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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运行与政体的关系
——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政体贵族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00)

论法律的运行与政体的关系
——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吴佩芹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00)

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深入探讨了法律运行与各种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和学说,本文通过对书中影响法律运行的因素中的政体进行梳理,深化对“法的精神”这一概念的理解,同时探索孟德斯鸠书中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创新之处,以阐明法律的运行及其环境的规律及特点。本文阐述了法律运行与政体的关系以及结论与启示,意图通过社会的诸多因素与法律的互动角度来观察法律的运行,从而揭示出其相互之间的联系。

在法律运行与政体的关系中,主要的观点是孟德斯鸠认为的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应该与其政体的性质和特征相契合,对此他也对各种政体做出了评价;在法律运行与自由的关系这一部分中,详述了自由的涵义与分类,也对著名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了评价。

论法的精神;法律运行;政体

一、前提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启蒙时代的一部宏伟巨著,孟德斯鸠通过对一系列与法有关因素的细节描绘,向我们展示了他眼中的“法的精神”,特别是其提出的三权分立理念、自由的涵义,对后世影响深远,可以说当今之法治是建立在孟德斯鸠理论大厦的基础上的。

美国著名法学家埃利希认为,《论法的精神》是创设法律社会学的最初尝试,其中包含了对法律社会学所有主题的有价值的建议。日内瓦人博内在1753年恭维孟德斯鸠时,称他“发现了精神世界的法则”,恰如牛顿“提出了物质世界的法则”。《论法的精神》把实验科学及其方法视为人文科学的典范,卢梭为创立一种抽象的“一般公共权利”而“首先撇开事实”,孟德斯鸠却不这么认为,他反对法律是一种基于绝对先验的指令。他对波舒哀和博丹“君主政体是上帝心中因其本身而最佳的政体”的看法也不敢苟同,他认为政体最佳与否应视这个国家的领土面积和历史,以及被其称为“民族精神”的集体心态是否符合这个政体的性质而定。

《论法的精神》一开头,就讨论并界定了“一般意义上的法”,“从最普遍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里的“法”不算是最广泛意义上的“法”,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某种“法则”,“法则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着的事物都各有其法则: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则有自己的法。”整本书的灵魂,就在于“法则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这句话将长达六卷的《论法的精神》贯通了起来。

之所以分析法律与政体的关系,是因为孟德斯鸠认定“社会不可能没有政体而存在”,政治法决定了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①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在民主的国家,人民选出代表来表达其意见而成为“君主”,所以在民主国家,关于选举权利的法律的地位举足轻重,通过选举,人民任命官员,尽管他们不一定有相应的能力。“就和绝大多数公民有选出代表的能力,却不能成为合适的候选人,人民可以让别人来治理国家,却无法亲自参与国家的治理。”所以,“应该看政体自身能催生出什么样的法律,这种法律即是最开始的基础法律。”

二、法律运行的规律和标准

(一)法律运行的规律

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应该与其政体的性质和特征相契合。关于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在共和国中,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便是民主政体,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便是贵族政体。在民主政体中,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另一些方面则是臣民。”②

民主政治有两条基本法:一是有关选举的法律,二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选举权的划分方法关乎民主政治的兴亡与繁荣。“在贵族政治中,最高权力执掌在一定数量的人手中,由他们立法并执法,其余人民与他们的关系,恰如君主政体下臣民与君主的关系,因而在共和政体中,一个公民如果突然被赋予过高的权力,共和政体就可能变成君主政体,甚至更甚于君主政体。③贵族政治越是近于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越是近于君主政体,便越不完善。所以,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没有介入到国家权力的那部分人的数量。”

对于君主政体,必然也是遵循法律的。在君主政体中,君主是一切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力的源泉。君主政体的基本准则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但有一个暴君。君主政体下的社会大体分为三个阶层:君主、贵族和臣民,要实行基本法律,就必然需要通过一些中间渠道,借以保障权力得以顺畅行使。所以,在基本法律之下,贵族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君主政体的本质,君主的意志通过法律行使权力,再依靠贵族阶层作为中间渠道去达到上传下达的目的。④

专制政体的性质要求行使权力的只有一个人,受命替他行使权力的也只有一个人。最简便可行的方法就是将权力交付给一个相当于宰相的角色,由宰相执掌与君主相同的权力。设置宰相就是专制政体的基本法律。

