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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物流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0期
关键词:皖江矿物物流

(长沙理工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00)

引言:如今上市公司数量急剧上升,财务造假案件频繁涌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这种行为不但给投资者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还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造成重大危害。本文通过回顾皖江物流财务造假案得出启示,从而对全国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防治工作起到积极意义。

一、皖江物流财务造假情况描述

(一)皖江物流简介。皖江物流全称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8.84亿元,主要经营煤炭、电商及集装箱物流,其运营规模在安徽省内位居前列。2003年3月底,皖江物流以7.08元/股的发行价格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随后公司逐渐发展壮大并获得了很多荣誉,如:首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财富》五百强中港口行业首位、安徽省文明单位。

(二)皖江物流财务造假事件回顾

(1)发现财务问题。2014年9月9日,上交所宣布皖江物流停牌,主要原因为其全资子公司淮矿物流因巨额到期债务未还,而被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多家银行起诉。此次事件引发公司内外高度重视,经彻查发现淮矿物流欠款近167.49亿元,无法偿还到期借款的问题十分严峻。

(2)进行立案调查。皖江物流披露内部财务状况,相关部门发现隐藏在其债务危机后面的是巨额财务造假。9月16日,公安机关将公司原高管汪晓秀逮捕,并对其谋取私利、串通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9月19日淮矿物流涉嫌违规举借债务等问题,被上交所要求核查并勒令其披露相关信息。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淮矿物流就虚构贸易循环、隐瞒担保及债务等问题立案调查。

(3)发现造假真相。皖江物流控股方、上交所、证监会等有关方面对此事加以高度重视,经过几个月全面、严谨的内部核查与外部调查,2015年7月30日,证监会宣布已经查明此财务造假案件,并表示皖江物流共存在四项违法事实。具体违法内容见表2-1。

(4)宣布处罚结果。2015年证监会与上交所分别于8月1日、11月20日对皖江物流财务造假案涉案方做出处罚决定。

二、皖江物流财务造假成因

(一)高管串通舞弊,内控形同虚设。皖江物流前身是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其在2000年11月29日便取得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于2011年12月才完成了《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的编制。中间间隔了近十年的时间,说明皖江物流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并缺乏实践经验。另外,经调查发现,皖江物流财务造假涉案人员全部为其子公司的高层,包括董事、经理及监事等,所以仅有的内控制度也因集团内部高管滥用职权、串通舞弊丧失了应有的作用。

据内部人员透露,汪晓秀滥用职权的现象十分严重。其在职期间,企业内部勾结作假并切断了与母公司的全部联系,直到债务危机爆发母公司才知晓实情。此外,淮矿物流急于求成且并未制定风险防范措施,这些问题都暴露了皖江物流内控的失效以及执行力不足。由此可见,公司内部高层互相勾结、串通舞弊与内部控制的缺陷是引发财务造假事件的重要原因。

(二)注会独立性不足,外部审计失效。皖江物流自2011年起便运用虚构贸易循环的手段进行财务造假,针对此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对年度报表审计时,只要通过核查信息流、实物流及资金流的一致性,以及物流单据的真实性就可以轻易发现问题。此外,如果对公司循环往复的大额关联方交易加以关注,也很容易发现财务造假现象。然而,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皖江物流2011年至201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均公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后续发现的大额财务造假现象无疑令公众质疑外部审计工作的准确性与公信力。

(三)银行过度授信,担保流程违规。淮矿物流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亿元,截止造假事件曝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给予其13倍的授信额度。与其斥责皖江物流贪婪,不如说金融机构失职授信给了他可乘之机。据内部人员透露,部分商业银行为提高业绩,主动向淮矿物流推荐金融业务。并且银行出于巨大的担保利益,淮矿物流的绝大部分融资申请,不管有无出资人决议都会得到许可,不规范的操作流程使风险越积越大。

银行的过度授信离不开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任。据报道,因斯迪尔的加入淮矿物流已在我国互联网钢铁贸易公司中跻身首位,有关部门与钢贸行业也对其提出的供应链模式给予了的高度认可。之后,淮矿物流又提出了供应链金融模式,五位一体的交易模式吸引力了多数金融机构,业内争先恐后的合作热情让银行忽略了淮矿物流存在的资金问题。银行过度授信一定程度上诱发与纵容了皖江物流财务造假案的发生。

(四)法律覆盖不全,惩处力度较弱。皖江物流涉及91亿的巨额财务造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仅对皖江物流处以50万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万至30万不等的罚款;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应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存在严重失职,未受到处罚;受害的投资者包括小股东在内没有得到应有足够的补偿。显然,我国相关法律一方面给予的打击较轻,即惩处效用小于造假者所获得收益,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制度覆盖面不足且对受害者的维护不够。法律薄弱再次袒护了财务造假者的行为,间接促成了皖江物流造假案的发生。

此外,皖江物流从2011年便开始进行财务造假,直到三年后的2014年证监会、上交所等有关部门才发现其造假行为,2015年宣布处罚决定。四年的断案时间真切的反应了我国监管系统存在的严重失职与效率底下问题,这也是皖江物流财务造假案能够发生的成因之一。

三、皖江物流财务造假案的启示

皖江物流财务造假事件并非个例,希望能将本文中提到的财务造假防治对策加以推广,从而对全国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防治工作起到积极意义。

(一)明确高管职责,构造内部制衡。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相互制衡的机制,改进独立董事聘请机制与工作方式,在监事会方面,确保监事会成员产生方式的合理性。

(二)提高注会独立性,强化外部审计。要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加强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能力,改善事务所对年度审计报告的披露制度。

(三)加强银行管理,规范授信流程。建议相关银行一方面制定严格的授信流程,并确保在执行过程中落到实处。一方面借助专业人员,对授信企业进行资信与日常营运情况调查,了解其财务状况并合理预计其还款能力。在确保风险处于可接受范围内时,再提供合理额度的担保。

(四)立法明确责任,增强惩处力度。立法确认审计与监管人员责任,加大对造假上市公司的惩罚力度,提高法律与各监管部门的效率与配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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