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矛盾化解的催化剂
2018-04-02付金
付 金
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李迎新在主题发言时提到,期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完善以诉讼与非诉讼方式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需求,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诚然,司法定分止争是最终的公平正义,而快速、灵活、高效地化解矛盾,还各方主体以获得感才是司法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应有之义。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群众打官司要的是一个公平的结果,对于法律关系相对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能走最便捷的流程、花费最短的时间、得到合情合理的结果,正是群众之所求。打个比方,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双方都希望尽快得到与损失相当的赔偿,并且快速得到理赔,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与快速理赔或调解相比,事故双方不愿意多次往返法院,等待3到6个月的审理周期,甚至更长的鉴定周期。然而,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考虑,事故双方以及保险方,大多还是会选择法院途径解决。进入法院的纠纷,能够得到快速而公平的解决,成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新期待。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法治意识的逐步增强,立案登记制全国落地,各地法院的案件都呈现出了连续多年增长的情况。从整体案件数量上来看,2017年,北京全市法院新收案件769817件,同比上升18.1%。一方面,员额制的推开,法官人数大幅降低。另一方面,案件数量激增,同时又要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难题的破解,一方面需要法院广泛应用科技手段,提高审判能力现代化。如北京法院已经广泛应用的庭审语音识别系统,裁判文书校对系统以及交通事故纠纷理赔数额计算系统,都大幅提高了庭审效率、裁判效率和化解能力。另一方面,也更加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多方合力,共同化解纠纷。2017年,北京法院推进“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模式,通过多元调解和速裁结案175989件,其中调解成功71271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矛盾化解的催化剂,它不仅让矛盾双方重归于好,促进了法律义务的主动履行,降低了矛盾双方的诉讼成本,又缓解了法院的审判执行压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需要不断健全机制,发挥诉调对接机制作用,杜绝久调不判,以判压调的情况发生;不断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杜绝违背基本法律原则的调解协议,更不能让多元化调解成为虚假诉讼的聚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