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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

2018-04-02刘田原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改革开放司法

刘田原



改革开放4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

刘田原

(中共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确立了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征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凸显、作用更加重大,同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实现了新的历史性跨越、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改革开放;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期。党和国家不仅在思想上认识到保障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并在实践中不断落实。经历了40年的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立法、行政、司法和法治教育上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成就。如今,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深水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进一步向纵深方向发展。因此,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这些经验和成就,探索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的举措,对于在新时代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3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初步开创和确立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变迁遵循着革命法治的政治逻辑,[1]对于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新中国真实开始持续不断地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则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我们党提出了改革开放这一重大战略决策,并确立了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在这一基本方针的指引下,国家相继制定并颁布实施了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这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重新步入历史发展的正轨,并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2]可以说,改革开放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征程,开创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新局面。

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全面推进,这就在客观上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经济基础,同时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而带来的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也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国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成为了新的时代课题。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3]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从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加强宪法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完善司法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明确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继承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成就的基础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立足中国发展实际,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国家宏观布局的高度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这一重要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4]这一重要论断是法治普遍原理与中国实践的有机结合,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在此基础之上,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要继续坚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实现了新的历史性跨越、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显著特点

(一)继承发展性

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因此在方向上就必须要坚持社会主义这个根本政治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道路以及法律文化等方面,都与时俱进地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法治理论进行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将社会主义理论从空想变为科学,伴随着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生动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随之产生和发展。列宁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并将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由理论变成了实践。在中国的大地上,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际形势等因素,再次深化马克思列宁主义法治思想和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不断地继承和发展。[6]毛泽东同志领导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先河,邓小平同志主持工作确立了民主法制“两手抓”的基本方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这些基础上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这一重大战略布局。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我国的实践是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是坚持了正确的社会主义方向的。

(二)循序渐进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致经历了恢复重建、逐步健全、全面发展和建设成熟这四个发展阶段,这四个阶段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中求发展的。由于市场经济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渐进性,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自然也是沿着渐进性的轨迹展开的。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涉及法律体系的完备、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司法体制的完善以及法治思想的深入人心等多个要素,这是一个非常宏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的历史进程,需要长期的建设和发展,必须要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以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为例,改革开放以来历经几次重大修改,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逐步在宪法中增加了改革开放、指导思想、私营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及人权保护等重要内容。十九大之后的这次宪法修改也正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重大论断,面对新的历史节点和新的社会任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需要与时俱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继续前进提供坚实保障。

(三)自上而下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另一个突出特点在于是由党领导全国自上而下推进的。这种坚持党的领导自上而下主导型的法治模式,大大地减少了改革的成本,能够比较快地发挥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绝对优势。党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源自于我国特殊的领导制度和政治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也就自然在党。在当代中国,没有任何一个党派能够取代我们党的领导地位,也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能够拥有我们党这样的威望和力量。如果没有了我们党的领导,那么就没有什么别的力量能够有足够的凝聚力和领导力把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共同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主义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就更加凸显。那么就更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遵循自上而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抵御各种风险发生颠覆性的错误。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

(一)社会民主建设全面发展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更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优势,是我们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7]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带领人民在中国大地本土创造出来的伟大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变化,全国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给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和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基层民主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保障了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公共事务。改革开放以来,按照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了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民主在全国的实践。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农村,以及企业的公会组织,都在这一进程中形成并逐步完善了相关的基层民主制度,为广大的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和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国家立法质量明显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我国立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立法质量不断提升。首先,在立法体制上,我国独创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也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两级”是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是指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其次,在立法数量上,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一直把立法工作作为首要任务,除现行宪法和五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出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实现了有法可依,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再者,在立法程序上,人大的立法逐步从过去的部门立法转向有专家参与的立法,某些法律还是由专家组织起草的,制定和修改法律注重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直接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反映;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途径。

(三)行政执法水平显著提高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决定依法治国成败的重要一环,所以政府机关及其行政职能部门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多项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颁布,我国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首先,行政管理思想观念逐渐得到转变。旧的管理模式只管经济效益、不抓法治建设,只讲关系、不要法律,这种错误观念得到更正,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执法效能得到显著提高。其次,严格行政执法,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化。行政主体、权限、内容、程序等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使得随意执法的现象大大减少,尤其近年来对行政程序的着重强调,增强了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意识,更大程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再者,执法效率得到提高。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明确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做到权责一致,增强了各级执法人员责任心,严肃处理失职行为,切实解决敷衍应付,认识不足,依靠等待,执法不力,放弃法定职责的现象,充分调动了依法行政的积极性。最后,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了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在队伍建设中,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考核、任用、奖惩等制度建设,实行能者干、懒者换、差者下的用人办法,从严整治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了一支纪律严明、清正廉洁、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司法不仅是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而且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主要桥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功能作用,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至关重要。[8]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随着一些改革方案、改革措施、改革任务、改革事项的逐步展开,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和明显成效。首先,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正有序推进。完善司法管理体制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解决司法腐败的必然要求,目前已经确立和保障了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完善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为建设专业化、职业化法官、检察官队伍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次,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健全了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人民法院落实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再者,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推开。按照司法规律的内在规定,着力健全了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健全了权责明晰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同时积极推进了司法公开以及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最后,执法司法便民利民举措陆续出台,推行了立案登记制改革,公安机关在深化交通管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以及健全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

(五)公民法治素养普遍增强

公民的法治素养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石,是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9]因为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和支持,法治的魅力源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任,而法治的力量则在于人民自觉的践行。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是以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为内容形成的法律规则体系。所以,社会主义法治从根本上来说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愿望进而根本利益的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方面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让人民信任法治,另一方面则通过不断的法治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素养得到了显著增强。“法立而不守,辄曰法之不足,此固古今之大病也。”[10]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是法律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需要全体公民去共同完成,只有增强社会所有公民的法治素养,让所有公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崇尚者、遵守者和捍卫者,当全社会所有公民发自内心地尊崇宪法和法律的时候,宪法和法律才不会仅停留在纸面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具有最坚实的社会基础。

四、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带领全国人民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了重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举措不断,新风气劲吹,新气象尽显,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为了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新主题,国家政治生活呈现出了积极健康的新态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党的十九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将在我们党的坚强领导下,迎来更加辉煌的新时代。

[1] 高全喜,张伟,田飞龙.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30.

[2] 夏良田.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回顾[J].党政研究:2008(3):7-11.

[3] 傅思明.法治中国之梦:中国共产党的信念、探索与征途[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11):58-67.

[4]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85.

[5]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2.

[6] 宋树涛.改革开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J].法学杂志:2009(1):1-3.

[7]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01):3-8.

[8] 颜晓峰.建设法治中国[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220.

[9] 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69-70.

[10] 沈家本.法学盛衰说[M].北京:中华书局,1985:2143.

责任编辑:林善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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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072(2018)02-064-04

2018-01-20

刘田原(1993-),男,四川达州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环境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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