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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中国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建构

2018-04-01钱鹤伊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丝路艺术 2018年8期
关键词:礼治转型期秩序

钱鹤伊(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一、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法律秩序的特征

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存在一种内在秩序,这个秩序不是依靠传统意义上的法律维系的。费孝通先生认为,传统乡土社会构建的是以习惯法为主的礼治秩序。费孝通先生的“礼治秩序”概念正是在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概念即“法治”的对照下开展的。虽然法律的适用范围涵盖整个社会,但由于乡土社会道德价值观念与之有相矛盾的地方,从而造成传统乡土社会对城市适用的法律形成一种强排斥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在城市施行的那一套法律体系在传统乡土社会是被架空的,在乡土社会与外部环境互动时是适用的,但传统乡土社会内在治理方面有自己的一套看似“不兼容”的体系。

《乡土中国》中对“礼”的定义是: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从这一点看,礼的功用与法律无异。但是二者维持规范的力量却不同,法律要靠国家权力来推行,礼是靠世世代代传下来的经验也就是传统来维持的。这也就是我为什么之前说传统乡土社会内在治理方面有自己的一套看似“不兼容”的体系的原因。礼治秩序和法律秩序有共同之处,但是传统是缺乏变通和不容置疑的,在国家力量渗透薄弱的乡土社会,传统就拥有了绝对的权威。从社会结构分析也能印证这一点,现代市场经济影响下的法律是建立在独立的个人基础上的,而传统乡土社会是建立在宗法社会下的网状结构,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引起了两种不同的规范。在传统乡土社会已经扎根的礼治秩序冲击之下,城市适用的法律在农村的发展却举步维艰。

尽管法治秩序和礼治秩序的关系可以简单地归结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但正如约瑟夫·拉兹所指出的,这实际上正是法律规范性这个问题的另一种称谓,只能说传统乡土社会的法律体系不规范,但不能说传统乡土社会一直以来都没有自身的法律秩序。比较恰当的说法是,

二、社会转型对乡土法律秩序的冲击

社会转型对法律秩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现代社会的特性是理性代替感情支配着人们的生活,这在法律领域得到了全面反映。社会转型后的法律的本质特征是适合市场经济的、支持个人主义的,法律变得更加理性。但这也产生了新问题:一方面,法律大量地被制定和颁布,执法机增加且逐渐膨胀,而另一方面是部分法律不被理解和认可,使得法律难以真正在社会上通行。同时新出台的法律不断改变社会中已经或正在形成的规则,破坏了人们的预期。结果往往是,如同费孝通先生多年前所言,“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具体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传统礼治失效,社会失范现象严重

实行礼治是以传统能够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的,传统的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此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但是社会转型期这个前提条件就发生了改变。社会转型期乡土中的人群不再固守土地,大量劳动力外流。青壮年人口迁徙的活跃使得传统中给予农业对土地依赖而生的泥土观念解体。世世代代传下来的经验已经无法应对现实问题,导致传统礼治失效。宗族长老权利逐渐削弱,传统道德体系渐趋瓦解。

而其更深层的影响是随着社会转型期礼治秩序的逐渐瓦解,传统道德体系受到严重冲击,乡土社会的人们道德信仰崩塌,急需重塑,而此时村民法律意识又普遍薄弱,现代性的法律与乡土社会显得更加格格不入,这样整个乡土社会便陷入了一种无序的状态。传统乡土社会的熟人关系还包含了较强的伦理责任和舆论压力。在熟人之间,违背常规的或越轨的行为,都被视为没有遵守伦理规则,会受到众人鄙视和谴责。然而转型后的乡土社会掺杂了太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人们受到的舆论压力减小,相应地越轨成本就变少,造成社会失范现象严重。

(二)法律意识存在阶层化差别

社会转型推动了阶层的分化。现代乡土社会主要存在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和大学生村官这三类人群。不同群体的法律意识存在明显差别,各自都有特定的问题。农业劳动者受到传统思想影响最大,大部分对法律不信任。而且由于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最薄弱。而农民工在进城务工之前大多为乡土社会的农业劳动者,虽然生存环境发生了变化,接触到了更多的情景,但是对法律的认知范围还是有限的。不过相对于农业劳动者来说,农民工由于大部分时间生活在城市这样的陌生社会,更加依赖和信任法律。至于大学生村官知识水平较高,但对法律的掌握都只停留在书本上,法律认知与实践之间存在差距,而且在处理乡土社会具体问题时他们的法律观念很难被其他村民认可。这种法律意识的阶层化差别导致了乡土社会人们的价值判断也必然不同。在遇到具体法律纠纷时,容易引起矛盾。

三、转型期中国特色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构建

费孝通先生曾提到过要解决转型期乡土社会的法治问题,除了把现代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之外,首先还应当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有一番改革。当下中国乡土社会的法律问题我认为可以归结为道德信仰重建问题,并应以此作为理解和破解转型期乡土社会法律秩序问题的主要突破口。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近年来,我党一直主张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是思想建设的主要方式,主要是以德教民、以德化民、以德育人。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解释等政治法律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法治的精神、原则和方法,不得以德治取代或冲击法治。而在相当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必须强调德治的精神、原则和方法,不能一味地用法律的强制手段解决思想道德问题,要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从古代思想中也可以发现在法的社会功能方面,儒家主张将法的适用与道德的教化相结合,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法的治国安邦的作用:“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借鉴这个思路,我认为对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构建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加强德性的教化,以德辅法,使乡土社会的人们在教化中获得对法律的认同感,从而主动服膺于现代性的法律。

至于中国特色,我认为更多的是从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中凝练出适合当代乡土社会法律秩序构建方案的思想。通过对中国古代本土法治文化的梳理和继承,转型期中国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构建可以将民本的思想融入进去。强调民的地位,也是强调了法的权威。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律制定者与乡土社会中的人民的互动来增加人民的参与,使得法律存在于乡土社会的具体情境之中。这样最终构建出来的法律体系就更具有实用性,也为其施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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