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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网约车的监管问题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期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滴滴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杭州 316000)

新形势下网约车的监管问题

周捷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316000)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4G深度智能化和市场资本的推动下,“网约车”作为“互联网共享经济时代”的代表性服务,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主要出行方式之一。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约车”在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不断增长的侵权事件也凸显了目前“网约车”法律法规制度上的尚不完善。例如,最近关于网约车侵权事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专车服务的价格由谁来制定调整、专车服务的价格补贴由谁制定,以及关于司机擅自加价问题都是对“网约车”法律制度完善的考验。交通部联合其他几个部门共同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都是为了更好地从法律层面监管“网约车”平台,解决当下平台发展困境。

网约车;侵权;监管

一、网约车性质和现状概述

近年来,“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形势下对于出租车的有效补充开始不断兴起,并在互联网资本的推动下市场份额的不断提升,基于“网约车”的方便快捷,以及时不时推出的优惠项目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不二选择。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关于“网约车”负面消息也是层出不穷,例如最近的关于“滴滴司机”骚扰女乘客,威胁并将其信息公布在不良网站上散布虚假信息、涉嫌违法组织客运经营、逃漏税、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谁承担责任、以及“滴滴司机”反应的关于网约车平台的福利越来越少等问题所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大。为维持网约车的持续发展,完善网约车的监管以及规范网约车行业市场势在必行。从2014年网约车平台首次在我国上线推行。至今全国已经有三十余款网约车平台注册用户高达两千万个,然而网约车在满足社会大众出行需求的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的违法侵权损害,给行业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尽管于2016年11月2号交通部联合其他几个部门共同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正式实施,但是《暂行办法》仅简单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面对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长的网约车侵权事件,依旧很难认定网约车侵权中的赔偿责任主体。

二、以滴滴打车为例,平台现存问题的分析

(一)滴滴出行擅自加价问题

自2016年11月,网约车新政正式实施后,滴滴打车的发展形势并没有想象中的持续走俏,反而得到的是越来越多的投诉意见。2017年初,多数乘客反映的“叫车难、等车时间久、费用高”等问题给滴滴打车的发展带来严峻考验,其中投诉最多的就是关于,司机擅自加价的问题。笔者收集身边用户的反馈,发现都经历过实际支付乘车费用和预期显示的费用不同的情况,而联系滴滴平台的客服后得到的回复是:动态加价是因为系统判定乘客所处的位置订单的成交概率过低,用户下单量较大而导致司机较少,成功叫到车的耗时较长。为了方便乘客出行,系统根据数据库中的历史数据和当下路面情况计算出一个合理的价格,作为标准之外的调价让订单更容易被司机接单,方便出行。从滴滴平台客服的解释中可发现,之所以会动态调价是为了解决在高峰时期,用户不好打车时,提高用户成功打车的几率减少等待时间。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用户并不能感受到平台的好意。

首先,从网约车的概念分析,网约车当乘客预约网络车时,其利用打车软件预约车辆的行为是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客运合同,双方就用车内容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用车内容就包括双方的起始位置和最终目的地,以及双方对于软件自动计算出的用车费用达成了合意,那么滴滴平台根据所谓的动态情况,临时增加了用车费用,导致乘客不得不多支付一笔费用,是否也可以视为是一种违约行为?

其次,乘客普遍投诉的是司机擅自加价情况,但实际上加价所得金额却并非全部由司机获得,滴滴公司本身也是受益者,尤其在新政的影响下,为了保障滴滴公司的利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众出行的费用。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网约车新政规定,网约车司机必须拥有本地牌照,因此导致快车和专车数量减少,但是由于出租车那边,滴滴完全拿不到分成。所以滴滴还是希望用户导流到快车,那么可能会在出租车界面做了一些小的手脚。以至于所谓的“为您叫车”,“为您优先叫车”的实际效果是要打折扣的,并且根据用户的叫车反馈中,大部分的消费者会选择快车或者专车,导流到有利润的快车和专车一端后,对于快车和专车的收入滴滴平台是可以提成的,大概是在20%左右,而对于出租车司机,滴滴无法提成,就算提价部分也无法提成。由此可见,滴滴平台本身操作不当,没有制定出一个合理、公开的动态加价规则,市场调节不完善,加价的费用具有随意性,使得滴滴打车在新政的考验下,引起了大量的舆论风波,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了滴滴的品牌影响力,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

(二)司机监管问题

尽管《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网约车司机的要求,但依旧存在着漏洞。滴滴打车平台对出租车驾驶员及其车辆的信息审核不够全面,导致一些伪造运营许可或使用其他违法手段的司机也可以通过审核,实际运营人和车主并非同一人等情况造成了信息不符、车辆规格不符要求、司机欺瞒乘客等问题,但滴滴打车平台在解决措施上却显得十分被动,而且对司机的监管力度存在不足。譬如司机接单后的迟延履行,未及时到达乘客所在地点,增加了乘客的等待时间;或者在前往接载地点途中,选择路边招手的乘客,或者因所在目的地较远中途放弃接载而临时取消订单等违约行为,该平台并没有明确的惩治措施。

