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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人地关系的基本界定
——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分析框架

2018-04-02佟明湛

中国土地科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土地农民制度

刘 双,佟明湛

(1.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2.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华中农业大学分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0)

1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1]。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农村发展水平远低于城市,农村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来看,中国发展目标的实现与否取决于农村,而土地问题则是农村问题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土地问题涉及制度以及人的问题,一个更具概括性的理解,这些问题本质上是农村人地关系问题。人地关系是与人类相伴而生的一对基本关系,这对关系贯穿人类社会各个发展时期,并对人以及人类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人类自身的发展,本质上就是人类关于认识和利用土地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2]。事实上,诸多学者虽然讨论了人地关系,但是尚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和合理的研究范式,因此,需要进一步审视和研究人地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经典作家深入分析了土地问题,其中,根据社会历史发展状况对于土地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人和人类社会的相关论述,为本文研究人地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撑。

2 人地关系的基本内涵与特性

2.1 基本内涵

人地关系的产生具有独特的内在机理,本质上是人类不断进化和发展的必然结果。土地是自然存在物,但当其与人的劳动相结合时,土地便具有了某种社会的属性。人同土地产生关系的基石是土地的“有用性”,即土地能以其自身的某些性质满足人类的需求,也就是土地所具备的功能。“土地(在经济学上也包括水)最初以食物,现成的生活资料供给人类,它未经人的协助,就作为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而存在。”[3]土地天然地成为了人类的“原始食物仓”和“原始资料库”。对于人来说,土地本身是劳动对象,同时又是劳动资料。人“可以对相应的土地进行占有、管理和采取某种措施使自己获得收益”[4]。因此,人地关系的产生过程是人类开发利用土地,以土地的某些性质来满足自身需求的过程,土地功能是人地关系产生的基础。

人地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变化,社会发展的过程也是制度变迁的过程,冯广京将土地权籍制度定义为“土地科学研究和土地利用及管理中最基础、最核心的根源性问题”[5]。所谓权籍制度即土地权属制度和土地地籍制度,权属涉及土地的归属和使用,地籍则涉及土地的登记和管理。土地权籍制度是土地的所有制度、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理论化表达。土地权籍制度是生产力发展所带来的必然产物。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不断协调矛盾的过程。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生产关系调整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土地的首要问题是土地的归属问题,社会发展初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分工的细化,一部分人通过暴力手段取得土地所有权,即实现了排他性;其后国家的出现通过律条确定了这种权属,形成了土地所有制,而土地所有制又直接影响了产品分配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衍生出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管理制度。土地权籍制度既反映人地关系的状况,又对人地关系产生影响。

马克思认为“……人改造自然。另一方面,是人改造人……”[6]随着社会发展到“文明阶段”,土地功能的发挥以及土地权籍制度的确立与执行都与“人”这个关键要素有关,人的行为决定前两者是否发挥作用,人的能动性在人地关系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各个人的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不过当然是处于既有的历史条件和关系范围之内的自己”[6],但马克思不否认人的能动作用,正是人的能动的生产活动,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的行为受到主客观的双重影响,人不同的行为对人地关系产生正向或负向的作用。人地关系被人的行为所制约,同时,人的行为也反映了人地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人地关系是人类进行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形成的人与土地并延伸到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是人类劳动同土地相结合的产物。“人”包括人类社会这个关键要素,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开发利用土地,依照生产力发展水平制定土地制度,促使土地功能的发挥。土地功能发挥、权籍制度以及人的行为选择成为人地关系的反应和表现形式。土地功能的发挥一方面依赖于人的劳动,受制度安排和人的行为制约,另一方面依赖于其本身性质,受自然属性制约。土地功能、权籍制度和人的行为三者构成相互联结的闭环(图1),任何单一要素的问题都会引起人地关系的整体性问题。因此,人地关系和谐既要承认土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同时要根据现实情况动态调整制度和人的行为。

