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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论视域下的个体与主体

2018-04-01张凯上海大学上海201900

丝路艺术 2018年9期
关键词:客观存在价值论客体

张凯(上海大学,上海 201900)

一、个体是一种物质存在

“个体”这个术语一般是指单独的一个人,这个人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特征和属性,他代表的仅仅是一个“单位一”。“个”就是一个,“体”就是人,这便是个体在认识论和本体论视域下的说明和解读。尽管有些非人类中心主义和生物中心主义者认为个体是代表所有物质存在的单一形式,并不仅是指人类,而且指向所有的物质存在,包括动物和植物,但是在大部分的认识中,“个体”一词还是用来形容“人”这个特殊群体的。

从本体论来讲,在西方以往形而上学的哲学范式中“上帝”就是世界本体,是唯一不变的存在。虽然近代以来人们已经逐渐放弃了对上帝的推崇,但是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到康德的“理性批判”再到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他们都是在用另一种方式阐释上帝的存在,也就是阐释一个独特并且绝对的“个体”。当然,回归到现实世界之中,个体就是上帝的化身,就是一个个独立的人。从认识论层面来讲,这个“个体”是一种自在的存在,无论是先验的还是经验的,“人”都是一种独特的存在,是不同于其他存在的一类群体。但是在近年来逐步兴起的价值论中个体又有着不同的解释和定位。

从价值论层面来讲,“个体”首先是一个“人”。人是有责任和义务的存在,同样也是有权利的存在,个体便是权利和义务的一个统一体;其次,“个体”是和群体、集体或者说社会、国家相对立统一而存在的。个体组成群体对群体负责并且享有群体带来的权利,另一方面群体不受个体权利和利益制约,集体利益超越个体利益;最后,“个体”是一个无属性的存在,个体本身并没有什么自在的属性和特征,它紧紧代表的是一个客观存在与物质世界的人,是与其他人没有明显的区别的人。这就是在价值论视域中“个体”的几个特点。

二、主体是一种关系存在

“主体”一词在某种层面上也是指向人,但是这里的人与个体的人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一:主体是主动的个体。这里的“主动”就把主体和单纯的个体区别开来,主动既可以是意识的也可以是实践的,主体便是一个思维或行动着的个体;其二: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存在的,有主就有次或者说有主就有客。主体的存在是基于客体这样一个对立面,主体是主动一方,客体便是处在受动一方。主体对客体拥有一定的权利;其三:主体是特定关系和行为中的个体,那主体就逃脱不了责任和义务的限制。主体首先对自身负责,主体为了自身的权利和目的来选择和对待客体,再者主体对客体负有责任和义务。

从主体与个体的几个区别可以看出,主体的主要特征是鲜明的主体性,主体是行动着的个体在为了自身利益和目的的行为中,同时对行为客体负有责任的一种存在,这种存在便是一种关系存在,这种关系就是价值关系。在价值论视域中,主体是主动的一方,客体是受动的一方,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中才有了主体这个存在,若非如此,主体只能是一个个体。

个体只有成为了主体,才能在对客体的认识和实践中把握其存在的客观现实和规律,并且利用这种规律为自身谋取利益,这样便在个体的基础上变成了主体,变成了与外在客观存在有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存在。个体变成主体的过程之中,不仅仅在性质和结构上的变化,而且还有在数量上的变化。个体是单个的一,而主体不仅可以是一个人,而且还可以是一个群体或者集体。在面对相同的客体时,一个群体便可以成为这个客体的群体主体,同样一个集体所面对的问题或存在成为共同客体时,这个集体也就是这个共同客体的主体,可以说个体在便成为主体时,在数量和性质上都有了新的特点。这便是主体的关系范畴。

一个主体必须有一个客体,也可以有不同的多个客体,这是主客关系中的一对多;同样的一个客体必须有一个主体,也可以有多个不同的主体,这是主客关系中的多对一,无论是一对多还是多对一关系都是基于主体来讲,是主客关系的主动方决定了这种关系的数量因素和结构功能以及关系效用。

在主客关系中最重要的也是近些年来最值得深思的就是这对关系中主体是认知主体还是实践主体。自近代哲学以来,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开始到现当代《主体性的黄昏》,都是在认知层面来理解和把握主体。这种主体是一种“应然”的存在,是一种存在于意识或者说是意识型的存在。资本主义社会把主体完全解放,夸大人的主体性,进而导致了近代社会以来的资源掠夺、世界战争、生态污染等全球问题。

然而,马克思看到了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并揭露了资本主义的弊端,更深刻的是马克思创造性的提出了“实践”一词。实践从根本上就区别了认知,马克思认为只有实践才能得到真知,只有实践才能把握规律,只有实践才能正确发挥人的主体性。于是,有了实践主体之后人们便把认知主体和实践主体区分开来。认知主体是形而上学的存在,是跟现实物质存在不符的存在,是仅仅在意识中才得到肯定的。而实践主体是实践的,是物质的,是客观的。主体只有在实践中把握客观存在的物质,在利用自身的实践经验,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和途径来达到实践目的,这种主体是物质的,同样也是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只有这样的主体才能正确把握现实存在,才能达到对客观世界的真正认识,最后完成自身以及全人类的解放。

三、个体与主体的统一

“个体”是单独存在的人,仅仅代表了一个单位,之后在没有其余的属性和特点了。而“主体”是一种价值关系,是“人”与客观存在的关系,这种关系即包括人与物的关系也包括人与人的关系还包括人与社会或集体的关系。通常我们把人与物的关系中的人所表现的特性叫做“主体性”,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叫“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在以往的认识中,特别是在近代以来西方形而上学的架构之下,个体与主体是两个完全分离的存在,是没有统一性,或者说根本没有共同点的两种存在。

但是,现当代逐渐兴起的价值论打破了原有的规则,把个体与主体在价值层面进行统一和认识。首先,“个体”是作为一个现实存在的人,这个“个人”无论是否与外在客观世界发生关系,他都是生活在现世的,是物质的存在;同样的,主体也是客观存在的物质,虽然主体是一种关系存在的范畴,但是在本质上主体也是从“个体”中凸现出来的。其次,在价值论层面“个体”是一个有意识的人,是不同于物质存在的精神与肉体的结合体,于是无论是从生物学角度还是在社会学角度,“个体”都是有价值的存在;“主体”更是一种价值关系,是在与客观存在发生关系时产生的价值关系。最后,“个体”只有变成“主体”才能够有权利和责任,也就是说个体转化为主体之后两者才能相互统一,这种统一就是统一于“人”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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