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研究
2018-04-02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0)
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研究
陈咏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目前,阅读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内容成为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但是,微信公众号不当转载其他公众号作品会造成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等权利的侵犯,微信平台服务提供商腾讯公司在公众号转载侵权中可能会构成帮助侵权或者承担替代责任,但在符合“避风港规则”规定的情形时,也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
腾讯公司于2012年8月推出微信公众平台,并迅速发展成为用户使用频率最高的自媒体平台,根据2017年4月企鹅智酷发布《2017微信用户&生态研究报告》,截至2016年12月,微信全球共计8.89亿月活用户,公众号数量超过两千万。微信用户通过简单的触摸屏幕,就能获取大量信息。随之而来的,一些微信公众号随意转载、抄袭他人的作品,引发侵权乱象丛生。微信公众账号分为三类,在2013年8月的时候分成订阅号和服务号,在2014年9月的时候新增企业号,前两种大部分用户相对熟悉,第三种相对陌生。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具有推送频繁,具有传播咨询,需要推送更多信息的订阅号。
我国《著作权法》一共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等17项具体权利。微信订阅号维持运营的基本方式在于每日向公众推送新内容。但目前很多订阅号面临内容更新压力,原创作品不足,很多订阅号便直接转载其他订阅号的原创作品,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率高,故订阅号之间相互转载成风。转载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类型:一是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该转载方式侵犯了原创者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转载过程中还擅自对原作进行修改或篡改,还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二是转载注明作者、注明出处,但未经作者或媒体授权。现在微信公众号的侵权行为主要属于这一种类型。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即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上实行的是明示许可制,这种转载方侵犯了原创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授权微信订阅号是不得转载的。三是订阅号所载内容是通过摘编、整合其他订阅号的内容形成的。大部分内容直接抄袭,仅转换部分文字叙述或文字相同而图片不同,或者全部内容都是通过整合其他订阅号的图文而形成。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汇编权,微信订阅号转载过程中所涉及的摘编、整合行为应属于汇编权的范畴,汇编后形成的作品若体现了选材上的独创性,那么汇编人将对该新作品享有著作权。汇编权并不属于合理使用故而还要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汇编权的行使必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明示许可且不得侵犯其依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接入网络服务,使用户与网络连线的从业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即腾讯公司应属于其中的网络平台提供者。腾讯公司在微信订阅号转载侵权中可能会构成帮助侵权或者承担替代责任。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腾讯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有两个条件:一是腾讯公司实际知晓公众号转载的作品构成侵权或者虽未达到知晓侵权的状态但却可以推知侵权的情形,二是腾讯公司没有及时作出反应,删除被指侵权的作品或断开链接、拒绝访问。满足以上两个要件时,腾讯公司便构成了典型的帮助侵权。因此,其要根据法律规定对微信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腾讯公司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构成帮助侵权或者承担替代责任。借鉴美国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我国《条例》也引入了“避风港规则”,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侵权行为或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二是在得知侵权行为或收到侵权通知后,迅速做出反应,移除侵权内容或屏蔽对它的访问;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直接利益。故而,腾讯公司在知晓公众号侵权或者收到其他公众号、用户的投诉后即使做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可以作为腾讯帮助侵权的免责条件。腾讯没有从公众号转载侵权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也可以作为其承担替代责任的免责条件。
另外,“红旗原则”也不能被忽视。虽然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依照“避风港”原则免责,但是,为了防止网络服务商滥用该原则,美国在关于数字版权法的国会报告中,又提出了“红旗原则”。“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微信公众平台中的侵权行为如果像红旗一样显著明确,腾讯公司就应该主动制止该侵权行为,而不能以自己并不知道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理由来为自己免责。所以,即使没有收到著作权人的维权“通知”,腾讯公司也要主动对已经知道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如果腾讯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那么就可以推定其在明知侵权事实的情况下,对损害事实的持续持放纵的状态,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与“避风港原则”旨在减轻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不同,“红旗原则”则更加注重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义务的履行。它要求如腾讯公司一样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对显而易见的的侵权内容和链接不予处理,更不能纵容其发展,加大著作权人的损失。该原则最先被美国法律所规定,我国《条例》23条中也规定了该原则。所以,“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只有网络服务提供商不知道明显侵权事实的存在,并且主观上是非恶意的时,才能使用“避风港原则”。
[1]刘晓群.微信公众号转载中的著作权侵权与责任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7(上)
[2]苗月.微信公众平台作品传播中侵犯著作权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07(上)
[3]吕凯.王锦微信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2017,3.
[4]覃巧敏,肖品祥.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的认定[J].情报探索,2017,7.
陈咏(1992-),女,汉族,湖南邵阳,法律硕士,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