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宪法中的平等权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8期
关键词:平等权区别对待宪法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一、平等权思想的历史渊源

“平等”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斯多葛学派提出的个人、人种和民族在普遍理性名义下的平等权观点和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平等正义和分配正义观点。“天赋人权”理论自从被自然法学派提出后,人民将其运用到现代民主宪法思想中,作为近代平等权的理论基石。正是因为近代一大批法学启蒙思想家对“天赋人权”理论的大力鼓吹和宣讲,人民经历过漫长的黑暗的中世纪,长期被专制制度压制但一直蕴含在人内心深处的平等意识逐渐被唤醒,平等观念及在此观念基础上构成的平等理论才为世人所认识和接受。中国的平等思想则在古代东方的沃土里开始萌芽生长,但更多的是作为一种道德形态而存诸的诉求。

二、平等权的含义和理解

要论及平等权的涵义,首要就要从什么是“平等”入手。每个人对平等都有不同的感受,就算是同一个人在具体的时间、空间里对正义的概念也不尽相同。正如公平、正义等理念一样,永远是一个难以解释清楚且争执不下的概念。一个追求公平的社会,平等主要包含有机会平等、程序平等、结果平等,或者说是机会公平、程序公平、结果公平,以及“结果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1]。这里起点公平相当于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相当于程序公平。也有的学者分为四类:“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2]。我国理论界对平等权概念的理解主要表现在对宪法第33条规定的解说。该条第2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笔者认为平等权的基本含义是,所有社会成员不因自然的(例如:种族、肤色、性别、民族)、社会的(例如:财产、宗教、出身、语言)或其他方面的差异,均普遍的、无差别的享有权利,并且法律对其予以平等的保护和救济。其具体涵义的理解可从以下几方面剖析:

(一)平等权是相对平等和绝对平等的有机统一。平等权涉及到绝对平等和相对平等两个方面。对于某些平等权来说,要坚持绝对平等的原则,对于此类自由权利的保护不能人为制造不平等,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实行歧视,如人格尊严平等、人身自由平等。而对于多数平等权来说,则属于相对平等,即允许符合比例的相对平等。

(二)平等并不意味着完全的事实平等,主要是一种法律平等。英国法学家波洛克说过,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这就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事实)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般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主要内容有: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实施法律、执行法律和使用法律上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并不表示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三)平等不是平均主义。平等与平均主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平等权以法律为衡量程度。法律面前的平等是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即在平等的条件下公民享有相同的权利。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在社会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实际上的差别,而这种不同又必然影响人们权利的实现。宪法法律所保障的平等,是以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别为前提的,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表面上实行绝对的均等.抹杀或者无视各种事实差别的存在,其结果是造成更大的不平等。我国在此方面有过沉痛的教训。

(四)平等权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平等权并不意味着完全的同等。在现实生活中,所有的事物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同。重点是,这些不同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是不是合理,能不能接受。如果说区别对待是合理的,那么这种差别和平等权不仅仅使得不平等没有了问题,还是平等权的本质要求,反其道而行之,如果说区别对待不是合理的存在,就会带来许多的负面影响,比如:歧视,暴怒,不正当竞争等等。

在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禁止所有的区别对待,在一定的范围内,合理的区别对待是符合现代宪法性要求,而且也是对宪法平等权的体现。那么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制国家对于区别对待的司法实践时,不难发现他们对于区别对待其实是有一定的标准的。比如,在牵扯到社会经济权利的差别对待的案件之中,只要是手段和目的合理就可以,在这里说就是合理的基础标准;如果说差别对待在一定程度内或者严重的干扰了公民的宪法政治权利的行使的时候,那么要求手段就是必须的。所以说,差别对待是有一定的范围的,首先要合理,然后合情。在有差别对待的时候,严格的审查标准是必须的。

三、我国宪法中的形式平等权与实质平等权

(一)形式平等权。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被认为是我国宪法中的对形式平等权的规定。运用文义解释,解读宪法文本时可以看出这一平等权条款似乎仅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即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但通过体系解释我们应该这样解读宪法第33条第2款不光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同时要求立法平等,即指引人民行为的法律本身就是是平等的结论。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可见,我国宪法约束了包括立法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立法与司法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制定的法律是平等的才能予以适用,前者是基础,是前提。

(二)实质平等权。除了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宪法第4条第1款、第36条第2款和第48条第1款分别对民族平等、信仰平等和性别平等进行了规制,这三条规定是我国宪法的实质平等权具体体现。既然作为一般平等权的宪法第33条第2款已经包含了这三项特别平等权的内容,为何宪法又将民族平等、信仰平等和男女平等单独列举出来呢?这是因为民族、信仰和男女的平等在我国有着格外重要的意义,这一特殊意义源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今的国情,仅通过一般平等权条款的规定不足以突出其重要性。我国宪法序言点出了民族平等对于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何其的重要,随着国际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作为国际发声的主体,需要民族平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国家。而信仰问题与民族问题彼是一个问题的两方面,我国少数民族大多有宗教信仰,信仰的宗教主要有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等,解放前还有一些少数民族有原始宗教信仰。不同民族在信仰上会有所差异,对此我们应该予以尊重。宪法为什么要强调男女平等,纵观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男尊女卑的封建糟粕仍然能在现代社会寻找到其身影:认为女人天生就是男人的附属品,女人的职责就是生儿育女等等。

上述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公平权规定的一个完整的规范系统。在这个规范体系里,既有从正面对平等权作的一般性规定,也有从反面对特权,差别对待进行摈弃;既有形式上平等权的规定,也有实质上平等权的规定,平等权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形成一套详尽和完备的体系。

猜你喜欢

平等权区别对待宪法
宪法伴我们成长
《宪法伴我们成长》
我国平等权行政裁判的法律解释进路
尊崇宪法 维护宪法 恪守宪法
浅论平等权的宪法性质
浅论平等权的宪法性质
学校教育中区别对待的分析
法官适用宪法“平等权”原则
“区别对待”学生
论中国古代小说中的所谓“淫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