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研究
2018-04-01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西安710018
宏 丹 彤(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 西安 710018)
1、传统金融风险概述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领域中的一切活动都附带一定的风险。金融风险则表现得更为突出。按照最抽象的分析,经济运行体系可以简单地分成两个部门:实体经济部门和金融部门,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不仅实体经济部门中的矛盾要反映到金融部门来形成一定的金融风险,而且金融本身也会由于运行过程中的种种问题而自动生成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一个市场经济体系中,存在着金融风险是十分正常的、合乎逻辑的现象。
一般而言,传统金融风险可分为八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最常被人提及也最重要的风险有四个:信用风险即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即是由于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等价格变化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即由于客户、设计不当的控制体系、控制系统失灵及不可控事件导致的各类风险。流动性风险即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2、互联网金融风险特殊性分析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革新和快速普及,使得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得到了充分地发挥,催生出了“互联网+”风潮,互联网金融正是其中发展最迅猛的行业之一,以其典型模式网络信贷为例,2014年1月互联网信贷平台仅有651家,到2014年5月就超过1000家,当年11月即超过2000家,2014年平台数量平均月环比增加12%。互联网金融的飞速成长给中国金融业带来了新气象,却也滋生了新的问题,以“e租宝”非法集资案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大案让人们深刻认识到,互联网和金融业的深度融合,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不同以往的风险,为中国金融业监管带来了艰巨的挑战。本文试图从不同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的特殊性,以期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有更深刻全面的揭示。
2.1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高度虚拟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利用虚拟网络搭建服务平台。大部分交易从创建到结束,都依托于互联网平台所发布的信息。以P2P网络借贷为例,三个基本参与方:借款人、信息中介和出资人都在虚拟网络上进行资金运转。网络借贷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平台,借款人按要求在平台上发布自身信息,由投资者根据所发布的网上信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借款,最终协定好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划转结算。交易过程彻底的虚拟化网络化,虽然能迅速汇集大量信息,提升交易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但这种虚拟化会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引发风险。
首先,对于投资者而言,对于网络上发布的筹资方信息,存在鉴别上的困难,容易导致信用风险。对于众筹融资,P2P借贷等模式来讲,由于这些网上平台起步晚,信息披露制度和线下调查制度都很不完善,筹资方往往会尽可能利用其发布利好信息,而潜在风险却并不能完全为投资者所认识,甚至出现不合格借款人编造虚假身份或虚假标的来骗取资金的情况。同时,对于所筹资金的真实用途和真实收益情况,投资者也难以进行动态的监督了解,也因此承担着相当大的信用风险。就平台本身而言,也可能采取自己发布虚假的高利率标的,并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来非法集资,这些都是投资者仅仅通过网络信息而难以识别的。其次,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也对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发生技术风险,带来的损失可能难以估量。全面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快速远程计算和处理固然能大大提升金融市场上资源配置的效率,但也可能发生由于信息系统自身缺陷故障或外部恶意入侵所导致的平台崩溃、交易停滞,引发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风险以及资金的被盗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技术不完善带来的风险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尤为突出,据中国银联发布的2017移动支付安全调查分析报告,目前5成以上的消费者通过手机支付完成线下购买实物、信用卡还款、外卖、打车及充值缴费等日常支付,而利用技术漏洞,进行诱扫二维码,盗用社交账户和发送短信木马链接的欺诈行为屡见不鲜,特别是安全防范意识较低的中老年人深受其害,实际遭受网络欺诈比例高达59%。
