重罪的标准上,主要有3年有期徒刑和5年有期徒刑之争。
二、我国轻罪范围界定的困难
首先,从传统观念上来说,我国刑法历史发展上没有关于轻罪制度的先河,对此没有历史经验可以参考、继承,要突破传统的重刑观念引入轻罪概念本身就是一大困难。其次,从具体的设计技术来说也困难重重:一是轻重罪划分标准的不一致,即前文所述内容;二是轻重罪中的“罪”是指的罪名还是犯罪行为。如果指的是罪名,那还要考虑到这个罪名是刑法分则某一章节的名称还是某一具体罪名的名称;如果是指犯罪行为,那么又会导致一个罪名轻重罪皆是的尴尬局面。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下,刑法分则里规定的罪名法定刑跨度大多特别大,要想把几百个罪名单独划入轻最或者重罪的范围里并且使其不交叉难度可想而知,例如《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刑罚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上至死刑,下至没收财产,所以不能将以罪名笼统地认定为轻罪或者重罪。另外,还要考虑到如何区分轻罪和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实践中,部分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竟合,只是二者在数额、程度上有所差异,是否应当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行为纳入轻罪以及将哪些行为纳入轻罪,是全部收纳还是部分收纳都是很模糊的,如果将此全部收纳进轻罪,可能会导致犯罪行为数量猛增,加重司法负担,这和我们建立轻罪制度的初衷相背离,所以在前期,较为可行的方式是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相竟合的部分纳入轻罪规制范围,明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限,保障社会秩序平稳。
三、我国轻罪范围界定的设想
(一)以法定刑作为划分标准
首先要明确一点,轻罪是对犯罪的一种评价,如果将犯罪看做一个整体,除开轻罪,其余的都是重罪,而犯罪是刑法对于行为人违法行为的评价,即先有“犯”才有“罪”,正确的理解行为和罪名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我们界定轻罪范围至关重要,轻罪是刑法中的轻罪,刑法注重的是对行为的评价,因此,轻罪中的“罪”应是指犯罪行为。按照这样理解,就可以打破可能导致一罪既是轻罪又是重罪的尴尬局面,因为国外也有过相关的立法例,比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将盗窃罪分为严重盗窃和轻微盗窃两类,前者可以是重罪也可以是轻罪,刑罚是最长为一年的监禁刑,后者属于轻罪,刑罚为6个月监禁刑或者罚金刑。另外,此理解也适合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想要将几百个罪名不出现交叉地纳入轻罪和重罪的范围几乎不可能,所以犯罪分类上的轻罪应当指的是犯罪行为。“从理性的角度来看,犯罪的严重程度并不取决于对它当处刑法的轻重,而应当反过来,对处刑之轻重起支配作用的,应当是犯罪的严重程度”,也即罪刑的大小决定法定性的轻重,法定刑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时在评判考量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而配置的刑罚,相对于宣告刑而言,具有很高的确定性,也正是因为该确定性,才能将此作为划分轻重罪的标准。另外,以法定刑作为划分标准能够和国际接轨,美国、意大利、等国家通常也是将法定刑作为轻重犯罪的划分标准。
(二)以3年有期徒刑法定刑为划分线
即法定刑为3年以下(不包含3年)有期徒刑的罪行为轻罪,否则都是重罪。首先,从对我国刑事立法的理解出发,3年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诸多制度的重要节点,比如刑法中关于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缓刑制度的规定。其次,法定刑最高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对应的犯罪行为性质普遍较为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高,适合作为轻重犯罪的区分线,与其性质相匹配。此外,我国刑法中的很多严重罪刑,是以3年有期徒刑为起点的,即立法者在对某一行为的量刑立法时有考虑该行为的严重程度并给出基本的预判,而3年有期徒刑作为我国刑法中的关键节点,即是划分行为轻重的分水岭。
(三)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发生竟合的行为纳入轻罪
将二者发生竟合的部分纳入轻罪范围,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利。此外,在劳教制度废除后,原劳动教养处罚的部分行为可以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但类似于吸毒和卖淫嫖娼等有伤风化的行为不应当犯罪化,而应该纳入行政处罚的范畴。因为从世界整体的总趋势是在将不道德有伤风化的行为非犯罪化,这样既符合国际潮流又符合刑法的兼抑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