图1 人地关系闭环图Fig.1 The closed loop diagra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land

2.2 基本特性

2.2.1 主体平等性 人地关系具有主体平等性的特征,体现在“人”、“土地”两个要素的平等上。利奥波德在《沙乡年鉴》中提出了“土地共同体”的概念,由此产生了土地伦理学,他提出“我们滥用土地,因为将它当作自己的附属财产。”“土地伦理旨在扭转人类在‘土地—群体’中征服者的角色,将我们变为‘土地—群体’的一员公民”[7]。而早于利奥波多的马克思也在其著作中流露出人与土地平等的思想。首先,马克思提出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的著名论断,揭示了两者不仅具有异质性,也具有同一性。土地是自然的一部分,因此也是人“无机身体”的一部分。其次,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对土地的破坏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指出人类只是土地的受益者,应该做“好家长”,将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

2.2.2 形式多样性 人地关系呈现的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从社会形态方面来说,不同的社会制度造就不同的人地关系,原始公社的土地“共同所有”、产品平均分配,随后被奴隶制、封建制的土地私有所代替,其后资本主义的发展促使土地所有制度转变为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而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8]。共产主义将消灭土地私有制,从区域特征上看,不同区域的特质也影响了人地关系,表现在“等量资本在等面积的不同土地上使用时所产生的不相等的结果”[8]。所以,人地关系受社会形态和区域特征影响会呈现形式多样性。2.2.3 发展动态性 人地关系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其发展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从土地功能发挥来说,这一过程本身是动态的。最初土地的经济功能对人最为重要,它保证了人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等其他功能开始显现,土地功能在不同时期体现出不同的主体功能。从权籍制度来看,人地关系随着权籍制度的改变而发生动态的变化,以中国农村为例,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土地制度调整对于人地关系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从人的行为方面考察,人在各个时期的不同行为直接影响了人地关系。土地功能、权籍制度和人的行为都具有动态性,因而决定了人地关系在发展过程中的动态性。

3 中国农村人地关系的变迁过程

土地问题是中国的革命与建设的中心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数次调整农村政策,而这些政策的重点是调整农村的土地权籍制度,转变土地产权归属,进而影响了土地功能发挥以及农民的行为,实质上调整了中国农村人地关系。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农村历经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以及人民公社化三次重大的政策调整,从国家层面来说,这些政策调整的目的是更为充分地发挥土地的功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良好的农业基础,同时带动农村的发展。但是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左”的思想使制度安排超越了生产力水平,最终酿成了国民经济的严重困难,“一大二公”式的人民公社不得不“倒退”回去,代之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新体制。这种形式的土地制度一直实施到改革开放初期,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代替。这种“包产到户”的家庭经营方式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显著的效果,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户式的小块土地经营的弊端显露出来,农民单纯依靠农业难以致富,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出现“空心村”现象,“谁来种地”成为问题。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应运而生,成为当前中国农村最为重要的土地权籍制度。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来看,中国农村人地关系基本上为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嵌入和农民的自发行为所影响,而两者均围绕生产力发展水平展开。依据土地功能发挥的变迁、权籍制度的变迁和农民行为的变化,可以反映出中国农村人地关系的变迁历程。

3.1 土地功能

从土地功能方面来说,无论是国家还是农民个人都希望土地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土地功能的发挥又依赖于国家和农民。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的经济功能是国家和农民的主要诉求,这是物质匮乏时期的常态,同时土地的社会功能也在发挥作用,农民的主要保障是直接或间接由土地提供的,土地的生态功能则服从于经济功能,资源与环境均为生产服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三者在总体上趋于平衡,但对于不同区域不同条件的农村,对土地功能发挥的诉求仍存在不同。总之,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功能的发挥是在“曲折中前进”的,从总体上说,满足了国家对于农产品的需求,支撑了城乡人口。