2.2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高度复杂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很大程度上源于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特征。长期以来,中国传统金融业一直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这使得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都拥有了一个长期的较稳定的发展环境,但随着近年来中国金融业的迅速成长,分业经营的弊端日益显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相对封闭,明显抑制了有效竞争,同时也不利于行业间的优势互补,对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而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成熟和快速普及,为金融市场注入了全新的活力。特别是在2013年之后,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理财类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众筹模式、P2P借贷、第三方支付以及互联网券商、网络信托、网络基金等金融创新使得中国互联网金融进入高速发展期。通过考查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我们不难发现,互联网金融领域具有非常明显的混业经营特征。以蚂蚁金服为例,该公司起步于服务电子商务的“支付宝”业务,后逐渐扩展版图,理财拥有余额宝和招财宝,信贷拥有“花呗”和“借呗”,征信推出“芝麻分”,众筹平台推出“蚂蚁达客”,还有虚拟银行“浙江网商银行”,以蚂蚁金服为代表的许多大型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布局已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全领域覆盖。
这股混业经营的潮流的确使我国金融业迎来了金融创新的高峰期,但同时也使得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复杂性。目前我国大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固然资本雄厚,但总体起步晚,经营时间短,经营版图却大,不同业务项目盘根错节,一旦有某一板块出现问题,其风险很容易迅速扩散蔓延到整个公司的业务,而互联网金融公司普遍对于风险防控、风险准备、风险应对都经验不足,关注度也不够,容易最终传导到整个市场,引发金融市场动荡,破坏经济稳定,损害投资者利益。而对于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讲,由于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还很不成熟,不少业务的准入门槛都较低,小型公司易被市场利益诱导而进入这些业务领域,而忽视了自身资本实力,资质等限制因素,使得自身面临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同时,混业经营也易使得互联网金融公司产生过度金融创新,一项新业务、新产品若牵涉的领域过多,其潜在风险很难被充分地认识并衡量,成为金融监管上的难题,并在多次交易中易造成杠杆率过高,风险大量积累的情况。综上可看出,相较于传统金融业,混业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呈现出了高度复杂性的特征。
2.3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监管上的困难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相对于传统金融风险而言,存在监管上的困难性。一方面,这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全面不成熟造成的。自2013年以来,中国互联网金融实现跨越式发展,仅2014年一年,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发生股权投资193起,同比增长339%,资本的快速涌入助力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井喷式增长,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与这种发展势头是难以适配的。首先,我国成熟的监管法律法规是根据传统金融业的需求制定的,传统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也是更多地适应传统金融业的发展需要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无论是在立法立规方面,还是在建设监督执行体系方面,我国都才刚刚起步。其次,对于一些金融创新,在成长阶段其问题和弊端很难被揭露出来,只有通过大量实践经验的总结,才能制定出帮助其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最后,要想严格执法,有效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就必须有完善可靠的取证制度,但互联网金融交易数据都是以电子证据的形式被记录和保存的,这就使得传统的取证制度和取证方法可能难以有效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难以掌握严格监管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平衡。金融创新在其本义上,就要求突破原有体制的限制,而其内在动力是金融市场参与者对利益的追求和风险的规避。所以,有价值的金融创新必定能实现市场资源的更优化的配置,推动资金配置效率的提升,增强投资者福利,为金融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强大动力。而互联网金融,正是当前中国金融创新最聚集,最具有生命力的领域,国家应当大力支持,全力扶植。但对于原有模式的超越,也容易滋生新的风险。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如果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严加控制,会大大削弱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活力,也难以融入世界金融发展变革的潮流。如果监管当局对于互联网金融采取过于宽松的监管政策,那么大量金融乱象将层出不穷,使得金融业难以稳定健康发展,也使金融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对监管尺度的把握是监管的难点之一,这也显示出互联网金融在监管上特殊的困难性。
结束语:通过以上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特殊性的分析,可以看出,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确实是中国当前金融业发展的先锋,它对于开发新型、便捷的金融渠道和优质、高效的产品服务,满足多样性、个性化金融消费需求都有着传统金融无法比拟的优势,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投资理财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传统的投资理财方式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人们的投资需求了,互联网金融下的个人理财模式更能够满足人们的投资需求,这种理财模式势必会成为以后时代发展中的主流。但发展就面临着挑战,所以需要不断的对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进行改革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