民主国家热爱平等,乐于维护社会的平等状态,通过建立类似于罗马的等级制度防止社会两极分化。而贵族社会的本质就是不平等的,他们想要达到的是一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微妙的平衡,而且这种平衡一旦被打破,贵族制就会面临颠覆。不同的政体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若民主国家出现极度不平等,就有可能向贵族政体或者君主政体发展;若过度平等,则会过渡为专制国家。⑤

(二)法律运行的标准

“政体的性质是政体表现出来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政体运行的尺度和标准。前者是政体的组成部分,后者是推动政体的人类的感情。”政体的气质影响政体的内容,自然会影响这个国家的法律,所以孟德斯鸠开始研究法律与各类政体的原则之间的关系。

三种政体各受不同原则的统治,只要是共和政体,不管是民主政体还是贵族政体,其原则都是美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不需要平等的专制政体,遍地都是奴隶,既然都是奴隶,自然没有平等与不平等的差别,可以说成某种意义上的完全“平等”。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的区别仅在于参与统治的人数多少不同,君主政体不同于专制政体的地方则在于统治者个人的好与坏。对此,张千帆先生在研究中指出,孟德斯鸠生动的描述:“以抽签的方法进行决策是民主制的性质,以指定的方法来进行决策是贵族制的性质”,因为只有抽签才能让每个公民有为国家效力的期待可能性。因此,当下的所谓“民主”选举在他看来其实多带有贵族制的色彩。他认为最好的贵族制近似于多数人的统治,原因在于边缘化的一些人一开始就没有获得决策权的资格,那么多数人也无意压迫之:“贵族政体越是贴合民主政体就越完美,越是附和君主政体就越不完美。”⑥

民主政体的美德,孟德斯鸠认为在共和国的场合,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体,爱民主政体就是爱平等。⑦这是一种政治上的美德,与道德和宗教都不同,民主国家的执法者自己要对法律认同并服从,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不服从,整个国家就会陷入混乱,最终崩塌。至于贵族政体,其进行自我约束的方式,一般是通过美德,使贵族和人民尽量平等;或者是通过宽和的美德,加上一定的节制使贵族之间保持相对的平衡。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它与法律一发生联系,就能像美德一样,达成政府的目的。它能“推动着君主政体的政治领域的各个环节;它用自己的作用把各个部分连粘起来。这样当每个人自以为是奔向个人利益的时候,就是走向了公共的利益。”

专制政体原则的恐怖在于,没有一个人是公民,被统治的每个人都达到了所谓的“平等”,但每个人都只是纯粹的奴隶。暴君治理国家的方式是限制人民,“在那里,人们不得不把坏的遭遇认为是神的意志,只能恐惧未来不间断的噩运的到来。在那里,人的名誉和牲畜一样,就是本能、服从与惩罚。”出于人类的天性,人民迫切渴望有一个人承担护卫的责任,于是暴君就充当了这个“护卫”。⑧

三、法律之教育

“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⑨,它指导人民作为公民的准则和底线,只要是该国的法律,必然会受到这个国家整体原则的影响。与政体原则相适应,在君主政体中,教育法应以荣誉为目标,在共和政体中,教育法应以美德为目标,而在专制政体中,教育法则以畏惧为目标。⑩在君主政体中,应教育人品德要高尚,作风要坦诚,举止要礼貌,在那里,对人们行为的判断不是好坏,而是美丑,不是公正与否,而是伟大与否,不是合理与否,而是非凡与否,提升人们的心志是他们的目的;在专制政体中,教育则旨在降低心志,这种教育必然是奴役性的。每个家庭都成了与外界隔绝的城邦,这样做的目的是教授如何与他人共处的知识,于是这种教育变得十分狭隘,最终被简化为接受畏惧心理和某些极为简单的宗教原则常识。

四、与政体原则相适应的立法与部门法

(一)与政体原则相适应的立法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性质的政体和政体规模直接相关,他认为大国只有专制才能维持,中等规模国家更适合君主制;共和则只有在小国才能生存。他的解释是大国必须聚集庞大的财产,“因而温和精神式微”;“在小型的共和国,公共利益更加明显,甚至与每一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公权力没有办法滥用,所以寻求庇护也不如想象中方便。”此种说法现在看来稍有偏颇,举一个鲜活的例子,美国就是一个“共和”的“大国”,但是在这样的高度地方自治“大国”实现一定意义上的民主,其难度之大,是毋庸置疑的。

