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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视域下的孟子义利观点探析

2018-04-01闫美文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73

丝路艺术 2018年12期
关键词:物质利益梁惠王义利

闫美文(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湖南 长沙,410073)

一、时代背景

首先是当时的社会环境。孟子时处战国中期,各国争雄混战,社会动荡不安。此时周王朝的统治秩序已经不堪一击、日趋没落,分裂为数十个大大小小的诸侯国。各诸侯国的君主打着“尊王攘夷”的旗号,相互讨伐,攻城略地,以扩大自己的统治范围。战国时期的总体特征是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力攻争强,胜者为君,兵革不休,作并起。[1]不仅齐、楚、燕、韩、赵、魏、秦七雄之间为扩张势力而争,而且各国内部不同的政治集团也为逐利而争。[2]各国的割据混战,弱肉强食、相互兼并以及由此带来的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和苛捐杂税都不可避免地给百姓生活状况带来沉重打击。

二、“重义”但不“轻利”

很多人谈起孟子义利观的第一印象是孟子“重义轻利”,这主要源于孟子在全书的开篇提到“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利于吾国乎?孟子对曰:“大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孟子首见梁惠王,面对梁惠王“如何使自己国家得利”的发问,表示应以仁义之心治国,并推己及下。如若全国从上到下都论利而忘义,那么国家社会都会因个体一味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陷入混乱,政权也势必无法稳固。但这并不表示孟子简单只是一个重义轻利之人。

通览全篇,可知实际上孟子并不排斥和否定利的存在,相反,孟子一直是肯定物质利益的,甚至于将其置于仁政之首。 孟子清晰地认识到社会的发展和建设是依赖于人的,而物质利益则是人类生命存在和延续发展的重要凭借,没有物质,没有利,人类社会无法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孟子也向君主提出了很多增加社会财富的建议。

他认为人有一定欲望是合理的,是可以理解并且支持的。他所攻击的利,只是自私自利的利,他所产的“仁义”,其实也就是最大多数的最大乐利。杨氏曰:“孟子与人君言,皆所以扩充其善心而格非其心,不止就事论事。”“盖钟鼓、苑囿、游观之乐,与夫好勇、好货、好色之心,皆天理之所有,而人情之所不能无者。然天理人欲,同行异情。循理而公于天下者,圣贤之所以尽其性也;纵欲而私于一己者,众人之所以灭其天也。二者之间,不能以发,而其是非得失之归,相去远矣。故孟子因时君之问,而剖析于几微之际,皆所以遏人欲而存天理。其法似疏而实密,其事似易而实难。学者以身体之,则有以识其非曲学阿世之言,而知所以克己复礼之端矣。”“贤者而后乐此,不贤者虽有此,不乐也。”(《梁惠王上》),“无财,不以为悦。”(《公孙丑下》)主张给百姓财富,“富,人之所欲也”,“贵,人之所欲也”(《万章上》),“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等表述都充分肯定了人们追求利的合理性。同时,孟子也认为物质基础是“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必要前提,是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基石。但同时孟子认为追逐利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并使用正当途径,纵欲主义和骄奢淫逸并不值得提倡。

在肯定人逐利合理性的同时,孟子也着重强调了义的作用和地位。正如程颐所说“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当是之时,天下之人惟利是求,而不复知有仁义。”程子此言十分中肯,他并没有将人圣人化和完美化,大方承认人都是有缺点、弊端和不足的。君子也是人,也有欲望,也有逐利的本能,承认这一前提是伟大而可爱的,这样的表述充满了人味。相比之下“躬行仁义而无求利之心”就不那么有人性,也没有什么现实的意义。 程子所表达的观点是君子也有逐利之心,但是其可贵之处是能清晰地认识到心中全然是利这件事有弊无利,通过仁义之路也可以达到目的。但是天下人都太着急了,满脑子都是利益而全无仁义二字,这就十分悲哀。这点很好的诠释和佐证了孟子的观点,他认为仁义本身,蕴含着巨大的功利价值 ,以仁义的方式,可以实现“莅天下而抚四夷”的“大欲”。

他认为在保证了一定物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义”才是我们生而为人所应该始终追求的目标和立身之本,以义制利。他认为物欲的享受,是人的自然本能,而对义的追求,才显示了人作为人的本质性。“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予人,一介不以取诸人”(《万章上》);“非其道,则一革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滕文公下》) ,阐述了作为君子在面对物质利益和交换的时候,主要的参考准则还是道和义,如果不符合道义,那么既不能给予也不能接受。“不义之禄而不食也,不义之室而不居也”(《滕文公下》),“非其义,非其道也,禄之于天下,弗顾也;系马千胭,弗视也”(《万章上》)不义的东西不吃,不义的房屋不居,即使是千金之禄,但凡与德义相违背,都毫不值得在意。“一革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啤尔而予之,行道之人弗受;毗尔而予之,乞人不屑也”(《告子上》);“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告子上》)。当义利发生冲突时,应保持人格尊严,必要时舍生取义。总之,孟子倡导以义制利,利不能损害义,认为不合乎义的富贵是不可取的。当义利发生矛盾时,应坚持义,这个原则不能动摇。

三、孟子义利观对当代的启示作用

随着当今时代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腾飞,我们处于一个相对和平稳定的时代,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人们摆脱了战火四起的奔波和物资短缺的窘迫。然而在社会上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毒奶粉”、假冒伪劣商品横行、虐童事件等等令人痛心的事件。面对这些,孟子的“义利观”可以给我们带来一些思考。在满足了人类追逐利的动物性一面的同时,人之所以高贵而区别于动物的对于“义”,对于真善美的追求,或许可以帮我们解决这些问题。

注释:

[1]张奇伟.孟子义利观新解[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4):75-80.

[2]钱耕森.孟子义利观新探[J].中原文化研究,2016,4(6):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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