3.2 权籍制度

从权籍制度来看,国家掌握制度制定实施的控制权,但是制度却必须按照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来制定。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权籍制度与生产力水平基本相适应,农民的积极性高涨,生产力持续发展,在实践上证明了由土地改革到对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在方向上是正确的,但从农业合作化后期开始,制度安排逐渐超出生产力水平。这之后,相当一部分农民选择消极“抵抗”,生产力遭到破坏,制度不得不做出调整。改革开放后,土地权籍制度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促进了生产力得到了提高。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权籍制度经历了几个阶段,从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土地分散状态到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再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集体所有个体经营,发展到今天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即从分到合、从合到分以及新一轮的从分到合。

3.3 农民行为

从农民的行为来看,国家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民的行为,不同的土地政策所表现出的强制力不同,但是都对农民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当土地权籍制度不能满足农民对土地功能的诉求时,农民的行为就会背离制度的要求,农民仍然有自己的游离于制度之外的行为。对于农民所遵循的行为逻辑,“基本建基于对‘公’‘私’的认识基础之上”[9],由此产生了对中国农民行为的分析,而这种界定基本遵循了“理性人”假设的思想。依据马克思的观点,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人的所谓“自私”的行为产生于私有制出现之后,因此,人的行为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新中国成立后,制度的强力实施促使农民成为“集体”中的农民,但是农民不会因制度的改变而迅速改变自己的行为逻辑,这种行为逻辑只能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渐进改变。

4 中国农村人地关系的现实情况

4.1 以功能细化为特征的土地功能发挥状况

土地功能来源于土地固有的属性,土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被利用和改造,形成了当前土地所呈现出的功能特质。对于中国农村来说,国家与农民无疑是实现土地功能发挥的实施主体,随着国家逐渐退出直接管理和经营,农民的诉求成为中国农村土地功能发挥的主要依据。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功能的发挥呈现功能细化的特征,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农民诉求多样化的必然结果。具体来说(表1),土地所具有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功能被进一步细分。经济功能细分为财产功能和生产功能,其中财产功能的产生与变化直接受到生产功能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承包权的不断延长,土地的财产功能越来越凸显。社会功能细分为公共服务功能、文化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这些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对于社会公共品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的主要需求开始由“生存性需求”转向“发展性需求”,然而长时期的城乡二元体制,造成农民的部分社会公共产品需求必须由其自己解决,土地则成为了为农民提供这些需求的依靠。生态功能细分为资源功能和环境功能,中国农村土地生态功能的发挥由过去的重资源轻环境转变为资源环境并重,这是农民需求转变的重要体现。总之,中国当前农村土地功能的发挥以实施主体的农民的需求为导向。

表1 土地功能发挥细化表Tab.1 Land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4.2 以“三权分置”为趋向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

“任何现代国家的土地制度都至少包含两大基本内容:一是土地的产权制度,二是对土地用途的管理制度。”[10]其中土地产权制度即土地所有和使用制度,是土地权籍制度的基础,中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同具体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从整体上看,农村土地权籍制度的调整方向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代表的家户型小块土地经营生产方式向规模化经营方向转变,从产权变动来说,由“两权分置”发展到“三权分置”。所谓“三权分置”“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分置的产权模式。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总体趋向以此为根据,逐步实现土地生产的规模效应,但是这一安排的最终成型需要经历较长时期的过程。在过渡时期,农村面临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效应优势逐渐消退和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新制度安排的不成熟、不完善的双重问题。