其次,新形势的冲击下,网约车司机的境况并没有预料中的好转,反而有着走下坡路的趋势。据赶集网发布的《2014年O2O自由职业者分析报告》的统计,深圳当年专车司机平均税后收入8509元,超过白领收入最高的城市上海。可随着新政策的实施后,2017年春节高峰时段奖励从基本车费的2倍降到1.5倍,甚至到最后连1.5陪的奖励也被取消。作为替代政策,直接的车费金额奖励变成了类似出租车司机的订单数量奖励,变相延长司机的工作的时间。为了完成每日的订单量,在评级管理制度下的司机压力不断增大,而收入并没有与之增多,由此导致许多司机离职。滴滴司机数量在逐日减少,但日常的出行需求却在增加,从来带来的供需矛盾也是滴滴打车平台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侵权责任问题

网络约车服务规模的扩大,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纠纷也随之增加,引发对于交通事故中对责任主体认定的争议。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私家车网约载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为一网约车车主,经交警认定因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的通知。被告的答辩意见中称:原告李某是在用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违法营运活动,已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尽到通知义务,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驾龄未满三年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将涉案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且未通知被告,客观上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支持了被告的答辩意见,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就涉及到了网约车司机以他人名义载客、事故后的保险责任认定问题,并且该案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关于网约车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家庭自用的车辆进行载客发生事故后应当承担责任,并且建议保险行业针对网约车设立专门的险种,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此外,除交通事故侵权问题外,网约车引发的人身侵权事件也是屡见不鲜。以深圳市为例,据公安部门统计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已接到2685起涉及网约车的警情,且警情呈现逐月上升趋势2016年4月接到439起,其中涉及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暴力案件,已查扣网约车471辆,其中异地牌照网约车339辆网约车,网约车行业的侵权事件越来越多,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众的日常生活。

三、对于网约车的规制管理建议

(一)完善网约车服务平台软件,建立起征信系统

网约车平台应当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有效地管理、调配平台上的网约车,加大管理力度,完善软件漏洞,及时对用户反映的问题作出反馈意见。完善加价流程上的程序漏洞,制定一个合理、公开的加价规则,改进加价功能,真正做到保障消费者权益,并且可以选择通过建立征信系统,一方面可以根据评价考核司机信誉状态,制定相关的奖惩机制,对于信用良好的司机予以奖励金,反之,如果经常接受乘客的投诉意见的,可以限制每日接单量或者暂停接单;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乘客对于平台的信任度,得到公众的支持。同时,也可以通过实名制的发展,让司机对乘客进行的信用评价,改善乘客出现迟延支付车费、恶意注销账号逃避支付等情况,如果发现违约行为,也将会对乘客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二)完善法律层面上的监管

网约车作为新兴事物,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比较薄弱,主要加强政府在监管的作为,建立起网络投诉平台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有效的惩罚措施,并且对网约车中的违约行为予以制度化监管。从行政法角度,基于各地不同的交通情况、经济发展程度,制定不同的法则来规制网约车的发展。因为《暂行办法》并没有完全给出详尽的解决办法,各地政府可以充分考虑各地区发张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充分认识互联网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环境。可以借鉴“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于没有明确禁止的事情,默认法律允许存在,可以适当地减少政府的干预,增加市场的准入机会,充分给予市场活力。同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建立网络投诉平台,扩大用户投诉途径,及时沟通用户和滴滴打车公司之间的矛盾,连同公司一起制定惩罚措施。在网约车发生违约行为后,首先应当注重乘客和司机之间意思自治,自主协商解决方式,政府可作为解决争议最后途径。其次,从保险法角度而言,地方政府可以细化实施细则,扩大网约车市场保险准入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保险准入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对于网约车投保事故的监管。网约车平台自身也应当提高责任意识,主动为每一辆网约车按照规定投保车险,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当发生事故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承担责任,减少赔付步骤;并且增加司机本身的责任意识,在正式成为网约车司机之前要进行专门的安全驾驶培训课程,规范驾驶行为,避免驾驶过程出现的违法违约行为。

网约车的流行趋势势不可挡,凭借其服务方便,价格低廉的优势,为广大公民出行提供了便利,提供了多种选择的余地。但在一定程度下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且网约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也是不同忽视、亟待解决的,“专车若行远,当有法匡扶”所以,只有针对网约车模式下专车服务引发的种种问题,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预防规制。只有这样,网约车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继续为人民提供方便,推动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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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捷(1994.07-),女,汉族,浙江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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