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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外就医的法理思考

2018-04-01曲乐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00

丝路艺术 2018年12期
关键词: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监狱

曲乐(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保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保外就医,是人道主义的体现,对促进服刑人员改造、打造文明法治监狱有着重要意义。最近一则河北老妪保外就医被拒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外界众多议论中夹杂着不少误解和非议,这暴露出部分人群对这一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认知和应有的法理认同。下面笔者就结合这一案例,针对现行保外就医制度,进行几点法理思考和建议。

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宏观视角下,深刻认识保外就医制度。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面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目标。保外就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党和政府的人道主义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体现,是对服刑人员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障。近年来,保外就医制度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而逐渐完善。根本地说,保外就医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对依法治国战略的贯彻实施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动实践,从侧面体现出我们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以及法律发展规律的认识的深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论述认为,法反映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并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有了极大改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强烈,不再仅仅停留在物质文化层面上,对民主、法治、公正的需求越来越高,呈现出多元多样多方面特点。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是法治建设的现实依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及时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顺应时代、紧跟形势、紧扣需求,倾听人民呼声、反映人民意愿、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从河北老妪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多次申请保外就医一案中可窥探出服刑人员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权利意识日益觉醒。完善现行保外就医制度也应顺应现代化监狱的建设任务,不断满足群众对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准确把握保外就医制度。当前,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已迈开重要步伐,顶层设计密集出台、改革措施陆续推出。其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改革,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继而出台《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保外就医工作进一步进行了规范。保外就医制度的严格化和规范化改革,凸显出法的价值:一是体现出对服刑改造秩序的维护,二是划定了执法主体的权力权限,三是确保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中的平等,四是防止腐败,保障正义。反过来,法的价值也推动着保外就医制度的进化,提高着制度的实效。在该案被媒体曝光后,河北省监狱管理局迅速发布通告以正视听,回应社会关切,促使保外就医所彰显的法的价值深入人心。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实现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法治目标,保外就医制度建构面临更高要求。

以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为标准,正确实施保外就医制度。司法部制定的《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作为适用保外就医制度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严格规定了保外就医的实体条件包括对象、提请情形、服刑间隔期限以及程序条件包括诊断、检查、鉴别程序,提请程序,审批程序,交付程序,收监释放程序。特别是对提请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怀孕、生活不能自理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看守所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鉴别意见由组织鉴别的监狱、看守所出具,参与鉴别的人员应当签名,监狱、看守所的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可以说规定的内容确定、程序清楚、责任明确。该案中河北省女子监狱在押罪犯李淑贤以患有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提请保外,但均不符合法定情形。虽然相关规定中对65 岁以上老人在时间间隔上有从宽情节,但不能过度适用于其他硬性规定。这体现出法律执行的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管理,不能逾越规则随意执法。正确实施保外就医制度必须坚守相关法律规则,坚持相关法律原则。

综上,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外就医制度也面临着新要求,需要通过现代化演进而不断完善。我建议一是加强调研,采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安全稳定形势以及服刑人员保外需求,夯实保外就医制度存在的现实根基。目前老弱病残押犯人数与日俱增,与保外就医者数量很低形成鲜明对比,对监管改造造成很大困扰。完善保外就医制度要立足制度设计初衷和形势要求、监狱押犯结构变化和设施条件,细化法律规定、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丰富对象范围,以缓解监狱面临的改造压力。二是提升水平,聘请专业化和正规化的医疗机构参与鉴别。监狱的医疗设施和医疗人员水平都与外界医疗机构存在很大差距,加之监狱鉴别小组并非是专业人士,在具体鉴别上难免出现误判。一旦出现误判影响群众的公平正义感受。聘请专业化和正规化的医疗机构参与疾病鉴定和鉴别,并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会使鉴定鉴别结果更具专业性和说服力。三是提高效率,开辟绿色通道专案专办。按照规定,保外就医需要层层审批,实践中走完程序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若是出现患有严重疾病的服刑人员还未来得及保外就医就已经病亡,这对监狱来说无疑是一个沉痛的负担。提高效率就要设定专案办理机构和办理人员,开辟专案专办通道,同时注重平时的评估筛查,提高工作的前瞻性,尽量规避工作不及时带来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这既是对人权的尊重,也是实现法治目标的应有之义。四是强化监督,充分发挥纪委、驻狱监察室以及群众的监督,保证保外就医全过程的执法公正。

总之,保外就医制度的完善只有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语境下,贯彻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紧紧适用时代形势变迁、回应民众法治需求,坚持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才能不断发挥出制度的价值和功用,为实现法治社会、促进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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