4.3 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准则的农民行为

按照马克思在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下分析人的行为的理论,考察农民行为需要分析当前中国农民的生活状态与生活环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农村经济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了“类小农经济”的情况,这就造成了中国农民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这种经济模式的影响。因此,众多学者对中国农民行为进行了界定,出现了“传统小农”、“生存小农”、“理性小农”、“商品小农”等理论,但是,这些具体理论不足以定义当前中国农民的行为,改革开放后的社会经济发展决定了对当前中国农民的行为的界定应是具有体现过渡与变化过程的理论定义。中国当前农民的行为是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准则的,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农民的“经济行为决策已经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力量……以市场为导向来配置各类经济资源”[11];社会化是伴随市场化产生发展的,市场促使农民不再是“马铃薯”一样的个体,而是相互联结的一个整体;农民不同于马克思时代的“小农”,而是实现了“生产社会化”、“生活社会化”、“交往社会化”、“生产要素配置的社会化”[12]的农民。

4.4 中国农村人地关系现状的发展逻辑

中国农村人地关系围绕生产力发展水平呈现对立统一的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转化为对于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诉求,在当前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农村相应的土地权籍制度、社保制度、环境政策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农民的诉求需要通过土地来实现,并呈现多样化的特征,而土地不能满足农民需求时,相当一部分农民会选择离开农村,造成农村土地抛荒以及相应的社会问题。因此,土地权籍制度需要根据现实情况不断调整,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以“三权分置”下的土地集中经营为目标,以土地经营权流转为手段,逐步实现规模化经营,籍此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农民行为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不可避免,同时影响着土地功能发挥和权籍制度的执行,市场经济和广泛交往的建立改变了农民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促使农民做出更为“理性”的决定,而这种决定所造成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背离人地关系和谐的要求。综合土地功能发挥、权籍制度和农民行为的所呈现出的特征,中国农村人地关系状况仍在变动中维持对立统一态势。

5 结论与启示

5.1 结论

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分析,建构考察中国农村人地关系的三重向度,即土地功能、权籍制度及农民行为,依此形成了土地、国家、农民三个要素。就目前中国农村来说,存在着人均耕地资源紧张和抛荒现象的双重问题。土地流转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的现象,许多流转停留在亲朋好友的“口头协议”的层面;在农村土地管理上,仍存在产权不明晰、分配制度不完善,土地资源的配置不合理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中国农村人地关系处于矛盾的状态,当务之急是处理好土地、国家和农民三个要素的关系,把控国家与农民两个实施主体,创新制度设计,实现农村人地关系的和谐。

实现中国农村人地关系和谐需从土地功能、权籍制度、农民行为三方面来考虑。其一,土地功能要得到充分的发挥,以满足人的需求;其二,权籍制度要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即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既要促进土地功能的发挥,也要保证农民的利益;其三,农民行为要符合合理的权籍制度,并促进土地功能的实现。实现三者辩证统一,人—地—权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和谐。

实现农村人地关系和谐的最终结果是实现农村的发展。人的解放“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的方面得到充分的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6]因而,发展生产力是实现人的解放的基本手段,农村问题的解决也必须依靠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农村人地关系的和谐,统筹土地、社会以及人之间的关系,制定合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功能,实现人与土地的双重解放,这一切的必然结果是实现农村的发展。

5.2 启示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目的不仅是解释世界,而且要改造世界。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土地的分析是全面而深入的,他们“坚持唯物史观方法论,以土地所有权为逻辑基点,构建起土地产权权能的结合与分离,土地所有制变革以及土地国有化等一整套土地理论的逻辑框架。”[13]而中国在具体处理农村土地问题过程中,基本沿着马克思恩格斯的思路在实践中构建制度体系,实现了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离,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到当前的生产力条件下的合理安排,中国农村的人地关系和谐需要依靠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把控方向问题,在实践中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实现。

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权籍制度,引导农民促进土地功能的发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家户型小块土地经营所带来的土地分散经营和土地产权的模糊性问题日益凸显。相应地,产生了以土地流转为代表的农村土地权籍制度革新,正如十九大报告所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验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1]。因此,在当前向土地经营规模化方向发展的过渡期间,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制度,完善土地所有、使用以及管理制度,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总之,一个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土地权籍制度对农民具有正向引导作用,并且能够促进土地功能的发挥,进而实现中国农村人地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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