事实上,孟德斯鸠自己已经预见到“联邦共和国”的可能性,因为“一个共和国,小则亡于外敌,大则毁于内弊”,因此,“如果没有创造出一种政体,即联邦共和国,它既有共和政体的所有内在优势,又有君主政体的外部优越性,人类可能最终只能永远生活在只有一个人治理国家的政体之下。希腊和罗马之所以长期如此繁荣,原因就在于这种联合。同样因为这种联合,荷兰、德意志以及瑞士同盟在欧洲被视为永恒的共和国。”“这种类型的共和国既有能力抵御外敌,保持强盛,内部也不会腐化,因为这种联合形式能防止一切弊端。”在大众眼中,孟德斯鸠最为著名的成就在于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而联邦政体是美国的独占品,由此可见,《论法的精神》才是华盛顿等人的政治理论的渊源。

(二)与政体原则相适应的部门法

政体原则各不相同也带来了法律的繁简、审判形式、制定刑罚等方面的差异。“在君主政体下,必须要设置法院,法院的判决也要妥善保存,供人学习,以使今昔判决一致,司法机构做出的决定不仅决定着人民的财产与生命,而且关系着他们的荣誉,谨慎的裁判方式使司法公正得到了保证。”“在专制政体下,君主有权继承一切,土地也属于君主,因此法律少之又少。”

政体越接近共和,审判方式越趋于固定。君主政体有法律,法律明确时,法官依法判案,法律不明确时,法官依据法律的精神判案。专制政体中什么法律也没有,法官本身就是法律。在共和国里,整体的性质要求法官一丝不苟地依照字面含义判案。事关公民的财产、荣誉和生命时,谁也不能对法律作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解释。

五、孟德斯鸠对各种政体下法律运行的看法

在这三种政体中,孟德斯鸠最反对专制政体,他猛烈地抨击专制政体:“路易斯安纳的野蛮人要果子的时候,便把树从根部砍倒,采摘果实。这就是专制政体。”他说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制政体下的人们是奴隶,是只会接受服从与命令的生物。他认为专制政体在本质上是腐化的,是绝不可取的政体,尽管大多数人还是接受这种统治。

他最欣赏的是共和政体,他对共和政体的主张有二:一是孟德斯鸠主张代议制民主,反对直接民主。在这一点上,孟德斯鸠继承了欧洲先哲们的思想。苏格拉底说:“要想得到正确的判断,要根据知识而不应根据多数。”他认为,统治者应当具有专门的统治知识,但普通民众由于不具备这种素质,所以不宜直接参政。他赞赏法治之下的民主,至于贵族政体与民主政体孰优孰劣,他没有明确的答复。二是孟德斯鸠认为联邦共和国兼备了君主制和共和制的优点,联邦共和国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能够抗拒外力,保持它独有的气势,而使国内不致腐化,能够防止一切可能的侵害。他的这一思想被汉密尔顿接受,成为美国联邦立宪的依据。

显然,孟德斯鸠最为厌恶的就是专制政体,对于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的优劣问题,他的思想可谓错综复杂。很明显,孟德斯鸠是依据“统治者的数量”对共和政体与君主政体进行区分的,然而这种计量方法是不能作为区分政体优劣的标准的。因为在孟德斯鸠看来,评价政体优秀与否,要衡量的是该政体“有无法治”。所以不管是单独一人依据基本法治国的君主政体,还是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共和政体,只有以法治与自由为基石,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相互制衡,互相配合,才能成为良好的政体,可以看出他是一个温和主义者。孟德斯鸠强调了他对“法治”标准的钟爱,“法治”才是他最关注的政体分类标准,才是他所认为的区分政体优劣与政体本质的标准。

【注释】

①(法)查理·路易·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5:17.

②(法)查理·路易·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5:18.

③(法)查理·路易·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5:23.

④自由的探究者:《论法的精神》导读.http://www.qstheory.cn/books/2014-08/25/m_11122151.

⑤自由的探究者:《论法的精神》导读.http://www.qstheory.cn/books/2014-08/25/m_11122151.

⑥张千帆著.孟德斯鸠的“精神”.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⑦(法)查理·路易·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5:56.

⑧段德敏著.从专制主义概念看孟德斯鸠的自由观.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⑨(法)查理·路易·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5:42.

⑩(法)查理·路易·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5:42.

[1]姜利标.从社会运行的角度看《论法的精神》中的社会[J].创新,2011(1).

[2]张千帆.孟德斯鸠的“精神”[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3]黄友峰.解读《论法的精神》的“精神”.[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吴佩芹,西南政法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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